|
《史表》为新修《清史》五大部件之一。若从2004年立项工作启动算起,史表编纂已历时4年之久,现已渐次转入以“初稿”评审、修改、整合为核心的后期编纂阶段,若不出现差池,可望在2010年前后基本告竣。回顾过去,我们深感史表编纂之不易;展望未来,益觉编纂任务之艰巨。鉴于《清史》纂修,时已过半,似有必要总结前期的编纂经验,或可对下一阶段《史表》编纂工作有所裨益。
一
史表在“正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司马迁著《史记》,以“并时异世,年差不明,作十表”[①],旁行斜上,钩玄提要,开正史立表之先河。班固《汉书》继之,稍变其体,设置八表,其《百官公卿表》尤为史家推重。自后诸家正史缺表者虽多[②],然自欧阳修《新唐书》问世后,史表编纂则不绝于各朝正史。
史表或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或以人为经、以事为纬,体例稍异,功能则一,均可析其繁杂、彰其微末,“揽万里于尺寸之内,罗百世于方册之间”,省篇幅而清眉目,言简事赅,便于查阅,在史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因此,史表历来为史家所重。全祖望认为,表为“全史之经纬”,“表固有兼志者,而志不可以去表也”,史无表,则“传不得不多,传愈多,事愈繁,而其中或反有漏而不举者”[③]。万斯同认为,“史之有表,所以通经传之穷。有其人已入纪、传而表之者,有未入纪、传而牵连以表之者,表立而后纪、传可省。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④]。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也云:“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因此,新修《清史》于纪、志、传、图之外又立史表,自有其深意焉。
按照《清史目录》(第六稿)[⑤],《清史》总计92卷,其中史表13卷(卷70-82),约占总篇幅的14%。查《清史稿》总计529卷,其中史表53卷,约占总篇幅的10%。因此,就史表在全书中比重而言,《清史》史表超过《清史稿》史表。与《清史稿》史表以及近人编纂的若干种史表相比,《清史》史表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立表数量,远过《清史稿》
如下表所示,《清史稿》总计“十表”,若加分解,实际包含15种表;而《清史》总计“三十一表”,若加分解,实际包含35种表。如是,《清史》立表数量为《清史稿》的2倍多。除《外戚表》外,《清史》不仅仍旧设立《清史稿》其他14种表,而且新设21种表。新设史表可分为两类:一是反映清代历史变迁和晚清特定事象的“事表”,即《史事年表》、《报刊表》、《教案表》等8种表;二是反映清代重要人事变动的“人表”,即《议政王大臣表》、《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年表》、《四大活佛世表》、《历科进士表》等13种表。与各种既有史表成果相较,《清史》35种表中,12种表属于前人未作的创制类史表,其他23种表则系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努力补充匡正,推陈出新之表。
《清史稿·表》与《清史·表》对比表
|
书名 |
序号 |
史表名称 |
备注 |
|
清
史
稿
·
表 |
1 |
皇子世表 |
《清史稿》总计“十表”,如若分解,实际包含15种表,即《疆臣年表》可分解为《各省总督年表》(附河督、漕督)、《各省巡抚年表》、《各边将军都统驻防大臣年表》3表;《交聘年表》可分解为《中国遣驻使年表》和《各国遣驻使年表》2表。而《各边将军都统驻防大臣年表》又可分为《各边将军年表》、《各边都统年表》、《各边驻防大臣年表》3表。 |
|
2 |
公主表 |
|
3 |
外戚表 |
|
4 |
诸臣封爵世表 |
|
5 |
大学士年表 |
|
6 |
军机大臣年表 |
|
7 |
部院大臣年表 |
|
8 |
疆臣年表 |
|
9 |
藩部世表 |
|
10 |
交聘年表 |
|
清
史
·
表 |
1 |
史事年表(上) |
《清史》总计“三十一表”,如若分解,实际包含35种表,即《驻外使领表》可分解为《驻外公使表》和《驻外领事表》2表,《外国驻华使领表》可分解为《外国驻华公使表》和《外国驻华领事表》2表。《驻防将军都统大臣表》又可分为《驻防将军表》、《驻防都统表》和《驻防大臣表》3表。
与《清史稿》相比, 《清史》35种表中, 《清帝世系表》、《四大活佛世表》、《议政王大臣表》、《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年表》、《清末新设职官年表》、《提督表》、《学政表》、《布政使表》、《按察使表》、《册封使表》、《历科进士表》、《驻外领事表》、《外国驻华领事表》等13种“人表”和《史事年表》(上)、《史事年表》(下)、《中外约章表》、《书院表》、《学校表》、《报刊表》、《文祸表》、《教案表》等8种“事表”为新设史表。
