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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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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一个罪犯,具有两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减罪情节,量刑时应当按照规定连续递次减刑,谓之累减。《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得累减》规定:“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递减之类,并得累减。”如吏典故出入人罪放而获还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过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获还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又如同僚犯公罪,失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又如甲乙共犯盗罪,乙为从犯,则乙量刑时比甲应减一等,同时乙又因犯法知人欲告而主动自首,又应减二等,乙当递次减罪三等。诸如此类,叫做累减。如果递减至无刑可科,则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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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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