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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大型“清史”体裁、体例问题之研究
作者:杜家骥 责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30  点击量: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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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静之湖会议,笔者曾就新修清史之体裁体例问题表达了一些简单的看法,会后,对这一问题又作了深一步的思考,对比各种体裁史书之优缺点,就新清史应采取何种体裁及体例各部件的类目作了一些设想,未作具体说明。此次主要在这一基础上,先略述体裁问题,然后着重对体例及其下各具体类目的设置及其设置理由、意义作展开说明,以“志”的部分为主,并增加某些新的想法,均为粗浅鄙陋之见,未必恰当,仅提供参考而已。

关于体裁之思考

中国古代形成后人不断为灭亡之王朝纂修史书的传统,所修史书主要指的是纪传体“正史”。清朝灭亡后,民国清史馆本已为清朝纂修了《清史稿》,但因这部“史稿”面世后,学人史家对其颇多微词,因而才有今人重修“清史”之议,补修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清史”,以使中国王朝之“正史”成其完璧。如果从这一需要出发,这部新修“清史”的体裁应与传统“正史”起码在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否则就没有接续纪传体《明史》而新修这部“清史”的必要了。

如果这一前提确定,那么接下来讨论的,就是如何利用纪传体的优点、克服其缺点,从体例上补充、完善、发展这一体裁,以新式纪传体为新修“清史”服务的问题。基本原则上采用纪传体,并不是削足适履,而是基于这一体裁对这部新修“清史”的适合性。为此,首先需要对主要体裁的史书从“载史”、“识史”这两大功能方面评其优劣。

编年体。这种体裁的最大优点是所记史事的时间顺序性。它把史事按发生时间的先后编写,使读者便于认识、识别史事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史事之间的因、果,往往取决于其发生之先、后。另外,它可把同时同年、同月或同日发生之史事无限量地记录于同一时间段内,甚至一日之中可记三件四件乃至更多,且不必考虑这些史事内容是否同类,这一优点不仅是容载量问题,而且便于读者分析同时发生的各种史事之间的关系。以上两点对于研史者尤其有特殊价值。缺点是一事被分割数月甚至数载,不易集中见其始末、发展、沿革。另外,无确切时间的、或相对静态的重要历史现象,则不便编入其中而记入哪一时间段之内。

纪事本末体。其最大优点,是集中记述各个事件,叙其沿革始末,使读者直接地完整了解这些事件。缺点是只能记些有完整性的大事件,大量散见的异彩纷呈的社会现象、相对较小的事件,则不能编写。传统史家所编写的纪事本末体史书,也很少国家财政、社会经济、典制、文化等等方面的内容。今人研史所引用的三大体裁的史料中,纪事本末体最少,也说明了这一体裁载史量小这一缺陷。

纪传体。这种体裁的最大优点是载史量的宏富性,事无巨细,均可容纳。再有,是其体例上的包容性和可塑性。纪传体以人物传记为主要部分,所记人物可多可少,多可以记载各种身份地位、各种职业、不同民族、性别之人,甚至可记外国人在中国有重要事迹的。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的历史,能够为各种人物作传,记载其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全方位地展现纷繁复杂、丰富多彩的历史,是纪传体之“传”最具优长的载史功能,为前述二体所无。其“志”,以典制为主,而又不局限于此,如艺文志之记文化成就,灾异志之记灾荒及其社会影响;天文志之记天象等等。这种包容性可为各种专门史提供载史空间。而典制部分,又不专记相对固定的规章,而且叙制度之始末沿革,实际已类似于纪事本末体。而其“纪”或称“本纪”则是编年体,同时也吸纳了编年体史书的优长,这部分实际也可作一部断代编年体史书。因此,称纪传体兼有编年、纪事本末二体之体裁也未尝不可,只是旧正史的体例中对纪事本末体的吸纳并不明显,我们可以利用纪传体在体例上的包容性、可塑性,予以补充、完善。历来纪传体正史,只有纪、传而无志或表以及志、表全无者,也称纪传体,增加志、表而四部分全备者仍称纪传体,如果我们再增加一些体例详见下述,也未尝不可以称之为纪传体,而与二十四史或二十五史中的诸史书比肩、匹配。因为纪传体可以增加某些并列的体例使其完善,具有增加体例部件的包容性。纪传体还有载史方式上的优长,是其内容上的联系性,它以本纪为纲、为经,以其他部分为纬、为补充,以其包罗宏富的内容,形成有骨架,有血肉,较完整、丰满的立体之史。

纪传体的缺点是少完整事件之叙述,某些内容重复。此外,旧的纪传体正史也未能写出该段历史的特征,从总体上明确地揭示历史的发展变化状况,这既是其体例上的不完善,也是旧史家“史识”上的局限所致。纪传及编年、纪事末末三体虽都有作者“××曰”之类的评论,但分散且不系统,更无总体评述。因而,这些旧体之史在帮助读者“识史”的功能上存在缺陷,而章节体则有这方面的优长。

章节体。自从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史家引进西方进化史观及章节体的编史体裁,为史书的“识史”功能开辟了途径,并为今人所沿用。但章节体在“载史”功能上又有很大缺陷,很多史事不能编入其中,编入书中的史事又有相当一部分是为说明观点而择取的。因而它不适用于现在要修的以“载史”为主要功能的“清史”。我们可以纪体体体例上的包容性,增加这一新体例,利用章节体表达今人史观,以补充纪传体的“识史”功能见后述。

总之,纪传体是可以兼具编年、纪事本末二体之优长,在体例上具有包容性、可塑性,可增加新体例及其内容、补充“识史”功能,包罗内容宏富且具有内部联系性的体裁,对其进行改造、补充、完善,适用于今修“清史”。

下面结合以上认识,就今修“清史”的体例与内容略谈浅见。

关于体例之粗略构想

如果为这部新修“清史”定位,它似应是以“载史”功能为主、兼具帮助读者“识史”、资鉴的史书。所载史事尽可能完备、准确,所述文字最大限度保持所据可信资料之本义,成一部具有永久性价值之资料性史籍。

另外,它不能局限于为旧王朝而修的王朝“正史”,主要反映帝王将相活动、王朝典制、伦理、成就及其相关内容,而是反映时代性的多层面历史,尤其是大量的基层社会人物、现象的史事,并反映时代之变迁,而不单纯是王朝之盛衰兴亡,进言之,这部“清史”不同于《清史稿》的“清朝史”即政权概念上的“清王朝”,而是“清代史”。所表达的供识史、资鉴之“史识”,尽可能简要、平实。

基于以上认识,这部“清史”在体例与内容上是否可作如下设计。

一、大事编年

这部分以今人对清史的认识与评价,按时序编写重要事件,以有别于旧体以皇帝、朝政为中心的“本纪”。需要增编民间发生的大事件,还应增写同时段内对中国有影响的、或可以与中国作对比的外国事件与动态,如清前期沙俄在中国边疆地区的活动,签订《尼布楚条约》时,清朝让步的背景。清朝禁止西洋教士传教后仍允许沙俄定期派教士团来京的背景;乾隆盛世时期英国工业革命产生发展的进程;鸦片战争前后西方国家的扩张状况;近代的清王朝时期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中国洋务运动时期日本的明治维新。编入这些世界范围内的大事件,既是写“清代”史以突出时代特点的需要,也可供后人把同一时段中、外大事件进行联系或对比,得出某些有意义的认识。总之,这部分类似于旧体“本纪”的“大事编年”,应充分发挥编年体在史料价值上的两点容纳优长。另外,文字应简明扼要,以把握清史发展之大势为主,且减少与其他部分之重复。笔者原来设想可否在这部分尽可能反映大事件之本末,现在考虑这点不大容易做到,而且编者按此想法记入有联系之史事,读者也不便前后联系阅读。欲反映大事件之原委,并便于读者了解,似应增设“要事本末”这一大部件。

