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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估与报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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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度名。清制,凡在京工程,由各衙门奏咨到工部者,约估以十日、查估以二十日造册呈递。其承办司员核算钱粮细数,亦以二十日造册呈工部堂官。查估后如因款项繁多,钱粮费巨,不能依限核算者,准呈明展限。其由钦派大臣查估者, 造册送工部及工部自身核算钱粮,亦以二十日为限。工竣后,钦派大臣查验及由工部委员查验者,均限十日,管理工程官员造册报销亦如此。承办司员核销限十五日,二千两以外增限五日。各省修建工程,数在千两以上者,该管道府亲往勘估;千两以下者委附近府、厅、直隶州亲往勘估;其工程费巨用繁者,督、抚、藩、臬亲往复勘。其造报册籍,如银数在千两以内者,该管官于奉文之日起,内地限四月造报, 边疆海外限六月造报。银数在万两内外者,该督抚酌定限期,严饬所属办理完结,统于报销时,将起限及限满日期详细声明。直隶岁修河工,于三汛后将次年约估银数具题;抢修各工,于三汛后将本年约估银数具奏。河南、山东岁修各工,于三汛后造册题估;抢修各工,于三汛后咨送工段,不题估,均于次年四月题销。其有故不能依限估销者,咨明展限。各省城工完竣,委勘之藩司道府各限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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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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