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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豪民私债论纲
作者:赵毅 责编:

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1996年05期第35-44页  发布时间:2014-10-22  点击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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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私债是产生于私有制下的一种经济上的融资行为。明代豪民私债指以官僚、商贾、地主乡绅为主体的属富豪势要的债权人为牟利索息而向各色债务人放债的行为。其数量大,范围广,南方盛于北方。按借债用途可分为生活与再生产借债、经营性借贷、消费性借贷等类型。由于明代政府以主观愿望制定私债利率,加之以仓储、蠲免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保障系统的逐渐衰弱,以及对豪民私债问题未有定论、态度暧昧等方面的政府行为,致使豪民私债日益盛行。明代豪民私债虽有缓和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的功能,但是暂时的,有限的。随着其自身非法度性的膨涨,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权力堕坏,贪贿成风,官僚制度腐败;高利贷对资本有极强的吸引力,滞碍了资本的产业流向,阻遏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小民饮鸩止渴、剜肉补疮般的举债,生计日蹙,乃至铤而走险,致使社会动荡加剧。系统地研究和评述明代豪民私债这一社会经济现象,不仅是一个重要而有价值的历史课题,而且对今日社会现实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私债 豪民私债 私债利率 社会保障系统功能
      一、“私债”影像透视
    中国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孟尝君列传》中曾载下了这样一个史实:好客自喜的孟尝君,因邑入不足供宾客之需而“出钱于薛(孟尝君封地)”,并派门客冯谖前往收债。而冯谖却大违其意,将先收得的十万息钱尽置酒食,款宴借债之人,且当场为“贫不能与息者”毁券息债,而使孟尝君声名大彰,成狡兔之计。每读至此,都不禁为作者那优美的文笔与冯谖的义举深谋而暗自称道。然而,当我们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这一史事时,却不难从其中辨析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私债。有人将此称之为“高利贷”,顾名思义即以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攫取高额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但因无具体史料可查,同载此事的《战国策》亦只言其放债“贾利”。[①]这就使我们对孟尝君的放债取息是否属于高利行为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也不知此时期其他的“私相借贷”是否都是高利盘剥,只好将其称之为“私债”。因为私债的内涵远比高利贷(这里的高利贷不包括政府的借贷行为)宽泛得多,在概念的表述上也更加确切。
    “私债”现象源于何时?确实未见记载。但“债”本身就其初始形态而言,必然是债务人在无法满足自身生产或生活需要时采取的一种被动行为。这在原始公有制的大同社会中是不可能发生的。而这种最初的借贷,似乎也只于个体之间进行。因此,“私债”只能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因私有制及私有观念、法律的存在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功能。
    中国有关私债行为的最早记载大概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除如前所述的孟尝君之例外,身佩六国相印而荣归故里的苏秦在出游前就“贷人百钱为资,及得富贵,以百金偿之。”[②]孟子亦有“又称贷而益之”[③]之语。……这里苏秦的求贷无疑是一种私相借贷,孟子所云“称贷”亦是对这种民间借贷行为的描述,同属于“私债”之列。此时的“私债”,不仅在观念上有了债权与债务的明确划分,还在法律上形成了借贷凭证——券,并确立了“剖券”、“合券”等一系列借贷程序。可见,此时的私债已十分成熟,决非一种初萌形态。因此,中国的“私债”早在春秋战国之前就业已产生,且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一直延续至今。我国今天的广大农村中就仍然存在着这种“非银行信用”性质的“私相借贷”,甚至十分活跃。这其中既有以互助互济为主要目的借贷,也存在着以高利盘剥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
