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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一批记载孙吴师、佐及其家属状况的竹简牍[1]。师、佐种类复杂,就目前所见,分别有干锻师、治师、鑢师、镰师、鎌师、刚师、觚慰师、皮师、贯连师、贯田师、模师、絻师、干锻佐、鑢佐、镰佐、刚佐、鎗佐、钱佐、绡白佐、锦佐、别佐、汥佐等,从名称上推测,师、佐应该是具有一技之长的手工业者。史籍中有关三国手业者的资料十分稀少,师佐籍竹简的问世,使这种缺憾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弥补,对了解孙吴政权中的手工业状况有很大帮助。但是,由于这批竹简残损严重,据此进行的研究,有些方面只能算是推测,很难说是定论,仅供参考。
一、 师佐籍书写格式
要对孙吴政权中的手工业者进行研究,第一步工作应该是对师佐籍简进行复原。由于师佐籍简出土时遭到破坏,编绳也已朽烂,而且与一般户籍简相比,数量少得多,要做到完全复原是不可能的,在此我们只能大致复原一下其书写格式。考虑到师佐籍简数量较少的情况,师、佐重名的可能性比一般户籍简小得多,所以,把同一名字的师佐简及其亲属当作一个家庭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下面以此为线索,列出几个师佐的家庭成员:
贯田师临湘鲁章年卌一 (6607)
章妻姑年廿七 见 (5923)
/ 章子男伯年三岁 / (6794)
章侄子男世年十岁 见 (5838)
剛师临湘杨槕年□三 见 (6006)
槕妻巨年卌五 见 (5961)
槕子男经年十六 见 (5966)
槕子男节年六岁 见 (5826)
章男弟槕年十五在本县章侄子男□年廿七在本县 (5830)
/□区表年卅七 见 (5895)
表妻汝年卌在本县 留 (5896)
/表小妻姑年卅一 见 (5852)
表子女小年十三在本县 留 (6011)
表子女麦年四岁 见 (6771)
由上可见,师佐籍简中,以师、佐为户主,第一支简首先记载师、佐的情况,其后的竹简则分别记载师、佐家庭成员,而且基本是一人一简,两人合用一简的情况不是没有,但比较少见。如上所见,这些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妻子、儿女、子侄。另外还包括母亲或兄弟:
樵母思年五十七 见 (5898)
□□师临湘益买兄并年五十六在本县 (5832)
就上述家庭成员而言,其与民籍并无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中,还记载其父:
□□佐建★劉□父□年卌六在本县 (7484)
物故干锻佐永新□东父纪/ (7554)
/ 嵩父王年五十一在本县 留 (8409)
当然,民籍记载其父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车父公乘平年九十九 平妻大女肆年七十 (945)
佃父公乘廷年八十二刑右手 (2625)
强母父年八十二 (7426)
但两相比较可以发现,民籍的“父”多为高龄之人,他们均已过了缴纳租赋的年限。制定民籍的目的是统计缴纳租赋的人口,既然民籍中的“父”已不再缴纳租赋,那么在建立民籍时,不以其为户主是自然之事,对这些老年人的处理方式是附于其子之后,注明年龄,有疾病者则要注明为何种疾病。上引师佐之父的年龄则要年轻得多,其中一为四十六岁,一为五十一岁。但制定师佐籍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征调手工业者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户主自然为师佐。即使师佐之父尚在壮年,但只要不是手工业者,就不能成为户主,只能附于作为师佐的其子之后。
除上述家庭成员外,奴也附列于师佐之后,如:
广奴德年十岁 见 (6621)
