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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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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用作军事之硝磺的管理制度。按定制,湖北省产硝之山冈,必严行封禁。各军营每年所需硝斤,责令江夏等二十七州县,在接奉文书购买之时,方准开采。一经采办足额,即行封山。凡小民在开采期内自行扫积之碎硝,应由该地方官全部收买,批解省局留抵次年军用正额。严行查禁封山之时私行采硝,各关卡随时盘查,如有私贩硝斤出境,立拿究办,并将失察之地方官严参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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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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