    私债作为一种微观经济行为,在只看重政治与制度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史籍中只留下了雪泥鸿爪般的印记。正史与方志中的有关记载,更多的是封建政府禁绝富富大贾“逼民假贷”以“要射时利”的义举,以及素封之家免人债息的善行。然而,历史最真实、最本质的东西,总是隐藏在扑朔迷离的历史表象背后。中国的“私债”也是如此。对众多正史、方志的相关记载是否可作此番诠释:它一方面说明私债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存在;另一方面也说明“逼民假贷”、“追人取息”这种私债主体形态和本质关系,因悖于社会制度结构和道德结构,并异于主体经济形式而被放逐于历史的正面之外。而政府之义举、富贾之善行正因与此相反才被载之史籍,大加称颂。因此,对“私债”现象的正确理解也是正确把握历史的一个层面。同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把握对研究我们今天社会所存在的种种“私债”现象无疑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就使这一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于兹仅就明代的“豪民私债”问题作一粗浅的论述,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二、明代的豪民与私债
    “豪民”之划分,并非以其政治地位,而是以经济地位为准则的,史书中多称之为“富室”。这就使人往往将其认定为司马迁所云的“素封”之家。但在以官本位为主体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权之所在,利亦随之。”入仕之知识分子在取得一定的政治地位后亦凭借手中的权力攫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同时跻身于“富室”之列。这样的例子在史书中几乎比比皆是,明代尤多。因此,明代的“豪民”大体可概括为四个字:富豪势要。它既包括“素封”的富商大贾,也包括享有政治特权并将其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官僚与乡绅地主。它们也是明代私债的主要贷放者。如成化、弘治时扬州府兴化县富户李纪、李本兄弟就“专一举放官吏债,广取利钱肥己”[④];南京工科给事中赵钦于其家乡顺天府句容县以财物贷人取息[⑤];而嘉靖时翊国公郭勋更在南京、淮安、扬州、临清、徐州、德州等地广开店铺,“大放私债”[⑥]。
    私债,是一种经济上的融资行为,是利用人们资金的盈亏状况而在时间上对资金进行有效配置的一种手段。因其具体操作过程多于民间个体之间进行与完成,且周期较短,亦属于一种微观经济行为。它是通过借贷双方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确立而得以维系与完成。因此,它也是民间通过货币或实物之私相借贷而确立的一种权力与义务关系,并预定要去履行和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
    明代的豪民私债,按债权人的身份可划分为官僚放债、商贾放债、乡绅放债等类型;按债款的用途,又可分为生活与再生产借贷、经营性借贷、消费性借贷等多种形式;……然而,正如前所述一样,“私债”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之结果,确切说,不是以债权人的行为为其外在表现,而是通过其对债务人约束功能的发挥,以债务人的行为方式为外在表征向社会辐射出来的。正如欠债官吏为偿债而去贪污,并非由债权人直接去贪污,而是债务人在其影响下被动采取的行为方式,从而造成吏治之腐败;小农的破产亦是以其因欠债而造成自身财产乃至个人自由的丧失为表征的。因此,我们根据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将明代的豪民私债主要划分为官吏举债、地主乡绅举债、商贾举债和小生产者举债四种类型。
    官吏举债,多为仕途晋升之需。在权奸擅权、吏治腐败时尤为盛行。正德时权宦刘瑾秉政,官员之升黜生死均握其手,非重金不予,非巨贿不饶。大小官员入京朝觐、述职、为求升转、保命,无不以重金贿瑾。然苦于资金缺乏,纷纷求贷于京师富家,名为“京债”[⑦],几遍天下。也有一些家境贫寒的士子在科试及第之后,虽释去褐衣,却未在经济上摆脱贫困。而“贽见大小座主,会同年及乡里官长,酬酢公私寓醵,赏劳座主仆从与内阁、吏部之舆人”以及置备自身“裘马之饰”所费甚多,于是,为了应付官场中的各种应酬及排场之需,“无不取贷于人。”[⑧]还有一些中下级官吏由于薪俸微薄,难以支撑生计,不得不假贷于富室。弘治初年,南京各卫所的千百户、都指挥使等就“因家道贫难,预将俸钱立约与人,揭债使用。”[⑨]……官吏举债在明代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因此产生了一批以“专放官吏私债”牟利的子钱家。前面所说的李纪、李本兄弟就是一个典型。而李纪在本县吏员陈实除授宁波府奉化县典史,为盘费之需而向其借银十两时,竟“逼令(陈)实写作本银二十五两”[⑩],牟取暴利。《拍案惊奇》中的张金,一方面开设绸缎铺、典铺从事商业经营;另一方面则将所赚之钱,“专一放官吏债,打大头的。”[(11)]