根据上引师佐籍简,作为户主的师佐,其记载格式为:某师(或某佐)+县名+人名+年龄+见。与民籍中的户主简不同之处是,前者籍贯为某县,而后者籍贯则为某里。另外,前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在简末加一“见”字,而后者则无。这种区别不是不可以解释的。师、佐从事手工业生产,其产品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里或乡很难有较好的销路,而县城作为当地商品集散地的中心,显然更适合手工业者生存。因此,脱离农业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其家属集中在县城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政府这次统计师佐及其家属,是为了征调他们到官府服役,但并非全部征发,其家属成员有的仍可以留在本县,上述区表之妻及其大女儿就是这种情况。不被征发者要在简末写一“留”字,而“见”正是相对于“留”而言的。他们被征发至郡后,郡政府自然会见到这些手工业者,因此统计者对这些人特别标一“见”字。一般户籍简是政府征税的依据,因此只要在简中注明“算若干”即可,而不必注“见”字。另外,民籍中的户主姓名前一般都有爵位,而师、佐则无。这说明,政府授爵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师、佐被排除在外。
师佐家庭成员的记录方式一般记其与师佐的关系、名字、年龄,如被征发,和师佐一样,在年龄后写一“见”字,否则在年龄后记“在本县”,然后末尾写一“留”字。如果已经去世,则在“在本县”后记其去世的具体年、月、日:
阳子男山年廿一在本县嘉禾三年六月十一日物故 (5887)
冉侄子男取年廿四在本县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物故 (6023)
如果另有任务,不能随师、佐发送至郡,也要在简中注明:
□子男生年九岁在本县 屯将行 (5924)
小妻姑年廿七在本县 屯将行 (6705)
/ □妻□年卅一在本县 屯将行 (6766)
□子男水年廿一别使行 屯将行 (6715)
“屯将行”不知是何含意,难道是将要去屯田之意吗?可以推断的是,政府征调他们另有事情可做,因此就不必随师、佐到郡去从事手工业生产了。
除了有妻室的师、佐外,师佐籍对单身的师佐也加以记录,其与一般师、佐不同之处是在年龄后加“单身”二字:
□锻攸张生年廿一 单身 见 (6641)
/建寜黄民年廿一 单身 见 (6656)
/下隽监军年廿四 单身 (6710)
觚慰师醴陵侯曹年廿八 单身 见 (6720)
将全县的师、佐及家庭成员单独统计完毕后,还会有一个概括性的统计,说明全县领有师佐及其家庭成员的总人数,如:
凡吴昌领师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 (5908)
右永新领师佐五人妻子七人合十二人 (5915)
凡下隽领师佐十八人母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五人 (6727)
□刘阳领师佐—十二人母兄妻子廿九人合卌一人 (6757)
凡醴陵领师佐廿六人母弟妻子六十二人合八十八人 (7470)
由于每个师、佐前面均已注明县名,那么在数个同一县的师、佐家庭之后出现的概括性统计自然是指此县,特别是出现“右”字,其所指向的县更是十分明了,因此,从格式上讲,并不要求必须在这支简上注明何县,下面这支简就是这种情况:
右见师佐廿一人兄弟妻子及奴七十八人合九十九人 (6708)
由于师佐的家属并不一定全部被征发,因此,还要在总人数之后记录多少人被发送至郡,多少人留在本县:
其十四人师佐弟妻子廿一人见今送 (5907)
其师佐五人妻子五人见今 送 (5974)
其师佐十八人母妻子廿二人见今送 (7507)
其十六人弟妻子在本县 (5978)
其二人在本县 (8205)
其二人在本县 / (7918)
