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言及其背景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由来自几乎每一种宗教的六千五百人参加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提出了一份《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份宣言认为:「……在各种宗教之间已经有一种共同之处,它可以成为一种全球伦理的基础-这是关于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不可或缺的标准,以及根本的道德态度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1 宣言的签署者们承认:「不同的宗教和伦理传统对于何为有益,何为无益,何为对,何为错,何为善,何为恶,常常提出彼此十分不同的根据。我们并不想掩盖或忽视各种不同宗教之间的严重分歧。然而,这些分歧不应当阻碍我们公开宣布这样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是人们已经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而其中每一样东西,都以我们自己的宗教或伦理根据为基础。」2 所以,这份宣言特别强调:「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而只是指「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3 具体来说,他们认为:「数千年以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辞,即:『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这意味着「应该拋弃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拋弃一切形式的自私自利,不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还是以等级思想、种族主义、民族主义或性别歧视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我中心主义。」4 对于以上的那条伦理基本原则,可以具体表现为同样可见诸所有宗教和伦理传统中的四条道德禁令,即:「不要杀人、不要偷盗、不要撒谎、不要奸淫。」这四项宽泛而古老的人类行为禁令在宣言中被肯定化为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即:一、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不要杀人」;二、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和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不要偷盗」;三、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信的生活──「不要撒谎」;四、坚持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不要奸淫」。5 《宣言》认为:「除非转变个人的意识,否则世界不可能变得更好。」宣言得签署者们「立誓为个人和集体意识中得这种转变而努力,为通过反思、冥想、祈祷或积极思考来唤醒我们的灵性力量而努力。」6 《宣言》产生的背景和动机如何呢?这正如《宣言》的起草者孔汉思和库舍尔所说:「世界正处于这么一个时期,它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多地由世界性政治、世界性技术、世界性经济、世界性文明所塑造,它也需要一种世界性伦理。这意味着,关于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不可改变的标准以及个人的态度,已经有了一种基本的共识。」并且,「若无一种伦理方面的基本共识,任何社会迟早都会受到混乱或专制的威胁。若无一种全球性的伦理,就不可能有更美好的全球性秩序。」7 「全球伦理所要做的,是要阐明各种世界宗教尽管有种种分歧,但在人类的行为、道德的价值和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已经具有的共同之处。换言之,全球伦理不是要把各种宗教简化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是要展示世界诸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处。」8 并且,「我们呼吁所有的人,不论是男是女,不论信教还是不信教的人们,同我们一起努力。」进而「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敦促不同的信仰团体说明它们具体的伦理,……它们的说法将会使已经可以看见的全球伦理更加深刻、更加具体。」9 全球伦理首先要在广度上确立;其次,才是向深度的发展。广度,并不满足于宗教界范围;深度,并不满足于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
二、伦理规范之宗教解释
凡是宗教,都承诺着所有一切存在的终极意义。对于从各各不同的宗教传统中抽取出来的关于全球伦理的共同性原则,即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在各自的宗教那里都能找到它的终极解释。也就是说,宗教给这些伦理准则赋予了本体论上的意义。伦理准则的遵守是道德实践,其关乎一个「应当」的问题,即,什么行为是应当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应当做的。「应当」问题同时也关乎「义务」问题,即,什么行为是我们的义务,所以我们应当做。我们追问上去:为什么这样的行为是我们的义务,是应当做的呢?这一问题便把道德从实践领域提升到形而上领域了。我们还可以将此问题的答案继续作此类提问。我们发现,在宗教中这一问题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终极解释。所以,从因果律上来看(因果律本是理性界的范畴,对于理性无法解释,即找不到原因的问题,便统统归之于神界,神界是万物的终极原因所在──因果律逾越了理性界,这是人类一贯地用有限言说无限的无奈。),对于某个行为是道德的,或说行使某个行为是善的,就有其逻辑必然性。这一方面关乎人们对道德知识的认知。宗教给人们提供了道德实践上的价值确认,即肯定了什么是道德的──善的。