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争中各派的意见 

研究历史,首先需要知道生产方式,根据特定的生产方式来区别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或经济形态),因为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的关,和种差对于生物的发展规律的关是相类似的。 

所谓生产方式,在马思《资本论》全书一百多条的论述中,是指“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之间的结(切不要误解为技)。在这里,我们要研究的是:什叫做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学者对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据过去的讨论和论战,大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史里一种独特的社会构成,由于东方社会的地理条件,便在东方、西方历史之间划出一个分水岭。这是马扎尔、哥金、巴巴扬等人的主张。 

(二)认为它是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一般的社会构成。把它当作一种假设或空白看待,以为在马思的时代研究还没有成熟;实质上它却是封建构成。这是哥德斯、波卡纳夫等人的主张。 

(三)认为它是东方奴隶社会的构成,是世界历史发展中一般的社会构成的变种。这是柯瓦列夫等人的主张。 

(四)认为它虽是一种社会构成,但只是历史发展上的一种过渡形态或混同形态,处在农村公社到古代奴隶社会的转化过程中。这是雷哈德等人的主张。 

关于以上的论争,苏联学者间曾经展开热烈的论战,《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书就是这个论战的概况。问题虽然没有解决,但确实到接近解决的时候。这个问题的讨论曾经扩展到日本的论坛,一时颇为热闹,这里引入注意的是早川二郎所主张的“贡纳论”。他的论断的详细内容载在他著的《古代社会史》里,这里只把他的结论介绍一下。 

早川二郎所根据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以贡纳为主的征服者”,“征服者使被征服者氏族之旧日生产方式仍然继续,而单以获得贡物为满足”。他说: 

我们看到贡纳之存在与氏族之保存,其间具有必然的关联,即只有氏族度从而亦即种族内的同血统意识之保存,才能有效地止异族征服者的公社内渗入和同化,止征服者公社成员问异族地方散住,因而使社会之发展不移古典奴隶,而移种族奴隶或贡纳 

早川二郎认为这是东方古代的特殊性,东方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和雅典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相距甚远,却和斯巴达相近,所以他又说: 

一般言之,贡纳之成立,常有因此种度之压力而使征服者共同体内社会对立不复表(并非使之不发展)的场。例如在斯巴达方,情形虽稍有不同,但国有奴隶之发展,即曾使共同体内之贵族与自由民的抗争,最少未如雅典那样地表化。 

照上所说,他又好象说“贡纳”也是一般的,所以他引《资本论》“在文化之初期时代,作为相互对立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族氏族”等来做证明。 

主要的问题是:“贡纳”是不是一种社会构成呢?他的答复是否定的。他说: 

所谓“贡纳”者,乃氏族时代到奴隶所有者社会经济构成的过渡期。不待说,它并非若何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在生产方式上议,这里只能看到共同体与初期內奴隶之混。此外别无可述。……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 

这样,在形式上的论断,早川二郎是和雷哈德的过渡期论相似,不过他特别强调“贡纳”度罢,因此,他的贡献和缺点也和雷哈德相当。 

著者在1931年这个问题提出讨论的时候开始研究,经过十来年的探求,觉得有把我的研究结果发表的必要,因为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就不能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是什 

关于这个问题的论争的介绍,我们所注意的是后来居上的几个学者。首先我们要问社会发展的序列是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过渡期呢?还是一个特种的“构成”(formation)呢? 

第一、根据著者的研究,社会发展的序列,在马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一定只是象《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例如在马思遗稿[1]中,就有如下的说明: 

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农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渗进乡村,而不象在古代,乡村关渗进城市。 

以上遗稿列举的次序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有些不同,“亚细亚的”在序言里列在“古典的”之前,这里却列在“古典的”之后,所以“亚细亚的”是可以随意排列在“古典的”前或后,两者的意义是相当的。 

这里虽然没有提出生产方式,但就“历史”说来,却是相当于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构成的阶段。因为《资本论》第一第十二章说: 

一切发达的,并且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业,是以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为基础。我们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是总括于这种对立约运动之中[2] 

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也说, 

文明使一切己确立的分业加强而增剧.尤其是更激成城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如古代,城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城市的经济支配。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及近代资产阶级的诸生产方式,可区别为社会经济构成之进的诸时代。”或者象在《导论》里倒转过来说:“这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自我批判……开始以后,才达到对封建的、古典的及东方社会之理解。” 

