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史百科 > 盟旗部落 > 盟旗制

盟旗制

标签:
目录

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于天命九年(1624) 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 间先行于内蒙古,后逐步推及外蒙古及新疆、青海等蒙古族聚居区。内蒙古所属六盟四十九旗,外蒙古所属喀尔喀四盟八十六旗,杜尔伯特二盟十五旗,土尔扈特五盟十三旗,和硕特一盟三旗,青海额鲁特等一盟二十九旗。各旗大都以原有的鄂托克(小领地)为基础,仿照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建立,为清政府直接管辖下的蒙古地区基本的行政、军事编制单位。每旗由清廷从本旗王公及台吉或塔布囊内任命札萨克(旗长) 一人掌办旗务、协理台吉二或四人协办旗务,并置管旗章京一人统管一旗之事、副章京一或二人分管一旗之事。旗下设佐领若干,凡旗众均编入佐领之下,以佐领、骁骑校各一人领之,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此外,每六至五佐领,并设参领一人统辖。盟为旗的会盟组织, 合数旗而成,但不是旗的上一级行政机构。除青海额鲁特等之盟外,其余各盟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办本盟各旗会盟事宜及旗务。凡会盟, 一般三年一次,任务是清理刑名和编审丁册,初由清廷特派会盟大臣前往主持,乾隆十六年后改由各盟自己会集办理,然后将所办事件报理藩院查核。盟旗制度加强了清廷对蒙古各部的管理和控制,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国国家统一有一定的作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分享到: 0
已有 8432 用户
贡献 10694 词条
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admin    
浏览次数:188
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