与各种既有史表成果相比,《清史》35种表中,《史事年表》(上)、《史事年表》(下)、《中外约章表》、《书院表》、《学校表》、《报刊表》、《文祸表》、《教案表》、《四大活佛世表》、《议政王大臣表》、《册封使表》、《历科进士表》等12种表属创制性史表,而其他23种则是系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补充匡正,推陈出新之表。 |
|
2 |
史事年表(下) |
|
3 |
清帝世系表 |
|
4 |
皇子及宗室封爵世表 |
|
5 |
皇女表 |
|
6 |
诸臣封爵世表 |
|
7 |
藩部封爵世表 |
|
8 |
四大活佛世表 |
|
9 |
议政王大臣表 |
|
10 |
大学士年表 |
|
11 |
军机大臣年表 |
|
12 |
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年表 |
|
13 |
清末新设职官年表 |
|
14 |
部院大臣表 |
|
15 |
总督表 |
|
16 |
巡抚表 |
|
17 |
驻防将军都统大臣表 |
|
18 |
提督表 |
|
19 |
学政表 |
|
20 |
布政使表 |
|
21 |
按察使表 |
|
22 |
中外约章表 |
|
23 |
册封使表 |
|
24 |
驻外使领表 |
|
25 |
外国驻华使领表 |
|
26 |
历科进士表 |
|
27 |
书院表 |
|
28 |
学校表 |
|
29 |
报刊表 |
|
30 |
文祸表 |
|
31 |
教案表 |
(二)体式结构,因表群而异
从形式而言,新修《史表》的基本特点是,编制方式多样,不拘一格。既有相关史表成果大体上均为“人表”,其体式结构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如《清史稿·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这类表的优点是,一页一年或两年,各衙门、各同类职官同在一页,便于按年查阅;其缺点是,每任职官同为一人,往往在表上连占数格,既不便按人查阅,更浪费版面。以《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为例,总计48册,但内容不足10/%的史表竟达13册,约占总篇幅的27%。二是以人系年、以年系事,如魏秀梅所编之《清季职官表》。这种表的优点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格,注明任、离职时间及因由,既避免了每格内容的重复,又使同一人的任、离职情况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缺点是稍嫌琐碎,不便于按年代查阅。为了克服现有史表编排方式之不足,我们根据“人表”属性,尽量因表群制宜,分别采取如下五种编排方式:
(1)世系、封爵表:包括《清帝世系表》、《皇子世表》、《皇女表》、《诸臣封爵世表》、《藩部封爵世表》、《四大活佛世表》。
《清帝世系表》采取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每帝立一条目,每条分设年号、庙号与谥号、姓名、行次、生母、生卒年、生卒地、即位时间、皇后与子嗣、陵寝等目。
《皇子及宗室封爵世表》与《皇女表》采取以帝系人、以人系事、以排行为序的方式编纂。其中《皇子世表》列辈分、姓名、排行、生母、生卒时间、封爵、谥号、子嗣等信息。《皇女表》列姓名、排行、生母、生卒时间、封号、出嫁时间、额驸等信息。
《诸臣封爵世表》与《藩部封爵世表》采取以爵系人、以人系事、以袭次为序的方式编纂。每人一栏,每栏设袭次与姓名、封袭二目。
《四大活佛世表》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章嘉四大活佛为单元,分别制表。每表采取以世系人、以人系事、以世为序的方式编纂。每人一栏,每栏设世系与姓名、生卒时地、册封三目。
(2)职官年表:包括《大学士年表》、《军机大臣年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年表》、《清末新设职官年表》。
《军机大臣年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年表》与《清末新设职官年表》均采取以年系人、以人系事、一年一栏、连年而记的方式编纂。《大学士年表》采取以年系殿阁(含文馆及内三院)、以殿阁系人、以人系事、一殿阁一栏的方式编纂。每栏注录职官姓名、籍贯与出身、任职时间与原职衔、离职时间与原因等信息。