然而,《资本论》把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明显地在一个题目下放在同等的序列, 

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内,生产物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从而,人的商品生产者资格,只起着次要的作用。[3] 

这样,对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都是用一个特征把它们放在一个共同的畴里,把两种观念放在同一的“古代”围里。这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并且,这也可以使我们明白;上思的遗稿的序列何以能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移置在古典的行生产方式之后。 

最明显的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各种生产方式没有一种是阶级社会之前的东西,因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说它们是对抗形态,成为历史的“序幕”。至于社会主义社会却是历史“序幕”以后的社会。这样看来,哥德斯的“假设论”实在是断章取义。但是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过渡期”,象雷哈德和旱川二郎所说的呢?如果是过渡期,为什思在他的著作里可以掉换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前后的位置呢?如果象他们所说,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不是社会的经济构成,为什又有区别时代和指明时代的特别阶段,象上引文所讲的呢? 

只就形式上来看,这也是讲不通的理论吧!下,我们更要就内容上来研究一下所谓过渡、所谓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 

在马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上一般的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间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部的分业,渐渐产生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在希腊英雄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都有过这样的过渡期。这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经济,不指长式的奴隶经济,乃指后期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经济。”[4]长式的经济,就是解体过程的最后阶段。所以,过渡期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共同阶段,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东西。《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说明得更详细。因此,把过渡期当作东方社会的特别路径,或者把它当作全体历史的代奉路径,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如果照前者说来,那末过渡期为什在西方不显著呢?事实上,马思、恩格斯的著作里却有很多的说明。如果照后者说来,那末为什过渡期以东方为代表呢?但是事实上,它的特别路径却是西方所没有的。在著者看来,过渡期的说法,固然比“空白论”进步,但是实在讲来,还是一种神秘的假定,那就是说成什都可以,同时说成什也都不可以。没有法子,只好把它叫做过渡期,或者叫做“混”吧!这里,便要求我们说明社会发展史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 

著者研究的结果,与其说东方过渡期的特征比西方过渡期的特征更显著,毋宁说,相反地,西方有显明的过渡期的英雄时代和王政时代的前期社会,东方恰恰没有这个截然分异的过渡期。因为各个社会的路径不同,只有小土地所有形态才是奴隶社会支配的典型形态。马思说: 

这种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当做支配的通例的形态,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资本论》第3)[5] 

“古典的古代”的路径,并不是唯一的路径,这古典的典型,严格讲来,只有希腊。所以说:“有发育不良的小孩,也有早熟的小孩。在古代氏族中,属于这种畴者甚多;惟希腊人为发育正常的小孩。”(《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 

我们现在且不问谁是“早熟的小孩”,只就上所指的各式文明“小孩”来说,不但没有谁是“过渡的”意思,反而明白地说是一种“畴”。 

据《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的分析,古代西方文明的路径,有希腊式的、罗马式的、日耳曼式的三种,这里首先要知道的,后两种就是发育不良的,但是大体上三者都依照相同的历史过程前进,都是首先经过氏族公社的农耕(过渡),然后转变成为“把土地分作各个小块”,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度,最后,由于贵族和小生产者之间的斗争,在债权者对债务者的关之下’使小生产者没落,因而形成古典社会的大土地所有。另外有别的路径,就是由公社分配给各族,所谓“在公社或国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反杜林论》)[6] 

所以,西方到文明社会的方式,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已经让位给各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度。”[7]这便是《资本论》第3中所指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有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之分解时代”。东方却不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必须在某种程度之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做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必须是最严格的隶农。假设奴隶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象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又为主权者的国,地租和税就会并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就是国的臣属关。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资本论》第3)[8] 

因此,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或者转化成为主人,是有不同的情形。所以说:“这种主人应于各种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王公或勒特氏族的酋长等。”(《反杜林论》)[9] 

这里,首先要问的是“转化”的特殊条件,在希腊虽然有王公的转化(如英雄时代),但是“土地差不多是完全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10]然而在东方,土地王侯所有权的转化,却是通例,而且也难以消灭。所以象希腊古代王公的特权,是过渡的,是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暂时形态:然而它在东方国,便不是过渡;非但不是过渡,而且它通过古代社会,并没有消灭:非但如此,它在后来东方封建社会还是用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所以《资本论》说: 

