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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生折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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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指以妖术惑人,为采取生人(活人) 的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此乃十恶中不道所包括的一种罪行,始见于元律。《大清律例·刑律· 人命》规定,凡采生折割人者,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伤,首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从犯加功者斩首, 但其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首犯也处斩,妻子流二千里,但其财产和同居家口则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从犯,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减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 官给赏银二十两。乾隆五年(1740)律例馆奏准定例:凡采生折割等人,如有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缘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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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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