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与"送死":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相互依存,互为前提。没有个人和集团的消费,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人类自身也无从繁衍。 

不同的消费方式反映不同的文化传统。在以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消费不占重要地位,生活消费通常集中表现为庭消费,而“养生”和"送死"则是庭消费的两大项目。本文拟结历史文献和考古材料,对汉代的"养生""送死"进行一些考察。

一、"养生":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费

   
中国古代所谓"养生",既指自身的物质生活享受,也指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乃至整个庭的生活消费。孟子说:"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他所说的"养生",即包括"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上》)的整个庭的生活消费。《盐铁论·本议》说:"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柟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絺纻,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这里的"养生"也是就各个庭的生活消费而言的。 

"养生"的消费水平,与人们的消费观念有关。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生活样式,由此也产生各个时代和各个地区之间消费观念的差异。譬如汉代的南方和北方、东部和西部之间,由于自然条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衣食住行各方的消费就有不少差异。但从根本上说来,养生的消费水平取决于各个庭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汉书·杨王孙传》说,杨王孙"业千金,厚自奉养生,亡所不"境不如杨王孙的,就不可能像他那样消费,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同,汉代"养生"的消费水平可以说干差万别,我们要对此作出全和具体的说明是很难的。但是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晁错说: "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衣则寒。"(《汉书·食货志》)一个人每天至少要有两餐,每年至少要一套衣服,这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消费。战国初期''李悝曾经对农民五口之必需的衣食费用算过一笔账。利用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我们对汉代农民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衣食费用,也可以作一些推测。 

汉代普通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急就篇》)。粮食和菜蔬都是农民自己耕作的收获。在估算农民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只计算人们生存最必需的粮食和食盐的消费。 

汉代口粮的一般标,从文献记载和考古材料中大可以解。《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氾胜之书》说"丁男长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寔《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三石。按粮食加工消耗率计算,三石糙米一石八升[1]。也就是说,每人每日的口粮是六升左右。《汉书·匈奴传》载王莽发三十万士兵出征匈奴,严尤上书说:"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非牛力不能胜。是用米做的干粮。"用糒十八斛",是指三百日的干粮用米十八斛,正好也是日食米六升。对于一个成年劳力来说,每日六升口粮恐怕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标。这从汉代屯田士卒的口粮供应也可以得到证实。 

汉代边塞吏卒的口粮和日用衣物都是由国供给的。居延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有每月"三石三斗三升""三石二斗二升""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等不同记载。其中,以"三石三斗三升"的记载最多。吏卒廪食是按每月的天数计算的,因此大月小月自然就会出现差别。杨联升先生曾经正确地指出,"三石三斗三升""三石二斗二升"虽是两种计量,"然苟以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释之,则每日均为米六升太半升。"(杨联陞1992)先生以"额较多者谓未舂之粟,额较少者谓已舂之米",认为"二石""一石九斗三升"之廪给为米而非粟,这个意见却值得商榷。因为有的简文明确记载"二石""一石九斗三升"之廪给是粟。陈直先生认为"三石三斗三升"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这个解释就较为(陈直1986)。总之,边塞吏卒的口粮标基本上是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小石)。这个口粮标比内地一般的劳力略高,大概是因为边塞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 

成年劳力每月食粮三石,糙米一石八升。一般庭每月的食粮消费量又是多少呢?汉代庭的结构和规模不一,普通庭有父母妻子型和夫妻子型两种主要类型。所谓"五口之",通常即指父母妻子三代型。《春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父母妻子五口为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所载农户人口,如"户人越人能田三人口六人""户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裘锡圭1974),大约也是属于父母妻子型庭,但第二代兄弟尚未分。夫妻子型只有两代,一般是四口左右。居延汉简所载边塞戍卒的庭,不少是这种类型。戍卒在服兵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供给戍卒庭的食粮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汉代人民年龄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称大男大女,七岁至十四岁称使男使女,两岁至七岁称未使男未使女。汉简有关简文表明,大女和子使男每月廪食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廪食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廪食一石一斗六升大,其间相差都是五斗未满两岁的婴儿,则廪给一斗。但实际上发给全的粮食,往往扣掉零头,只给一个整数。戍卒属的这种廪给标,当然不反映他们每个人的实际吃粮数。但这种官方规定的廪给标''可以看作是不同年龄段的非丁男人口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口粮标。据此,大体上可以推算出汉代一个普通农民庭为维持全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下试举几个不同庭结构的例子: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3)+(2×216)+216=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3)+(2×216)=1332''年消费量为15984石。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3)+(2×216)1032''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2×216)+216948''年消费量为1376石。 

