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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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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复审京城死刑监候案件的会审制度。朝审之制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清代因之。清制,凡京畿地区由刑部审拟死刑监候业已题结的案件,每年在霜降后十日,即秋审之前,由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集合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朝房进行复审, 分别按照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等提出处理意见,谓之朝审。朝审前的准备工作,由刑部秋审处主持,先由各司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然后交秋审处,经过反复斟酌详核,最后经堂官定议,出具看语,并刊刻招册,于霜降前十五日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朝审的程序,与秋审程序大致相同,惟朝审开始后,刑部各司俱带招册,并将监禁的判死刑监候人犯提至当堂,由吏唱名,朗读罪状及定拟情实、缓决节略,逐一过堂, 事毕仍行收禁; 然后分别按照实、缓、矜、留造册具题,听候皇帝裁决。如为矜疑者,则减等;定为缓决者, 少数减等发落, 绝大多数继续监禁;定为留养承祀者,枷号、板责后释放;定为情实者,经三覆奏,皇帝勾决后,交付执行。参见“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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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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