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公社,一部分,还存在到现在。它们是以土地的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为基础。(第1)[11] 

这些公社不断地用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偶而被毁灭的时候,用同一的名义、在同一的地方,再树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有机体,解释亚细亚各社会的不变性的秘密;为什亚细亚诸国不断的兴亡和王朝时常的变动,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没有变化.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构造,决不受政治上的风云的影响。[12] 

因此,不论在印度、埃及、希腊、罗马、日耳曼都有它们自己的过渡期,重要的是马思在《资本论》里所说的“从各种不同的原始共有财产的形式发生出来的各种不同的解体形式。”尤其在所谓“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的解体形式更加特殊些。在这一点,《资本论》说明亚细亚国的国有土地之后便接着说: 

由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剩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支配和隶属的关。它是直接由生产发生,但反过来,在生产上却发生决定的作用。由生产关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构成,以及它的政治姿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这种关依照当时的形态,自然会与一定的劳动方式的发展阶段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把全社会的构成,君臣关的政治形态,简言之,当时特殊国形态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着的基础,显示出釆。然而,同一的(在主要条件上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种互相不同的实际的情况,例如自然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种实际上所产生的情况,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第3)[13] 

这是多明白的指示!它把具体的路径的地位有力地分析清楚。在具体的历史上,复杂的实际情况是有所谓“混同”的形态,然而,我们如果把“混同”认做“过渡”,那便显然有背于科学的分析。《资本论》又说: 

第一是各种地租形态的混同。这些形态是与社会生产过程各发展阶段相照应。不管是哪种特殊的地租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取这种经济形态,土地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经济形态上实现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这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单是某人对某人(直接生产者)享有主人权利这一事实的附属条件,例如在奴隶度和农奴度下就是如此。[14] 

主要是研究这一点: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这里的关就是指的生产方式)把全社会的构成显示出来。不管形态怎样的混,这里既然指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把社会构成显示出来,“构成”便显然是存在的,这就不必要说成它是过渡。因为“土地所有形态,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其他一切所有形态一样,它的理的论据,是生产方式本身。”[15] 

因此,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和到文明世界的路径是多样的,即使是在同一的经济形态上也有各种现象上的差别。问题是在分析那些具体路径顺着什轨道运行,像《反杜林论》中所举的“应当别论”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上所说的埃及也好,亚洲也好,由公社的解体过程所产生的特殊的国,又象马思所讲的“收取贡纳的国”,或“东方专君主的国”,显然不是看它们的分配所得形态或政治形态所能解的,它们背后的秘密仍然是“生产方式本身”。这样的国形成,在历史上所走的路程是前行的,比希腊、罗马的历史差不多早一千年,因此我们可以说有几点具体的特点: 

(一)在历史的发展中,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古代东方社会构成,比“古典的古代”早走若干世纪(近年来苏联学者特定为早期的原始奴隶)。 

(二)这种前行史是不是说它的“构成”是一种特殊构成,是在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三种构成以外,是东方专有的“构成”呢?我的答复是否定的。 

(三)然而它究竟是什呢?我的答复是,因为它的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如热带、河流、黄土地带,四周种族繁荣林立、宗教等等,形成一个畴,那便是“早熟的”文明“小孩”。 

(四)这是不是象柯瓦列夫的“变种”理论呢?不是的。古代文明的路径有好多种,它不过是各种路径里的一种具体路径罢。这里,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为什用“古典的”这个名词。所谓古典的只代表通例形态的希腊、罗马古代却除“古典的”之外,还有非古典的形态,所以说有“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分析起来便是这样:亚细亚的和古典的都是古代的。例如说: 

这种自耕农民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当作支配的通例形态,一方在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另一方,又在近代诸国,当作封建土地所有权解体所起的各种形态的一种。英格兰的“尧曼里”(自耕农民),瑞典的农民阶级,法兰西和西部日耳曼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说明殖民地,因为在殖民地,独立农民是在别一种条件之下发展的。(《资本论》第3[16] 