二、传记

是否可作以下改进和扩充。

1.皇帝、摄政王、垂帘之太后是否可作为一组列传,按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某阶段其他人物传之首。以体现王朝时代皇权专制、皇帝之主导地位及皇家家天下特征的客观实际。

2.增加少数民族重要人物的传记。如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章嘉四大活佛。蒙古王公中,《清史稿》仅有策凌、僧格林沁,还应增科左中旗的满珠习礼、色布腾巴勒珠尔。科右中旗的奥巴、沙津。科左后旗的伯彦纳谟祜、阿穆尔灵圭,二人均为驻京皇家额驸,在中央任多种职务,伯彦纳谟祜有权势,形成关系网,有“伯半朝”之称。喀喇沁右旗的贡桑诺尔布,清末期的风云人物。喀喇沁左旗之丹巴多尔济,驻京额驸,在中央任十几种职务。漠北蒙古之桑斋多尔济、蕴端多尔济掌库伦大臣职44年、德勒克多尔济、那彦图。以及额鲁特四部首领人物。这些人均有重要事迹。西藏及维吾尔族中的重要人物也应立传。

3.增加反映基层社会重要活动之人物的传记,这是体现“清代史”的重要内容方面。撰写时,最好于每类人物传之前加小序,说明立此类人物传的原因。

《史记》“列传”中曾为不少这方面人物立传,如工商人物(货殖列传中)、刺客、游侠、占卜者、滑稽列传等。可惜后来之纪传体的列传多不立,以符王朝“正史”。今修“清史”应增列:

1著名工商人物,如晋商、徽商、盐商、行商、皇商中的典型代表,以及药业的胡雪岩、与票号兴起有关的雷履泰、著名工匠样式雷、园林建筑师、名瓷艺人包括管理者年希尧、唐英等人等等。

2文化艺术方面,具有清代特色成就的代表人物,尤其是身份低影响大的小说家如曹雪芹、李汝珍等、戏剧尤其是京剧曲艺名人名伶、书画特别是写意画、年画、指画篆刻徽派、浙派代表人物大家。

3科技名人。增《清史稿》中所无者。

4有重要活动或沟通中外文化交流、传播西方文化的耶稣会士、钦天监监正、近代传教士。

5清初东北流人中的某些人物,如函可、吴兆骞、陈梦雷等。

6著名幕宾,如陈潢、汪辉祖以及某些“劣幕”,以他们的活动反映清代这一重要现象。有作幕经历的重要官员如方观承、左宗棠等也应在其传记中增加这部分内容。

7侨居海外人物。如朱舜水、隐元、逸然等等。

8某些书吏。

9僧、道、居士名人。

10武术界、镖行著名人物。如甘凤池、董海川、王五等。从镖行及代表人物之活动也可反映当时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些现象。

11秘密宗教组织、会党、起义军代表人物。

12有影响的太监如李莲英、张兰德。

13妇女传。妇女占全社会人口之一半,她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家庭、社会地位,各种活动、精神风貌,应是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方面。缺或少,都是新时代修史内容的一大缺陷。过去“正史”仅从表彰封建伦理纲常道德的角度,为恪守贞节者立传,观点陈旧落后,也影响史事的选择。今修清史,不仅要摒弃这一立传原则,而且应扩大女性入传范围,以较全面地反映这一社会重要成员的状况。考虑到记载她们尤其是个人的资料较少,不完整,是否可进行分类,分两种情况;

甲、其个人资料相对较多而又有某一方面突出事迹者,以个人立传,且集中归入某方面事迹之类传,如名妓董小宛、柳如是、陈圆圆、赛金花;反抗王朝统治的代表人物如王聪儿、王囊仙、秋瑾、红灯照组织者,秘密宗教组织及太平天国政权中的有影响的人物;才女类人物,如诗词人顾太清、袁机等,有科技成就的王贞仪,这类人物是否也可分别列入文苑、艺术、科技传,与男子并列。预政类人物,孝庄太后,垂帘之慈禧等,与皇帝、摄政王归入一类。

乙、具有某种性质事类的人物,个人资料少,集在一起归为类传,集中反映当时的某种社会现象。

a.嫡庶身份类。一夫多妻妾,是古代贵族、官宦等家庭中的普遍现象,诸妻妾分为嫡庶、大小、偏房侧室等等名目的等级身份,并因此影响或决定所生子女的身份。这种现象是古代妇女等级性身份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至近现代始消失,清代的这种现象应予反映。皇帝后宫诸人有比较集中、鲜明的记载,王公宗谱也有这方面记录。

b.主持家务类。主持家务,是一般平民家庭主妇的基本活动,在基层社会中带有普遍性,社会崇尚勤俭持家、相夫教子、关系和睦、贤妻良母式的妇女,它反映这种崇尚所规范陶塑下中国妇女的行为、精神风貌特点,以及妇女对家庭,社会的主要贡献,也反映古代的清时期一般家庭的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婆权和妇女的家庭地位,以及对子女管教等等方面的内容与特征。家谱及文集中的《传》、《墓志铭》、《墓表》,纪念性的女性《事略》等资料对这方面的典型人物有零散反映。这类女性人物之立传是否必要、可行?值得考虑。

c.恪守贞节类。为这些人作传,从角度上根本区别于旧史之表彰性质,而是客观地反映当时妇女的人生价值观、妇女乃至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这方面的个人资料较多,在如实记述她们的事迹后,可在此类之前或最后表达修史者的看法,即今人对古代这种现象的总体性评论。

三、志

新史之志,有以下两部分。

一《清史稿》及其他“正史”的传统之“志”,应沿用及调整、改进、增补内容者。

天文志、时宪志。纯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当时落后的天文历算法则,在旧天文志中占很大篇幅,且夹杂着某些非科学性的东西。那些具体性的运算法则、数据,今天似无全部记述的必要,是否可用总结性语言进行概括,说明当时所用的概念、运算法则及其水平,包括旧的基础水平状况及吸收西洋天文历算法以后进步的情况,只要反映出当时的这种客观实际即可。旧“正史”作天文志,主要是以天联系人间朝政、人事,今修清史应揭示这种历史现象,没有必要沿着古人的旧路子再套用一遍。应着重论述当时所谓天人感应的具体史事,以反映当时人的天道观、天象对社会人事之影响的认识。古代具体的天文历算法则,从自然科学史研究的需要考虑,有保留价值。“清史”属人文范畴,没有必要占用很大篇幅去保留它。若单纯从保留的角度考虑,是否以副产品的形式刊印,包括乾隆以后的部分。新修清史,是否可把旧的天文、时宪二志合为天文历法志。

灾害志。灾害性的自然现象,如旱、涝、巨风、雷、雪、霜、冻、地震、虫灾及天花、瘟疫之流行等,既有自然科学史方面的保留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些灾害影响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某些社会问题,应作专志记载。旧志所记述的荒诞不经的怪异内容,经科学鉴别后摒弃。所以新志也不宜再名“灾异志”

