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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武职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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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禄制度。清制,在京八旗武职官员及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以下各级八旗武官之俸银禄米,分为九等,各按品级,其数与同级文官相等,但不支恩俸。即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五斛, 正从三品俸银一百三十两、米一百三十斛,正从四品俸银一百零五两、米一百零五斛,正从五品俸银八十两、米八十斛,正从六品俸银六十两、米六十斛,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其不列入九等者如四等侍卫,岁支银七十两,散秩大臣支三品俸。此外, 从雍正五年(1727)起,驻京武职官员发给养廉银(见“京官养廉”)。驻防外省八旗武职官员则除额支正俸银两外,各给家口米石,不另支俸米。定制,将军、都统以家口四十口计,副都统以家口三十五口计,协领以家口三十口计,佐领以二十口计,防御以十四口计,骁骑校、笔帖式以十二口计,每口每月各支给米二斗五升。山海关驻防官员之俸米,以地抵给,副都统给地六百亩,协领四百二十亩,佐领三百六十亩,防御三百亩,骁骑校、笔帖式各二百四十亩。直隶之保定等处驻防,及河南之开封、山东之德州、山西之太原、浙江之乍浦水师、福建之福州水师等官,均与京员相同, 按品级支给俸米, 不另给家口米。乾隆三十三年(1768) 又议准,各省驻防八旗自将军、都统、副都统以下各级武职官员,均发给养廉银,如驻防将军岁给两千五百两至七百两不等。乾隆四十一年又议准,除盛京、伊犁将军养廉银照旧支给外,其他驻防将军养廉银及米豆草束合计均以一千五百两支给。四十二年上谕又定,各省将军除马匹豆草折价合入养廉银外,其他应得米石,各按原编数目,或本或折,一律照旧支给。都统、副都统之养廉银,则察哈尔都统八百两,成都副都统一千两,凉州、乍浦副都统各八百两,其他副都统自七百两至五百两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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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 li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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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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