粮食之外,盐也是人们维持生存最必需的生活资料。汉政府对边塞吏卒及其属所供应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居延汉简甲乙编》)。赵充国为屯田上书汉宣帝,谈到其部下"万二百八十一人",每月需要"用盐三百八斛"(《汉书·赵充国传》),每人食盐299,与汉简所载3相差无几。据此估算,四口之每月需要用盐12,全年]44:五口之每月用盐15,全年I 80。农食盐要从市场购买。居延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2],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全年用盐432石,五口之全年用盐54石。衣服费用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晁错建议募民实边,"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汉书·晁错传》)。汉政府发给戍卒的衣服,大约也是夏衣俱有。汉简中记载戍卒领取的衣服,就有单衣、袍、襦、裤、裘、袜等。就一般农民庭而言,恐怕是很难做到所有庭成员每年都既夏衣叉衣的。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庭全年衣食费用的比例,约为118(《汉书·食货志》)。照此比例算,汉代五口之一年的衣服费用约需82石粮食,四口之约需68石粮食。 

至此,我们大体上可以计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54石,衣服费用82石,共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432石,衣服费用68石,共18632石。对汉代普通农民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作出量化的估算,有助于我们解当时各种养生消费的差别。一般说来,一个庭生活消费的水平,取决于它经济收入的多少。如果一个庭的经济收入,达不到它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它就不免要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经济收入超过必需的最低限度生活费用的庭,则有可能过上温饱的日子。超过得越多,日子也越好过。

二、不同庭经济收入与养生消费的差别

   
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他所说的"百亩"是指小亩,而"百石"则指大石。就整个汉代而言,一大亩大约可年产粟3石,一小亩可年产粟2石左右(林甘泉1990)。也就是说,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五口之,全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样的收入能不能保障这个庭最限低度的生活消费呢

按照上述一般庭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估算,这个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扣掉全一年的口粮149石之后,尚可5l石。但如果把食盐和衣服费用的粮计算在内,则入不敷出,缺粮364石。此外,还有封建国的赋敛,也要农民再拿出一部分粮食。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为维持生计,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节衣缩食,把衣食费用降低到一般庭所需要的最低消费水平以下;二是增加副业生产的收入和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汉代一些政论经常痛心疾首地谈到农民"背本趋末",其实这正是农民为解决生计难而不得不取的措施。 

应该指出的是,汉代不少农民庭占有的土地实际上都不足百亩。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二十五户农民土地占有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裘锡圭1974)。以"户人胜"这个五口之为例,"能田三人"是指三个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假定二人是成年劳力,一人是使男,另外两人一个是大女,一个是使女,五人口粮一年需要14376石,加上食盐和衣服费用粮,全年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约需232石,他54亩土地如是小亩,估计全年只能收获108石左右:如是大亩,估计可收获162石。这就是说,按照一般庭最低生活消费的标估算,这个农民庭每年尚缺粮124石或70石。这样的庭,如果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民庭生活消费的实际水平,不仅取决于其经济收入,也与庭人口有直接关。一个占地百亩的庭,如果庭人口不是五人而是四人(一个大男,一个使男,两个大女),设其全年的收获量不变,因减少一个人的口粮,扣除全口粮之后的剩粮食还有86石。这样,比起五口之来,其日子就要好过一些。相反,耕地没有增加而人口增加的农民庭,如果叉没有其它收入,生活消费的实际水平必然比五口之更加下降。这也就是为什汉代有些地方"小民贫,多不养子"(《后汉书》6757)的原因。 

如果说多数农民的"养生"至多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费,那贵族、官吏和地主富人的.养生则已经不单纯是一种生存消费,而是为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巨大满足的享乐消费。他们之中虽然也有的人居俭约,但更多的人则过着豪奢的生活。这是与他们有丰厚的经济收入分不开的。 