    明代地主多居于乡村。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城市日渐繁荣,也有一部分地主为追求享乐而移居城市,成为城居地主。明末福建闵清县的许多地主就移居省城福州,而在闵清县内小南台“筑屋暂住”,“寓此收租”[(12)]。但城居地主的经济来源却主要是租谷等实物,又有一定的周期性,很难满足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于是,城居地主或“逐末生息”,经营商业;或以自己的田宅租税为抵押向富商大贾假贷金钱,以应其需。《三刻拍案惊奇》中的沈阆就是一位城居地主,其子沈刚挥金如土,竟将房屋作押与人求贷,写下一本一利的借票,声明“待父天年”后还足[(13)]。明代地主举债,乡村地主较少,因为他们对货币的需求相对少些。而城居地主则居多数。举债目的多为满足自身奢侈生活的需要,基本上属于一种消费性借贷。
    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规模的扩大,使某些商业活动已非某个商人以其自身资本便可独立经营的,因此,明代还出现了“贷本制”,既无资或少资的商人,由同族或有力乡绅作保向富室大贾借款经营。这种借贷方式,在史籍中并不多见,但在反映明代社会生活的小说中却屡有闻见。《金瓶梅》中的商人李智和黄四经营三万香蜡的买卖,需资万两。因缺少资金而央应伯爵从中说合,以五分起利向西门庆借了1500两白银从事经营[(14)]。
    小生产者的借贷,一般说来都是在自身生活与生产难以维持时所采取的一种被动行为。几乎完全属于一种简单再生产与生活借贷。每遇灾年凶岁,稼穑欠收,而政府社会保障系统的功能又弱,使小民“日食不给,丧无力”[(15)],不律不“揭债富豪势要之家银殳(谷)救济。”[(16)]。同时,政府沉重的赋役负担,也成为小民举债的一个重要原因。万历时广东廉州府小民每遇“征输急,辄贷于贾人,利复计利,无有穷极”,甚至习以为常[(17)]。而居住于城市的小手工业者,在政府繁重徭役的催征下,也不得不求贷于商贾,以应科差,被拉入了豪民私债的深渊之中。
    明代的豪民私债,几乎触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而且范围极广,遍布全国,南北均有。相较而言,北方少些,经济发达的南方地区较多,且利息率略高于北方。同时,放贷之豪民已不仅仅满足于坐贷乡里,而是跨府越省,遍贷八方。天顺时江西商人就于河南邓州放债贾利[(18)];山陕富商更借四川松潘“称贷为难”之机,携资放债,“坐取厚利”[(19)]。因此,明代的豪民私债较前代有了更长足的发展,也更植根于社会之中并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正统时御史轩璠奏疏所陈的三大社会问题中,私债便居其一[(20)]。可见,“豪民私债”对明代社会的影响已非同一般了。
      三、私债利率与政府行为
    所谓利息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贷出本金的比率。它一方面代表债权人收益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债务人债务负担的程度。利息率或高或低都将导致一定负效应。利息率过低,就会影响债权人放贷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社会对闲置资金的有效配置;利息率过高,又使债务人得不偿失,甚至超过其偿还能力,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为保护私债这种融资行为的良性运作,早在洪武末年,明政府就制定了法定利息率:月息不得过三分,即年息不得过36%,并规定:“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21)]对此规定,有些豪民确实严格执行了,崇祯时嘉兴府乡绅陈龙正对借给佃户的随田米,就仅“加利二分”,且遇灾年便酌情减免,以示“体恤之意”[(22)]。但这种义举在明代应该仅占少数,并不属于主体行为。就笔者所见的大多数材料中的利息率多高于法定利息率,甚至达几倍、十几倍。因此,总得说来,政府的干预似乎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为说明简便,特列表如下:
年代 地点        内容               年息
正统 松江府 某乡民“贷主人粟十石,经 马愈《马氏日抄》  约100%
、  华亭县 二岁积利至三十石。”   谈公绰
天顺 河南  江西商人于河南邓州放债, 李贤《古穰文集》  约100%
   邓州  “其为利也,不啻倍蓰。”  卷9《吾乡论》
成化 苏州府 “借富室米一石,至秋还二 弘治《吴江志》卷 米约100%
之前 吴江县 石,谓之‘生米’;其铜钱 5《风俗》    银钱60%
       或银,则五分起息,谓之‘
       生钱’。”※      
弘治 顺天府 南京工科给事中赵钦,于家 《明孝宗实录》卷  约100%
   句容县 乡顺天府句容县“以财物贷 218
       人,倍取其息。”
正德 浙江  “贫民借贷,陪(倍)  道光《石门县志》卷2 约100%