“见今送”即“发送至郡”的意思。就已发现的师佐籍而言,所有师、佐均被征发。也就是说,一县所领的师、佐与发送至郡的师、佐人数应该是相等的。如果将两县师佐人数偶合的因素排除在外,那么,5907简、5974简、5707简分别是吴昌、永新、下隽三县发送至郡的人数。5978简记留本县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十六人,与5907简发送至郡的家庭成员二十一人相加,恰好等于吴昌县所师佐家庭成员的总人数三十七人。8205简中的人数与5974简人数相加,也等于5915简的总人数。当然,我们不能肯定,5978简与8205简分别是吴昌和永新二县师佐籍的最后一支简,因为这存在着偶合的可能性,比如7918简与8205简记载内容完全相同,很难断定哪支是永新师佐籍的最后一支简,也许两者均与永新县无关。但无论如何,像吴昌、永新师佐籍的最后一支简记载的内容应该与5978简及8205简相同。
如果县所领师佐家庭成员有“别使”即另有任务的特殊情况,也须加以记录:
其一人别使 (5916)
其子一人别使□□录送 (7435)
其二人使到武昌 (8207)
这里的“别使”应该就是前引竹简中的“屯将行”之类的情况。
师佐籍简还记有物故师佐及其家属成员的状况,他们与上面的师佐区别开来,单独统计:
物故绡白佐临湘朱异妻端年五十在本县 留 (5914)
物故刚佐醴陵文孙子男■年十一在本县 (5955)
物故刚师临湘张■子男秋年十二 见 (6609)
物故干锻佐醴陵文理妻婢年卅四在本县 (5956)
其书写格式为:物故+某师(佐)+县名+人名+亲属称谓+年龄+在本县+留(“留”可以省略)。如果物故师佐的家庭成员被征发,则在年龄后加“见”,如6609简。不过,从现有师佐简看,物故师佐家庭成员被征发者远少于在世师佐家庭成员,所以,大部分人在年龄后写“在本县”三字。所有物故师佐家庭成员统计完毕后,还要进行概括性统计,写明本县所领物故师佐家庭成员的总数:
/ 右物故师佐七人妻子七人 (5842)
右领物故师佐兄弟妻子十八人 (5909)
右物故师佐子二人 (7900)
右物故师佐妻子五人 (8218)
右物故师佐妻子七人 (8233)
5842简还注明物故师佐的人数,但一般情况下,并没有这种必要,因为他们即已去世,自然谈不上是留本县还是被征发,统计其人数多少也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这类师佐简中,每个家庭的师、佐必然已去世,所以,有多少这样的家庭即有多少物故的师、佐。正是因为这个原因,7900简、8218简及时简就不对物故师佐人数进行统计,而只是记录每县总领物故师佐家庭成员的总人数。
当然,和在世师佐籍一样,最后还须记录发送至郡的物故师佐家庭成员的总人数:
其子女一人见今送 (5825)
其妻子四人见今送 (5920)
其妻子三人见今送 (6719)
其妻子三人见今送 (6726)
其妻子六人见今送 (7537)
其一人见今送 / (8215)
其一人见今送 / (8729)
之所以认定这些人都是物故师佐的家庭成员,是因为凡在世师佐家庭成员都和师佐一起发送,其前必有师佐。这些妻子、儿女单独被发送,说明师佐已经去世。
当然,如果物故师佐家庭成员不被征发,也要加以记录,其形式与简5978、7918、8205完全相同。这种形式的竹简尚有许多,不过,要确定哪些属于物故家庭成员留在本县的记录十分困难。
至此,我们可以把一县师佐籍的体例格式总结如下:
某师(或某佐)+县名+姓名+年龄+见
师(或佐)名+亲属称谓(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子侄)+姓名+年龄+见
师(或佐)名+亲属称谓(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子侄)+姓名+年龄+在本县+留
师(或佐)名+奴+姓名+年龄+见
师(或佐)名+亲属称谓(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子侄)+姓名+年龄+在本县+年月日+物故
亲属称谓+姓名+年龄+在本县(别使行)+屯将行
某师(或某佐)+县名+姓名+年龄+单身+见
右(或凡)+县名+领+师佐+人数+亲属称谓(+奴)+人数+合+人数
其+师佐+人数(或人数+师佐)+亲属称谓(+奴)+人数+见今送(或今见送)
其+亲属称谓+人数(或人数+亲属称谓)+在本县
其+亲属称谓+人数+别使(或使到武昌)(+录送)
物故师佐籍体例格式如下:
物故+某师(佐)+县名+人名+亲属称谓(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子侄)+年龄+在本县+留