这样看来,不论在古代、在近代,都有个别的情况,在“古典的古代”以外显然有亚细亚的古代,在通例的近代以外,也显然有殖民地(甚至有帝俄那样)。 

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实在是“古代”的一种路径。这不是著者闭门造车。我们拿马思、恩格斯著作中常见的词语,象“古代东方”,“从古代印度到爱尔兰”,或者象上文所说“古代亚细亚”等看来,觉得并没有解。马思甚至还说:“第二个形态,即古代的公社财产及国财产。这是多数种族因特殊契约或征服关集中于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场,奴隶度依然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 

(五)然而为什没有在别的社会构成中指出特别的路径,只是指出“古代”的两种并立的路在呢?答复这个问题,除要仔细研究一下上的引文为什特举古代而外,我们还须知道,在各个历史发展的阶段,都有着具体的历史路径。马思主义教导我们要对这样的不同路径作具体的分析。其实,我们在封建社会的发生过程中,同样可以看出各种路径,按照恩格斯所说的,这些路径,象佛兰王国、东哥德和罗马的结、撒逊王国等,这其中的典型是佛兰王国。所以,上《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引文关于中世纪的历史是在以农村本身为历史的出发点的说明里,特别注明“日耳曼时代”。同样的,我们研究古代文明的发生,在“古典的古代”而外,也就不能不着眼于亚细亚的古代。 

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古典的”和“亚细亚的”位置序列可以随便前后安置,为什“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可以在古代“生产物的商品转化,扮演着从属角色”这一论题之下一并说明,又为什在《反杜林论》里特别说明“从印度到爱尔兰”古代文明路径的不同。 

(六)不论哪一个“古代”都有过渡阶段,却不是某一个古代代表过渡期。它们都是由于土地所有形态的转化,成为文明国。照马思、恩格斯著作所说的,古代东方国的发生是所有土地的路径,一开始便是大土地所有,这不能不说是“早熟”。在土地国有之下的技条件,铁还没有出现便进行“千耦其耘”的劳动力使用。换言之,在青铜器时代便进到文明社会,不但是早熟,而且在历史上也的确先行一个时期。这并不是理与不理的区别,种差和变种的区别,却是象《反杜林论》所指出的,一个多少着重在传习的力量(例如治水),一个是分期变革的。前者是“东方的古代”,后者是“古典的古代”。后者在土地度上由小生产再变化成为大生产的情况是这样: 

小土地所有,创造出一个半身处在社会外的野蛮阶级,他们不但未曾脱离原始社会形态的粗野情形,而且还要忍受一切文明国的痛苦和穷。大土地所有,则在农村(那是劳动力的自然能力所赖以收容的最后场所,在那里,它是当做国民生活力更新的备基金贮藏着)把这种劳动力根本破坏。[17](按:《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中所说,这种破坏,后来便产生作为农奴的过渡形态——隶农

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路径便不同。《反杜林论》里说,东方的王侯也好,希腊的王公也好,都有他们由公共职能转化的理由,除对外举争之外,便是公共职能由于传习更加独立起来,不过在希腊,王公土地所有的邑地是例外,不久便消灭,在东方却得到法性的发展。为明白这一传习的作用,我们再引《资本论》来作为参考: 

在原始的未发达的状态下(这种社会生产关及其相应的生产方式,就是用这个状态作基础的),传习必定有极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这里和在其他各处一样,社会支配者的利害关,要使现状当成法律,并由习惯和传习使一定的限当作法律的限,固定下来。……只要当作现存状态基础不断的再生产,以及与现存状态相照应的关之不断的再生产,一经在时间的推进中,得调节的支配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的。并且这种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声性,换言之,生产方式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它相应的社会关陷在停滞状态中时,要取得这个形态,只有凭同一生产方式单纯的反复的再生产。假使它是长期的继续下去的,它就会当作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最后,也当作成文的法律神圣化起来。[18] 

“维新”的历史,更是这样,但也的确象上引文所说:“这种发展,还要依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19] 

因此,据著者的研究,古代东方国走进文明的路径,依存于这些传习等等,再把它固定化起来。这个转变可以叫做“古代的维新度”,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地支配社会的构成。 

照以上所讲的东方古代路径的特点看来,灌溉、热带等自然环境是亚细亚古代“早熟”的自然条件,氏族公社的深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氏族王侯(古称“公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土地国有没有私有地域化的所有形态,是它的因袭的传习,征服周围部落的俘获,是它的族奴隶劳动力的源泉。生产方式的本义既然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是: 