   崇德  偿。”         3《风俗》引正德时事
不详 不详 “贫难军民……或借银一两 《皇明条法事类纂》  约200%
      ,不过五六月,逼要本利银 卷20
      二两;或借稻殳(谷)一石
      ,不过半年,加要一石。”
嘉靖 广西 “(遇有征派)不免贷于客人 《林次崖先生文集》 约400%
      。三数月间,一本而偿一本。” 卷1《钦州驿传议》
   钦州 小民“遇有征输,辄问贷于贾 嘉靖《钦州志》卷1 约600%
      人、军家……。有一金不一二 《风俗》
      年数十数金者。”
万历 四川 “每借米一斗,候至放粮之时 章潢《图书编》卷4 约400—
   松潘 (最多三、四月),加至二三 8《松潘事宜》   600%
      斗有之。”
   三吴 “盖三四月中,小民借米,率 赵用贤《松石斋集》 >400%
      券书价每石银二两,若至秋成 卷27《上申相公书》
      后,米价最高,亦不能过五六
      钱,是以三四石偿一石也。”
崇祯 广东 “丰则侈,歉则贷,贷则息倍 崇祯《廉州府志》卷 约100%
   廉州 于本。”          2《地理志·风俗》
   不详 “今士之初服官者,吾知之矣 吴应箕《楼山堂集》 100%
      。营选矣,钻缺点,不惜倍息 卷9《拟进策》
      ,称贷以来之矣。”

    ※这里的“借米秋还”,按“春借秋还”,虽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
    从上表中我们不难看出:正统之后,年息率最低为60%,仅一例;最高竟达600%,有两例:一般均在100%左右,有七例。都超过了法定利息率。尽管我们的统计并不十分全面,却也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关于正统之前的利息率,笔者尚未见到可靠的具体材料。但明代的法定利率制定于洪武末年,而法律本身又有一定的滞后性,它只对业已发生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事物、行为作出相应的限制与保护。而且,洪武时期虽已建立了预备仓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推行法定利息率的基奠与保证,却并未达到能将法定利息率严格贯彻下去的力度。这点在永乐、洪熙、宣德时也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杨溥就曾有感于国家救荒之政的废怠而上疏请设“预备仓储”[(23)]。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大胆推测:明代正统之前的民间实际利息率,一般均高于法定利息率。由于此时的社会保障系统尚能发挥一定的功能,因此使实际利息率也不会比法定利息率高出许多,大约平均在月息五分,年息60%左右,这也是当时的市场平均利息率。这点,不仅可以从上表成化之前苏州府吴江县的银钱利率中得到一点证实,而且在描述明清社会生活的小说中也多有反映。
    从法律意义上说,明代的私债几乎都属于一种高利行为,因为它们都超过了法定利率的限定,且呈现日渐上升的趋势。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如自然灾害频仍及商品经济发展对货币需求量的增加等。但政府行为的影响同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首先,法定利息率的制定及其负效应的增长。
    私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法定利息率的确定应是以市场平均利息率为准绳的。明代法定利息率的确定却并非以市场平均利息率为准的,而是以“小民”的承受能力为准绳的。朱元璋从元亡的教训中体悟到小民对国家之重要作用,因此极力“锄强扶弱”,以维持小民之根本利益。但小民借贷,取其“什一二之息犹有所济,而不致大困。”[(24)]这一利率对放债者来说无疑又所获甚少,不如投资于土地更为安全。因此,朱元璋以小民的承受能力为准,又适定照顾债权人的利益,将法定最高利率定为月息三分,年月虽多,子母相抵(此时的市场平均利息率如我们前面所推算的那样一般为月息五分)。但市场平均利息率的形成,并非仅以小民的承受能力为准则,它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之结果。政府可以通过自身一定经济职能的发挥来有效调节市场利息率,却决不能单纯以强制手段来限制市场利息率,这也是决不可能做到的。可见,明代法定利息率的制定无疑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政府社会保障系统的并不十分健全,使国家无法拿出足够的货币与实物以法定利息率或低于法定利息率的利率出贷以影响市场利率。这就使法定利息率的制定不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反而产生了一定的负效应:将借贷者陷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它“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盘剥的罪恶,反而对它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因为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市场平均利息率——笔者注),而且要对出借人冒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25)]对此,万历时人赵用贤曾有一定认识,认为国家禁限富室盘剥,或使豪民不贷,小民失依;或使豪民假机利上加利,尤为民困,莫若“少高其息,庶为两便。”[(26)]
