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以两部著作为例

 

在汉唐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无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在传统研究中,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可谓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鸿篇巨制,不过,如点校者所言:“此书论述历代律法,着重在《汉律》、《唐律》及《明律》。”[1]程树德《九朝律考》问世,魏晋法律史的研究才得到较大改观。程树德不仅对此期亡佚的法典索隐探赜,进行翔实考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南系、北系概念,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失。”[2]论述了两系在法律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和作用。程氏结论或者可商,但这一研究使魏晋法律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凸显,学界对此期法律制度的重视和探讨也由此开始。在程着的基础上,陈寅恪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论证了魏晋南北朝尤其是北朝法制在中华法律发达史上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北周制律,强摹周礼,非驴非马……故隋受周禅,其刑律亦与礼仪、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3]。这些结论高屋建瓴,颇具启发,构筑起了汉魏隋唐法律发展史的框架和体系。 

前辈学者披荆斩棘、筚路蓝缕,为魏晋法制史研究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局面。以后研究此期法制史的学者对程、陈之说或补充(如北朝五刑制度的发展、八议入律、十恶之罪对隋唐法律的影响[4]),或发展(如未曾展开讨论的晋律儒家化问题[5]),或商榷(如北周、梁陈法律对隋律的影响[6]),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的研究由此取得了很大进展。 

近年来,隋唐法制史研究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个热点,方兴未艾;而大批法律资料的问世,也使秦汉法制史研究再起高潮。相较而言,魏晋法律传世文献不多,考古资料缺乏,研究难度显而易见,此期法制史研究再次出现寂寥冷清的状况。即便如此,学界同行仍在不断探索,积极进取。近几年,大陆先后有三部魏晋南北朝法制史著作问世,三书均系博士论文修改而成,均致力于探讨一些宏观问题,均努力阐述此期法律对隋唐法律的重大影响,谓其代表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的最新研究水平和学术发展方向也不为过。因此,主要对其中两部著作略作评述,并进而审视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存在的某些问题,就是一件颇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了[7] 

 

 

 

《北朝礼制法系研究》,李书吉着,全文264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下文简称《礼法研究》)。全书除绪论、附论外,共分五章:北魏孝文帝托周改制;北朝周典化礼制体系;北朝礼学系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北系;对中华法系的基本认识。 

此书可以说是对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的继承和发展。就继承性而言,陈着认为隋唐制度有三源,但通观全书,其重心显然在北朝;李着开宗明义:“笔者认为,隋唐制度渊源的主系在北朝。”(1页)陈着从六方面探讨隋唐制度之源,其中有《礼仪》、《刑律》两章,前者占全书篇幅的一半;李着主旨在论述北朝礼制、法系对隋唐制度之影响,而前者占全书篇幅的2/3。在继承的基础上,《礼法研究》也努力做到有所创新和突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陈着对西魏北周依《周礼》改制论述甚详,李着则将这一命题进一步上延至十六国、北魏。第二,陈着主要论北魏、北齐礼制对隋唐的影响,但对其性质未做专门探讨;李着则把北朝礼制特别是孝文帝托古改制作为论述的重点,提出了“周典化礼制”这一新概念。第三,陈着中,礼仪、刑律对隋唐制度的影响分别论述,两者并不交叉;李着探讨的重点是中华法系在北朝的奠定,而“中华法系的奠定主要表现为礼制、法律两大块的有机结合”(9页),可见,礼制与法律如何汇通交融是李着论述的一个重点。第四,李着对陈着将北周作为隋唐制度渊源的第三因子提出质疑,认为“北周是陶冶这些因子(笔者按:应指陈着所言三因子)的炉,或说是主源”(252页)。 

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寻求创新与突破,是学术研究的必由之路,就此而言,作者的努力探索无疑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礼法研究》臻于完美。通观全书,在论证方法、数据使用以及技术细节等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可以商榷之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将《礼法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概括如下:北朝礼制改革周典化,周典化的礼制法律化,中华法系由此得以奠定,其标志性的成果《太和律》经由北齐、北周律转而为隋唐律所继承,因而中华法系的源头是《太和律》。 

“北朝周典化礼制”是既著者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那么,这一结论是否经得起验证呢? 

在第一章中,著者就十六国政权“对殷、周制度的向往和模拟”及孝文帝礼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缘古托周”(44页)进行了论述,依据是:当时的君臣经常将上古制度及人物作为谈论的话题。按著者所引,这些史料或是臣僚将君主与先王模拟,大加称颂,如后赵徐光颂石勒(24页)、后秦群臣称姚兴(25页)、北魏李彪赞孝文(42页);或是君臣称赞先王圣贤,如慕容盛之赞文王(25页),孝文帝之赞孔子、文王(40页);或是将当时制度比附古制,如李崇、崔僧渊论孝文帝改制(4142页)。古人一向将尧、舜及夏、商、周三代视作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要极力赞誉、歌颂某位君王或某项制度,马上联想到这一时代,并将二者模拟,可谓顺理成章。这种比附在某种程度上也许确实反映时人对古制的向往之意,但据此认为模拟殷周制度,或缘古改制,显然欠缺一定的说服力。按这一逻辑推论,可以说许多政权都有托古改制的嫌疑,因为类似的比附在中国历史上实在不胜枚举。曹魏代汉,大臣将其与周文王受命相提并论;曹植称曹丕“资帝唐钦明之德,体文王翼翼之仁”[8]。周武王与周公更是经常被曹魏君臣提及的人物。但是,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曹魏政权在礼制建设上追踪西周。根据时人比附得出北方政权摸拟古制、托古改制的结论,似乎是著者对史书记载有些过于敏感了。 

