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谓:
惟皇制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耆老,以佐令敷政教。
朝廷命官,至县级乃止,县以下无职官建置,所以说'建府、置县、划乡、分里';而乡约制度实际上是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补充,所以说'佐令敷政教'。从县级职官行政权力的角度来看,有人又视之为县级职官的'权柄下移'或与民'共治',即地方行政制度的延伸。如洪富《青阳乡约记》所谓'有司以权柄下移为讳'和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所谓'知县愿与共治'。
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又谓:
凡老人里甲,于申明亭议决。坐,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长于老人,坐于老人之上。
里老(耆老)同里长、甲首合作、乡约制度同里甲(保甲)制度配套。周之夔也曾指出这种合作和配套的关系:'乡约以训迪之,保甲以稽察之' [37],'彼保甲者与乡约相表里'[38]。
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作为里甲(保甲)制度的配套,乡约也有其办理公共事务的场所即约所。
明代洪武年间,各地多建申明亭和旌善亭以为约所;明代洪武年以后,申明亭和旌善亭废多存少,各地或修建旧亭、或新创约所。
清代顾炎武《日知录》于'申明亭'条下有注云:
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39]
这里记录的是明代宣德年间所见的大致情况:'申明、旌善二亭',邑里皆置而多废。
我们从明嘉靖版《清流县志》卷之三《古迹》里也看到了'申明、旌善二亭,……故址犹存'的记载[40]。我们从叶春及《惠安政书》里看到的是更为详备的印证。
《惠安政书》一《图籍问》记:'父老所居旌善、申明亭,匪邑然也,里皆有之,今废久矣';《惠安政书》二《地里考》亦记?(邑)作旌善、申明亭,又各都皆建亭';《惠安政书》四至八列表说明惠安境内下埔、盘龙、琼田、下浯、驿坂、承天、下江、前黄、前塗、上郭、尹厝、举厚、峰前、仙塘、后郑、东张、袁厝、吴厝、通津、前塘、象浦、员庄、前头、梁山兜、白崎、里春、下安、大拓、黄田、扬宅、苏坑、凤洋、许塘、乌石、仓边、赤厝、许山头、刘厝、张坑、大吴、坑北、前庄、上庄等43个乡村置有申明亭。《惠安政书》将申明亭分别登记为'今申明'、'旧申明'和'申明'三类。'今申明'应指当时新创并使用的申明亭,叶春及在惠安知县任上有'创亭以为约?的记录[41],'今申明'当是他在这方面的政绩;'旧申明'应指已废置不用的旧约所,'申明'则可能或用或废也。
明代崇祯年间,周之夔《藤山大庙铺保甲册序》也记录了'往时'各有约所、当时仍有约所的情形:'往时冯巷、睹桥二铺各有约所,后以湫隘汇归大庙(约所)'。[42]
明代洪武年以后新创的约所往往以寺庙为之。如王守仁《乡约教谕》谓:'立约所,以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43]又如叶春及《惠安政书》一《图籍问》记:'乃行乡约,多栖佛老之宫、丛祠之宇'。[44]
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记:
其建于溪亭者,自前明永乐间始。旧制两宫俱一落,左祀天上圣母。圣母,水神所化生者,前人之塑像于此,盖谓此地正南方,离火之位,故欲以水胜之,非偶然崇奉已也。至其右,祀田都元帅,则所籍以为一方之镇、一境之主。[45]
洪富《青阳乡约记》记:
吾乡有石鼓庙,旧宇倾圮。庄子捐已赀而一新之,于是崇明黜幽,迁佛像于其东西傍,而中为众会之所。
周之夔《藤山大庙铺保甲册序》记:
大庙墩者,全城之最高处也。祠文昌而翼士谷,故名焉。代多显人。予大父与先子两预修葺之任,又拓其宇以饮射读法,彬彬如也。往时冯巷、睹桥二铺各有乡约所,后以湫隘汇归大庙。[46]
清乾隆版《安溪县志》卷之十《寺观》记:
显应庙,在县南厚安村。神姓陈名潼,唐时人。大顺中,长官廖俨招集流民以神为都将,戍溪南。既没,民就旧宅祀之。宋嘉定十六年锡今额。嘉熙三年重修,邑人余克济记。即今之乡约所也。[47]
又记:
狮子宫,在龙山下,即今乡约所。[48]
又记:
官桥宫,为宣讲乡约所。[49]
又记:
科名庵,里中讲约所。[50]
类似的例证尚可枚举。
约所以寺庙为之,其主要用意盖在于借助神明的威慑以强化乡约的社会控制效能。叶春及《惠安政书》十《里社篇》对此有相当生动的记录:
父老听一乡之讼,如户婚、田土、财货、交易等不肯输服,与凡疑难之事,皆要质于社而誓之。凡誓,鸣鼓七响,社祝唱:跪。誓者皆跪。社祝宣誓词曰:'某人为某事,若有某情,敬誓于神,甘受天殃,惟神其照察之!'誓毕,誓者三顿首而退。[51]
周之夔亦记:藤山'大庙既为乡约公所','然则衣冠之所集、礼法之所施、父兄之所教、子弟之所率,与夫官师之所材、鬼神之所福,咸取斯地'。[52]
四
关于'里老(耆老)听讼'的实体和程序法原则,叶春及在《惠安政书》九《乡约篇》里,'钦遵圣制'即遵照'国家之法'有所阐述。归结起来,为如下八项。其一,里老(耆老)资格的公众认定原则。'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众所推服'不是里老(耆老)本身具备的资格,而是公众对其资格的认定。
其二,'里老(耆老)听讼'权的不可处分原则。在里老(耆老)的受案范围内,'一切小事,务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由者,不问虚实,□杖六十,发回','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捏词诬陷,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对不经或不服'里甲老人理断'的越诉者,'官吏不即杖断,稽留作弊,诈财取物'或'不察所以,一概受理',罪之;而'里甲老人不能决断,致令赴官紊烦者,亦杖六十,仍着果断'。
其三,'里老(耆老)听讼'的受案范围原则。此原则有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受案的地域限于本里,'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一是受案的性质限于民事,'以十有九章听民讼:一曰户婚;二曰田土;三曰斗殴;四曰争占;五曰失火;六曰窃盗;七曰骂詈;八曰钱债;九曰赌博;十曰擅食园林瓜果;十有一曰私宰耕牛;十有二曰弃毁器物稼穑;十有三曰畜产咬杀人;十有四曰卑幼擅用财;十有五曰亵渎神明;十有六曰子孙违犯教令;十有七曰师巫邪术;十有八曰畜践食禾稼;十有九曰均分水利'。至于刑事案件,'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其四,'里老(耆老)听讼'的自诉原则。诉讼当事人'自来陈告,方许辩理。闻风勾引者,杖六十。有赃者,以赃论';
其五,'里老(耆老)听讼'的合议原则。此原则包括本里之事由本里老人与里甲'公同议决'、'事干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
其六,'里老(耆老)听讼'的决断原则。'一切小事,务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里甲老人不能决断,……仍着果断';