    正统之前,由于政府社会保障系统尚能发挥一定功效,这种负效应的影响还不突出,民间实际利息率并未较市场平均利息率高出许多。正统之后,随着政府社会保障系统功能的日渐削弱,这种负效应的影响日益增长,使民间实际利息率远高于原来市场平均利息率之上了。
      其次,政府社会保障系统功能的软弱。
    明代政府的社会保障系统,主要包括仓储之制与蠲免政策。
    蠲免于洪武时最为得力,“勘灾既实,尽与蠲免。”但此政策必将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因此,弘治时定按灾情递免之制,“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27)]这就大大削弱了政府的蠲免力度,虽遇灾年而征输尤急,使蠲免几乎有名而无实。而且,蠲免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种消极的备荒之策。灾荒之年,民所需者唯食而已,“沟壑之患不在异日而在眼前。”[(28)]因此,政府保障系统的根本不在蠲免,而在积极备荒的仓储之政。
    洪武年间,就已推行预备仓之制:“每县于四境设立四仓,用官钞籴谷储其中,又于近仓之处佥点大户看守,以备荒年赈贷。”[(29)]宣宗时,御史周忱又于江南设济农仓备荒。但这种仓储之制,却隐含着两个极大的弱点:一,仓储谷粟,官为籴买,而政府基金不足,无力购置充足的粮谷,使赈济力度不够强大;二,赈济范围有限,仅限于近仓都邑之民,远土僻壤难被其泽。因此,一遇荒年,政府不得不“时时截起运,赐内帑”,并“发旁县米赈之。”[(30)]还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有产之家”赈“无产之家”[(31)]。正德年间,又裁点佥大户,将预备仓收归政府管理。这就极大削弱了救荒的灵敏度,延长了赈贷时间。许多豪势之家就是利用国家放粮的时间差而大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的。
    随着中央对地方财政的侵夺与吏治的日渐腐败,仓储的弱点极大地暴露出来。要么无粮可存,要么官绅“凭为奸利,给散之际,饥民不必予,予者不必饥。收敛之时,偿者非所受,受者不必偿”[(32)],造成回粮的困难。到嘉靖时已是“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粒米”[(33)],不得不依靠民间自营自救的社仓来缓解政府救荒的困窘境地。但这种社仓之制,也因大户的侵剥与小民的无力而难以推行下去。之后,仓政日颓,其赈济功能几徒有虚名。
    于是,蠲免的无力与仓储的虚弱构成了明代政府社会保障系统软弱无力的特征。它既抑制不了豪民的高利盘剥,更无法将私债利率压低到法定利息率之下。
      再次,政府对豪民私债态度的暧昧。
    封建社会中的豪民私债,作为政府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其合理功能的发挥无疑是极大的。但它一旦突破政府的有效控制而成为主体行为,必将走上高息牟利之路,其非合理性因素也会随之增长。朱元璋就是想通过限定利率,禁止四品以上文武官员放债[(34)]等政府职能的干预使其合理性得以充分的发挥。但他却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实力为后盾,也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政治权力向经济利益的渗透。因此,豪民私债非合理性因素对合理因素的摧折与破坏也就不可避免。
    尽管士大夫内部多从其合理性中体认到“私债不可废,贫富相依存。”然而轩輗的奏疏却将其高利扰民的弊端深刻地揭示出来,就连英宗皇帝本人也认识到流民之盛“盖由府州县官……循势要所瞩,督追私债,甚于公赋,……以致小民不能存活。”[(35)]但政府保障系统功能的软弱,使他无法对豪民与私债提出更好的对策,只能任由其非合理性的裂缝越撕越大。于是,弘治时丘浚意图也如朱元璋一样,想通过政府的强力干预来实现真正的“贫富相依”,主张:“民之无力者,官与之券,许其(富室)取息,待成熟后,官为追偿。”[(36)]但他却忽视了势要之家即为富室豪民的基本事实,也无法解决国家经济实力的空虚所造成的政府干预力度的软弱。因此,他的向往也只能成为一种理念。有鉴于此,嘉靖时海瑞干脆倡议抑富扶贫,“凡典借银谷多取利息者,被害人告治”[(37)],并付诸实施,于己任内,一遇荒年,辄令富户“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38)]此举一出,立招非议。何良俊立刻反驳此举无疑是扼放贷之途,若“士夫之家,不肯买田,不肯放债,善良之民,坐而待毙,则是爱之实陷之死也”[(39)],民既死而国何存?于是,争论大开,使政府的行为陷入盲目之中:禁限伤富室,放纵损小民。何去何从?无所适择。而豪民富室却从这争议、盲目中品味到了自身在国家生活中之地位与价值,意识到政府对自己态度的软弱无力,放债势焰更加嚣张起来。事实上,国家强制手段的失败与社会保障系统的软弱,使政府对社会的稳定功能日益削弱,在极大程度上还需要通过豪民的放贷来缓和社会矛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国家的这种稳定功能已日渐为豪民所侵夺。尽管这种稳定只是暂时的、有限度的,但却是维系国家统治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对于豪民与私债,政府是不可能采取何种有损于其利益的举措与强硬态度,只能在困惑中盘旋,于暧昧中徘徊了。
