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制度名。即将徒刑、流刑按规定折成杖数,以便确定赎银的数额。清制,徒刑有五等,流刑分三等,两者共计八等。其折杖之法,据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三载,从徒刑的最低等徒一年开始,在原包含杖即包杖一百的基础上,每一等加杖二十。如徒一年, 在包杖一百的基础上,再加杖二十,即折杖一百二十;徒一年半,在包杖一百的基础上,再加二等杖四十,即折杖一百四十;至满徒三年,在包杖一百的基础上,五等又加杖一百,共折杖二百;流二千里者,在满徒二百的基础上,再加杖二十,共折杖二百二十;至满流再加二等杖四十,共折杖二百六十。清制,官员正妻例难的决及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时,徒流之刑就以折杖之法缴纳赎银。如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之余罪,折银七分五厘。以下每增加余罪杖二十, 就加收赎银三分七厘五毫,至徒三年,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银一两,余罪杖一百,折银二钱二分五厘。流刑每一等加收赎银三分七厘五毫,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一百二十余罪,在徒三年余罪一百折银二钱二分五厘的基础,加收七分五厘,计折银三钱。满流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余罪杖一百六十,折银三钱七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