其七,'里老(耆老)听讼'的适用调解原则。'小事不平,父老同众劝戒,'使'讼者平之,相揖而退'。
其八,'里老(耆老)听讼'的错案责任追究原则。'循情作弊,颠倒是非,依出入人罪律论'。
上记原则乃出于'平讼息争'的考量,是为实现'里老听讼'的有效性而设置的。
王守仁、黄承玄、蔡献臣、李光地等人也或先或后、或多或少地阐述了上记原则。如黄承玄《约保事宜》谓:
纪善戒恶之后,凡有彼此争竞及冤抑不伸者,俱以实告,约正询之保长,参之舆论,以虚心剖其曲直,以温语解其忿争,务令两家心服气平。……如有重大事情须白官府者,亦必先经约会,然后告官。[53]
这里集中地阐明'里老(耆老)听讼'的自诉原则、合议原则、适用调解原则、受案范围原则等。又如,李光地《丁酉还朝临行乡约》谓:
诸乡规俱照去岁条约遵行。我已嘱托当道,凡系人伦风俗之事,地方报闻,务求呼应作主。但恐我辈用心不公、处事不当,或心虽无私而气不平、事虽无错而施过甚,则亦于仁恕之理有乖,皆未足以服人心而取信于官长也。嗣后举行旧规,必酌其事之大小轻重,可就乡约中完结者,请于尊长会乡之耆老,到约完结。必须送官者,亦请尊长会乡之耆老,僉名报县惩治。如事关系甚大,而有司呼应未灵者,乡族长老僉名修书入京,以便移会当道。最忌在斑白退缩,袖手缄喙。[54]
这里亦语涉错案责任、受案范围、合议和不可处分等原则。
'里老(耆老)听讼'的合理性则端赖于'合依常例'即遵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常例也称民间俗例,指在一定地域内通行的、不成文的民间习惯法。
民间俗例是乡土社会成员遵守的常例,也是'里老(耆老)听讼'遵从的先例。
举例言之。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一项有如下规定:
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55]
所谓'毋得磊算'即'利息不得滚入母金'。这是闽台民间俗例之一种,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书里见有报告[56]。作为民间俗例,'毋得磊算'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应知的'常例',也是'里老(耆老)听讼'必遵的先例。王守仁要求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合依常例',而里老(耆老)则当遵照判例法原则、遵从先例做出判决。当判决合于'毋得磊算'的民间俗例,'里老(耆老)听讼'也就取得了合理性。
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
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具有明显的礼和非礼的双重取向。
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据礼制定了各项规定,试图将乡土社会纳入礼治的轨道。他并且自称?知县尝上书于朝曰:国家制礼,达乎庶人'[57]。叶春及很好地表达了官府的意图和意见,官府的意图和意见也部分地得到实现和贯彻。乡约的行为准则'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完全合于礼的精神。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也包括了礼的内容、也具有礼的取向。
然而,民间俗例民间习惯法并不尽合于礼的规定,还包含有非礼的部分、具有非礼的倾向。
例如,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据礼规定'不得匿丧成婚',而在福建(包括台湾),'居丧百日内可以成婚'却是可以公然言之、公然行之的民间俗例。
又如,长幼有序是礼的基本规定,而'在厝论叔侄,在外论官职'的民间俗例将这项基本规定大打折扣。李光地《丁酉还朝临行公约》规定:
约正于族行虽卑幼,然既秉乡政,则须主持公道。自后乡邻曲直有未告官而投诉本乡者,除尊长发与约正调停者,则为从众讯实,复命尊长而劝戒之。其余年少未经事者,虽分为叔行,不得役约正。如奴隶约正,(约正)亦不得承其意指,颠倒是非以坏风俗。[58]
上文简要描述了'里老(耆老)听讼'的实体、程序和判例法原则及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的礼和非礼的双重取向。
从'里老(耆老)听讼'的原则和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的取向可以看到:具有自治性质的乡约制度从来是在'国家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运作;'里老(耆老)听讼'所依据的民间俗例即民间习惯法具有礼和非礼的双重取向。因此,我们不应认为乡土社会是'无法'的社会或'礼治'的社会。从区域研究的角度看,'礼法兼施'即所谓'礼法之所施' [59]乃是闽台乡土社会的传统。
2001年1月3日于福州寓所之涵悦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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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修溪亭约所碑记》碑,道光七年(1827)勒石,1996 年出土于泉州市区某建筑工地。引文据陈健鹰《读碑三题》,载《闽台风俗》创刊号,1997年12月;
[2]何乔远:《闽书》第1册,第961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4]叶春及:《惠安政书》,第328页,第32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蔡献臣:《清白堂稿》卷十七,第13页,福建省图书馆藏本;
[6]李世熊:《宁化县志》,第3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7]转引自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第168页,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版;
[8]胡建伟:《澎湖纪略》,第149页,台湾大通书局《台湾文献史料丛刊》本;
[9]《明史》卷七九《食货一》,第206页,《二十五史本第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
[10]《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第428页,《二十五史》本第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
[11]马性鲁:《顺昌邑志》卷之二《公署志》,第24页,顺昌县志编纂委员会1985年版;
[12]何乔远:《闽书》第4册,第3598-359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一《人物下》,第271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13]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一《人物下》,第280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14]马性鲁:《顺昌邑志》,第24页,顺昌县志编纂委员会1985年版;