      四、明代豪民私债评述
    明代的豪民私债不仅范围广,涉及的社会层面多,而且利息率普遍偏高。传统观点也往往因此而否定其合理价值的存在。而然,客观地说,私债这种融资行为,尽管在封建社会中总是呈现出利率偏高的弊端,但在两极分化严重的封建社会中,还是多少起到了扶植生产与稳定社会的作用。
    贫富差异的悬殊,历来是中国古代社会动荡的一个根源,明代也不例外。尤其明中叶之后,土地兼并的加剧使这种差异与两极经济利益的对抗更尖锐地显露出来。而政府又无足够的实力来调解这一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豪民自身通过放债、赈济等手段作为调和矛盾的缓冲剂。一般说来,贫民的反抗并非是一种完全自觉意识的表现,而是在自身利益遭到不可恢复的侵夺时所采取的一种自发的被动行为。因此,无论是豪民为自身利益而实行的“佃户若系布种无资,每亩贷米二斗”[(40)]的举措,还是灾荒之年横放私债,高息牟利的行为,在客观上都缓和了贫难之民的眼前之急。正如时人所云:“邑有富民,小户依以衣食者,必伙时值水旱,劝借赈贷,须此辈以济缓急。”[(41)]虽然这种多属高利行为的借贷,对借债之小民来说无疑是一种慢性自杀。但燃眉之急的缓和必竟给他们带来了偿还的希望,这种希望是政府或其他人所不能给予的。中国的小农就是如此:只要还有一丝微弱的希望之光,他们也不会揭竿而起,只会在自己的田间辛勤地耕耘,直到那最后一丝希望的破灭。因此,明代的豪民私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缓冲社会震荡的功效。而社会的相对稳定也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而且,小生产者的生产性借贷与商人的经营性借贷不同于官吏、地主的消费性借贷,两者都是以自身的可创造价值为前提的。这种借贷还是起到了扶植生产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对豪民私债积极价值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否定其消极影响。借贷通常都是以一定的“价值”为抵押的,官吏以他们的权力,商贾地主以他们的资产田宅,小生产者则以他们微薄的财产及其自身。而债务人一旦陷入高利贷的漩涡,便很难摆脱,只能处于债权人——豪民的控制之下。这就必将导致权力的堕落、财富的集中与小生产者的破产与人身地位的降低,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贪贿盛行与官僚体制的腐朽。
    明初,朱元璋就认识到“盖谓初授官,不免假贷于人,或侵渔百姓”[(42)]的弊端,因此郡县官员赴任,皆给道里费以养其廉,并立下了“杀尽贪官”的豪壮誓言。随着官僚体制自身抗体的削弱与商品经济发展、奢侈之风的盛行,“寒士一旦登第,诸凡舆马仆从饮食衣服之类,即欲与膏粱华腴之家争为盛丽”[(43)],官吏的升迁也往往取决于对上“馈赠”之多寡。刘瑾秉政即有布政之职非两万两不予之举[(44)]。而这种奢华与贿赂之费又决非官吏那微薄的俸禄所能承担的,为满足这种需要就不得不称贷于豪民。但官吏自身无法创造更多的价值,他们的借贷只是供维系其“游惰生活”的消费性借贷。“在这种场合,除非他侵蚀某种收入的资源……,他就无法偿还资本,支付利息。”[(45)]而官吏凭借手中的权力又恰恰可能完成这种“侵蚀”,豪民也正是看重于此才不惜重金相贷。于是,“上任者朝来,索逋者暮至”[(46)]的现象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甚至某州新太守上任,“只身而来,有京债七人,随入衙中”[(47)]。在债主的追迫与唆使下,举债官吏不得不将黑手伸向了国库,或者也如其上级官吏一样收受贿赂、敲剥小民。正如陶奭龄所说的那样:士大夫“谒选之官,债主即随之而至。非盗窃帑藏,剥闾阎,何以偿之。”[(48)]
    贪贿的肿瘤在豪民私债的催化下于封建肌体中越长越大,严重影响着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转,官僚体制更在官僚自身的贪贿腐化中日渐腐朽。
      其次,高利取息对资本流向的吸引。
    就借贷对象而言,商人自身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具有较高的偿还能力。可以说这种经营性的借贷实现了借贷资本向商业资本的转化,其作用与影响无疑是积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转化在明代尚未完成向更深层次的拓展,很大一部分商业利润在高额利息的吸引下,不是投资于生产领域与经营规模的再扩大,而是又反向地完成着向高利贷资本的转化。这点可从明代典当业这种高利贷形式的发展中略窥一斑。