土地氏族国有的生产资料和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这个关支配着东方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两种不同路径。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要素土地所有形态,上已经说明,现在再讨论一下另外一个要素——劳动力。照恩格斯说,古代东方是内奴隶,但是这里却要明白,所谓内的并非指不事生产的仆役,而是指族的集团,例如《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说: 

他们并未达到完全的奴隶——既非古代的劳动奴隶,又非东方的内奴隶 

两个社会既然都是完全的奴隶,那末两者都不过是路径问题罢。所以《自然辩证法》说: 

在东方,族奴隶是特殊的,即是,在这里,奴隶不是直接地形成的基础,而仅是间接的氏族的成员。 

根据中国古文献,这是很的。族人分赐的度,正是集团的氏族奴隶,它的单位不是个人,是所谓“室”。 

还有,我们也应当解什叫做“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度的赘疣”。 

在“古典的古代”,是这样的:“文明使一切已经确立的分业加强、增剧,尤其是更激成城市和农村的树立,……如古代,都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20]“城市使氏族趋于没落,代之而兴的是以地域为单位的国民。”(《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21] 

亚细亚的古代的趋却不一样,氏族遗保存在文明社会里。两种氏族纽带约束着私有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公室贵族的所有以及世室贵族的“公社”所有,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和希腊略为不同的是,奴隶买卖不常见)。在上的氏族贵族掌握着城市,在下的氏族奴隶住在农村,两种氏族纽带结成一种密切的关,却不容易和土地连结,这样形成城市和农村特殊的统一。此外,在奴隶之外,生产者也有公社之下的自由农民,他们的地位是很低的。由于氏族纽带的约束,所以诸侯营垒的大城市形成经济度的贅疣。土地既然不能变成私有,地域单位就很难成立,这样城市的基础实在是不稳固,动不动便要迁移,象中国古代的“迁国”。 

亚细亚生产方式既然是古代的社会构成,为什在马思、恩格斯著作里又把公社度引伸到东方封建呢?例如《资本论》说: 

单纯的协业的效果,在古代亚细亚人、埃及人、埃特罗斯人等的巨大建物中显著地表现出来。……亚细亚的或埃及的君主或埃特罗斯的教主的这种权力,在近世社会中转移于资本(第1)[22] 

同样地,《资本论》中还说到,印度的公社,在英国殖民地政策伸进印度之后,才开始破坏。这一点,是和“马”保存在日耳曼,“米尔”保存在俄国同样,不过亚细亚的保存古更加浓厚一些罢。例如《资本论》说: 

在古代土地共有过渡到独立自耕农以后,这种共有的遗迹,还在波兰和罗马尼亚等处保留来来。这种遗迹,在此等国口,来完成低级地租形态的转移。(第3[23] 

中国后来的郡县度,也是把氏族公社的单位保存下来,产生中世纪乡党族居的自耕农。早川二郎的“贡纳论”并无精彩之处,但是它对于中古亚细亚的封建的说明却可供参考: 

由于未成熟(不如说早熟),遂使公社的土地所有形态,通过奴隶所有的构成之全时期而不能不被奴隶度所破坏,(何谓全时期,早川没有说明)得以延续残存于封建度之下。更因为公社土地所有形态之残存,使公社内不树立(西方的)农奴度”。(《古代社会史》第118—119页) 

所以,“不管政治上如何有繁多的风云”,公社的生活,却始终停滞下来;不管“亚细亚诸国之不断的盛衰兴亡与王朝更迭”,公社却始终保障农业与手工业的结,把社会束缚在“限定的小天地”之内,时常照同一方式再生出来,像蜘蛛做网一样。这里已经牵涉到东方社会的中古不变性的问题,应在中国中古社会史里去详细讨论。 

最后,我们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大体上已经有明晰的概念,这即是它所支配的社会构成是“早熟”和“维新”的古代东方国。它和“古典的”虽然出现有先后,但是在本质上却属于同一类型,只是路径有些差别。 