地理志。《清史稿》此志记地理区划沿革,事关行政,论述也较细致,具体到县。其中关于厅、州、县的建置变化、相关的改土归流,以及蒙、藏、回部等地的特殊建置区划,及其部分地区向内地州县式政区制度的演变,等等,是清代地方行政的重要内容,也体现清代地方治理的特点,《清史稿》此志对这方面有较多反映,有较高价值,似应袭用,再以今人研究成果进一步订正之。若以档案或故宫文物中的舆图、或谭其骧之历史地图配附,将更形象明了。地图是否不必具体到县级的单幅图,至行省即可,各省、边区图内都有以下各级行政设置状况。新志是否应增边境、国界方面内容。

礼志、乐志、舆服志。此三志反映清朝礼制、礼俗状况及其特点,如吉礼祭祀中的多神崇拜包括满族的堂子、萨满祭祀,与外国使节的相见礼仪等等。相当多的内容又是反映当时的等级制度,似应沿袭设置。

选举志。《清史稿》此类分两大部分,一为“学校”,一为“选举”。

旧志“学校”主要记官学,如地方的府、州、县学,北京的国子监,旗人的各种学校,以及洋务运动以后新办的各种学馆、学堂,清末新政废科举实行近代教育而改设大中小学堂,学制、教育内容之改革等等。官学方面的内容比较全面,唯官派留学方面过简,应增加内容。另外,若从“教育”这一大方面而言,则缺民间教育,应增设,而单立专志(见后述)。

《清史稿》旧志之“选举”,以科举为主,旁及荐举、荫子、封赠、官学生(贡监生、八旗官学生)考职、吏员考职,以及铨选中的各种规则、旗人选授的特殊处、清末新政时的新选举法等。其“选举七”又单设“捐纳”一目,以重点突出这方面内容,可取,唯“常行捐例”尚显缺略。另外,其官员定期考核的京察、大计,也列入“选举志”中为“选举六考绩”,名实不副,因其另有一套复杂制度内容,是否可独立出来列“考核制度”。再有,其任官制度内容丰富,且重要,是否专立“任官志”。

任官志。清代官员任用,较历代复杂、细致,且有特色,以官缺制最为典型,诸如按不同民族成员、身份所定之官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宗室缺、汉缺,及体现权力分配的满汉复职制之编制额缺,还有八旗内之旗缺、翼缺之分,按官职重要程度以决定因才选任、升用之缺,如地方府州县的冲、繁、疲、难四字所定简缺、中缺、要缺、最要缺,以因缺用人。再有,按选任方式、确定选任权来划分的官缺,如文职四品以上,及某些特殊、重要官职,为开列请旨缺,皇帝有较大选任权。其余中下级职官的任用,部院堂官、地方督抚有一定权力,而附以验看、引见皇帝之制,这些中下级职官又分别定以留授缺、拣授缺、考授缺、调授缺、题授缺、选授缺(月选)等铨用缺名,以实行不同选用方式。此外,还有任用上的正途、异途之分,及回避制度等。制度内容如此丰富系统,且事涉吏、兵二部及军机处等多机构,是否应从旧“选举志”中分出,独立成目?选举志只记选拔人才、确定任官资格之各种途径和方式。

职官志。《清史稿》此志,中央、地方各机构及清末新官制分别立目,各述其设官编制、职掌,所设细目比较系统,唯某些重要职掌似简或缺,如内阁处理题本之程序及御门听政,缺“奏折制度”及“议政王大臣会议”等。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中期以前体现满族主体统治的重要内容方面。考虑还有不少重要制度,是否另立“政制志”以括之,包括御门听政、奏折制等。职官志只记衙署、编制设官及职掌。政制志记重要行政制度,见后述。

河渠志。《清史稿》此志,列黄、淮、永定、运河、海塘,主要是从治水灾、海潮及漕运角度考虑,其“直省水利”一目,关乎百姓农田水利,均为重要内容。新志应保留。所缺长江、珠江、黑龙江等等,可酌情视重要程度增补。水文情况、水利设施,均关乎生态环境,为现代所重视之大问题,清代这种方面的状况及其变迁,是研究现代问题必需追溯之内容,有其重要价值,新志应予记载。

兵志。《清史稿》此志于新旧兵种分目较详,旁及海防、边防、武器制造、马政,均为不可或缺之目。唯缺少数民族兵制,如蒙古兵之抽选、征调,内外札萨克之兵的不同统领制。藏地的藏兵及驻藏兵制。新疆的锡伯营、察哈尔兵,以及东北边区索伦兵之选调出征等制。

刑法志。必不可少。新修此志应体现清代刑法及判案之特点及新内容,如以“例”判案、一般死刑之慎决,满汉判刑之不同,以及少数民族律例、涉外法律、近代新律法之纂修等。

邦交志。与各国之关系,宜分列各国,不宜合而为一。因俄、英、法、日、葡均与中国有单独重要事件。

此外,《清史稿》将清朝之藩属国朝鲜、越南、琉球、暹罗泰国、缅甸、南掌老挝、苏禄等等皆以“列传”的形式作“属国列传”,是否作“属国志”,列“邦交志”之前。国子监之“琉球官学”入此志“琉球”之内。

交通志。《清史稿》此志分“铁路”、“轮船”、“电报”、“邮政”4个类目,对清朝来说均为新生事物,反映了清后期洋务运动后的某些进步性,再立此志很有必要。但是否分为两类,以铁路、轮船作“运输志”,并与新增之“工业志”后述相区别,而以电报、邮政作“通讯志”。

艺文志。现增补书目已达数万,势难全部罗列。有学者提出摘要收录,其余录入光碟作附件,是否可考虑。建议此志以目的形式列入新设之“图书志”(后述)中。

食货志。旧史此志着眼于国家财政,尤其是税收。《清史稿》此志之户口、田制、赋役、仓库、漕运、监法、钱法、茶法、矿政、征榷关税征收、会计财政支出,均为要目。除个别类目名不副实外,均可沿袭。是否可作以下修改、调整或增补。

户口。此目应取消,史稿此目内容与财政无关,有以下内容:(1)从社会秩序、治安管理角度叙户籍编、管制度。(2)外国侨民入籍章程。(3)列贱民之户籍及开豁为良事。(4)八旗旗人户籍及其编审。(5)各朝重点年代丁口或人口数。是否可将(1)之内容归入新设之保甲志,(2)之内容归入邦交志,(3)之内容归入新设之等级志,(4)之内容归入新设之八旗制,(5)之内容归入新设之人口志。其“赋役”一目已有丁役银及摊丁入亩事,归属恰当,无再立户口一目之必要。

茶法。茶法在清代有重大改变,往代官方垄断、严格管理的茶马贸易在清代雍正以后不复存在,茶主要以商茶形式贸易,大量销往边区民族及外国,也促进种茶业的大发展,此乃中国茶业发展史上的时代性事件,应增加这方面内容并明确这一重大变化。

矿政。学者们揭示,传统的禁矿政策在清代乾隆以后发生变化,此目应重点叙述这一变化内容。洋务运动后之矿政及清末开矿诸事件、与外国之矛盾等,应放入此目中一并记载。此目主要记政策,与“工业志”见后述之生产分开。

征榷。《清史稿》此目列常关,洋关、厘金以分叙之,形式可取。唯最后一项为“洋药”即鸦片,仅从进口征税角度论述,似不全面。还应单立类目,或放入“要事本末”部分的“第一次鸦片战争”这一专题中叙述,以突出围绕鸦片问题的政策变化及重大事件与影响。

钱法。《清史稿》的此目主要记官方铸钱币之规定,禁私铸、私毁及维护银钱比价等,兼及洋银元之流入使用,内容有不少与例不合之处,且错误较多。

清代银、钱并行,商品经济发展,白银大量流通,且出新的金融机构,除钱法外,应增设下列类目:

