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阁议”。清末由责任内阁总理大臣主持、有协理大臣及国务大臣参加的政务会议。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改设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理及协理大臣各一人,国务大臣十人。内阁设政事堂,为国务大臣会议之所。其会议应议事项有:法律案、敕令案并官制,预算和决算案,预算外支出,条约及重要交涉, 奏任以上官员任免, 各部权限之争议,特旨发交及议院移送人民陈请事件,各部重要行政事件,按照法令应经阁议事件,内阁总理大臣或各部大臣认为应经阁议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