孝文帝诏书有“周成继业,营明堂于东都;汉祖聿兴,建未央于咸镐”之语,《礼法研究》据此认为北魏营建洛阳亦仿周制(4041页)。其实,这是对史料的误解。诏书主要解释营建一个富丽堂皇的首都的必要性,与是否模仿周制无关,所以紧接上文,诏书又云:“盖所以尊严皇威,崇重帝德,岂好奢恶俭,苟弊民力者哉?”新都洛阳的建置,与江南的建康、河西的姑臧及北魏的平城有关,特别是由于受河西文化的影响,在布局结构上宫在北、市在南,与《周礼·考工记》所记宫在南、市在北的京都传统建置恰好相反,此点陈寅恪考之甚详[9]。著者对陈说既未征引,亦未反驳,更未详细论证所依据的史料,仅根据“周成继业,营明堂于东都”,便得出了一个如此重大的结论,显然失之慎重。而且,按著者的解读方法,所谓“汉祖聿兴,建未央于咸镐”,是否反映洛阳也模仿了西汉长安的建制呢?  

 “模拟殷周制度”、“缘古托周”的结论不可靠,不过,因此否定孝文帝改制“周典化”同样是武断的。著者在第二章中对北朝礼制“周典化”进行了具体的论证,似乎让我们确实看到了“周制”与北朝礼制特别是孝文帝改制存在的某些关系。但是,有关系不一定代表礼制“周典化”。所谓“周典化”至少应达到如下标准:“礼制改革基本上是以一个轴心展开的。这个轴心就是周典化体制……其基本依据是《周礼》。”(2页)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礼制“周典化”之说就比较勉强了。 

祭礼是孝文帝礼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按著者所列,其对祭礼进行了如下变动:一、废西郊祭、多神祭,依据周典定为圆丘正月祭;二、将南郊祭、六宗祭并于圆丘祭,祫祭并于禘祭,形成以圆丘大祭为核心、同周典大体相符的祭礼体系;三、对周制进行变通,将禘、祫合并,对六宗做出新解释(5556页)。圆丘祭、南郊祭是中国礼制史上聚讼不决的问题,郑玄认为圆丘祭与南郊祭互不相干,王肃则认为圆丘祭即南郊祭[10]。王肃论郊庙大典,尽托孔子之语,但所依据的《孔子家语》、《孔丛子》均系王肃伪造[11]。可见,孝文帝将南郊祭合于圆丘祭,系取王舍郑,与周制无关。祫、禘祭典改革,确如著者所言,互取郑、王二义。郑、王既有冲突,至少其中一家不与周制相符。祫、禘两祭合一,系取王说,有学者认为,这与汉以来祭典相合[12] 

至于圆丘正月祭与周典的关系,著者的依据应该是:道武帝天兴二年正月祭南郊,“以正月上辛祭典是符合周制的”(47页)。正月祭祀南郊,其实是汉族政权的传统。与北魏对峙的东晋南朝,正月祭南郊的记载不绝于史,较之北魏似乎更为频繁(北魏仅有道武帝天兴二年一例),尤其宋、梁二代,辛日祭祀南郊十分普遍[13]。若说正月上辛祭典符合周制,南朝礼制较之北魏应该更有理由称为周典化。 

其实,孝文帝改革祭典继承汉魏之制的迹象颇为明显,如著者所引孝文帝与群臣讨论圆丘之祭:“两汉礼有参差,魏晋犹亦未一。我魏氏虽上参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圆丘之礼,复未考《周官》,为不刊之法令。以此祭圆丘之礼示卿等,欲与诸贤考之厥衷。”(52页)可见,在北魏圆丘之祭中,“叔世近代”即汉魏南朝之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子,汉魏南朝礼仪未备者,复以《周官》之制加以补充。第一、二项采王肃之说,可能就是对“叔世近代”制度的承袭,其中即使有周制因素,比重也不会太大。至于第三项,如著者所言,系孝文帝的“创造性发挥”[14],与周制无关。 

综上所论,孝文帝祭典改革三项内容或承自汉魏,或系自创,即不以《周礼》为依据,也不以周典化为轴心,谓其改制受到周制影响尚可,谓其“周典化”似乎有点过甚其辞。 

孝文帝改制的另一项重大成果是“礼制孝本位的回归”。著者认为这一回归“说明北朝礼制中的周典化精神”(4页)。“孝本位回归”的依据是什么呢?一是北朝455方墓志铭文中,以“孝”字评价人物的,多达188例;二是这些铭文中的“里”大量冠以“孝”名;三是188以孝评人的铭文中,有29处孝与忠并提,且大多以“孝”起头(109112页)。笔者查阅了与北朝同时期的南朝墓志,11方墓志中,有5方以“孝”字评价人物[15],比例较诸北朝为高,可见,以“孝”评人,是当时普遍风气,并非北朝独然。铭文中,以“孝”作为地名的,著者所举有孝敬、孝悌(另有孝弟里,应即孝悌里)、孝义三里,另有孝建县。其它三里有“仁”、“让”、“穆”等字,按著者所说,应包括在孝观念范畴内。即使著者这一说法正确,一共也只有七里(著者未言“义”在孝观念范畴内,笔者将其计入)一县。与数百方墓志相比,所谓“大量以‘孝’冠之为地名”之说显然有点夸大。第三项是“孝本位回归”最重要的依据。单就书中所列29个孝、忠并提的例子而言,“大多以孝起头”这个结论当然是正确的,因为其中只有7例忠先孝后。但是,粗略检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另有17例忠孝并提,但忠在孝先的例子被著者遗漏了[16]。这样说来,忠在孝先的例子(24例)反而多于孝在忠先的例子(22例),可见,“大多以孝起头”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相应地,以墓志中“孝先忠后”为标志的“孝本位回归”之说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著者认为北朝“孝发自然”的思想也是孝本位回归的一种表现。同时承认,魏晋人也是如此,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倡导于玄学”,前者则是“孝同佛教心性理论的接轨”(113114页)。然而,著者又说:“用心性理论最终把孝确立下来,这是南北朝心性说的主要贡献。”(148页)且不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单就著者所言,也意味着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本质上,“孝发天然”并非北朝的特质,而是南北共有。那么,以此为标准的孝本位回归也就是南北朝共同的现象了。 

