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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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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名。犯人受审时表示服罪所写的招供或供状。清制,招草规定由犯人自己书写,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法律允许其请与该案无关碍之人根据犯人本人的口述供情予以代写,但严禁衙门吏典人等为其改写及代写招草,违者治罪。《大清律例》规定:凡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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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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