银法。记官方对银两使用之规定,银炉之设置,造假之惩治,库平、漕平、关平等等平砝之使用状况。火耗与勒折问题。银之种类,称量制之实行,公估局之职能。外国银元之流入及银两外流,银元之铸造,等等。

钱庄、银号。记其职能及南北方的不同设置情况,发展状况。

票号。记其起源,产生原因,经营业务及发展状况。

外国银行、清官方银行。记这两种银行之兴起,设置状况,业务职能。

会计。《清史稿》此志记财政收支。“永不加赋”政策、蠲免、奏销制、地方存留与协济及俸禄等等重要制度应于此目记述。此目之下,还应增设“陋规”一目。

陋规。陋规是清代吏治腐败的主要体现,除古代社会性质及体制的根本因素外,其直接起因,是清中央对地方存留经费之严重削减及低薪制,继而默认地方官之少量加征以补不足,成为官吏多征私肥的主要形式,进而扩大到经征官与非经征官、上下级、各有关系之部门及官员之间、官员与商绅之间的规礼收受,名目繁多,不断发展,积重难返,中经耗羡归公行养廉银制,严禁浮收勒折等等改革,仅收一时之效,几次议革,也未能从根本上触动,陋规问题遂伴随清王朝直至灭亡。极应立此专目。

二新增“志”。凡新增之志及其下类目,最好加小序,说明增设原因、该内容在清代之重要性。

经济方面。旧的“食货志”主要是国家财政,应增以下“社会经济”方面内容。设以下三个志。或可将这三部分并入“食货志”之下。

农业志。设以下几目。

农垦。记述内容:清初之奖励垦荒制度、措施。清中期以后人口增多,民众之内地垦田、沿海地区垦田、西南及三省山区垦田、流民入东北之垦田,西北甘肃新疆等地的垦田、商屯、军屯。

种植。记江南之集约化种植。经济作物种植之扩大。甘薯、玉米种植之发展。

租佃制。记租佃制度发展到清代之状况、特点,如货币地租之发展,押租制,一田二主,增租夺佃现象,资本主义萌芽体现。

2.工业志。记手工业生产,行会制度。近代各种工厂制造业,官方、私人资本企业不同状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演变发展情况。

3.商业志。记市镇之大量增多。农村集市繁盛。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商人会馆大量增多。均为清代商业发展值得重视的现象。对外贸易。

基层社会方面,设以下诸志。

1.基层制度志。清代设官,至县级而止,基层百姓如何控制,社会秩序、治安如何维持,百姓如何自己管理,以此志反映。设以下三目。

保甲制。清代是中国古代保甲制长时期、普及性实行的朝代,从入关初即发布命令,以后又多次推行,推广至全国城乡及各种居民区,有必要立专目。

宣讲制。官方安排组织定期宣讲《上谕十六条》及据此阐发的《圣谕广训》,实行教化,是清代思想统治深入民间的重要体现,为历代所无明代曾间或实行,且未正规化,反映

了清朝统治深入基层的时代特征。

宗族制。很多宗族立有宗规、家训,设宗族管理组织,定期活动,管理族人。官方也有关于宗族制的政策,包括对宗族制尤其是族长、族正之权力既利用又限制的内容。

2.等级志。记清代全社会成员等级状况及特点。包括世袭性贵族、官僚、绅衿、平人阶层一般旗人、地主、自耕农、佃农及各种职业平民、雇工人、贱民。反映清代特点的内容:1.汉族地区低等级成员范围之缩小,如雇工人问题、贱民之开豁为良。2.等级差距的某些缩小,如官僚、绅衿某些特权的取消、佃农地位的某种提高,摊丁入亩、匠籍之废除后,平民对国家依附性身份的取消。3.蒙古部旗内领主王公与属众,八旗之内王公与旗分佐领下人、包衣佐领管领下人,正身旗人与旗下家奴等等落后的等级身份关系。此志是否也可移入典章制度部分。

3.人口与流民志,或名人口志。记清代人口之大发展,对社会之影响,流民状况,官方政策等等。

4.救恤志。附灾害志之下。设以下类目。

赈济。记官方临时性救灾、常平仓之设置、管理及平粜。民办社仓、义仓及其功能。民间之捐赈救灾。

慈善机构。记栖流所、普济堂或养济院、恤嫠堂、育婴堂、义葬局等等救恤孤贫、婴幼、孤老鳏寡之机构设置及功能,清末牛痘局之设立与施种。清代这类慈善组织由民间倡办者大发展,值得重视,应突出这一现象特点。

5.社会习俗志。记婚丧嫁娶之新旧礼俗、交往礼俗、节令。而清初之剃发易衣冠,太平天国发式服式,清末之剪辫,以及经济发展对等级性享用礼制的冲击、逾制现象的大量出现,晚清之时外来礼俗对旧礼俗的影响,近代的反缠足,等等,则反映时代特征,也应重点记述。

6.民间教育志。下设义学、书院、私学几目。

清代义学之设相当普遍,应以专目记述。

书院在清代是大发展时期,又带有官方化倾向,由于官方府州县学教育衰颓,相当多生员是入书院受教育,书院因而又有为科举服务之功能。官方在经费,管理上也涉入,这种变化应揭示,但考虑到书院主要还是民间或个人创办,放于民间教育志为宜。

私学又分两种:1.教书先生自己开办的私塾。2.某家、某家族、某村请先生办的家塾、族学、村塾。

以上民间教育,尤其是私学、义学,带有某种普及性、基础教育性及教化性,对传统儒家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在基层百姓中的传承有很大影响。

近代教会学校甚多,据专家统计达2000所,是否也列入民间教育中。

私人海外留学是否也入此志。

此致能否与前“选举志”中的“学校”即官学教育合为“教育志”?也可考虑。

7.宗教信仰志。包括以下类目。

内地佛教。记教派、寺庙状况。官方政策及管理制度。清代佛教信仰之变化,居士问题等。

道教。清代道教之信仰状况,清廷政策,著名道长与清廷之关系。

基督教。清前期及鸦片战争后的不同传布状况。官方态度。相关事件。

民间信仰。此目为无教徒身份、无宗教组织的一般大众之信仰,反映华夏民族的多神崇拜特点,重点记述关羽、妈祖信仰在海内外之兴盛发展及原因。

秘密宗教。清代秘密宗教名目繁多,多次发动起义,官方对此也甚为重视,应作专目。此类信仰有组织有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众信仰。

8.社团志。记帮会组织,如天地会,哥老会。以及近代之强学会、保国会、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科学补学所、日知会、同盟会等。

文化科技方面。

1.官修典籍。内容为,官方修书制度及成就,以突出清代官方修书之盛,如:起居注、实录、圣训、朱批奏折、上谕(《上谕内阁》、《上谕八旗》、《上谕旗务议复》、《谕行旗务奏议》等)、《八旗通志》、《满文老档》、方略、政书五次会典、续三通及清三通等、志书赋役全书、漕运全书、盐法志、税关志、学政全书、大清通礼、八旗驻防志等、则例中央各机构、《明史》及本朝国史、各种人物传、大清一统志及地方志等等的编修。官修史书、史地图籍也可入“学术志”之“史学”。