孝本位回归与周典有何关系,著者只有如下叙述:北朝先孝后忠“是《周礼》孝之原意。看来北朝人的理解,仍本周典而来”;“孝发天然”意味着“北朝从一开始就建立原版礼制”(113页)。至于《周礼》有何相关材料,何谓“原版礼制”,著者对其是如何理解的,北朝人的理解又如何本周典而来,与南朝有何不同,《礼法研究》均未涉及。这样的“周典化”结论若说缺少比较坚实的证据总不算为过吧。而且即使证明了北朝孝本位回归的周典化,同时也就意味着南朝孝本位的周典化。如此,所谓北朝系隋唐源流的主系说也就大打折扣了。 

《礼法研究》将“巡狩”、“三老五更”、“乡饮”视作孝文帝礼制改革的大宗,认为“充分反映了孝文帝礼制改革对《周礼》经国治民精神的重视和继承”(3页)。但是,著者又说:“巡狩在秦汉时,尤其在汉时很受重视。”(96页)至于后两项,著者虽未明言,但在两汉出现之频繁,人所共知。这样,三项改革到底是承袭了《周礼》的精神,还是继承了两汉的制度,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不加论证,将这些改革直接与周制挂钩,未免草率。 

概括说来,《礼法研究》列举的北魏礼制主要组成部分或系两汉、魏晋南朝所共有,或系继承魏晋南朝而来,或系著者的误解(如孝先忠后),总之,很难说成是北魏乃至北朝的特质。且不说著者并没有对这些礼制与周制的密切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即使论证成功,也意味着礼制周典化不仅适用于北朝,很大程度上也涵盖了北魏以前的两汉魏晋,以及与之同时期的南朝,即:“魏晋礼制周典化”、“南朝礼制周典化”的结论同样成立。这样,不仅北朝礼制改革“以周典为准制,而将汉魏制度视为‘权制’,……包含有革除汉魏、魏晋制度的意义”的说法(120页)值得商榷,而且以“周典化礼制”法律化为标志的法律北系(参第231页)也因此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谓“隋唐制度渊源的主系在北朝”也就无从谈起了。 

 著者认为,“中华法系成立是由礼制、法律的最终结合而促成的。……这两部机器的最终啮合是在北朝”(162页),其源头在于“北朝礼制这个独立的系统”(9页)。所谓“独立的系统”当指周典化的礼制。因此,周典化礼制如何与法律结合应该是《礼法研究》论述的第二个重点。然而,除了“孝本位的回归”外,作为礼制主要组成部分的祭祀宗庙、葬仪丧服、婚姻定姓氏、三老五更及乡饮礼等四大类(2页),与北朝法律有何关系,双方之间如何“啮合”,著者只有如下叙述:“在很大程度上北朝的礼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的,礼制具有明显的法律约束性质。所以它直接的成果就是礼制法律化。”“婚姻形式、择偶范围、姓氏制、士族制、宗庙制、三老五更制以及不敬、不孝、不道、谋反、谋叛等等礼制内容从一开始就具有法律性质,大多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公布和确立的。”(120207页) 

法制史研究者在论及儒家与法律、礼仪与法律的密切关系时,基本上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儒家思想或礼仪制度是否入律,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等为标志,并不是简单地将诏令中出现的规定一概视之为法律化。在西晋律、令已分的背景下,情况更是如此。其实,《礼法研究》讨论汉魏时期礼律的部分糅合,即以此为标准,如不道、大不敬、八议等入律;汉律中有据礼优复、复除的规定、经义决狱等。即使论及北齐,也谈到了十恶入律的问题。无疑,这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然而,著者在论述上述四项礼制如何法律化时,处理得相当简单,将诏令规定一概视作法律。著者强调“‘令’在法律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北朝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时许多礼制内容,都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202页)但是,诏令是否等同于“令”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而且按照上述逻辑推论,礼制与法律的啮合在两汉魏晋就已完成,因为那时的礼仪制度也大多是以诏令形式颁布的。如此,礼制与法律的最终啮合完成在北朝这一观点也就有重新思考的必要了。 

尽管对上述四项礼制的探讨倾注了很多精力,但其是否已经法律化以及达到什么程度,在著者看来也许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由礼改法,核心的问题是‘不孝’入法”(204页)。只要证明“不孝”罪在法律中得到重视,周典化的礼制法律化这个命题也就顺理成章地成立了。秦汉时期,政府对不孝罪的处罚已十分严重,规定父母告子不孝,弃市[17],北魏制订“存留养亲”制是进一步的发展。不过,这些内容已属老生常谈,单就此立论,既显单薄,也缺乏新义。《礼法研究》在这方面有所创新,将“重罪十条”(相当于唐律中的“十恶”)中的其余九条全部视作“不孝”罪的延伸,如此一来,“十恶从一般律条中抽出来,成为重罪之中的重罪。这标志着礼制和法律大构架上的啮合。标志着北朝法系亦即中华法系的基本成立”(204页)。 