如果我们用“族、私产、国”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典的古代”是从族到私产再到国,国代替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族到国,国族里,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前者是市民的世界,后者是君子的世界。我们如果依据马思所说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指人是城市的动物,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市民”,那末,和亚里士多德有同样伟大学者地位的荀子的“人之道即君子之道”的命题:“人域[国]是,士君子也,民也”。这里,《荀子·礼论篇》便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国中君子”。 

以上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新意见,著者做引伸论的尝试,然而还需要做进一步讨论。 

三、关于亚细亚古代的马思主义文献 

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名词,在刊物上时常有人提出疑问,也有人提出解答,但是解答还是不够令人满意。各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作过的讨论固然值得我们参考,可是我们还应当努力研究。 

各国学者的研究,占上风的是后起的奴隶社会变种论和走文明的过渡论。这两种说法,著者仔细研究之后,觉得都难成立。著者从马思主义经典文献里所得到的指示,认为古典的和亚细亚的是两种“路径”,因为“古典的”就是“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就是“东方的古代”,实在说来两者是古代的平列体。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中,亚细亚的是指的“早熟”的文明“小孩”;古典的是指的“发育正常”的文明“小孩”。 

从亚细亚的保留公社以及氏族国有土地看来,在古代文明社会是一种“维新”路线。如果说生产方式是特殊的劳动者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东方古代的生产资料便是土地国有形态,劳动者便是通过族单位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象《自然辩证法》中所说的那样(见前引文)。 

因此,我们要研究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具体路径,象《反杜林论》所区别的“从印度到爱尔兰”,东方与西方相异的形态。关于这个问题,著者在上已经做一个统的研究,供学者参考,现在再把著者最早知道的马思遗稿《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一段话录在下 

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乡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乡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渗进乡村,而不象在古代,乡村关渗进城市。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亚细亚历史排在古典的古代历史之后,可见过渡论是讲不通的;(二)亚细亚城市的特殊性质;(三)古代是城市支配农村,中世纪封建是农村支配城市(《族、私有财产及国的起源》也有详细的论述,见上引文)。 

思遗稿《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是著者在做出以上结论之后(约在一九四三年)才发现的。其中说的三种生产形态,即“东方的、古典的、日耳曼的”,这和恩格斯平列“希腊的、罗马的、日耳曼的”三种路径,是相同的。这篇遗稿,在作者所见到的关于古代理论的马思、恩格斯文献中,是最详明、最长篇的资料。 

这篇遗稿极为珍贵,其中讲的东方的、古典的生产形态,(严格说,即是指奴隶社会)经过仔细研究之后,不但它的论断的深刻令我惊奇,而且使我假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判断,得到确实的佐证。下是这篇文章里我们应当注意的几点: 

(一)这篇遗稿把东方的、古典的私有形态平列。而且,它对于东方的和古典的两种形态的同点和异点有详细说明,比较对照之处比别的文献都显著。因此,我们可确定地知道。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是一个古代社会“构成”畴之下的两种财产起源的路径,那些所谓“变种论”和“过渡论”显然是误解。 

(二)关于亚细亚的和古典的在“古代”的相同之点,这篇文章所说(参看第一段)和上所论的大同小异;关于二者的异点可以用下这句话来总括:“财产的第二种(古典的)形态,——它也正象第一种(东方的),同样的产生(它自己的)地方的、历史的等等本质上的多样性——是更为有变动、更为具有历史性生活的产物,是原始部落之命运注定的及其曾经变态的产物……。在这里,各个人的财产本身绝不是象在第一种形态那样……,是常由自然路径成熟的。”可见古典的古代“由自然路径成熟”,正是所谓“发育正常的小孩”,与“早熟的小孩”的东方形态和路径是有区别的。后者正是指的温室的生长路径,是由于象前所引《反杜林论》说的热带和黄土地带的灌溉等自然环境所生长起来的。 

(三)关于二者的具体路径显示怎样的不同呢?那篇遗稿里已经有概括的分析和比较,现在为更容易解起见,把重要的论点列述于下: 

一、城市和农村的分裂关——在亚细亚古代的形态之下,城市和农村虽然是同时形成的,但城市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对外族的贸易,表现在宗族的政治所在地(象所谓“宗子维城”)格外重要,所以可以时常“迁国”,在古典的古代形态之下,城市已经创造起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中心,农村成城市的领土,这便是由氏族单位到地域单位的转变史。 

