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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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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名。指对已死罪犯的尸体采取砍头枭示、剉碎尸骨、陈尸等方式予以示众侮辱的刑罚,是一种死刑的附加刑。此刑古已有之,但从刑制来看历代均无此刑罚。明万历十六年(1588) 始有《戮尸条例》,规定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戮尸。清承明制,在“五刑” 中虽未将戮尸作为死刑附加刑的正刑,但在《大清律例》的有些条文和例文中则明文规定有的死刑罪犯死后还要戮尸,而且其适用范围较之前代有所扩大。就律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而言,施用戮尸的罪犯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已被判处死刑但未及行刑即在监狱中死亡的罪犯。如《大清律例· 刑律· 人命中》“谋杀祖父母、父母”条明确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旗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又如“杀一家三人”第一条例文中载,“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第二种情形是,犯有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罪行应处死刑但在案发前已经死亡的罪犯及应株连的人犯。如康雍时期大兴文字狱,庄廷鑨因明史案而被开棺戮尸,吕留良因受曾静文字狱株连亦被剖棺戮尸。以后,又规定强盗案件斩、枭之犯在监死亡者,亦戮尸。光绪三十一年(1905),经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遂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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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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