然而,将“不孝”罪含义扩大,固然使著者“从理论上找到一条将礼制法律化的途径”(200页),问题却也由此产生了。首先,著者在此前礼制周典化的论述中,并未涉及九条,这意味着,九条在法律中的出现,与周典化的礼制法律化没有直接关系。其次,九条特别是前四条反逆、大逆、叛、降如何是“不孝”罪的延伸,著者未予申论。不可否认,“孝”、“忠”密不可分,但二者不完全等同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否则忠、孝先后的讨论也就没有了价值。再次,将代表“忠”的前四条纳入“孝”的范畴,与著者此前以先孝后忠作为评判“孝本位回归”的标准矛盾,也使这一论述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唐律》中体现孝悌观念的罪条有113条之多,但如以忠孝先后为标准,就无法说“孝观念是统属唐代法典的总纲”(243244页),因为十恶重罪被置于律首,而与忠有关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条又在十恶之首,从著者的逻辑推论,忠观念倒似乎是“统属唐代法典的总纲”了。我们无意否定“不孝”罪自北朝以后受到了重视,只是对九条是否可以全部视作“不孝”罪的延伸表示怀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礼法研究》将“不孝”罪含义扩大,“从理论上找到一条将礼制法律化的途径”的做法也就失败了。相应地,以“不孝”为核心,论证周典化的礼制法律化也就面临一定的考验了。 

《礼法研究》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论证,在时、空上没有与与相关政权(如两汉、魏晋、南朝)对比,在材料的选择和解读上存在问题,加之对“不孝”罪概念的大胆延伸,从而导致北朝礼制周典化及其法律化的观点似是而非,这是最值得商榷的一个方面。 

另外,《礼法研究》还存在如下可议之处: 

第一,处理问题详略失当。对北朝礼制与周典的关系、周典化礼制的法律化等核心问题处理得比较简单已如前述,其它应详而略者也不乏其例。如著者解释孝文帝用周典化体制进行改制的原因:“笔者认为这是由北魏自身的历史条件决定的。”(4344页)至于北魏历史条件是什么,与周典化体制有何关系,著者没有说明,但是,这一观点却成为本章的主要结论之一(44页)。第三章将东晋南朝道、佛的关系分为四个阶段,认为格义佛学(“用老庄学说解释佛典”)、六家七宗(“用玄学贯通佛义”)是前两个阶段,并引《高僧传》卷四《竺法雅传》“少善外学,长通佛义……以经中事数,拟配外书,为生解之例,谓之格义”,断定断定釋佛典”)、六家七宗(“用玄學貫通佛義”)是前兩個階段,並引“外书”主要指老庄之书。汤用彤先生认为“外书”指中国原有的著作,系与佛教经典“内书”相对而言[18]。著者既未征引汤说,亦未解释“外书”何以单指“老庄之书”。又云:“这里的老庄之书同魏晋玄学是有区别的。指的大概是玄学其外的老庄学。……笔者认为,格义佛学是同六家七宗并行、并存的、用老庄解佛的一个特殊派别,它不同于用玄学解佛的六家七宗。时间大约在东晋,不会很长,因为这种解佛较之玄学化的六家七宗显然不如,所以,它是特殊时期一个特殊的学派。”(142143页)这些观点既重要又宏观,我们不想武断地否认这些观点,但是,在著者未加详证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老庄之学与玄学存在密切关系的时代背景,“大概”、“大约”云云,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为了证明四个阶段论而提出的,稍带想象的味道。在本章第四节中,著者用201字完成了对“北朝周隋时对诸学的熔铸”这一宏大问题的论述(参第160页)。第四章的十七个结论(230232页),均相当宏观、概括。然而并非所有结论都得到了确切论证,如第十六:“陈寅恪先生的三因子说,颇富卓见,但对文化诸因子的熔铸、吸收者的主体是周、隋。”至于周、隋如何吸收,在本章未加说明,虽然第三章中对此有所涉及,但201字的叙述,恐怕很难证明第四章“周、隋主体”结论的成立。 

与应详而略相反,也有应略而详的例子。著者推测周武帝灭佛的目的之一是“求兵于僧众之间”,并加以详论(138140页)。其实,灭佛的这一目的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断代史教材对此均有较多涉及[19],无须推测,亦无须论述。第四章第一节对“北魏前礼、法的发展以及二者关系”的探讨,著者以“概述”为题,其意似指并非独创。但这一没有多少创新性的“概述”长达20页(162182页),似乎稍显拖冗长。 

第二,相关数据检核不周,导致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第170页:“甲骨文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刑法方面的材料。”其实,甲骨文中有黥、劓、刖、宫、大辟等字,也有对奴隶施加刑具和监狱的记载,学界对此不乏研究[20]。第177页:“高祖七年(前200年)十二月有‘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耐’,据《高祖纪》注云:同‘鬼薪’,这就是说,郎中犯有鬼薪以上罪要上报皇帝议决。”查颜师古注原文:“《功臣侯表》宣曲侯通耏为鬼薪。”“耏”即“耐”,耐为剃去鬓须的耻辱刑,鬼薪为“取薪于山”的劳役刑,两者性质截然不同。所谓“耐为鬼薪”是耻辱刑和劳役刑的迭加,并非“耐”同“鬼薪”,高祖之诏也是以“耐”罪划线,并非“鬼薪”以上报皇帝议决。第180页谓“两晋多有诈孝的”,并引《世说新语·政事》“陈仲弓为太邱长时,吏有诈称母病求假”条为证。陈仲弓即陈寔,为东汉末年名士,卒于公元199年,距西晋建立尚有六十多年,无论如何算不上两晋人。 

第三,引文存在错讹。兹以列表形式略举几例如下(著者引文与原文不同之处用黑体字标出): 

 

史料出处 

《礼法研究》引文及页码 

原文及页码 

《通典》卷四二《礼典二》 

(中华书局,1988年) 

 驹四匹,木寓龙一驷,木寓车马驷,各如其帝色。” 

