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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质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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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制度名。明清闽赣等省,有一田三主之事例,即粮主、质主与佃户。粮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收租而向官府纳粮,也称租主、苗主或骨主,实即业主;质主拥有该田亩的使用权,可以转佃收租,成为二地主,也称为赔主、税主或皮主;佃户则是佃耕其地而向质主交租。粮质归一,即粮主与质主同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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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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