物故+某师(佐)+县名+人名+亲属称谓(父母、兄弟、妻子、儿女、子侄)+年龄
+见
右领+物故师佐+亲属称谓+人数
其+亲属称谓+人数+见今送
其+亲属称谓+人数+在本县
当然,下面这支师佐籍简性质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鑢师□师□师锦师母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 见 (5948)
这支简涉及了四种“师”,未涉及佐。竹简中“师”的种类远超过四种,当然,这可以解释为此县的“师”只有四种。但一个县没有“佐”却很难说得过去。不过,从形式上看,这似乎是一县师佐籍的第一支简,真实情况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有鉴于此,我们只能说,上述两部分简组合在一起,构成一县师佐籍的基本框架,但很难说完整无缺。
二、师佐考
绡白:《说文·纟部》:“绡,生丝也。”《广韵》卷2:“绡,生丝缯也”。清任大椿《释缯》:“缯,帛也,熟帛曰练,生帛曰缟,曰素,曰绡,曰缣,曰绢。”据此,绡与缟、缣、绢、素等均为生丝,属同一种丝织品。缟、素二字在文献中常见,如缟衣、缟冠、缟带、缟裘、素衣、素服、素族、素食等,至于缟、素二字连用更为经常,汉高祖刘邦亲为项羽所害的义帝发丧,“诸侯皆缟素”的故事人所熟知。以后,“缟素”作为孝服的含义一直使用至今。《说文·纟部》释“素”曰:“白致缯。”“绡”与“素”既为同种丝织品,其与“白”连称自在情理之中,其含义与“缟素”亦复相同。“绡白师”、“绡白佐”就是生产生丝的手工业者。当然,“绡白”一词在文献中十分少见,吴简中的“绡”、“白”连用大概尚属首次。
锦:《急就篇》颜师古注:“锦,织彩为文也。”即以彩色的丝织出花纹的丝织物。锦又称为“织成”,如《续汉书·舆服志》:“公侯九卿以下皆织成,陈留襄邑献之。”任大椿《释缯》:“古文锦必有地,于素地织采则为‘素锦’,于朱地织采则为‘朱锦’,若‘织成’则全以采丝织为文章。”因此,锦有素锦、彩锦之分。《释名》卷4:“锦,金也。作之用功,重于其价如金,故其制字帛与金也。”可见,锦是比较贵重的丝织品。特别是彩锦,“事先用染好的彩色丝缕制织,代表汉代织物的最高水平”[2]。
鎗:有多种含义。一指金、钟之声。作为象声词,经常与“铿”连用,即现代意义上的“铿锵”。此种用法在《史记·乐书》、《汉书·礼乐志》中常见。《史记》卷24《乐书》集解引郑玄曰:“铿鎗之类皆为音,应律乃为乐。”吴简中的“鎗”自然不可能有此意,否则,“鎗师”就成为“乐师”了。二指鼎类,即现代意义上的锅。《广韵·庚韵》:“鎗,鼎类。”《南史·孝义上·陈遗》:“初吴郡人陈遗,少为郡吏,母好食鎗底饭。遗在役,恒带一囊,每煮食辄录其焦以贻母。”三指酒器。宋宝苹《酒谱·饮器》:“自晋以来,酒器又多云鎗,故《南史》有‘饮酒鎗’。……鎗者,本温酒器也。”四指兵器,诸葛亮《将苑·地势》:“芦苇相参,竹树交映,此鎗矛之地也。”这里的“鎗”实际就是“枪”。以“枪”为意,唐代以后十分普遍,例子不胜枚举。无论是鼎、酒器,还是枪,均属常见,制造这些工具,似乎不需要具有专门技艺的工匠,任何一个从事冶铁业的手工业者都可以胜任,似无必要专门为此设“鎗师”和“鎗佐”。简中的“鎗”应是指一种特殊的工艺。明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十记载了嘉兴髹工“鎗金”、“鎗银”的工艺。方法是,在朱色或黑色漆地上用针尖或刀锋镂刻出纤细花纹,花纹内填漆,然后将金箔或银箔粘上,成为金色或银色的花纹。虽然陶宗仪所说的“鎗金”、“鎗银”工艺是明代的事情,但据学者研究,此工艺早在汉代即已出现。湖北光化县3号、6号汉墓出土的两件漆卮,均在黑漆地上刻出了怪人和虎、马、兔等纹饰,其间刻有流云纹,全部刻纹内填入金彩,产生了类似铜器上金银错的花纹的效果,年代约当汉武帝时期[3]。不过,无论是有关汉代的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物,似乎对从事此种工艺的工匠尚无专门的称呼,吴简中出现“鎗师”、“鎗佐”这样的称呼尚属首次,这是否意味着三国时期中国的髹漆工艺有了较大的发展了呢?