 “木寓马,不知何凭,如此乖谬。”(49页) 

驹四匹,木寓龙一驷,木寓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 

祠用木寓龙、木寓马,不知何凭,如此乖谬。”(1168页) 

《颜氏家训集解》(王利器撰,中华书局,1995年) 

《颜氏家训·风操·勉学》:“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悯也。有故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江南丧,哭时有哀诉之言。山东重丧,则唯呼苍天。”(121页) 

《颜氏家训·言实》:“邺下有一少年,出为襄国令,颇自勉笃。公事经怀,每加抚,以求声誉凡遣兵役,握手送离梨枣饼饵,人人赠别。云上命相,情所不忍,道路饥渴,以此见思。民庶称之,不容于口。及迁为州别驾此费日广,不可常,一有伪情,触涂难继,功绩遂损败矣。”(121页) 

《颜氏家训·风操》:“江南丧,哭时有哀诉之言耳。山东重丧,则唯呼苍天。……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悯也。有故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9596页) 

《颜氏家训·言实》:“邺下有一少年,出为襄国令,颇自勉笃。公事经怀,每加抚,以求声誉凡遣兵役,握手送离梨枣饼饵,人人赠别,云:‘上命相,情所不忍,道路饥渴,以此见思。’民庶称之,不容于口。及迁为州别驾此费日广,不可常,一有伪情,触涂难继,功绩遂损败矣。”(312页) 

《魏书》卷六九《裴延俊传》(中华书局,1974年) 

 “时世宗专心释典,不事坟籍,中书侍郎裴延俊谏曰:五经治世之模,六籍轨俗之本,盖以训物有渐,应时匪妙,必须先粗后,乘近即远。伏愿经书玄览,孔、释兼存,则内外俱,真。”(133页) 

 “时世宗专心释典,不事坟籍,延俊上疏谏曰:……五经治世之模,六籍轨俗之本,盖以训物有渐,应时匪妙,必须先粗后,乘近即远。伏愿经书玄览,孔释兼存,则内外俱,真。’”(15281529页) 

 

一部著作甚至一篇论文中,引文出现错误在所难免,但《礼法研究》错误出现的频率稍显过高,有时一处引文出现数处错误,因篇幅所限,兹不具引[21] 

第四,注释不太规范。一是转引。一般说来,转引仅限于难见之书,但《礼法研究》却转引了一些常见史料。二是注释未整齐划一。有的著作屡次出现,出版社、出版年月、页码俱全;有的著作首次出现,出版社、出版年、页码俱无;同一著作的注释前后屡变,有时后出者反较前出者为详;三是应出注者不出注。四是注释有误。限于篇幅,兹不一一举例说明。 

 

 

 

《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薛菁着,全文31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下文简称《体制研究》)。全书除绪论、结束语外,共分八个部分:魏晋律学的发展与成就、肉刑废复之争、刑律体系的演进、魏晋时期的特权法与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刑法原则的儒家化、封建制五刑的沿革、刑罚制度的改革、御史监察制度。 

法制史学界有一种传统看法,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姑置不论,但刑法在中国传统律典中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法制史研究者大多将刑法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魏晋南北朝的刑法研究也不例外,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以前,杨鸿烈、陈顾远、黄秉心等人已经“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典编纂和刑罚体系沿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扼要的论述”,八十年代出版的《中国刑法通史》第四分册《两晋南北朝》(宁汉林着),“则从刑律体系、刑罚体系、法例、罪名等方面对两晋南北朝的刑法进行了深入研究”(56页)。所以,从选题角度言,《体制研究》以“刑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没有多少新意和突破。 

尽管如此,以此为题,对改变“魏晋南北朝的刑法研究总体上还是依附在法制史或刑法通史的研究”(5页)的状况不无裨益。况且选题缺乏新意,并不意味着相关研究工作没有价值,许多研究工作就是由于在传统领域推陈出新而受到肯定的。魏晋南北朝史料缺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史料进行新的解读,从而推陈出新,显得尤为必要。 

为取得突破,著者采用了专题研究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突出重点和难点……又可以避免面面俱到,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7页)。同时在撰写过程中,“尽可能对前人的有关论著、论文进行全面搜集,对相关的成果尽量吸收和包容,有的是综合先贤前辈已有的研究成果而另辟蹊径,……有的则是在新的领域进行尝试和探索”(8页)。可以看出,《体制研究》有如下追求目标:第一,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研究做到人详我略,人略我详;第二,对学界成果的综合,另辟蹊径(如何“另辟蹊径”著者未言,);第三,开拓新领域,填补学术空白。 

上述努力方向体现了著者严谨的学术态度,无疑值得肯定。按《体制研究》序言及内容摘要所说,本书在以下诸方面颇有创见:魏晋律学的发展、肉刑废复之争、封建五刑体系(“序”)、刑律体系、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内容提要”)。这意味着,除第四、八两个专题外,其余六个专题均有较大突破。 