    典当业是我国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也是高利贷的一种。明代的典当业比前代有所发展,不仅出现了解库、解铺、典库、典铺、当铺、质铺等繁多的名目,而且更加普遍,数量极多。万历时,仅河南一省就有当铺二百一十余家,每家资金都在数千两以上,经营者多为富室商贾[(49)]。典当业的发展固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但也向我们展现了商业利润流向的一般趋势。仅上述河南一省,典当业一种高利贷形式所聚集的资金就当在百万两以上,由此可见明代高利贷资本聚集之多。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放贷的利息之高亦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大量的商业利润也是在高额利息的吸引下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的。如前所述的张金就是这种社会实相在文学作品中的折射。
    类似的现象在农村则更为普遍,地主的高利贷也更为猖獗。地主的地租收入在高额利息的吸引下也转化为高利贷资本。于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结构在明代高额利息的吸引下更加强化。高利贷虽“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也“力图直接维持这种方式”[(50)],这就决定了其保守的基本属性。而三位一体结构中商人、地主与这一保守性的结合,无疑极大地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
      再次,小农小生产者的破产与社会动荡的加剧。
    私债对社会虽有一定的稳定功能,但却是暂时的。豪民们既是这一功能的实施者,也是其最大、最直接的破坏者。
    满怀希望的小农勤耕于田间的时候,或许还未料到他们“勤勤一年,依然冻馁”[(51)]的最终结局。但事实却往往如此。河南邓州的农民从江西商人手中借回钱粮,本想乘天时图个好收成,赖以还债养家,但“逮夫西成,未及入囷,贾人已如数而敛之,由是终岁勤勤,凡所获得,尽为贾人所有矣。”[(52)]尽管他们所失的似乎仅为一年收获,但却使他们为了生计不得不再举债为生,从而永远跌入高利盘剥的泥潭中。而更多的小农则因此而失去其自身乃至家庭的自由。
    松江府上海县的小民每遇灾荒,不得不举债富室,至于还期,因“偿还不足者,致被大户以一盘二,以二盘四,以四盘八。”[(53)]不惟上海,其他地方也多如此。成化时赣州知府李琏等上疏曾云:“有等富豪大户,不守本分。……(百姓)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54)]这无疑是永远也还不清的债。当欠债的贫难之民无法以他的资财来偿还债务的时候,他自身及家庭的悲剧就不可避免了。
    早在宣德时,御史周忱就言:“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男”[(55)],以债务人自由地位的丧失作为偿债的手段。有的豪民债主更以强力夺取债务人的子弟田室,甚至“奸宿(其)妇女。”[(56)]数十年后,南京工科给事中赵钦于家乡放债,强取人田宅子女的事实又为周忱之言作了极好的注脚[(57)]。而每到收债之时,债主则“滥使下役,三五成群,狼虎下乡,违禁生取。纵有凶灾,亦难免此追债。少有拖欠,辄拿锁拷打逼追”[(58)],甚至私置牢狱刑讯……。
    在高利盘剥与豪民的酷烈追债之下,小生产者不是沦丧为豪民之家的奴婢,便因躲债而游离故土,远走他乡,沦为流民,成为社会的一大不稳定因素。海瑞所云兴国县民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富豪之债轴老帖存焉。”[(59)]可见,豪民追债所造成的不仅是生产的破坏,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是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正统时邓茂七起义的一个原因就是豪民“倍征债息”[(60)];成化时四川赵铎起义,也是由于“不能偿所贷”[(61)];而嘉靖时“江西客人在于连州杨旗、白头、杨柳……等寨放债逼利”也激起了以文兴隆为首的农民反抗斗争[(62)]。于是,豪民私债所具有的那点稳定功能亦在豪民自身的破坏下几乎荡然无存了。当“官府征粮纵虎差,豪家索债如狼豺”[(63)]的歌谣响彻神州的时候,一股更大的、不可遏制的社会动荡——农民大起义的狂飚便不日涌至了。查继佐在《罪惟录·李自成传》中这样写道:
    “自成,小名黄来儿,与从子李过并豪浪,亡其父赀,负邑绅艾氏子钱,令晏子清尝械而游诸市。”可见,李自成也是在饱尝了高利贷盘剥后才参加起义的。而义军之中与李自成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又是何其多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众多的小生产者是因豪民私债而绝望并投身于义军之中的,且以摧枯拉朽之势推翻了明王朝的腐朽统治。