(3)职官表:包括《议政王大臣表》、《部院大臣表》、《驻防将军都统大臣表》、《总督表》、《巡抚表》、《提督表》、《布政使表》、《按察使表》、《学政表》。均以职官为单元,一职一表,每表采取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除《驻防将军都统大臣表》设一栏三目(姓名、任职、离职)外,其他各表均设一栏四目,即每栏分设姓名、籍贯与出身、任职、离职四目。
(4)中外使领表:包括《册封使表》、《驻外使领表》、《外国驻华使领表》。《册封使表》以受封国为单元,分别编制。每表采取以职系人、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每栏设姓名与职衔、籍贯与出身、册封时间、受封者四目。《驻外使领表》以国别、地区为单元,采取以职系人、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外国驻华使领表》中,《公使表》按国别分列,一国一表,采取以职系人、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每表设立姓名、任职、离职三目。《领事表》先按国别,后按驻地划分,分别制表,采取以职系人、以人系事、以时为序的方式编纂。每表设姓名、任离职二目。
(5)《历科进士表》:采取一科一表、以科系人、以人系事、一人一栏的方式编纂。每栏分列姓名、生卒年、籍贯与三代、身份与中举年四目。
“事表”之编纂,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1)史事年表:包括《史事年表》(上)、《史事年表》(下)。以记录清史之大事为主线,年经事纬,以时间为序,其中,或以年系事,或以月系事,或以日系事,均因事制宜;凡跨越数年或数月之大事,可酌用纪事本末体之长,适当归纳,从事件的核心日期起笔,于一年中或集中或分述,少量史事亦可酌情跨年概述,叙事以便于查索为准。凡叙事,重在点题与结果,尽量简约其具体情节;表中一般不引用原文,并应将档案官书的叙事角度、语言与口气转换为当代作者的角度、语言和口气。
(2)其他事表:包括《中外约章表》、《学校表》、《书院表》、《报刊表》、《文祸表》、《教案表》。原则上采取以朝年系名称,以名称系事,一事一栏,一栏二目或三目之方式编纂,即以时间为序,名称占一目,内容概要视各表具体情况,设一至二目。其中:
《中外约章表》:以各朝年签约时间为序,采取一栏二目的方式表列各信息点。其中年代占一目,约章名称及约章概要,即签约时间、地点、签约代表、约章要点及废除等情占一目。
《教案表》和《文祸表》:分别以各朝年案发时间为序,采取一栏二目的方式表列各信息点。其中年代占一目,案名及案情概况,即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情节及结果等占一目。
《报刊表》:以创刊时间为序,分为国内汉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报刊、海外汉文报刊、国内外文报刊三表,均采取一栏三目之排列方式,表列各信息点。其中报刊名称占一目,创刊时间、地点占一目,报刊简况,即创刊人、主办部门、主要编辑、报刊语种、刊期、办刊宗旨、所设主要栏目、停复刊时间等信息占一目。在国内出版者一般只列地名,不列省名(地名甚僻者例外),国外出版者则应注明国别及地名。
《学校 书院表》:按直省建制,一省一表,每表又分官学、书院与学堂二分表,按时间先后,采取一栏三目或四目之排列方式,反映其名称、地址、概况等信息。
以上史表体式,集史表各项目多位专家之数年编纂经验而成,今后可能尚有微调,总以符合便于检索、节约篇幅之工具书要求为准。
(三)增设信息点,表文内容更形丰富
就内容而言,新修《史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较之既有相关“人表”,增设了如下核心信息点。
(1)籍贯与出身。表的一个功能是补传记之不足。清代历史人物众多,“人表”估计录入7万余人次,而其中能入传者3000余人。设立此信息点,可使每一条目明一人物身份,合一人之数条信息,即简明勾勒出一人之主要生平。既克服了传统“人表”信息点相对单一之不足,又可使《清史》人物传记增容。
(2)实际到离任时间。既有“人表”中各职官的任离职时间,一般只取“谕命时间”,如《清史稿·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等。基于地方官员之“谕命任、离职时间”与“实际到、离任时间”存在时差,特别在边远地区,时差有时竟达半年以上,若只录谕命时间,既不能准确反映官员的实际在任情况,也容易造成读者对史实的误读。设此信息点,尽量反映官员从受命到接任再到卸任的全过程,更为细腻地体现了职任变动情况。
(3)任内署护理官员。清代署护官员,分“任间署”与“任内署”两种情形。以谕命时间为基准,凡在上下两任正任官之间署护其职者为“任间署”;凡在正任官任内代理其职者,为“任内署”。既有“人表”一般只收“任间署”官员,表文虽然简洁,但不能全面反映“印务”实际掌管情况。新修《史表》增收“任内署”官员,既扩充了入表官员数量,也体现了清代官制“印不离人”的基本特点。以新修《直隶布政使表》为例,比《清代职官年表》多数十人次,这些人乃任免谕令发布后,旧官离职而新官尚未抵达时的署任官员,具有与正式任职官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理应收录。