“序”及“内容摘要”没有提及第四、八部分,是有道理的。两专题包含如下分标题:“九品官人法的产生与蜕变”、“官品占田荫客法的颁布与实施”、“‘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的出现”、“国子学的创立”、“秦汉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魏晋南北朝御史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魏晋南北朝御史监察制度评价”。除“‘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的出现”外,其它60余页的内容与刑法体制缺少密切的关系,将其纳入刑法体制的研究范围内,未免有蛇足之嫌,也淡化了《体制研究》的主旨。不仅如此,上述内容基本是对以往成果的概述,没有多少独立见解。以“九品官人法”为例,著者的结论如下:九品官人法在创设之初有“唯才是举”的精神,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随着门阀势力的膨胀,其门阀化倾向日渐显著,最终蜕变为门阀士族垄断官职权势、巩固政治特权的工具(参第141页)。客观地说,这些观点对任何一位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者都算不上陌生。其它内容也大致如此,给人似曾相识之感。对“九品官人法”的论证,虽谈不上“另辟蹊径”,但参考了唐长孺、汪征鲁、张旭华等人的论著,基本上达到了“综合先贤前辈已有的研究成果”的目标。但是,研究“八议”、“官当”及“御史监察制度”等问题,对“先贤前辈已有的研究成果”就较少措意了。学界论述法律儒家化,几乎无不涉及“八议”、“官当”制度,这方面的的成果不胜枚举,其中瞿同祖、祝总斌的论述尤具代表性[22],上文所论李着对“八议”也有探讨。然而,《体制研究》仅参考了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一书。对御史监察制度,学界讨论颇多[23]。《体制研究》论秦汉御史共13页,没有参考任何相关成果;25页的魏晋部分仅有两处标注了相关论著(275276页),另有一处引洪迈《容斋随笔》“御史风闻”条,却画蛇添足地标注为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285页)。在相关论点没有或很少超迈前人的情况下[24],对已有成果无论是未见未闻,还是闻而不顾,都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其实,不唯四、八专题,其它各专题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上述问题。 

“魏晋律学的发展与成就”的第一部分,讨论了魏晋以前律学的发展、变化。从子产铸刑书到李悝撰《法经》,从秦“以吏为师”到汉初遵奉黄老,从两汉律家到曹魏律博士之设,著者叙说可谓面面俱到、周全之至。但是,著者大概没有注意到,台湾学者邢义田在二十年前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论证[25]。当然,邢文对律博士之设的讨论仅及曹魏,而《体制研究》则下及明清。不过,将其视为独创,还是有些勉强,因为著者所言,沈家本俱已言之,著者所论,沈家本俱已论之,而在材料使用上,也没有一条超出沈氏的范围[26]。在两页的叙述之后,著者虽然提及了沈家本关于律博士之废导致律学衰微的观点(2326页),但是,这仍然让人怀疑,如此处理问题是否“不乏真谛妙义、真知灼见”(见本书“序”)?是否与“突出重点和难点”的宗旨相符合?至于以下对魏晋律学成就的概括,如“立法技术的进步”、“法律概念的科学定义”、“司法审判原则的确立”等等,均系常识,为大多数法制史教材所采纳,在此就不予置论了。 

肉刑存废之争历来是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点。近人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今人张国华、张建国以及日人西田太一郎等对此均有探讨[27]。《体制研究》对“肉刑废复之争”的讨论,的确是在“综合先贤前辈已有的研究成果”,但遗憾的是,大多数地方没有标注参考论著。如果寻找著者的“另辟蹊径”,或许就是将这一问题细化为“争议缘起”、“争议之经过”、“争议之内容”、“争议的影响”五个小问题。事实上,争议经过必然涉及争议内容,而这两者又不可避免地与肉刑存废的根据即“争议缘起”纠缠在一起,难分彼此。因此,前三个问题实际是一个问题,即:肉刑存废的理由。从著者的论述中,也不难看出,三个问题互有交叉、重复,其观点也没有脱离西田太一郎、张国华、张建国等关于肉刑存废理由的讨论范围。由此,著者开辟出来的这一“蹊径”,价值也就有所降低了。 

“封建制五刑的沿革”讨论的问题有:曹魏复位五刑、北朝流刑成为正式刑名、隋唐五刑的源流及其发展。细览其内容,谓其是张建国、沈家本、程树德诸人研究成果[28]的综合则可,谓其“作了细密的考辨”(见本书“序”)似乎有点夸张。至于著者称这一部分是“在新的领域进行尝试和探索”(8页),就更令人难以认同了。 

著者认为做过“深入的探讨”的三、五、七专题,存在的问题似乎更大。这三个专题在内容上互有重合,与其它专题也有重合。例如:第三专题论晋律儒家化(84页)、北齐“重罪十条”(97页),分见第五专题“准五服以制罪”(178182页)、“重罪十条”(187188页);论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84页)、晋律的简约(84页),见第一专题“魏晋律学的主要成就”(2931页);第五专题论“‘八议’和‘官当’”(162173页),见第四专题“‘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的出现”(147153页);第七专题论“刑罚体系初步定型”(257259页),则是第六专题内容的概括总结。甚至第三专题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重复之处。本部分由“刑律编撰成果卓著”、“篇目结构臻于定型”、“法律条文由繁入简”、“法律形式渐趋完备”四个小专题组成。但是,后三个专题的主要观点在第一个专题中大多已经讨论过,后者更像是前者的概括和总结,后者的出现实有蛇足之嫌。然而,这一“蛇足”不仅存在,而且有18页之多。 

上述三个专题的问题倒不仅是内容重复,更主要的是,这些反复出现的观点与上文所论的其它部分一样,或系法制史常识,或系他人成果的概括,要寻找一些出自著者机杼的论述,并不容易。如:关于法律儒家化的讨论,《体制研究》涉及的曹魏八议入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北魏存留养亲及官当制度、北齐重罪十条等方面,皆不出瞿同祖、祝总斌等人所论[29],而简洁、精炼则远逊两文;所论法律篇目结构的定型、法律条文的由繁入简,观点与韩玉林、祝总斌所论[30]相似。至于学界对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论述,也可信手拈来,如李着及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对此就有涉及(分见201203115119页)。也许担心征引过多,导致自己的论述具有浓厚的综述性质,除了少数几例外,著者的主要或重要观点大多没有征引相关论著。但征引与否,都不影响这样一个事实:上述内容和观点基本上是在“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 

