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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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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清代户部税关之一(兼太平、遇仙二桥及浛光一厂), 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五载:每年额征税银五万二千六百七十五两有奇、赢余七万五千五百两。清初由广东巡抚委南韶连道督理,康熙八年(1669) 差部员为太平关监督,在本关及遇仙桥、浛光厂征税。同治七年(1868),太平关归南韶连道专管,其分厂委员仍由巡抚遴派。凡商船货物分上水、下水, 视其贵贱,按斤、件、包、篓,花器按篮、筒科税。木税枋板计块,木计根,视其大小贵贱征收。盐税每一引目征军饷九钱、包税一钱四分,每岁过盐三千六百九十八引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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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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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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