二、私有关——在第一种形态之下,象马思遗稿所说“土地是伟大的实验室”,所有的关是国有土地,即是文中所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所以法律上似乎是没有私产,所得形态是“贡献等等的形态”。在第二种形态之下,个人的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划分开,“一个人的财产直接地不是公社的财产”,这样便和第一种形态区别开来,这种个人财产地域化的发展,使土地私有的条件更加成熟,因而有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梭伦是划时代的代表作。所以,亚细亚的形态,由于迁移破坏“由自然路径成熟的”部落特性,古典的形态便由于地域化助长“由自然路径成熟的”过程,即是私有土地形态的路径(梭伦变法和中国“初税亩”在同一年代,当公元前594年)。 

三、劳动过程的占有关——在东方古代的形态之下,真正由劳动过程的占有方起着重要作用的是灌溉和交通,在这样场,氏族首长的传统便延续下来,也即是所谓对于公社的保留。在古典的古代形态之下,因为土地的私有占领,新的劳动条件使个人的能力更加发展,土地私有度便使分工更加扩张起来。 

这两个“古代”路径,都是由公社的过渡生长起来,但是第一种是和公社密切结,第二种却在后来把公社的氏族躯壳完全冲破。文献中所讲古典的形态中公社和个人私有的相依存以及相冲突的关,便是指路径中的生成过程。个人和劳动者的主观观念和自然前提,是指小生产者。因为在希腊,最初出现的是小生产的私有者,后来才产生大土地所有者,并且渐渐把小生产者并吞。以下的一段是马思遗稿对比亚细亚和古典的一段的译文,省略三种古代形态中的日耳曼路径(着重点是我加的——庐): 

在这两种形态里,个人并不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当作所有者或同时也在劳动着的集团(Gcmeinwesens)的成员。价值的创造不是这种劳动的目的——虽则他们也可能花费剩劳动,以便替自己换取别人的[劳动],亦即剩生产品——而保证各个所有者及族乃至全部公社的生存,才是它的目的。个人之转变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这回事,本身属于历史发展的产物。 

首先,自然形成的集团:族和扩展为部落的族,或许多以自相通婚来结族,或部落的联(Kombination),便是这种土地所有之第一形态的第一个前提。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以及一般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徙,这便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第一形态,在这种生活方式下,部落不是定着地安居于固定的地方,而是移动着,利用它所遇到的牧场——人类并非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殊肥沃的自然环境里,他们才有可能象猴子一般坐在一棵树上——他们通常象野兽一样游荡着)——所以部落的共同体,即天然的团体,不是作为集体占有(暂时的)和土地利用结果而出现,而是作为其前提而出现。既然人类终归要变成定居的,那末这种原始的共同体要视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乃至人类的天性(他们的部落特征)而在若干程度上有所改变。自然形成的部落的共同体,或当地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以及此种生活所因而重演且有实体形态的活动(如牧人、猎人、农人等等的活动)之客观条件的第一前提(血统、语言、道德等等的共同性)。土地——这是伟大的实验室,是既供给劳动资料又供给劳动材料的兵工厂,又是移民的地盘,集团的基础。人类很素朴天真地对待土地如同对待集团的而且是在活的劳动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之集团的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是作为(集团)之一环,作为这个集团之一成员而出现——他是所有者或占有者。经由劳动过程的实际占有,是在一些前提之下发生的,那些前提本身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劳动之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形态本身可能实现为十分不同的样式,而其基础则有同样的最基本的关[亦即集体的土地所有]。例如,下述情形与这种形态毫不矛盾,如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的形态里,高居这一切小集团之上的的统一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的,而因此实际的化社却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因为这个统一体是集体财产之真正的所有者与真正的前提,甩以它本身可以是一种特殊的、站在这许多实际的各集团之上的东西,由是在这些集团里边,每一单个的人,事实上已被剥夺财产,或者说,在这些集团里边,由于当作这许多集团之父而体现为专君主的结的统一体,通过各个人所属的公社而赋予各个人,所以各个人在无机自然界中所发见的他的主观上的物体的财产(也就是说,各个人之对待劳动和再生产之自然条件,如同对待归他所有的,对待客观的条件一样)对于他只是间接的。剩的生产品,虽则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经由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后果,但不用说仍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说,在东方专主义的条件下,以及在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