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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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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各省所设之外交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奉天、吉林二省首先设立交涉使司之机构,置交涉使为其主官,承督抚之命,统一主持本省对外交涉及洋务事宜。宣统二年(1910)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广东等有交涉事务省份,也裁原有之洋务局,援奉天之例而设交涉使司,置交涉使各一员,秩为正三品,位于布政使之次、提学使之前,归督抚节制并考核,并由外务部随时查考。交涉使司下设秘书、翻译等科,置委员、佥事、科员、翻译、书记生等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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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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