2.学术志。主要反映清代重要学术成就。列以下诸目。

乾嘉考据。重要学派、成就及演变。

史学。分以下几方面。

边疆史地学。专设一项,以突出其兴起及成就。

外国史地学。《海国图志》编修以后反映外国情况的作品大量出现,以各国别史及出使游记、日记为多,为新兴史地学内容,宜专设一项。

史学理论成就。章学诚、梁启超等的史观、史学编纂理论及实践。

金石学、甲骨学。金石学创于宋,盛于清,甲骨学于清末出现。因属特殊学术,似应立专目。

3.文学艺术志。列以下诸目。

小说。清代小说的突出成就,是直接以社会现实生活为素材,针对现实,表达作者思想、见解,艺术手法也比以前提高。前期之《红楼梦》,是带有现实主义特征、鲜明思想性,并与高超的艺术手法相结合之代表作。《聊斋志异》、《儒林外史》也有这方面成就特征。晚清则是针砭时弊的谴责小说大量涌现。以上小说方面的重大成就与特征,是中国文学史发展上的重要阶段性表现,宜立专目。

诗词散文。记诗词家流派及成就。散文之桐城派。近代新诗词反映现实为内容、语言通俗化倾向。

戏曲。记清初之戏曲名作与戏曲理论;地方戏之繁盛与京剧之诞生,据专家统计,我国古代至清末以前形成之地方剧种为239种,清初以后形成者即占202种,这一现象值得注意并记述。京剧乃国粹,其在清代之形成过程、原因,诸如北京的社会环境、官廷及贵族之嗜尚等等,应揭示。另外还有鼓曲、相声等。

书画、篆刻。书法,清代“碑学”的兴起及成就、影响。画技。写意法之发展、扬州画派与成就,西洋画技之传入。地方版画之代表杨柳青年画、桃花坞年画。篆刻,在清代为鼎盛时期,出“徽派”、“浙派”,各有突出的特色成就。

4.报刊志。近代报刊在清代后期的大量刊刷与发行,是中国文化史、政治史上的重要事件,对晚清人们的思想变化及政治变革影响甚大,宜作专志。内容包括:外国人在华办报,中国人自办报刊及其发展,官方对策,近代官报。

5.图书志。列以下诸目。

编辑群籍。记官方主持编辑之工具书(《康熙字典》、《五体清文鉴》、学清文之字书等)、类书《渊鉴类函》、《佩文韵府》、《古今图书集成》等。丛书,如官方之《四库全书》,地方官署及私家丛书的大量编辑汇刻。及私家经世文编之不断续编等。

近代翻译。鸦片战争以后,翻译西方数学、天文、医学、宗教、政治、法律、历史、小说等书籍不断出现,数量可观,影响不小,人所熟知者如严复《天演论》。以上史事,宜专立一目。

6.思潮志。记清初进步思潮、嘉道时的经世致用思潮、近代新思潮。

7.科技志。列以下诸目。

数学。记清前期及近代西方数学之传入,以及中国人之成就。天文历法部分入天文历法志。

地理测绘。记西方地理测绘学之传入,中国人之掌握与成就,官方舆图之绘制。

医学。记药物学成就。温病学突破性理论的建立及温病诊治成就。天花防治,人痘之推广,牛痘之引进。西医学的传入。

建筑。清代建筑艺术,既有传统技艺之继承与发扬,又因新的历史、社会条件而融入新内容,有时代特色。如西洋技艺风格的传入,边疆民族风格建筑技艺传入内地,江南园林技艺的发展及向北方的移入。主要表现如“样式雷”家族与宫殿、坛庙、陵寝之建造,南方园林建造之发展,北方皇家园林圆明园、畅春园、长春园内有西洋楼、静宜园、静明园、清漪园颐和园、之兴建,及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等。

行政制度方面

政制志。叙重要或特殊的专门性制度。有以下诸目。

议政王大臣会议。实行于入关前至乾隆中期,以后名存实亡,乾隆五十六年取消。参加人员为八旗王公、大臣,以满洲旗人大员为主,有特殊议政内容,具有机要性。

君臣议政。如御门听政,为皇帝与众官员会议政务之形式,应叙各帝实行情况、仪制、合议内容;养心殿议政。为皇帝与少数重臣商议政务形式,自军机处设立后经常举行。

离宫行政。清帝之驻圆明园、避暑山庄、出巡,在康熙至嘉庆时期占不少时间,自有一套行政方式、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立一目?

建储制。清代汗位、皇位继承,前期经常引发政乱,其选立继承人历经曲折变化,终定秘密建储之制,乃中国古代王朝皇位继承制之一大改革,其间之变化及确立、实行,宜立专目。

木兰秋狝。此项活动及制度亦清朝特有,称秋狝大典,为康乾嘉几朝大事,意在训皇子、王公、旗人官兵之武事与习苦,定期接见少数民族首领,维持与密近关系。

奏折制度。为清代特殊公文制度,皇帝直接向官员了解政情、批示政务、指挥官员,体现清代皇帝集权专制之强化、控驭官僚之手段。宜立专目。

幕府制。官员自己出资私聘幕僚辅助其行政,至清代颇盛主要是地方各级长官,对行政影响很大。业幕者众,又出现专门之幕学。中央也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应立专目。

胥吏制。胥吏与幕僚均不属官,而是官的行政辅助人员,不在品官额缺之内,但所设胥吏数额几十倍、上百倍于官员,地方衙署更多,这些人专供一般的文员工作及杂役,没有这些人,整个国家机器便无法运转。清朝也制定一套选用、管理制度。胥吏蠹政,是清代吏治败坏的重要表现和原因,清末之官员曾评论:明朝是“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可见严重性。宜立专目。

驿递制。公文往来转递,为国家机器日常运转之大事;军情传送,为军机要务;官员往来于京城、地方及各地之间;战争之时某些项目之服务,以上皆关驿递。京城兵部有捷报处,各省派有驻京提塘官,由京至各地设有驿、站、塘、台、所、铺,形成网络,成独立系统,管理颇严。清后期电报、邮政业兴起,也用于行政信息传递,为一大变化。内容重要、较多,宜立专目。

八旗制度。为清代特有之重要制度,《清史稿》仅从军制角度以兵种、武官入“兵志”、“职官志”叙之,远远不够。其余诸重要内容,如八旗之起源、发展,分封与领属,旗主领旗变化,“八分”之制,固山、甲喇、佐领三级组织、设官,佐领之分类与特殊任官法,八旗内部区别如上三下五、满洲蒙古汉军之权益差别,旗分佐领、包衣佐领、管领之区分,旗籍、户籍管理,编审、选秀、族制、继嗣、承袭、教养、八旗生计、田制、抬旗、出旗,驻防旗人之居处、管理及其与京城旗组织之关系等等,内容较多,应以专目叙之。

内务制度。清代的皇室、宫廷等“内务”,自成系统,有庞大的包衣组织与职官机构,有不少特殊的管理制度,避免了外戚乱政、宦官之祸。其他如皇庄、采捕、畜牧、造办、织造、图书、皇子教育等制度,也较重要。宜立专目。

皇族管理。清代皇族不分封地方,聚居京师,皇族事务繁多,设宗人府专门管理。宗藩则与八旗紧密相关,宗室王公外领师干、内襄政本,而又对其管束颇严,也未出地方藩乱事件。宜立专目。

盛京制度。清以发祥地盛京为陪都,另设五部与盛京内务府,应立专目。

监察制度。监察为朝政重要方面,清代又有特殊之处,宜立专目,记台省合一、科道职能。

世爵世职制度。清朝满族带有贵族政治色彩,且武事较多,所封世爵、世职及形成的世家贵族也较多,影响任官及官僚素质。封授世爵世职之制也几经变化。此制还体现满汉之不平等。有必要立专目记述。

