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制度。又称“锁收”。对重罪犯人以锁、枷、杻、镣等刑具束缚犯人的颈或手脚,予以囚禁,谓之锁禁。锁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指收禁时仅用锁,与枷、杻等相对而言;广义指收禁时施加刑具,与散禁相对而言。就广义而言,清代锁禁只用杻而不用枷,通常称为锁杻,与明代有所不同。其制,凡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 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斗殴、人命等案罪犯, 以及军、流、徒罪等犯,用铁锁、杻、镣各一道; 笞杖等犯,只用铁锁。如果轻罪滥用重锁,重罪私用轻锁,以及应用三道而用九道、应九道而用三道者,狱官题参,禁卒革役。清代法律规定,鞫狱官于狱囚应锁杻而未锁杻、不应锁杻而锁杻者,以及囚犯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要根据狱囚所犯罪之轻重,对鞫狱官分别处以笞三十到杖六十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