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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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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清末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实行官制改革,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布宪法大纲,定九年后实行宪法。宣统三年(1911)四月初十日宣告责任内阁(亦称皇族内阁) 成立,授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大学士那桐、徐世昌为内阁协理大臣。同年九月十一日清廷被迫改组责任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完全内阁之内阁总理,免去由王公充任之国务大臣职务。两个月后,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责任内阁也告结束。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一人、协理大臣一至二人、国务大臣十人组成。国务大臣为外务大臣、民政大臣、度支大臣、学务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司法大臣、农工商大臣、邮传大臣、理藩大臣。下设一厅、四局:承宣厅,掌颁发典守谕旨及法律命令,收发呈递奏折、文移,办理阁议事件,管理图书、档案, 收掌及请用印信,以及会计、庶务事宜;制诰局,掌进拟制、诏、诰、敕、徽号、庙号、贺表、贺本, 管理勋封、藩封、世袭、封赏勋级事宜,收藏进呈实录;叙官局,掌管内外简任、奏任、委任各官履历稽核存储、开单请简、资格审查、册报以及文官考试、处分事宜;统计局,职掌统一各部统计、办理不属各部之统计事宜、交换各国统计之事,刊行统计年鉴及报告;印铸局,编辑发行官报及法令全书、职官录,印刷官报、官文书,铸造及颁发印信。上述厅局设正副厅局长各一人,另有佥事、艺师、艺士、录事等员缺,视事务繁简酌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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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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