    “小民方幸一日之饱,而死之又随其后。”[(64)]这就是对豪民私债的真实写照。豪民私债既然产生于特定的经济关系之中,便为这种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任何美好的幻想和权威的武断都是徒劳无益的。国家只有依循经济关系的事实,因势利导之,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来调节,把利率限定在市场平均利息率之内,才能趋利避害,从而使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注释:
    ① 《战国策》卷十一《齐策四》。
    ②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
    ③ 《孟子·滕文公上》。
    ④ ⑨ ⑩ (15) (16) (53) (54) (56) (58) 谭思希:《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十三、卷十二、卷五十、卷二十、卷二十、卷二十、卷一、卷二十、卷二十。
    ⑤ (57)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八。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二。
    ⑦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十四《中官考五》。
    ⑧ 王世贞:《觚不觚录》。
    (11) 《拍案惊奇》卷二十一。
    (12) 《闽清县志》卷八。
    (13) 《三刻拍案惊奇》第八回。
    (14) 《金瓶梅》第三十八回。
    (17) 万历《广东通志》卷五十三《郡县志四十·廉州府·风俗》。
    (18) (52) 李贤:《古穰文集》卷九《吾乡说》。
    (19) 章潢:《图书编》卷四十八《松潘事宜》。
    (20)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21) (34) 《大明律》卷九《户律六·违禁取利》。
    (22) 陈龙正:《几亭外书》卷四《乡邦利弊考》。
    (23) (29) 《明臣奏议》卷二。
    (24) (28) 焦袁熹:《此木轩杂著》卷八《货殖》。
    (25) (45)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第327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6) (64) 赵用贤:《松石斋集》卷二十七《上申相公书》。
    (27) (30) 《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
    (31) 《御制大诰》三编。
    (32) (36)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十六。
    (33) 《明史》卷八十《食货志三》。
    (35) (60)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卷一七五。
    (37) (38) (59) 《海瑞集》上编《禁约》、《劝赈贷告示》、《兴国八议》。
    (39)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三。
    (40) 《杨园先生全集》卷十九《赁耕末议》。
    (41) 顾起元:《客坐赘语》卷五《三宜恤》,王简元语。
    (42)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
    (43) (48) 陶奭龄:《小柴桑喃喃录》卷上。
    (44) 《明武宗实录》卷四十六。
    (46) 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九《拟进策》。
    (47) 杨士聪:《玉堂会记》卷下。
    (49)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四。
    (50) 《资本论》第3卷,第36章。
    (51) 吕坤:《实政录》卷二。
    (55) 《皇明文衡》卷二十七,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疏》。
    (61) 毛奇龄:《后鉴录》卷二。
    (6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广东七》。
    (63)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十三《李岩作劝赈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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