雨雪粮价奏报制。此为清朝特殊制度,事关政治、经济,又有自然科学史方面内容,是否可立专目。

清末新政。时间虽短,但为清代政治一大变革,制度范围颇广,由中央、地方乃至边疆民族,上关朝政,下及社会,影响及于民国,应立专目。

民族与边疆方面。

清代民族、边疆问题之重要性毋庸赘述,是否可分以下诸志分叙之。

1.蒙古志。分以下诸目。

盟旗制。内容为:札萨克旗之创设、分析、增设与推广,分布状况,内外札萨克之分,旗佐之分封,札萨克之任用与承袭,旗下组织与行政。盟之区划、组织,会盟制度与内容。总管旗与喇嘛旗。

联姻制。满蒙联姻,自入关前至清亡长达300年民国后仍延续,不计,结姻达590多次,影响大,也是民族史上罕见之事,应立专目。所记内容:以指婚为特征的长期、固定性联姻制度,相关配合性制度。联姻部旗之地域分布与特征。满蒙联姻之阶段性变化。嘉庆以后以满蒙王公自行结姻为主的联姻状况。清帝对蒙古额驸的重点任用。额驸驻京制及任职中央。重要姻亲事件之处理。

漠北将军、大臣。乌理雅苏台将军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大臣、库伦大臣之设置及其背景,职掌,满蒙人员任职之变化。尤其是定边左副将军之军权及对漠北之控驭,库伦大臣对土、车二部及中俄边境事务之管理。

喇嘛教。记喇嘛教在蒙古地区之传播、寺院建置,清廷之管理。清帝对哲布尊丹巴、章嘉活佛之利用与控制,转世制度之变革,驻京喇嘛包括派往承德、五台山等处问题。

垦务。汉族流民之进入蒙古部旗垦种,清末之放垦,牵涉多方面问题,影响较大,延至后来。宜立专目。

2.西藏志。包括:

达赖、班禅。记藏民的喇嘛教信仰状况,该教的系统性组织、寺庙,政教合一制下的两大活佛之僧俗权力,清初与清廷之关系,以后清中央对其之统辖,金瓶掣签制之产生与实行等。

噶厦制。记其设置沿革、行政制度,与“职官志”之西藏官制部分只述职官相区别。

驻藏大臣制。记驻藏大臣之设置、背景,派驻变化,职掌权力。“西藏善后章程”之制定与实行。英国势力之渗入。

3.新疆志。记清前期与内地之关系。伊犁将军之设置及其对天山南北之管辖。乌鲁木齐都统之设置与权力行使,哈密、吐鲁番之回部札萨克旗制。南部诸城之伯克制,伯克制之改革及各种伯克之职权,清中央所设立之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协办大臣、各城之领队大臣或办事大臣之权力行使,各城之驻兵。宗教问题。英俄之染指及清廷之对策。光绪十年建新疆省后之行政建制。

4.边区其他民族志。

东北边区。黑龙江上中游地区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人状况,及布特哈衙门对其之管理。黑龙江下游赫哲族及以东库页岛费雅喀人状况,该地区之姓长、乡长制,三姓副都统衙门之统辖。沙俄之蚕食。

西南地区。诸民族及其分布。改土归流前后之土司制度。

综合以上旧志、新志,并进行调整,列为下表。

内容方面

志名

下设类目及其内容说明

职官志

中央机构史稿诸官署之目可利用,增议政处。地方机构史稿各级官署之目可利用。边疆民族地区设官。

近代新官制增史稿所缺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选举志

官学教育:国子监、庶常馆、地方官学、八旗各种官学、近代新学校、留学生。选举:科举、官学生入仕、捐纳、其他荐举、世职世爵入仕、荫子、吏员考职。

任官志

官缺制:官缺分类、满汉复职、冲繁度难与简要缺、各缺不同选任法。

正途异途。回避制。

兵志

八旗。绿营。少数民族兵。勇营:湘军、淮军及防军、练军。水师、海军。

新式陆军:武卫军、自强军、清末新军、北洋六镇。边防。海防。训练。武器制造。马政。

刑法志

律例:以例判案之特点及律例之不断增修、近代新刑法及涉外内容、少数民族律例。司法系统:地方、中央。审判程序:转审制、秋审朝审。五刑。

礼乐志

祭祀。嘉仪。军礼。宾礼。丧礼。乐制。

舆服志

车轿及仪制。冠服。印玺。宫室规制。

食货志财政志

田制。赋役:赋役全书、摊丁入亩、杂役。仓库:中央、地方。漕运。盐法。茶法。矿政。榷关:常关、海关、厘金。会计。陋规。金融:钱法、银法、钱庄银号、票号、银行。

属国志

记朝鲜、越南等周边国家与清朝之关系,册封、朝贡等。

邦交志

记西方国家及日本与清朝之交往及近代外交关系,分国记述。租界及侨籍附之。

政制志其他重要制度

君臣议政:御门听政、养心殿议政。离宫行政。建储制。皇族管理。内务制度:后宫管理、内务府诸务、太监管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奏折制度。驿递制度。监察制度。考核制度:京察、大计、军政、奖惩休致。八旗制度。盛京制度。世爵世职制度。幕府制。胥吏制度。木兰秋狝。雨雪粮价奏报制。清末新政。

自然与国政交关方面

天文历

法志

概述当时天文历算之概念、法则及水平,吸收西洋法后的进步情况。历书编制、

颁发的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反映时人之天道观、天人感应认识及其对政治、人事之影响。

地理志

诸省各级建制及沿革。边疆民族之内区划。边境国界。

河渠志

漕运系统诸河及其治理。其他水系及治水灾。治海塘。直省水利。

灾害志

记重大灾害现象如旱、涝、巨风、地震、虫灾、天花、瘟疫等发生之状况、时间。

赈恤志

赈济:赈灾、常平仓与平粜、社仓义仓、民间捐赈。慈善机构:栖流所、育婴堂、养济院、恤嫠堂、义葬局、牛痘局等。

民族与边政

蒙古志

盟旗制。联姻制。漠北将军、大臣。喇嘛教。垦务。

西藏志

达赖班禅与政教合一制。噶厦制。驻藏大臣制。英国势力之渗入。

新疆志

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札萨克制。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各城大臣。各地驻兵。伯克制。英俄染指与清廷对策。新疆建省。宗教。

边区其他民族志

东北: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人之状况及布特哈衙门之管理。赫哲、库页岛费雅喀人之分布及姓长、乡长制,三姓副都统衙门之管理。沙俄之侵蚀。