汉代贵族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封地的租税。《史记·货殖列传》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事实上,除关内侯没有封邑,只有固定的租税之外''汉代列侯一般是以户定地,封邑确定之后,人口增殖也就意味着封户增多。因此,有的列侯每年租税收入可达千(《后汉书·张汤传附孙延寿传》)。至于诸侯王的收入,更是惊人。明帝封皇子,岁给二千万)((后汉书)lO10)。章帝"令诸国户口皆等,租入岁各八千万。"(《后汉书》5040)诸王列侯的全部租税收入,相当于农民庭收入的多少倍''很难有精确的计算。但以东汉列侯冯石为例, "岁入三万斛,钱四万"(《后汉书》3323),仅就"三万斛"来说,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1 27倍。 

汉代的官吏以物定秩禄,三公秩万石,九卿中二千石,郡守二千石,万户县令六百石,县丞、县尉四百石,等等。三公每月实俸350斛,全年俸禄4200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18倍。郡守每月实俸120斛,全年俸禄1440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6''万户县令每月实俸70斛,全年俸禄840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35倍。县丞、县尉每月实俸50斛,全年俸禄600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25(《西汉会要》37) 

汉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者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著名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返归乡后"赏贷买陂田千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史记·酷吏列传》)。一个有百顷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假定每亩平均年产粟2石,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计算,可以收入地租10000石,相当于农民五口之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的42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就贵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经济收入来说,就可以保证他们庭的生活消费远远超出于一般农民庭最低限度的消费水平''而无论是贵族或官吏,其经济收入事实上都不限于食封的租税和俸禄。按照度,列侯"四时皆得赐餐钱"(《汉书·高后纪》注引应劭曰)。《汉宫仪》记载:"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有的贵族和官吏,还常常得到皇帝各种临时性的赏赐。如宣帝赏赐霍光"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疋,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 (《汉书·霍光传》)有地产的贵族和官吏,还有地租收入。至于有些贵族和官吏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所攫取的财富,那就更无法计算。如果就贵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经济收入作一个比较,应该说贵族和大地主的经济收入都比官吏高。史书上有关贵族和大地主(特别是商人地主)生活奢侈的记载比官吏要多,这也正说明他们生活消费的水平是与其经济收入相对应的。 

西汉初年承亡秦兵燹之后,社会消费一度大幅度萎缩。《史记·书》说,当时.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经过一个时期的休养生息之后,社会经济才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直到文景之世''民间无论是"养生""送死",还是比较俭朴的。《盐铁论·国疾》记贤良说: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淫。人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大是指武帝以前的情况。但就在文景时期,有的贵族庭的生活消费已经达到穷奢极侈的地步。长沙马王堆軚侯利苍及其属墓出土的器物,就为我们提供这方的一个例子。 

马王堆汉墓中随葬的食物品类很多,根据出土实物的鉴定,参考随葬竹笥木牌的记载,粮食有稻、小麦、黍,粟,大豆,赤豆,麻子等:蔬菜瓜果有芥菜,葵、芋、姜、笋、藕、菱角以及梅、杨梅、梨、柿,枣、橙、枇杷、甜瓜等;肉食品属于兽类的有黄牛、绵羊、狗、猪、马、兔,梅花鹿;属于禽类的有鸡、野鸡、野鸭、雁、鹧鸪、鹌鹑、鹤、天鹅、斑鸠、鹬、鸳鸯、竹鸡、火斑鸡、鸮、喜鹊、麻雀等;属于鱼类的有鲤、鲫、鳡、刺鳊、银鲴、鳜等。此外,随葬的食品和饮料还有鸡蛋、各种饼食和酒。烹调时使用的调味品有盐、酱、豆豉、糖、蜜、、醋等。出土的一百多件丝织物和服饰,包括绢、绮,罗、纱、锦、组带和绣等品种。其中如素纱禅衣、漆缦纱帽和绒圈锦,都达到很高的工艺水平。出土的大量精美漆器,包括各种日常生活用具''如盛放食物和饮料的鼎、盘''奁、钟、壶、纺、耳杯、卮杯,承托餐具的案、平盘,用于盥洗的盆、匝、沐盘,以及娱乐用的博具,摆设用的几、屏风等,应有尽有(湖南省博物馆等1974;湖南农学院等1978;何介均、张维明1982) 