(四)资料翔实,表文信息更趋精确
在资料运用方面,与既有成果相比,《清史·史表》编纂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仅广泛采用了各种文献资料,而且比较多地利用了前人未加利用的各种档案资料。这是新修史表能够增设信息点和校补既往史表错讹的主要资料来源。如《清帝世系表 皇子及宗室封爵世表 皇女表》利用了一史馆所藏“玉牒”资料,《驻防将军都统大臣表》利用了一史馆所藏满文档案,《藩部封爵世表》、《部院大臣表》利用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的国史馆、清史馆所纂有关史表,《学政表》、《布政使表》、《按察使表》等表也查阅了大量已未刊档案。据初步统计,《伊犁将军表》、《杭州将军表》、《福州将军表》总计收录340多人次,其中大约70%利用了相关档案。《山东按察使表》和《山西按察使表》总计收录360多人次,其中大约82%利用了相关档案。雍乾嘉《顺天学正表》和《浙江学正表》总计收录90多人次,其中大约81%利用了相关档案。因此,新修史表对既有成果的讹误缺佚多所匡正补充,表文信息相对准确。如《诸臣封爵世表》,《清史稿》有351个表,封袭者合计1950人次,而新修《诸臣封爵世表》增补了111个表、327人次,合计462个表,2277人次,分别增加31.6%和16.7%。《外国驻华使领表》较此前出版的《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也多有增补,其中日本领事表,因利用了日本外交档案,新增252人次,增补了约70%。
《清代职官年表》是目前收载最丰、使用最广的职官年表,嘉惠学界良多,但限于当时的编纂人力和资料条件,经《史表》编者们考订,发现仍多有遗漏错讹之处。如其《学政年表》中,乾隆一朝漏载了河南学政邵洪、陕西学政陈桂森、湖南学政汪师韩、广东学政周兴岱等员,亦有将一省学政误入他省,或将人名录误者。原雍乾嘉顺天学政年表共收50余人,其中20多人缺离职时间;雍乾嘉浙江学政年表,共收40余人,其中近30人缺离职时间,雍乾嘉三朝山东学政年表,共收50人,其中30多人缺离职时间。今《学政表》已基本予以补正。其《按察使年表》江苏部分有20余人缺离职时间,今亦作了补正。又如其《驻防大臣年表》中,各边大臣之任离职时间也有失误或不确之处,新表利用满文档案及其它档案作了订正。另对该表中业已载明的一批职官的任离职时间,也在核对档案的基础上一一予以核订。
此外,清国史馆所编史表和《清史稿校注·表》之误也所在多有,经初步考订,仅康熙朝《部院大臣年表》所及官员任离职时间二者之误均不下百条,均需再加校勘。
总而言之,由于清史资料的数量浩繁和藏所分散,新修史表的编纂者不可能穷其研究对象的边际。我们不能讲,新修史表已经很完善了。但与修纂清史史表的前贤相比,我们不仅有他们积淀而成的良好基础,也已具有他们当时不具备的研究条件。因此,我们这一代史表编纂者,应该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更细一些,使《清史·史表》的规模、内容和质量超越前人,成为清史纂修总主持人所期望的代表21世纪初学术水平的史学专书。
二
上述《清史·史表》13卷,立项时分解为23个项目,分别由大陆、港、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担纲,其中港、台专家承担《大学士年表》、《部院大臣表》和《总督表 巡抚表》3个项目。清史编委会领导又另设史表组,为这些项目组提供学术组织、管理、评估和服务等事宜。2005年8月,戴逸主任致函史表组[⑥],就史表编纂提出若干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其基本精神可以归纳为三条,即确保史表质量、调控成果篇幅、掌握修纂进度。
史表编纂要以质量为中心,同时兼顾篇幅和进度,做到讲求创新,又要撙节篇幅;讲求质量,又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此后,史表编纂及评估即围绕这三项要求展开。兹就既往执行情况,分述如下:
(一)史表编纂质量
李岚清同志指出,《清史》编纂就是要“编纂出一部高质量、高水平的清史巨著,传承于世”[⑦]。戴逸主任也曾多次强调,《清史》编纂,“质量重于泰山,质量等于生命”。作为《清史》五大部件之一的史表,其编纂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清史》纂修的成败。因此,史表编纂工作启动以后,各级项目组即努力实践戴逸主任提出的以“准、全、简、新”为核心的史表编纂学术标准。
1、“准”:即史料要准确,史实要准确,叙事要准确,文字和技术处理要准确。