但是,某个行为是善的并不能用逻辑的关系推导出这一行为就是义务,是应当做的。在这里,「义务」与「应当」有着逻辑上比较贴近的关系。价值确认──善的认知与道德实践──义务的承担之间存在着逻辑的距离。这个距离在宗教中通过信仰之桥得以成功地跨越:人们追问知其善到行其善的推导原则,然而理性却不能予以解答。坚定的信仰使人们相信,这一推导原则是神界的范畴,所以──因为这一行为是善的,所以这一行为就是义务,就是应当做的。──信仰补全了理性的缺陷。在宗教中,知当然与行当然获得了有效的内在的统一性。 由此看来,宗教对于道德实践给出了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判断,使人们获得关于道德-善的知识(what)及其所由(why),而宗教特有的神界解释,使人们从知其善到行其善完成了逻辑上的跨越,给道德实践提供了巨大的信念支持,将外在的道德知识内化为道德情感,个体成为道德主体,行为也焕发出耀眼的道德光彩。信仰保证了道德实践的自觉有效性,体现了行为的道德性。 所以可以看出,从各宗教传统中抽取出来的一些共同的伦理规范,由于得到各自宗教的本体论解释和信念上的支持,是可以被自觉地有效推行的,同时行为由于出于个体的自觉而呈现出道德性。共同保证了普遍性,信仰决定了道德性。也可以说,共同体现了广度,信仰体现了深度。 我认为,宗教界作出全球伦理工作的努力的意义即在于此。
三、现代规范伦理学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由于社会整体文化的一元化要求使得社会上的伦理要求带有过重的宗教式宣道的色彩。道德过多地停留在上层建筑,成为少数人──精英的道德。这样便导致了很难将道德诉诸实际的生活和行为,很难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这一现象在一元化的精英等级制传统社会条件下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合理性的。关键是当人类社会进入到文化多元化时代时,这一历史合理性便再难以为继了。在这一背景下,道德必须走向大众,道德必须为大众提供一种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这样的要求使伦理学走上了现代规范伦理学的道路。 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社会的精英道德的高尚,对这种精英道德终身践守行之的精英们的崇高心性和终极关切以及他们对美好理想的毕生追求无不体现了令人肃然起敬的君子风度。然而,现代社会迫切需要的不是如此的道德深度。现代规范伦理学的工作是于道德的广度上建构伦理学,体现的是伦理学的普遍性意义。但是,规范伦理学并不涉及关于道德的价值确认、美好理想的追求以及终极关切的层面,亦即不探究个体性的人格追求层面。全球伦理所追求的也是一个行为规范的问题,它首先要做的也是在道德的广度上,而非于道德的深度上,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关于道德深度的追求方面的问题,它保留着个人乃至民族等各自间互相迥异的道德形而上诉求的权利。从全球伦理的行为规范的普遍性向度来看,是和现代规范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现代规范伦理学重在规范,对道德的价值层面根本不作探讨。在现代规范伦理学那里,规范即是行为的解释,规范的即是道德的。遵守规范、依从规范即是行使了道德的行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现代规范伦理学的弊病:为什么这一行为是道德的呢?因为这一行为是规范的。也就是说,因为这一行为是道德的,所以这一行为是道德的──这里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对行为规范不作本体论、价值论上的探究,其结果只能使得规范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缺乏道德本体论支持的伦理规范只能流于形式。一种流于形式的伦理规范始终是一种缺乏内心体认的说教,从而也决定了这种伦理规范对个体的他律性特点。由于这种他律性的规范缺乏个体的内在担保,道德实践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而规范的提出是基于一种什么考虑呢?我可以作一个比方:当只有一只刺猬时,它为了保护自己或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就时刻竖起身上的刺;当一群刺猬在一起时,它们为了避免彼此的互相伤害就会把刺收起来。人类社会就象这样,先不论刺猬的行为是出乎本能还是出乎它们的「理性」,人类理性的考虑就是要形成这样的规范。谁也不能保证在人类社会中不会出现这样一只刺猬,它考虑到其它刺猬不会对它造成伤害,自己把刺竖起来更有利于自己生存的需要。规范是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异己分子,是为了确保社会生活正常合理有序地进行。规范就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但是,前面已说过,纯形式的规范具有的他律性特点不会让个体所自觉,影响了对行为规范的自觉遵守。这样一来,规范的有效推行就只有依靠某种外在强制力,也就是通过类法律或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规范的遵守。然而,行为者作为行为客体行使行为并不能体现出一种人格的魅力,一种被动的遵从使行为本身失去了道德意义。道德本体论的缺乏使现代规范伦理学成为纯形式的外在规范,而这一特征使得现代规范伦理学再也难以名正言顺,与伦理学的正路日益分离。
四、走向世俗社会
人类的道德问题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自我存在和行为的价值意义,即所谓存在和行为的道德方式,这一方面关乎人之心性善恶和行为善恶;其二是人之社会存在和社会行为的道德方式,这一方面关乎人际伦理和社会伦理。人类道德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相互独立的,相反,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无论是自我存在和行为的善恶,也无论是其社会存在和行为的伦理,都承诺着一种价值意义,因而也都要求作出特定的价值规范与价值评价──存在的、行为的和关系的。价值承诺构成了人类道德问题的基本内涵,对人类道德问题的任何解释,都必须依据某种道德价值标准或道德「构架」10。因此,确立一种合理有效的道德价值标准或道德「构架」成为人类道德问题的理念前提。 但是,现代规范伦理学把伦理学变成了一种纯外在性的社会规范问题的探究,而对于人类内在心性理想已经越来越缺乏必要的理论耐心。