汉武帝以后,贵族生活豪奢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如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前堂罗钟鼓,立旃;后房妇女以百数。诸奏珍物狗马玩好,不可胜数"(《汉书·田蚡传》)。史丹"僮奴以百数,后房妻妾数十人,内奢淫,好饮酒,极滋味声色之乐(《汉书·史丹传》)王政君的"五侯群弟,争为奢侈,赂遗珍宝,四而至:后庭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干百数,罗钟磬,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大治第室,起土山渐,洞门高廊阁道,连属弥望"(《汉书·元后传》)。梁冀、孙寿夫妇对街为宅,弹极土木,互相夸竞。堂寝皆有阴阳奥室,连房洞户。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疎青琐''图以云气仙灵。"" 冀、寿共乘辇车,张羽盖,饰以金银,游观第内,多从倡伎,鸣钟吹管,酣讴竟路"(《后汉书·梁冀传》) 

汉代的官吏如果没有封侯食邑,其经济收入主要就是靠俸禄。有的官吏俸禄所得扣除生活费用之外,并没有多少剩。张汤为御史大夫,死后"产值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汉书·张汤传》)。尹齐曾任中尉,后.以淮阳都尉病死,值不满五十金"(《史记·酷吏列传》)。王吉为益州刺史,其孙王崇曾代大司空,"皆好车马衣服,其自奉养极为鲜明,而亡金银锦绣之物。及迁徙去处,所载不过囊衣,不畜积财。去位居,亦布衣疏食"(《汉书·王吉传》)。基层官吏的秩禄较低,崔寔曾为"百里长吏"的收支算过一笔账:"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财足给马,岂能供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况复迎父母妻子哉"(《政论》)。按照崔寔所算的这笔账,基层官吏生活确实比较拮据。但他们的消费水平无论如何已超过农民庭的最低生活消费。而更重要的,许多官吏并不以俸禄为满足。他们手中掌握权力,这是聚敛的有利条件。《汉书·景帝纪》载景帝诏曰:"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后汉书·左雄列传》说:"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日常生活的费用都无偿取之于民,其消费水平自然不是以俸禄所能衡量的。 

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的墓主具有五大夫的爵位,其身份相当于县令。墓中随葬的五百多件文物,有许多日用的漆器、木器、竹器、陶器和丝麻织品,还有小米、稻、生姜、红枣、杏、李、梅、花椒以及牛、猪、鸡、鱼等食物的遗骸(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基发掘整理组1975),反映一个基层官吏生前的生活消费也相当奢侈。内古和林格尔汉墓的墓主是一个护乌桓校尉,墓中壁画更表现墓主生前豪华的生活场。画中有许多男女奴婢忙于汲水.洗涤、酿造、宰牛、击牛、烹饪。厨房内挂着鱼、肉、肝、肠、肺、鸡、雉、兔、兽头等,摆满釜、镂、盆、钵、瓮、食案、列鼎、盘、奁、盒、碗、勺及盛放耳杯的架子。厨房外有饲养鸡、鸭、鹅等的禽。在堂上,奴婢们主人进奉酒食,乐舞百戏伴着主人宴饮(博物馆文物工作队1978) 

和贵族、官吏不同,汉代的庶民地主在政治上并没有什特权。商人地主在政治上甚至还受到歧视和压。但是他们拥有雄厚的财力,可以交通王侯,勾结官吏。文帝时商人已经"衣必文,食必粱肉""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汉书·食货志》).其后,商人地主的生活曰益奢僭。从贾谊、晁错开始,汉代一些士大夫所尖锐批评的民间的奢侈风气,主要就是指商人地主的生活消费。《汉书·严安传》说: 

今天下人民用财侈靡,车马衣裘宫室皆竞修饰,调五声使有节族,杂五色使有文章,重五味方丈于前,以观欲天下。 

大约从武帝以后,民间的奢侈风气有较大发展。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曾经列举"富者""中者"(中产之)在衣食住行各方的奢侈表现。如说:"富者缛绣罗执,中者素绋冰锦""富者鼹鼦,狐白凫翥"中者厨衣金缕,燕鼦代黄" "富者银口黄耳,金罍玉钟,中者野王纻器,金错蜀杯""富者连车列骑,骖贰辎耕,中者微舆短毂,烦尾掌蹄"等等(《盐铁论·散不足》)。到东汉末年,仲长统对商人地主的豪奢生活更有生动的刻画:"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仲长统还指出,这些"豪人"奢侈的物质生活享受,"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后汉书》4939)。财富的力量已经冲垮传统礼,只要拥有巨大的财富,即使生活享受奢僭,人们也"不以为罪"

