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古建筑群保护面临的困惑与应对

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对民居的保护愈来愈重视,从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在第一、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没有民居,第三批开始有6处民宅,第四批出现村民居,第五批以“村(寨)古建筑群”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18处之多。从中可以看到,不仅民居保护单位逐次增多,而且有一个从民宅到村民居到村古建筑群的发展过程,扩展到了民居以外的其他古建筑,这是思想认识和工作实践发展变化的结果,令人鼓舞。

    “村古建筑群”主要是民居。民居植根于特定的地域、适合特定的气候和生态条件,适应特定的民族习俗和人文环境,因此民居建筑形态多样、风格各异,是中国古建筑中最具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建筑,历史文化价值很高,有不少古村、古民居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如何做好村民居的保护,是文物工作的新课题,尤其在“十一五”规划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了。

    民居保护,与其他古建筑保护不同,存在一定难度,民居群体保护涉及到家家户户,难度更大。民居的居住功能,虽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但仍有人住着,宅主人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常常对住宅建筑进行改动和更新,或者无力修缮而破损,很难保存原状。把产权买过来,不住人也不是好办法,一是资金匮乏,二是房子没人住容易损坏,因此,对民居保护除开放参观者外,还要依靠群众,宣传教育群众,帮助群众解决修缮保护与利用问题,提高群众保护民居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努力做好民居保护和管理工作。

    近年来,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村古建筑群强调整体保护,把全村的古建筑都作为国保单位整体保护。一个村的古建筑几十上百幢,不加区别,一股脑儿都作为国保单位行吗?其实,村中的古建筑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只占少数,一般的占多数,还有一些不具备文物保护单位条件,将它们统统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岂不降低了国保单位的条件吗?如果按照国保单位进行管理,村内任何一栋古建筑的修缮、使用和更新都得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有这个必要吗?又能行得通吗?那么,怎样实行整体保护呢?同时,整体保护的具体内容、要求和做法都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仅难以落实,而且引起思想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致使保护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停滞状态。再说,有不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村古建筑群同时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那么,“村古建筑群”的整体保护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又如何区别呢?这些无法回避的矛盾,正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村古建筑群,应该是以民居为主体,包括村内的祠堂、庙宇、书馆、牌坊、桥梁、亭阁等各类古建筑,但不应包括村内所有的古建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这一含义应当取得共识,因为它的探讨是这一保护问题的前提。以“村古建筑群”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符合我国村、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也是从古建筑总体出发的,本身也带有整体保护的含义。

    整体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新理念,特别是对建筑组群非常必要,可以保护文物建筑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和谐性,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但是,整体保护要从实际出发、要考虑不同的保护对象,如宫殿、陵墓、寺观、园林等古建筑组群,是按照一定的规划和格局组合布置的。某一组群中任何一处单位建筑都是群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群体的构成要素,如果缺了某一建筑就会影响到整个建筑形制和群体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一座寺庙即使缺了山门或法堂等次要建筑也会损害该寺庙的完整。所以,这类古建筑组群应当实行整体保护。

    而对“村古建筑群”就不一样。它不是古建筑群,而是古建筑的散落群体,村落民居是自由建造,自然生成。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多几座少几幢都无关系,不影响其整体性和完美形象,村落的形成虽然有其发展规律,但民居之间没有规制上的联系,也没有组群关系,只是相依为邻,同村立居而已,因此,对“村古建筑群”实行整体保护没有实际意义。

    整体保护是文物保护的一种方法和要求,只能在确定文物本体和范围的前提下,才好实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村古建筑群应先确定有哪些建筑物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才好整体保护,不能因为整体保护而把全村的古建筑都列为国保单位,这种整体保护的思想是以村为整体的保护,势必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混淆起来。因为古建筑群是历史文化名村的实体,保护名村必然要保护古建筑群,而保护古建筑群又正是从整体上保护名村的形态、格局和风貌。所以,整体保护对历史文化名村是非常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整体保护是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对“村古建筑群”强调整体保护,是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性与村落的整体性等同起来,是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名村的保护等同起来。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文化名村是两个不同范畴、不同性质、不同保护要求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这正是当前“村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的症结所在。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遵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村古建筑群中,根据古建筑的文物、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核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成功经验,对它们实行分级保护管理,这样不仅使“村古建筑群”的保护工作逐级得到落实,而且还有利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做好保护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一般都已核定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只要从中遴选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可以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就可以解决当前文物工作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就可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资料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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