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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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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部营缮清吏司所属单位之一。设有满、汉监督各一人,由工部堂官于司员内奏请兼管, 一年更代。掌监造琉璃陶器及金砖、城砖,规定这些烧制物件的尺寸大小、质量、颜色,并颁发模式给窑户。凡承充窑户,择其身家殷实之人,仍取具地方官保结。凡烧造,皆定以限,工竣则汇其数以册报。各工需用,令管工官先将应用实数核算报部,该监督照数请领银两、黑铅,预行备办。除冬三月及正月停止烧造,余月以文到日为始,定限三月烧造,送往工所,管工官亲身验看,随到随收,给发实收,完日将用过数目及余剩数目送部核销。琉璃窑始设于正阳门之西,后改于西山,专以烧造琉璃器具。另在山东临清州设临清窑制造城砖,在江苏苏州设窑烧造金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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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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