 

三、"送死""富者奢僭,贫者殚财"

   
古代的人,以为死人有知,与生人无异,"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论衡·薄葬篇》)。由此,就产生"送死"这种特有的庭消费。汉代墓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少墓葬力求复和表现死者生前的生活样式。特别是一些富贵人,不但墓葬的形和布局要模仿地上的居住建,而且死者的饮食''衣服、车马以及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等等都要纳入墓中随葬。这种葬俗表明''在人们的观念中,"送死""养生"的延长。死者生前过着豪奢的生活,死后也要把这套生活方式搬到地下。以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墓为例''南、北耳室是库房和车马房,中室是宽大的厅堂,后室是象征卧室的内室。甬道和南耳室共置实用的车六辆,马十六匹。北耳室随葬的部分陶器还分别装盛酒,粮食、鱼类等。中室除铜器、铁器和陶器外,还张设两具帷帐(社科院考古所1984),从西汉晚期到东汉,墓葬中的礼器逐渐趋于绝迹,而日常生活用具以及屋、井、仓、灶等模型明器则大量出现。在东汉的壁画墓和画像石''画像砖墓中,还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表现墓主人豪奢生活的画,如庖厨、宴饮,乐舞等。内古托托县古城一座.闵氏墓葬中的壁画,井、灶车马和奴婢都写有"闵氏"字样,表明这些生活用具和奴婢都是供墓主人闵氏使用和驱使的(古大学古史研究室1977) 

四川的汉代画像砖墓,在不同地点的墓中,常常可以发现内容完全相同的画像砖。有的学者据此认为,这些画像的内容与墓主人并无直接关(刘志远1958)。这里涉及对壁画、画像石、画像砖所表现的生活如何理解的问题''应该承认,内容完全相同的成批作的画像砖,出现在不同的墓中,说明有些画像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它并不一定都是墓主人日常生活的具体写照。但是,不能由此就否定这些画像基本上是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一种写实的艺创作。用成批作的烹牛宰羊、宴饮乐舞的画像装饰墓室,恰恰说明豪奢的生活方式在富贵人带有普遍性。即使有的墓主生前不是经常过着这种生活,但墓室的装饰却反映死者及其属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追求。 

对于富贵人来说,送死不仅是养生的延长,而且是夸饰社会地位和财力的一种标志。原先,"送死"是有一套严格的礼的。"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荀子·礼论》)。不同的等级,"送死"也不同。譬如"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荀子·礼论》)。但是汉代"送死"奢僭的情况相当普遍,先前的礼已经完全废弛。周亚夫之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结果亚夫以"盗买县官器"的罪名下狱(《汉书·周勃传》)。《盐铁论·散不足》谈到当时的葬俗是"富者绣墙题凑,中者梓棺楩椁""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阁,垣阙罘骂。"《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京师贵戚,郡县豪,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襦梓楩柟,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柏,庐祠堂,务崇华侈。"东汉的几个皇帝,也多次在诏令中指出"百姓送终之,竞为奢靡""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封建国虽然禁止"吏民腧僭",但"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后汉书》22334455) 

在权贵富豪"送死"竞相奢僭的影响下,有些境并不富裕的人,也纷纷慕效。 "葬死殚,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盐铁论·国疾》),成为一时风气。有的人为把父母的丧事办得体一些,不惜耗尽产,甚至贷求助。原涉为父"大治起冢,周阁重门""买地开道,立表署曰南阳仟""费用皆卬富人长者,然身衣服车马才具,妻子内" (《汉书·游侠传》)。东汉名士滂的父亲叔矩,"遭母忧,既葬之后馊粥不赡"(《风俗通义·十反》)。崔寔的父亲崔瑗生前"好宾客,盛修肴膳,单极滋味,不问产。"他死后,崔寔"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以酤酿贩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后汉书·崔寔列传》) 

厚葬的历史由来久远,先秦诸子对厚葬一般是持反对态度的。墨子主张节葬,自不待言。孔子肯定三年丧,但并不主张厚葬。"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礼记·檀弓下》)。孟子虽然说过"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把给父母送终看成是比养活父母还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就尽礼而言,并没有主张厚葬的意思。汉代的一些有识之士,对于厚葬都曾尖锐地加以批判,有的人还身体力行提倡薄葬。就连有的皇帝,也下诏明令禁止厚葬。但为什终两汉之世,厚葬之风却愈演愈烈,"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后汉书》)

