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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潘桃口等处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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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课名。清代对各采木山场及水陆木材运输所征之税。清制,潘桃口(后改大河口)税银六千四百四十五两,又加增枋榔等项税银二百四十两。木植十分取一,均按长径尺寸,核价折征,岁解工部节慎库。通永道额征板木船窑税银七千一百一十五两(后无窑税),赢余银三千九百两(遇闰加增银五百九十二两九钱八分),又六小口木税银一千二百两。工关木税各税口,天津县三岔河、赵家场、大沽、海口、陈家沟、红桥,宁河县芦台镇、葛沽(光绪三年移设新城镇),武清县杨村、河西务、张家湾,香河县北运河码头,文安县苑口,通州龙王庙, 滦州偏凉汀, 京城朝阳、东便、广渠、东直、安定、左安、永定各关, 卢沟桥、西河、三小口等处,向由通永道遴派委员书役驻局收税,每年额征银七千一百一十五两七钱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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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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