2、“全”:在各表界定的范围内,所当收录之人物要齐全,所当记述之事件要完整,所当查阅之重要档案文献要全面。
3、“简”:即体例简明,信息简约,文字简练,一目了然,便于检索。
4、“新”:在利用了最基本的中外文档案资料和反映了新的为学界认同的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与既有史表成果及各种专题编年史、大事记相比,在体式结构上要推陈出新,在学术信息上要考订、匡正、补遗,在核心信息点上要适当地扩充。
“准全简新”四字标准,是每一套史表所应遵循的根本性的写作原则,也是检验各史表是否达标的基本尺度。但因31套史表属性有异,因此在编纂过程中,各表对这个标准应酌情运用,有所变通,有所侧重。
各种职官表、封爵表的核心标准应该是“全”和“准”:凡在各该史表界定之内的人物要全,一人不能少;凡入表人物所有的信息点要准,一条不宜错。“全”与“准”为人表构架之两轮,缺一不可。把全而准的信息简约地写进表内,就一定比前人有所创新。
《报刊表》、《教案表》等多数个案事表的编纂标准重在“准”和“简”,即入表的信息务求准确,表文叙事务求简明,是否齐全则在其次。因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这些事表很难做到收载无余。所以,在个案事表里,如果偶有无关宏旨的条目缺佚,似不必求全责备,但已经入表的条目,则不应出现史事与叙事上的讹误。
《史事年表》和《书院学校表》则不宜用四字原则去笼统要求。清代史事,包罗万象,万难兼收并蓄。清代书院、学校约计5万余所,统揽入表,篇幅不容。因此,这两类表的编纂在精而不在全。《史事年表》要力争做到大事不漏,剪裁精当,分合得体,精中出新;书院学校表则要精选案例,择要准确制表。
为了保证编纂质量,史表组建立了项目成果分阶段评估机制和相应的 项目阶段性成果评估办法。史表成果的评估分为二个步骤:一是各项目组的自评,二是史表组的评估。项目组的自评采取组内自查或自查与外聘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要求其对已完成的稿件认真排查、核实和修改。史表组的评估采取审校专业人员核查、联系专家审读和外聘委托专家审读相结合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皆以资料的权威度、表文的准确度和书写的规范度为质量认证指标。无论是编纂还是评估,均要掌握四个尺度:1、和《清史稿》、台湾学者编纂《新清史》和《清史稿校注》相比,我们的史表有多少处纠谬考订,推陈出新。2、和当代各种职官表(如钱表、魏表、章表等)以及各种专题编年史、大事记相比,是否更为完整、准确,有没有反映最近20多年来新的学术成果。3、是否利用了最重要最基本的中外文档案史料。4、是否符合《清史·史表编纂则例》和本项目“凡例”所明确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史表成果篇幅
史表的内在要求是言简事赅,一目了然。戴逸主任在一次关于史表的谈话中提出:我们是为清代国史制表,求其全,更应求其要。不能用地方史、专门史的办法来写国史。什么资料要选,什么资料要舍,怎样鉴别和选择是治史的功夫。在此意义上讲,尽可能撙节篇幅,使表成之为表,也是达到编纂质量要求的一项重要指标。
史表原设计十三卷,每卷以40万字计,表文总篇幅可达520万字。基于篇幅有限又要有所创新的编纂要求,在进行史表体式结构设计时,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力求以最少的篇幅体现最有代表性的历史信息。所谓最少的篇幅,是要求栏目设置尽可能简明,书写方式尽可能简洁,表文字数尽可能减省;所谓最有代表性的历史信息,是要求表文尽可能体现史表体裁所当承载的信息量。
史表编纂初期,各项成果均有一定的创新,但也不同程度地超过了既定篇幅。嗣后根据戴逸主任的要求,史表组制定了史表篇幅调控方案,基本思路是:在保证史表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或调整栏目,尽可能简化书写方式,尽可能压缩表文字数或行数。经测算,有一部分项目原来设计的篇幅偏多,可以适当甚至大面积精简内容,将节省下来的篇幅调剂给需要增加篇幅的项目。大部分项目原来设计的篇幅相对适中,若再加以调控,大体不会超出预定的篇幅。但也有一些项目,属于难以压缩且会超出原计之篇幅者。篇幅涨出的主要原因是,经过调研统计,这些项目应收录的职官人次远超预设,而人次又无法削减,故需要改变预设以适应纂修之需要。
综上测算,增减相抵,史表项目篇幅合计可能较原计划超过110多万字,亦即比原定13卷要涨出3卷左右的篇幅。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测算所据资料不甚完整,将来定稿时可能还有所增减,但只要版本变化不大,估计出入不会过于悬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