王充在《论衡·薄葬篇》中说:"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论不明,墨议之非故也。"把厚葬的风气归咎于儒墨议论的不当,这显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本。厚葬是一种奢侈的消费,而消费水平归根结底是由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西汉初年,当残破的社会经济尚未得到恢复时,客观上是不可能盛行厚葬。"送死"奢僭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也和"养生"奢僭一样,是在汉武帝以后才形成的。因为只有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之后,才为这种奢侈的消费提供物质基础。但即使在这之后,厚葬也不是所有庭都能承受的消费。对于广大贫苦农民来说,他们"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 (《政论》),不少人是"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所食" (《汉书·贡禹传》),又如何谈得上厚葬呢

汉代"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我们从史书记载中也可以略知一二。《汉书·哀帝纪》载,河南、颖川水灾,"流杀人民,坏败庐""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后汉书·安帝纪》载,"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官府赐贫无以葬者三千至五千钱,可以看作是当时"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但实际上,普通人"送死"肯定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原涉以赈施贫穷赴人之急闻名,曾为一"无所有"的友人操办丧事,"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汉书·游侠传》)。可见衣被棺木饭含之物都是"送死"所必需的。除此之外,还需置办死者属的丧服。埋葬死者还需要冢地。汉代传世的买地券,有些是购买冢地的,每亩地价自一千五百钱至三、四千钱不等(林甘泉1990)。有的农民庭买不起专用的冢地,只好把死者埋在自的农田地下。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载,左骏厩宫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用作冢地,双方约定除"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之外,"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 (罗振玉1918)。土地买卖契约之所以要写上这种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内容,说明当时农田埋有死人并非个别现象.没有土地的庭为让死者有葬身之地,其送死的负担就更重一些。西汉董永"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孝子图》)。像董永这样不得不卖身葬父的人,恐怕就是没有土地可以变卖的贫民。 

棺钱三千,如以粟价每石100算,相当于30石粮食的价钱。但如上所说,"送死"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贷钱一万视为普通人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这笔丧葬费就相当于耗费粮食100石。前文指出,汉代一个耕种百亩土地的农民庭,全年收获粮食约在200石左右。农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已经非常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次"送死"的费用就要用掉全年粮食收获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也可想见,超越普通"送死"费用的厚葬,显然是与贫苦农民无缘的。汉代一些政治和思想在抨击厚葬风气时所说的"贫者欲及""贫者殚财""贫者",大抵境虽不富裕,总还要有一定的资产,而不可能是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汉代的贫富是以资为根据的。""资标"十金",即十万钱。訾不满万钱的,即可称贫。贡禹上书元帝说:"臣禹年老贫穷,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贡禹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亩,已超过一般农民通常占有的土地积,但因为资不满万钱,也就可以自称贫穷。据此,汉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贫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温饱的编户齐民。 

王充虽然未能揭示厚葬的社会根源,但他指出汉代厚葬的风气与孝道的观念有关,这个意见却是很有见地的。王充说,"死人之议,狐疑未定,孝子之计,从其重者。"当人们"不明死无知之实"时,为表示对父母的孝心,就不惜"以送终" (《论衡·薄葬篇》)。本文一开始曾指出,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庭为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很自然形成一种观念:对父母的孝敬不仅要表现在"养生"上,也要表现在"送死"上。"养生""送死",由此成为庭消费的两大项目。在汉代,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提倡,孝道不仅是判断一个人品行的道德标,甚至是决定他仕途的政治标,许多人为获取"孝子"的美誉,尽管父母生时不能尽心奉养,死后也要厚葬以夸饰自己的孝行。正如《盐铁论·散不足》所说:"今生不能其爱敬,死以奢侈相高,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为孝,显名立于世,光荣着于俗。"这种厚葬风气,其实正是封建纲纪伦常虚伪性的一种表现。

四、"养生""送死"的社会保障

 

汉代的庭是"养生""送死"消费的基本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养生""送死"完全是个体庭自己的事情。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关,都带有封建伦常的色彩。当有的庭连"养生""送死"最起码的消费都无法承担时,它的宗亲和封建国都有责任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乃是中国古代"养生""送死"的一种社会保障。 

