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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冒议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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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用语。亦称“浮多”。指经费报销方面数目不实、虚浮过多而言。以清代工部为例,清制,工部在核销各项工程时,应严防经费之浮冒虚报。凡估报工程,应以原奏为凭,如段落丈尺与原奏不符及报销册开载工料浮多,均随案奏驳。如款项繁多,开单不能详尽者,将原册粘签指出发还,令改正后另造妥册,同原册一并缴还。其驳款无多、易于申说者,即开单批驳。除开单粘签之外,其余款如可另为销算者,即将应准者准销给发,应减者核减著追, 余俟另册到日再核。至工程本小、银数无多者,即径行核减追缴。凡例应驳查者,驳至三次后,仍不核实造报,即详核本案情节,或按例减销,或据情请豁,以清积案,随将该督抚及承办各官,分别奏请议处。又修建工程未经声明前次保固限期、有无旧料及工料做法并不遵照部颁则例分析注明者,均分别奏请议处。其他各部院如户部、兵部等之奏销亦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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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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