综合而论,著者的研究既没有做到“在新的领域进行尝试和探索”,也谈不上“另辟蹊径”。著者力求避免的事情,即“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最终无可避免地出现了,且触目皆是。严格说来,将本书视为“综合先贤前辈的研究成果”也不妥当,因为这些“先贤前辈”的名字及其成果在该出现的地方也很少出现。 

 

 

 

也许是前贤结论的影响,也许是出于对宏观问题的偏爱,两部著作均致力于构建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以为隋唐法律体系或者说中华法系的来源进一新解。著者努力的方向无可厚非,因为对宏观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历史变化的趋势,洞悉历史发展的底蕴脉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问题的研究没有价值。恰恰相反,历史学研究的正常路径应该是“涓涓溪流,汇成江河”,任何宏大体系应该是一些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融汇而成。在具体问题得到真正解决之前,或者在对具体问题缺乏较为深入探讨的情况下,就去构建宏大的体系,表面看来固然高屋建瓴、气势恢宏,但所得结论却难免是沙上塔、水中月,经不起推敲。以这个标准衡量,两部著作存在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不可否认,《礼法研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但是,上文所论说明,与著者力图建立的“北朝礼制法系”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解决,所谓“北朝周版社会体制模式”的说法不但不是水到渠成,反而有牵强附会、强拉硬拽之感。与《礼法研究》相比,《体制研究》问题可能更为突出,可以说是“先江河,后溪流”。著者似乎首先预设了一个宏观构架——中国古代的刑制体系大体定于魏晋南北朝,然后按图索骥,以填充的形式将与刑法有关的问题如刑律体系的演进、刑法原则的儒家化、五刑的沿革等具体内容一一纳入其中,甚至某些与此无关的问题也被纳入“刑法体制”这个大筐之中。这种做法本末倒置,最终导致《体制研究》对具体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与研究。没有了“涓涓溪流”的汇入,“涛涛江河”自然无从形成,著者苦心孤诣建立的宏大体系也就自然失去了生命力。 

如前所述,经过几代学人的努力,汉魏隋唐法律制度发展史的框架和体系已经建立。这一体系不是不可以补充、发展甚至颠覆,但如果缺乏像前辈学者那样对具体问题的精心思考与探索,匆忙构建的体系只能是空中楼阁,或者是原来体系的翻版。《礼法研究》尽管提出了“北朝周版社会体制模式”这一新概念,但对北朝“以礼入法及中华法系的基本奠定”的探讨,仍然落入了传统框架的窠臼。而《体制研究》则基本是旧体系的重述,不同之处在于,著者缩小了前人构筑的框架体系的使用范围,仅仅局限于魏晋南北朝的刑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似乎颇受青睐。比如邓奕琦所著《北朝法制研究》,着力于构筑北朝法制体系,以阐明其对中华法系的巨大影响,可以说与此前学者对北朝法制的定位并没有多大区别。对五刑、十恶、八议以及法典篇章体例的形成、发展和沿革等具体问题的讨论,尽管序言称其“做了充分的探讨”(2页),实际上较之此前甚少进展。至于所谓“宏观与微观、推论与实证紧密结合”,“不仅对中国法制史,而且对魏晋南北朝史,都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6页)的评价,就更是没有原则的过誉之辞了。如果从体系创新的角度分析,可以说三部新着的出版,并没有改变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的研究现状,而其所反映的追求体系的构建,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或是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领域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相关研究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 

宏观体系的构建,须以具体问题的积累为前提,而缺少积累恰恰是这几部新着的通病。通观几部新着,不仅框架是传统的,而且支撑框架的几个支点也没有多少新意,给人似曾相识之感,而在具体观点上更少突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客观而言,魏晋南北朝史数据匮乏,法制史数据更为稀少。尽管两部新着希望填补空白,实际上就现有资料而言,与整个魏晋南北朝史一样,法制史领域很难发现待垦之地。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前人已经研究过甚至研究得相当深入的题目重新拿来研究,几乎是必然的选择。而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做到推陈出新,其研究才有意义和价值。面对前人咀嚼殆尽的数据,要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到推陈出新,确实比较困难。这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几部新着为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进展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对待资料的态度,对学术能否取得进展可能影响更大。资料稀少,尤其要求研究者潜心阅读,勤于思考,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条与研究问题相关的资料。做不到这一点,要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取得较大突破,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或者表面上取得了突破,实际却经不起验证。比较典型的是《礼法研究》对“忠”、“孝”问题的考察。著者仅注意到了“孝在忠先”的一些例子,却忽略了许多“忠在孝先”的材料,这样,“孝本位回归”的结论较诸以往貌似突破,实则存在较大漏洞。又如,法律儒家化是治法制史者津津乐道的话题,几部新着概莫能外,纷纷涉足。但是,由于缺少精心思考,难有突破。《体制研究》用很长篇幅论春秋决狱,最终得出结论:“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是魏晋南北朝刑法原则儒家化的序曲。”(198页)又以瞿同祖所论晋律出自儒臣之手为依据,论证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可以看出,著者的观点几无新意,不过祖述成说。其实,细究史料,原来的成说并非没有可以补充、发展之处。如关于魏晋律的修订者,瞿同祖以其系儒臣说明当时法律的儒家化,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还可以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因为这些修订者大多具有浓厚的名理学或玄学色彩,如曹魏《新律》的修订者刘劭就是名理学家的领军人物。这样多角度看问题,也许对魏晋法律会有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了解。至于将春秋决狱视作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也不是没有可以再思考之处。最直接的问题便是“开端”的标准是什么?当然,这个问题瞿同祖已经做了回答:“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然而,如果以此衡量,秦朝和秦律可能是法律儒家化的先行者,因为它对父权的强调相当强烈,就现有数据言,可以说开启了以孝入法的先河。然而学术界却无人认其为法律儒家化的始作俑者。是受秦以法治国的成见蒙敝,还是另有原因,确实有重新探讨的必要。从具体问题入手也许不为急功近利、好高骛远的研究者所许,因为它时间长、见效慢,创建一个体系必须假以很长的时日,甚或永远构建不起体系,难以引起轰动效应。然而,这或许是研究这一时期法制史的正途。面对有限的资料,面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任何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就是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的一个进步。积跬步可以致千里,只要越来越多的具体问题得到探讨、得到解决,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将成为可以期待的事情。 