如前所说,汉代的庭结构一般为两代或三代。同一父长的子孙,只要在五服之内,不论是同居共财或分居别财,都属同一族的成员。在文献记载上,族有时也称为宗族,但一般说来,宗族的围比族大,可以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族的成员,因此有的宗族人数可达数百。《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超出五服围的同宗亲属,比起族成员来,血缘关已经疏远。但是正如《白虎通义·宗族》所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只要是同宗族的成员,就有一层"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的关 

按照"异居而同财,有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仪礼·丧服·子夏传》)的古老传统,族成员之间有互通有无的义务。汉代兄弟之间因争产而涉讼的事例虽不乏见,但这种事情通常都要受到舆论乃至官府的谴责。与此同时,族成员互相让财的例子也不少。卜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田宅财物尽与弟。"年后,"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 (《汉书·卜式传》)。郭昌"让田宅财产数百万与异母弟。"(《后汉书》1010)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万与孤兄子" (《后汉书》3222)。张堪"让先父财数百万与兄子" (《后汉书》3l21)。郑均"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 (《后汉书》2717注引《东观记》)。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 (《后汉书·刘平等列传序》)。韩棱"推先父财数百万与从昆弟" (《后汉书·韩棱列传》)。按照习俗,兄长对于诸弟,叔伯对于子侄,在让财和赡养方负有更多的责任。《风俗通义·过誉》记"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应劭对此评论说:"凡让财者,类与子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与兄。"又说: "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

按照古老的传统,对于血缘关比较疏远的族人,同样也有收养和赈济的责任。《管子·问篇》说:"问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几何人也,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其所收养者几何人矣""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战国时代,由于私有的发展,加速各个宗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一些"宗子"""不得不收养同族的穷人和鳏寡孤独。到汉代,这种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四民月令》在记述农事安排的同时,特别提到春天要"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之际,要"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同宗有贫窦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宗人,共与举之。"史书上有关这种赈济穷族人的事例很多,如:"[]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 (《汉书·杨恽传》)"[]越散其先人訾千万,以分施九族州里"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 (《汉书·循吏传》)" (宣秉)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后汉书》2717)"[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 (《后汉书》2111)"[种暠]父为定陶令,有财三千万。父卒,暠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后汉书·种嵩列传》)"[廖扶]知岁荒,乃聚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葬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 (《后汉书·列传》)。对族人的赈济和赡养,是基于血缘关的一种天然义务。《风俗通义·过誉》说戴幼起让财与兄之后,"将妻子出客中住,官池田以耕种。"应劭对此很不以为然,理由是"犹有赢田,田可首粥力耳,何必官池客"在他看来,戴幼起让财之后,倘若生活发生难,完全可以靠宗族多的田庐过日子,何必耕种官田住客?可见当时人认为依靠宗族解决生活难,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即使是一些不务正业而穷潦倒的族人,宗族对他也不能不加以照顾。《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记载,徐氏次子雍直分之后,把产挥霍一空,负债出走,结果就是"依附宗"才得以糊口的。 

汉代的一些豪强地主,大都是强宗大族的头人物。他们的依附农民有不少就是贫苦的族人。这些强宗豪右往往利用对族人"养生""送死"的关怀,来维宗族的团结,树立自己在宗族内部的权威地位。在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的掩盖下,贫苦族人不仅有义务为他们服役,还常常成为他们横行乡里的工具。如景帝时,"济南瞷氏宗人三百,豪猾,二千石莫能" (《汉书·酷吏传》);宣帝时,颖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 (《后汉书·赵广汉列传》)。有的豪强利用赡养鳏寡孤独的古老传统,还居心叵测地侵吞孤弱族人的财产。如周党"产千金,少孤,为宗人所养,而遇之不以理。及长,又不还其财。党诣乡县讼,主乃归之" (《后汉书》8373) 

