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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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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名。清代官员处分制度。检举之今意是指检查举发他人违法或错误之言行,清代则是允许有过失之官员声明或剖白改过情节以便得到宽议之意。故光绪《大清会典· 吏部》载有“定检举之法以宽过失” 之条。清制, 凡官员所犯过失,已经更正者,则准其检举。惟更正不及者,以及行私者,不准作检举论。凡经检举, 京官科道以下、外官道府而下, 则减议, 应革职者减为革职留任,应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三级留任,应降调者减为降一级留任,应降留及罚俸二年者皆减为罚俸一年,应罚俸一年及九月者皆减为罚俸六月,应罚俸六月者减为罚三月,应罚俸三月者减为免议。京官京堂以上、外官藩臬以上,应否照例免议,则请旨。若因其属下之过失而被议处者,及时检举,应否照例免议,亦请旨裁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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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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