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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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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名。清代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有滨江之沙洲地,民以植芦为业,称为芦田。经耕治多年者, 亦可种植稻麦。清制,芦田亦按则纳课,称为芦课。又因芦田滨江,常有坍涨、沙压之虞,顺治五年(1648) 定芦田每五年丈量之例,称为“大丈”。每届大丈之期,由巡抚遴委道员勘丈,遇有坍涨,则以涨补坍;如有余,则另升科;不足,则申报开除。洲地塌坍,业主可随时报官勘明注册立案,俟遇有淤涨新地,按报坍之先后拨补。有课之田尽先, 有余再补无课之田,再有余则招民认垦,按则升课。顺治十年,令芦课钱粮归并地方官管理。参见“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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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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