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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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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简称“提塘”。古称邸吏、邸官,明代称提塘,视军事需要而设置,专事军事情报的传递。清代由各省督抚选派专人驻京,均由武进士及候补、候选守备咨部充补,如无合例之人,亦可从已拣选之武举保送。每省一人,共十六人。计:直隶一人、山东一人、山西一人、河南一人、江南一人、江西一人、福建一人、浙江一人、湖北一人、湖南一人、陕甘新疆一人、四川一人、广东一人、广西一人、云贵一人、漕河一人。职掌传递本省来往公文,即各省咨送各部院公文及各部院咨行各省公文,均由提塘官交发。各省官员之敕、印,亦由提塘具领送达。即凡驻防将军、都统、专城副都统、提督、总兵、盐政,由外任升转, 未从京城赴任者,其应给之敕书,经内阁撰出,于六科之有关科登号,由兵部转该省提塘官具领送达。该提塘官须具领状, 钤盖戳记, 送科备查。又同知、通判、州、县印信,亦由各该省提塘官递交。提塘官并应办理邸抄事宜。(详见“邸抄”) 各省驻京提塘官原有正、副提塘之职名,乾隆五年(1740) 通行各省督抚,嗣后副提塘缺出,毋庸拣补。副提塘官职名自此遂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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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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