这样一来,一种道德价值学就不能被确立,人类道德就只停留在社会伦理层面。由于缺乏足够的文化解释性资源,亦由于它自身固有的外在化特征,使它无法洞察和切入现代人的内在精神世界和终极关怀问题。当然,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社会生活有着空前复杂和广泛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普遍化特征,就此而言,现代规范伦理的外在规范化要求确有其客观必然的性质。但是,外在规范化要求使伦理规范成为一种社会契约,其间的道德意味已经寥寥无几。况且,这一外化趋势和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征也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这就是现代人精神的内在复杂化与其人格认同的困惑;人际关系的隔膜与自我心理的紧张;多元价值观与共同价值理解;生活物质化商品化与生活理想信念的相对贫困化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一切都是现代规范伦理所难以承诺的问题。 全球伦理在世俗社会的推行必须避免现代规范伦理的操作方法,避免沦为失去道德意味的枯燥的形式化规范。从现代规范伦理的缺陷可以看出,全球伦理在世俗社会中既要保全其道德性,又要得以有效地推行,这取决于对道德的价值意义诉求以及一种道德信念的支持。这里就涉及到世俗社会中伦理规范的价值意义与信念的资源问题。 人类始终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对某种完善或完美的理想的追求,始终保持着一种不可舍弃的生活信念。这是人类无法摆脱也无法理喻的宿命式的形而上诉求。如马克斯.舍勒(M. Scheler)所认为的,形而上学-宗教性是人的本质规定之一。人类始终都在试图承诺一种生活的价值意义及终极解释。宗教信仰者自不必说,无神论者、怀疑论者和不可知论者也并非一无所信,他们「只不过是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一个极限情形──虚无之形而上学也。这也就是说,人本质上必然地是形而上学家──假如他不信上帝之实在性。」11 这样,就为在世俗社会中推行的全球伦理隐伏了一种价值意义提供及信念支持的可能。这一可能导致宗教与世俗社会的某种程度上的联姻,即宗教为世俗社会的伦理提供价值意义及信念资源,使世俗社会中的全球伦理成为一种信念伦理。宗教与世俗社会的联姻的可能性还来自宗教在现代的世俗化的自我改善,它放弃了过高的社会意识形态权威的诉求,恢复并加强了自身的社会文化功能,其价值关切或意义关切响应着世俗社会中全球伦理的呼唤。联姻的结果将使全球伦理成为信念伦理,将使世俗社会中的全球伦理得到价值确认和信念支持。个体成为道德主体,行为体现着人格的魅力,展示为个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既保证了全球伦理在道德实践上的有效性,又使这种道德实践闪耀着道德的光芒。
五、基本共识之外
我们生活在一个文化多元背景下的社会,各个传统的伦理要求以及每个人的个人追求是相当歧异的。我们并不满足于在一些最基本的层面达成共识,况且,即使是想在这一最基本的层面达成共识,也总有相左的声音出现,认为这是在讲诸如「生活总要吃饭」之类的多余的话。12 先不论这样的模拟是否恰当,就我们在这种多余的话的层面,目前也还未得到严格的遵守。当然,除去这基本的共识,我们对与自己异质的传统,对他人的追求是一无所知的。我们不能根据自己、不能从自身出发来推知异己的追求。在这个层面,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3 适用的范畴,也不是「己立立人,己达达人」14 适用的范畴,它们都只适用于基础层面。那么,促进了解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对话。除去最基本的共同之处,我们对异己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对话来推知对方,并取得进一步的共识,使在广度上建立的全球伦理向深度发展,这是全球伦理的发展要求。但是,在传统的统一建制宗教丧失了社会法权,宗教成为个体性的宗教,从而出现价值和人生意义的多神状况的背景下,全球伦理向深度发展的前景并不容乐观,取得深度共识的过程肯定是极其漫长的,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某种反复。
六、后记
逻辑证明是可行的,事实上却不一定如此。宗教与世俗社会在全球伦理上的联姻具有某种逻辑必然性,但具体的操作究竟如何?由什么来充当联姻的中介?各宗教间、宗教内尚有纷繁复杂的问题亟需解决。全球伦理的道路并不是一个坦途,它需要所有的人来响应,并为之作出不懈的努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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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汉思、库舍尔编,何光沪译:《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8-9页。
2、同上,第13页。
3、同上,第12页。
4、同上,第15页。
5、同上,第15-26页。
6、同上,第28页。
7、同上,序言第1页。
8、同上,序言第2页。
9、同上,第28页。
10、framework,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语,转引自万俊人《宗教与道德之间:关于「信念伦理」的对话──论宗教作为一种可能的现代道德资源》,载《东西方宗教伦理及其它》,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
11、M.Scheler,《绝对之域与上帝理念的实在设定》,见《舍勒全集》卷十,第207页。转引自刘小枫《个体信仰与文化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12、参见赵汀阳:《人之常情》,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3、《论语.颜渊》之二。
14、参见《论语.雍也》之三十,「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资料来源:http://www.iscs.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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