[15]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三《艺文志》,第330-333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16]庄成:《安溪县志》卷之五《宦绩》,第173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7]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五《秩官志》,第165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18]江远青:《建阳县志》卷之九《职官志》,第347页,建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6年7月版;
[19]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三《艺文志》,第340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20]何乔远:《闽书》第2册,第19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五《秩官志》、卷之十五《艺文志三》,第167页、第457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21]参见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22]蔡献臣:《清白堂稿》卷十七,第13页,福建图书馆藏本;
[23]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3-1382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24]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一《人物下》,第283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25]蓝鼎元:《东征集》卷五,第239-242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本;
[26]李光地:《榕村全书》,书藏福建师大图书馆;
[27]《训俗遗规》,道光十年(1830)新刊,培远堂藏版,书之正文第1页上端有'南安陈氏家藏'印记;
[28]丁日健:《治台必告录》,第361页,台湾大通书局《台湾文献史料丛刊》本;
[29]语见叶春及:《惠安政书》第1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0]引自张廷球:《龙岩州志》第330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31]李光地:《榕村别集》卷五,第15页;[32]王凯泰:《台湾杂咏》,见《台湾杂咏合刻》,第42页,台湾大通书局《台湾文献史料丛刊》本;
[33]何竟山:《台阳杂咏》,见《台湾杂咏合刻》,第66页,台湾大通书局《台湾文献史料丛刊》本;
[34]唐赞袞:《台阳见闻录》,第143页,台湾大通书局《台湾文献史料丛刊》本;
[35]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商务印书馆1947年 第3版,转引自《社会学概论》,第308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6]引文据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郭志超教授提供的《青阳乡约记》抄本;
[37][38]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3页、第1378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39]引自《日知录集释》,第284页,岳麓书社1994年版;
[40]陈桂芳:《清流县志》卷之三《古迹》,第7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1]语见叶春及《惠安政书》,第328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2]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7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43]转引自张廷球:《龙岩州志》卷之十三《艺文志一》,第330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44] 语见叶春及《惠安政书》,第1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5]引文据陈健鹰:《读碑三题》,《闽台民俗》创刊号,1997年12月;
[46]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7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47][48][49][50]庄成:《安溪县志》卷之十《寺观》,第314-317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1]叶春及《惠安政书》,第34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2]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7-1378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53]转引自郑振满:《明后期地方行政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54]李光地:《榕村别集》卷五,第12页;
[55]张廷球:《龙岩州志》,第330-331页,福建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
[56]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第63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7]叶春及:《惠安政书》第33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8]李光地:《榕村别集》卷五,第14页;
[59]语见周之夔:《弃草集》第3册,第1377页,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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