西南:诸民族之分布。土司制度。

基层社会

基层制度志

保甲制。宣讲制。宗族制。

等级志

等级结构(纳入八旗、少数民族内部等级之内容)。清代特点及变化。

人口志

人口发展。流民。官方政策。华侨。

习俗志

婚丧嫁娶。交往礼俗。节令。发式衣冠。近代外来礼俗之传入。

民间教

育志

书院。义学。私学:私塾、族学等。近代教会学校。

宗教信

仰志

内地佛教。道教。基督教。秘密宗教。一般民众信仰。

社团志

帮会。近代团体:强学会、光复会、同盟会等。

社会经济

农业志

农垦。种植。租佃制。

工业志

手工业。行会制度。近代工厂。生产关系。

商业志

市镇。农村集市。市场网络。商人会馆。对外贸易。

通迅志

电报。邮政。以营业为主,事关官方行政内容入驿递志。

交通志运输志

铁路。轮船招商局。

文化科技

官修典籍

官方纂修政书、志书、方略及其他典籍之制度与成就。

学术志

史学:官私修史、方志纂修、边疆史地学、外国史地学、史学理论。

乾嘉考据学。金石甲骨学。

文学艺

术志

小说。诗词散文。以上记清代突出成就与特色。

戏曲:地方戏之繁盛、京剧之形成、鼓曲相声。

书画:书法之碑学,画技之写意法及扬州画派、西洋画技、年画。篆刻。

图书志

编辑群籍:类书、丛书、工具书。近代翻译。近代印刷。书籍列目摘重要者,代“艺文志”。

思潮志

清初进步思潮。嘉道经世致用思想。近代新思潮。

报刊志

外国在华办报。中国人自办报刊。近代官报。

科技志

数学。地理测绘学。医学。建筑。

以上共39志,约170个种类目,以平均2万字一个类目计,共350万字。

笔者感觉,以上诸志,尤其是新增之志及类目,都是能够反映清代历史特色的史事,是能否修成一部具有清代史特点的新清史的重要内容体现。

四、要事本末

增加这一体例,以弥补纪传体无完整事件叙述之缺陷。章学诚、章太炎、梁启超都曾提出过在纪传体中加入纪事本末的做法。这部清史将清代重要事件作完整反映,且大致以时序编排,便于习清史者、一般读者了解清史。从“载史”功能上考虑,此体例之内容主要记事件,以此与“志”部分相区别。也可将大事编年、人物传、志几部分中未能或不便记载的史事系统纳入;此外,若以“载记”不便于记述的南明、准噶尔、康熙中期以前之漠北喀尔喀汗政权、太平天国政权,也可用这一体例记述。要事本末也具有可读性,可增加这部清史的社会功能。设以下诸目。

统一女真。萨尔浒之战。进占辽沈。天聪朝政。征服朝鲜。入关掠明。松锦大战。福临登基。清兵入关。清初弊政圈地、逃人法、剃发易衣冠。南明政权始末。郑成功复台。江南奏销案。《明史》案。翦除鳌拜。历法之狱。平定三藩。平布尔尼之乱。统一台湾。博学鸿词科。雅克萨之战。中俄签约记康雍二朝。乌兰布通之战。昭莫多之战。驱准出藏。康熙南巡。《南山集》案。储位之争。耶稣会士来华。朱一贵事件。雍正帝翦除政敌。雍正理财。曾静投书案。查嗣庭试题案。经营青海。雍正西北用兵。改土归流。整顿旗务。除豁贱民。乾隆初政。打击朋党。剃发风波。伪孙嘉淦奏疏案。胡中藻案。彭家屏藏书案。乾隆南巡。关闭三海关。平准之役。准噶尔始末。土尔扈特回归。统一回部。平大小金川。征缅之役。出兵安南。驱逐廓尔喀。冒赈案。国泰贪污案。马戛尔尼使华。林爽文事件。乾隆禅位。嘉庆初政。三省白莲教事件。天理教事件。户部亏短铜斤案。孙廷标纵凶舞弊案。直隶布政司书吏舞弊案。李毓昌被毒杀案。仓场漕粮短缺案。工部书吏造假案。阿美士德来华。兵部失印案。平张格尔之乱。道光禁烟。第一次鸦片战争附签约。英法联军之役附签约。火烧圆明园分出立目。祺祥政变。太平天国始末。捻军始末。洋务运动。贵阳教案。酉阳教案。天津教案。中俄西北改约记。中法之战。清流之议。帝、后党争。甲午战争附签约。三国干涉还辽。列强瓜分中国。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之役附签约。东南互保。立宪运动。预备立宪。收回利权运动。武昌起义。清帝逊位。

以上100个事件,所选未必确当,粗略构想,尚可酌情增减。有些事件较大,又不便分开作几个专题,故轻重不一。若平均以一个事件一万字计,共100万字。

要事本末之设,难免与“大事编年”、“人物传”两部分某些内容有交叉,为避免过多重复,某一事件,在“大事编年”中简要提及,“人物传”中突出传主在该事件之角色,其他史事、细节、相关人物,在该事件之本末专题中系统记述。

五、表

《清史稿》下简称“史稿”之表,主要有:1.职官年表。2.世爵世职表,皇子世表、藩部世表之内容实际也属此类。3.公主表。以上三类表可袭用,是否可作以下改进。

职官年表。史稿此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章伯锋《清代各地将军都统大臣年表》、故宫明清档案部与福建师大历史系《清季中外使领年表》均可参考利用。新修此表,入表之职官的下限是否定在:中央寺监以上,地方定省级、将军大臣以上。具体为:大学士、军机大臣、议政王及议政大臣、部院正副长官即堂官、内务府总管大臣、宗人府宗令、八旗都统、步军、前锋、护军等统领,通政司、钦天监、大理寺、国子监等机构之长官,中外双方使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海关总税务司?。地方:督抚藩臬、学政、提督、驻防将军都统、边区大臣、海军将帅、北洋六镇将帅。其中八旗都统、统领、内务府大臣、宗人府宗令这满族部分,史稿等未具,《八旗通志》有这些职官年表,可资参考。

世爵世职表。史稿之外戚表,列各朝皇后之父所封之爵及后世承袭,篇幅很小,宜袭用。其诸臣封爵世表,列异姓功臣所封之爵及后世承袭况,主要记汉藩王、福康安贝子之封、袭,及众功臣所封公、侯、伯、子、男与后世之承袭,印刷篇幅较大,可以压缩而省却五分之四左右篇幅。其藩部世表,列蒙古各部、西藏、回部贵族之爵位包括台吉的封袭情况,任札萨克者一并叙入,有较高价值,它主要取自《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及历次续纂表传之表,续纂表传未续至清末,史稿所修清末部分殆据档案,可资参考。但主要内容的蒙古部分约占95%只列受封者之所在部名,未列所在旗名,尤其是任札萨克者,没有旗名,乃一大缺憾,宜补入。

皇子世表,征询意见中对此表提出疑问,因特别作如下说明,表达一点粗浅看法。二十四史中,汉、唐、宋、明及辽、金、元诸朝的“正史”皆有此表,只是名称各异,而内容相同。以篇幅论,史稿此表与《明史》相埒,稍多于《汉书》、《新唐书》,而大大少于《宋史》,《宋史》此表杂芜不可取。比诸前史,史稿此表有特殊价值,主要是反映了清朝皇家分封的特殊性及其具体情况:1.皇子不皆封王,封王以下之贝勒、贝子、公乃至更低者大有人在,越早期,差距越大,这是满族落后性因素及其残留之影响所致。2.封王者有降袭、不降袭之分,因出所谓世袭罔替之“铁帽子王”。主要是清帝为避免高爵过滥、出现往代尤其是明代宗禄繁重造成国家财政不堪负荷的后果,而作的改革,从史稿此表及《明史·诸王表》统计,清朝王爵仅及明朝1/10。往代除宋朝外,其他如汉、唐、元、明诸朝,皇子皆封王,且世袭罔替,所袭之爵无甚变化,故诸史此表均可压缩,不必将袭王者每个人均占一格列出,概述之亦可,但旧正史未这样做,大概是皇朝家天下之因素所决定,不便简略。而清代皇子因不皆封王,且有降袭不降袭之分,究竟何人不降袭,何人降袭,何时始降,降至何爵,有必要反映出,故此表似不宜简略。史稿此表缘自宗人府档案,唯摘录时有手民之误。另外,缺封、袭者之嫡庶出身(《明史·诸王表》有这种内容),及所封之旗,均为有价值之内容,宜补入。