镰:《广韵》卷2曰:“镰,刀镰也。《释名》曰,镰,廉也,薄其所刈,似廉也。”意指镰刀。《论衡》卷12《量知篇》:“山野草茂,钩镰斩刈,乃成道路也。”即用镰刀斩割山中茂草,辟成道路。后世释“镰”多取此意,如元王桢《农书》卷14:“镰,刈禾曲刀也。”并引《风俗通》:“然镰之制不一,有佩镰,有两刃镰,有袴镰,有钩镰,有镰祠之镰,皆古今通用芟器也。”但和鼎、酒器、枪一样,镰刀是一种十分普通的农业用具,铸造镰刀不需要高深的技艺,一般冶铁工匠皆可,不会因此特设“镰师”或“镰佐”。《方言》卷九在另一种意义上提到“镰”:“凡箭镞胡合嬴者,四镰或曰拘肠;三镰者谓之羊头。其广长而薄镰谓之錍,或谓之钯。”郭璞注:“镰,棱也。”《广雅·释器》释“镞”为“镝”,即箭头。据此,三镰、四镰指三棱箭头、四棱箭头。大概镰数不同功用亦有异,因此有“拘肠”、“羊头”之类的不同称呼。多镰箭头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兵器,需要特殊的工匠才能生产制造出来。而且三国鼎立时期战争比较频繁,一些特殊兵器需要量增大,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促成了“镰师”、“镰佐”这种专门工匠的出现。
鎌:《方言》卷5:“刈钩,自关而西,或谓之钩,或谓之鎌,或谓之锲。”《齐民要术·水稻》:“稻苗长七八寸,陈草复起,以鎌侵水芟之,草悉脓死。”据此,“鎌”即镰刀。《玉篇》卷18与《广韵》卷2均释“鎌”同“镰”。既然吴简中的“镰”指多棱箭头,意义与“镰”完全相同的“鎌”也可能主要在此意义上使用,指镰刀的可能性不大。“鎌”、“镰”字形、读音均十分相似,而意义又复相同,所以,在记录“镰师”、“镰佐”时,将其写成“鎌师”、“鎌佐”是十分可能的。
鑢:《说文·金部》释鑢字云:“鑢,错铜钱也。” 《广雅·释诂三》:“鑢,磨也。”文献中见到的“鑢”字,亦为“磨磋”之意。《三国志·魏书·董卓传》提到董卓所造小钱云:“大五分,无文章,肉好无轮郭,不磨鑢,于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数十万,自是后钱货不行。”“不磨鑢”,即不加打磨,用以形容董卓所铸小钱质量十分低劣,最终导致小钱难行。这是较孙吴稍前的事情。《刘书》卷75《颜竣传》记载,刘宋时期,前废帝铸二铢钱,民间仿铸,大小厚薄,皆不及官铸之钱,“无轮郭,不磨鑢,如今之剪凿者,谓之耒子”。仿铸之钱是为了获取暴利,在用工上自然不如官钱讲究,甚至不加刮磨,所以看起来十分粗糙。吴简中的“鑢师”或“鑢佐”可能就是以刮磨铜钱为业的手工业者。类似的匠人在西汉末年既已出现,贵州省清镇出土的平帝元始三年(3年)漆杯,上刻有生产漆杯的所有匠人的名字,其中提到“★工”,据学者推测,可能就是雕工,其职责是对漆器精心刮磨,使其产生光泽[4]。当然,漆器不同于钱币,但二者均需打磨,以显精致。因此,“鑢师”、“鑢佐”可能就是西汉的雕工。
贯连:唐陆羽《茶经·二之具》:“贯,削竹为之,长二尺五寸,以贯茶焙之。” 据此,“贯”指焙茶用具。但作为此意,“贯”无法与“连”组成一词,因此,吴简中的“贯连”不应与“焙茶”有关。《说文·毌部》:“贯,钱贝之贯,从毌、贝。”段玉裁注:“钱贝之毌,故其字从毌、贝,会意也。”按此解释,“贯”即古时穿钱用的绳索,即钱串。《史记·平准书》:“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以此为基础,“贯”引伸为动词“穿过”之意,并与“连”连用。“贯连师”、“贯连佐”或即以制造钱串为业的手工业者。至于“贯田”,可能是“贯连”的误写,因为在所有师佐简中,“贯田师”只出现过一次。
钱:“钱师”和“钱佐”性质比较清楚,他们是从事货币铸造的手工业者。吴简中还有另一种与货币铸造有关的手工业者“模师”。汉代铸钱,要使用陶范或铜范,范分为母范和钱范两种,母范即称为模,用以翻刻钱范,钱范用来制造货币[5]。特别是铜铸母范所印成的子范,大多是迭片铸钱,其数量可多可少(4至58枚),十分方便,而且经久耐用。因此,以铜铸母范铸钱的方法一直沿用至六朝。西汉还有砖制母范,使用起来虽然也比较方便,但由于不如铜制母范经久耐用,到新莽天凤元年(14年)便销声匿迹了[6]。因此,“模师”大概是铸造铜模的手工业者。
刚:“刚师”、“刚佐”之“刚”即“钢”。汉晋时期,“钢”多写作“刚”。《文选》卷25载晋刘琨重赠卢谌诗:“何意百炼刚(钢),化为绕指揉。”《太平御览》卷665引陶弘景说:“作刚(朴)是上虞谢平,凿镂装治是石(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