与喜好构建体系、轻视具体问题的研究相比,在对待前人的研究成果方面,上述著作存在的问题似乎更为突出。表现之一,不注意或很少注意与自己的研究命题密切相关的成果,自说自话。《礼法研究》涉及的北魏祭礼制度、孝观念以及佛教心性说,学界研究成果丰富,著者却征引甚少,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论著,颇有遗漏。这种情况在《体制研究》中同样存在。表现之二,大量采纳学界研究成果而不加注明,这较之第一个问题更为严重。在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上,三部新着(包括邓着)多有重合。北朝后期律、令、格、式的渐趋定型,李、薛著作均有讨论;法律篇目结构的变化以及北魏修律,邓、薛著作均有讨论。而“八议”、“重罪十条”、“存留养亲”、“五刑”以及法律儒家化(有的称为“以礼入法”)等问题作为此期法制史的核心内容,三部新着更是不约而同地将其作为重点加以论述。客观地说,任何学术问题都不是某位研究者的禁脔,推陈出新本来就是学术进步的重要途径。问题是,对上述诸问题的解释,不能一概以推陈出新视之,因为不仅三人观点互相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差异,而且与学界已有成果相比,也没有多少进步。在多数现行法制史教材中,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对上述问题的叙述。而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除了前文已经提及的相关成果外,还有相当多的成果可以借鉴参考,如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31]一书的魏晋南北朝部分就对此叙述得相当全面。但是,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三部新着不仅相互之间没有征引借鉴,而且对学界成果基本置若罔闻,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了。 

综述已有成果不注明出处,不怎么引人注目,也不会受到多少指责,因此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学术界蔓延开来。对近些年的研究成果稍加浏览,可以发现,不少论著存在着程度不等的炒冷饭现象,其中不仅有一般研究者,甚至一些声望颇高的学者也赫然在列[32]。这种研究方法可以说是魏晋南北朝法制史领域早已有之的通例,而《礼法研究》、《体制研究》、《法制研究》等新着不过是上述现象的延续。这种现象对学术研究的消极影响不言而喻。学术研究“譬如积薪,后来居上”,后来者之能“居上”,以前人的丰厚积淀为前提条件。不了解前人已经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在哪些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哪些结论和观点值得肯定,哪些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总之一句话,如果对已往学术研究缺少认真的反思和清理,后来者就无法发现新问题,开展新的研究,并进而在不断积累具有实质意义的具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新的概括性观点。缺乏了对已往学术成果的关注和尊重,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只能在几十年前甚至半个多世纪前的水平上徘徊、打转,难有实质性的推进。当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成为无法改变的趋势,而学术界对此又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时,这一时期的法制史研究就会完全陷入困境。这可能是较诸其它问题更为严重,也更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甚至持续发展下去,相关研究要取得突破性进展,无异于天方夜谭。 

追求宏观、轻视微观、重复劳作或是制约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的几大因素,这几个问题解决之日,也许就是此期法制史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开始。这是目前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状况提供给我们的结论。


[1]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點校說明,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2頁。 

[2] 程樹德《九朝律考·後魏律考序》,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329頁。 

[3]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107101112113100 

[4] 參韓國磐《略論隋朝的法律》,《隋唐五代史論集》,北京:三聯書店,1979年;張麗梅《北齊律對隋唐法律制度的影響初探》,《河北法學》1989年第6期。 

[5] 參瞿同祖《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334346頁;祝總斌《略論晉律的儒家化》,《材不材齋文集》上編《中國古代史研究》,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375404頁。 

[6] 參劉俊文《唐律淵源辨》,《歷史研究》1985年第6期;倪正茂《隋律研究》第三章第二節,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葉煒《北周〈大律〉新探》,《文史》2001年第1期(總第54輯)。 

[7] 限於篇幅,本文對鄧奕琦《北朝法制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一書不擬詳細評述,文中涉及此書時,簡稱《法制研究》。 

[8] 《三國志》卷二《魏書·文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70頁;卷一九《魏書·陳思王曹植傳》,570頁。 

[9]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6281頁。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的觀點,可參郭黎安《魏晉南北朝都城形制試探》,《中國古都研究》第2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57頁;曹爾琴《洛陽從漢魏至隋唐的變遷》,《中國古都研究》第3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222頁。 

[10] 參《隋書》卷六《禮儀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107頁。 

[11] 皮錫瑞《經學歷史》,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155156頁。 

[12] 關於孝文帝祫、禘改革一事,學界已有討論,參康樂《從西郊到南郊》,臺北:稻禾出版社,1995年,187頁;陳戍國《中國禮制史·魏晉南北朝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411412頁。陳戍國認爲,鄭說與殷商相似,王說與漢以來祭典相合。 

[13] 參《宋書》、《梁書》各帝紀。 

[14] 此點康樂也有論述,參上引書,187頁。 

[15] 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16] 分別見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49126127151168183188201218223224226280291307354379頁。 

[1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195263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39頁。 

[18] 參湯用彤《論“格義”》,《理學·佛學·玄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283頁。 

[19] 如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70873頁;韓國磐《魏晉南北朝史綱》,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5165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