公主表。征询意见中谈及史稿此表公主“只列生母与额驸,不载子孙,皇子公主是否应列表叙明”。愚意,公主生母反映其出身,额驸是其被指婚之丈夫,有功臣、勋戚之后、蒙古王公,均为政治性联姻内容,故此表似宜保留。公主之子孙,因属异姓之人,档案、史籍、宗谱等很少见到有明确记载,或载该额驸之子,因额驸妻妾多,也不知此子是否公主所生,故公主之子孙已无法作专项内容列入此表,仅可记入个别可考者。

新史“表”的部分是否可增以下几表。

1.世爵世职名称、级别表。

清代的世爵世职,级别多,名称复杂,且有天聪八年四月、顺治四年十二月、乾隆元年七月的几次变化,史稿及各清史人物传中,满语名称、汉语名称先后混用,如世职总兵官之改世职昂邦章京,继改精奇尼哈番,最后定名子爵;“半个前程”改为拖沙喇哈番,最后定为云骑尉等等,史籍混用,令习史、治史者颇感不便,且易弄错。宜按级别序列,并标出各级别之爵、世职的前后名称变化。

另外,附公主、格格及额驸所封位号、级别表,并标满汉文不同名称,如和硕格格—郡主,固山格格—县君等等。

2.官品表。

清代职官,以品级论,有九品十八级及“未入流”附于从九品,每个品级之内都有不同职官,又有文职、武职之分,西藏官之噶布伦及以下至小中译,以及营官,回部之各种伯克,皆细分品级。故这些复杂之官品,宜按级别,分列同级各类职官,以便查找,或进行比较。另外,某官有满语官名者,应一并标入,并注其名称变化及时间,如旗人系统之固山额真——都统,巴雅喇纛章京——护军统领,包衣大—管领,其他如:阿思哈尼按班—侍郎参政、额者库哈番—主事等等。

3.吏职表。

中央、地方各级衙署中,大量使用吏职,其中又分文职书吏和驱使性胥役,中央各衙门、地方官署,吏职名称不一,十分复杂。鉴于清代胥吏在政治中影响较大,宜按中央、地方及其各不同衙署列吏职之各称,且分出书吏、胥役。

4.满语语汇汉义表。

清代史事中,有不少满语词汇,且流行当时,其语义时人熟知,而今人或茫然,宜作专表前表已出现之爵、官之名除外。如:土黑勒威勒、巴牙喇、巴克什、布库、郭什哈、克食、哈哈珠子、谙达、木兰、乌林、赏乌林、卡伦、西丹、乌拉齐、哈良阿、夸兰大、珠轩朱显、厄夫额驸、佛满洲、伊彻满洲、虾辖、包衣、辛者库、阿格阿哥、格格、福金、嬷嬷、敖尔布、拜唐阿、萨满、堂子、诸申、乌克孙、哈拉、穆昆等等,以及蒙语或借用蒙语之词,如巴图鲁、台吉、塔布囊、扎尔固齐、济农、那颜、宰桑等等。这方面的词语不少,有必要作表。

5.度量衡表。记:(1)清代度量衡之各种规制数字,尤其是复杂多异的银两称量标准库平、关平、漕平等等。

(2)清之度量衡与外国之换算、与现在之换算。

以上所增几表,所用篇幅很少,而于解读清史,便利多多。

六、图

插图必要,且有较大意义,这是大家之共识。似可分为以下几类。

1.礼制性器物及礼仪等形象性事物,很难用文字表述明白,以图附之,读者一目了然。如顶戴花翎、品官补子、朝珠,重大典仪之场面仪制。

2.地理图。

3.实物图照。建筑物如圆明园、外八庙、文渊阁、天坛、地坛等等的清朝时之图照。器物如天文仪器、火炮及其他武器,各种钱币,图籍如四库全书、实录、玉牒,以及诏书、诰敕、奏折及折匣、玺印、信牌、执照、宝星、碑文、艺术品等等。

4.实景照片或绘图。如晚清社会实景之照,以前所绘之南巡、围猎、战争图等。点石斋画报是否可选择采用?

七、综论

这部分是为增加这部清史之“识史”功能而设计。不少学者提出增加这一部件,只是名称不同。笔者理解,这部分内容,应综论清代史发展之阶段性和特点,揭示世界大势下中国的社会变迁,对重要现象、人物及其影响作出评论,为读者较快、较容易地了解或深入认识清史起到引导和启迪作用,放于全书最前或最后,文字宜简明,不宜多,几十万字足矣,作为此书之附件,部头过大则成独立性著作,也易混淆、类同于已出的几部清代通史。它只是一家之言,不具史料价值。

出于这部分“综论”应具“识史”、资鉴功能之考虑,并使其有别于已出的诸章节体清代通史,是否在结构、内容上作如下设计。

第一部分,从世界历史、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中阐述清代史的时代性特点。

第二部分,清代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此部分内容较多,是否可每一阶段设一章,下分若干节。

第三部分,揭示清代史的特点。并作评论,诸如个人鄙见,未必正确,举例而已:

1.满族之主体统治及影响,民族矛盾及其变化。

2.皇权专制的极端性发展,君臣关系的主奴性色彩及影响。

3.清帝家法及影响,如勤政,严厉管束太监、外戚、宗王,秘密建储,内乱显著减少或根除,造成相对清明之朝政。

5.颇具特色的民族政策。版图之扩大,边疆民族地区统辖治理的深入化。

6.人口的大发展及其社会影响。

7.民间组织之大发展,如秘密宗教、帮会,慈善机构组织等等。

8.文字狱问题。

9.思想界状况及阶段性变化。

10.经济发展及特点。

11.外来因素宗教、科技、外贸、军事、政治及其影响。

12.总结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不只如上所举,总之,清代史之特点有必要总结、揭示。

第四部分,表达对某些重要问题之看法,或提供“资鉴”之用。诸如:

养廉银何以未能养廉?陋规盛行之原因。

鸦片何以屡禁不止?胥吏何以败坏吏治。

任官制、考核制中存在哪些弊端?

八旗兵腐化之原因。武备废施之原因。职业在古代为何有等级性并影响人们从业,清代有何变化?

闭关问题如何认识。洋务运动之评价。甲午战争中国失败之原因。

戊戌变法之评价。清末新政之评价。清王朝之灭亡与往代王朝不同,武昌起义后仅一个多月内,全国便有十余个省起义、宣布独立,清王朝迅即土崩瓦解,原因何在?

这方面的问题较多,若有必要设计这部分内容,需要专家学者们共同发掘问题。

以上体例方面的设计,内容上难免重复,纪传体内容重复之缺点,由于其体例特点而具有不可克服性,这种重复也是纵横结合、产生联系与照应所必需,关键是如何尽量减少重复而又收其应有效能。再如“要事本末”之增设,是利大还是弊指与其他部分重复大?应该说,它不仅完整叙述诸多重要事件,而且增加了大量的其他部分未能叙入之事,增加了史料价值,所以勿宁重复。

新“清史”之纂修,应充分利用《清史稿》值得肯定的成就,吸收近些年尤其是台湾学术界研究、订正《清史稿》的成果。争取做到《清史稿》有的,新“清史”有除去个别无价值的内容,且纠正其误,《清史稿》没有的,新“清史”有,这样才能在价值上超过《清史稿》,争取取代《清史稿》,即使将来《清史稿》若与这部“新清史”并存,人们也主要利用“新清史”。

新清史修成后,最好附有索引,以方便利用者。

以上所述,瑕疵挂漏多多,有些看法,可能属于无知妄言,仅供参考。

(资料来源:清史编委会体裁组提供,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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