封建国对于编户齐民的"养生""送死"负有关怀的责任,也来源于古老的传统。《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日安富。"这六项养民措施,可以说是国在安排社会生活、稳定社会秩序方之职能的一种体现.汉代有养老的度。《续汉书·礼仪志》 :"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铺之糜粥。"汉文帝元年诏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根据文帝的旨意,"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叉赐帛人二疋,絮三斤"(《汉书·文帝纪》)。武帝元狩四年,关东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徒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 (《汉书·食货志》)。东汉皇帝多次赐鳏、寡、孤、独、笃癃及贫不能自存者粟,每次或人三斛,或人五斛。对于贫无以葬者,国通常也要加以抚恤。如前引哀帝赐河南、颖川灾民死者棺钱,人三千,安帝赐京师贫无以葬者人五千。叉如桓帝建和三年,以"京师厮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诏令"其有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以宫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 (《后汉书·桓帝纪》) 

汉代一些所谓循吏,其政绩主要就是劝课农桑和安排好人民的生活。如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二母彘,五鸡",同时还"开仓廪假贫民",使民得以安居乐业(《汉书·循吏传》)。黄霸为颖川太守,"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乡部书言,霸具为区处" (《汉书·循吏传》)。第五访为张掖太守,遇到荒年,"访乃开仓赈给以救其敞",郡吏认为需要得到朝廷的许可,"访曰:''若上须报,是弃民也。太守乐以一身救百姓!''遂出赋人。顺帝玺书嘉之" (《后汉书》7666)。事实说明,太凡能够较好安排人民生活的地方,当地的社会秩序就比较安定,生产也就可能得到发展。 

但是应该指出,封建国对于人民"养生""送死"的关怀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因为封建国在本质上是剥削阶级的政权,它之所以要取赈恤贫民和鳏寡孤独的措施,归根到底是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自己的统治。本文在分析汉代各阶级和阶层的庭消费时,没有涉及皇室的消费。实际上,无论是"养生""送死",皇室生活消费的奢侈程度都大大超过贵族、官吏和地主。而这些消费都是建立在对广大农民剥削的基础上的。封建国可以对农民的"养生""送死"表示关怀,但它决不会放弃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哀帝时''鲍宣上书言"民有七亡",其中三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苛吏繇役,失农桑时" (《汉书·鲍宣传》) ,都与封建宫府的剥削压迫有关。桓、灵二帝虽多次下令赈给贫民,恤葬死者,但恰恰是他们在位时,"亩敛税钱""亩税十钱" (《后汉书·桓帝纪·张让列传》),加重农民的田租负担。统治阶级中虽然也有些人真诚地关心人民的疾苦,但"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厌,遇人如虏"(《后汉书·晖传附孙穆传》) ,就连封建国对贫苦农民有限的赈济,也常常由于一些官吏上下其手而完全变样。和帝永元五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鬻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诏书实窍,欲有以益之,而长吏不能躬亲,反更征召会聚,令失农作,愁扰百姓" (《后汉书·和帝纪》)。可见许多地方贫民不但没有从赈济得到实惠,反而受到很大的骚扰。

结语

   
任何一个社会,消费结构基本上都可以分为生存消费、发展消费和享乐消费。汉代的庭消费,除我们在上文所分析的生存消费和享乐消费之外,本来还应该包括发展消费,即人们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劳动能力的消费,如接受教育和培训技能所支付的费用等等。由于篇幅限,有关这方的内容就从略 

对汉代不同阶级和阶层"养生""送死"消费的分析表明,作为物质财富生产者的广大农民,在正常年景下,都很难维持全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费。对于他们来说,享乐消费和发展消费都是无缘的。封建国繁重的赋税榣役和频仍的自然灾害,更使他们的生活陷入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的境。无论是族和宗族的互助,或是封建国的赈恤,都不能改变他们悲惨的命运。贵族、官吏和地主并不从事生产,他们依靠剥削收入,不仅生前过着穷奢极侈的生活,死后还要挥霍大量的物质财富。生产者取得的消费份额最少,而非生产者取得的消费份额却最多,这种情况必然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广大农民由于饥寒交迫而嫁妻鬻子、流离沟壑时,社会生产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行。"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则起为盗贼" (《汉书·贡禹传》)。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农民起义也就不可避免 

 

注释:
[1]
《九章算二《粟米》:"今有粟一斗欲为粝米,问得几何?答曰,为粝米六升"粝米即糙米。
[2] 
汉简载:"粟一石,直百一十""出钱四千三百卅五,耀得粟五十一石,石八十五。"((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页16199)又居延新简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载:"盐、豉各一斗,直卅。"(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所附图版,《文物》1(1978))。原简出土地点肩水金关,简文尚未正式发表。


   
(转载自: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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