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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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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八旗奴仆脱离与本主的人身隶属关系。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时期,已有讦告诸贝勒准其“离主”的规定。天聪五年(1631) 七月,清太宗皇太极正式颁布《离主条例》六条,规定“凡讦告不入八分贝勒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擅杀人命、奸属下妇女、冒功滥荐、压制讦告该管之主”六项罪行者, 均“准其离主”。次年三月又补充规定,是否准其离主,视讦告虚实而定。如告两事以上者,重者审实,轻者审虚,免坐诬告罪,仍准其离主;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免坐诬告之罪,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准其离主,所告多虚则不准其离主,等等。其离主之奴仆,有的即摆脱奴仆身份,转为自由民,成为正身旗人,但更多的是脱离原主后, 拨与其他贝勒, 并未取得自由身份。清入关后,有的离主条款写入了《大清律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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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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