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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挑:以貌取人的清代选官制度(2017年第29期)
作者:孔祥文 责编:

来源:中华文史网  发布时间:2018-01-11  点击量: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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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发展到清代已经相当完备,考试分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童试中者称生员,又称秀才。乡试中者称举人,会试中者称贡士,殿试中者称进士。通过乡试的举子们,就拥有了举人身份,也就取得了进入仕途的资格,此后参加会试如果中了,就能更进一步;不中,功名终身不变,而且可以以举人身份无限期参加会试。限于中式名额,有大批的举子止步于会试之前,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其授官入仕也渐成问题。

一、举人大挑出现的背景

从顺治元年(1644)定各省五经中式额数始,并于次年定各省乡试举人额数,直至乾隆九年(1744)确定各省乡试额员,之后各朝遵行。除乡试定额以外,另有各种增广额数,也是按大中小省三级确定额员。在顺治和康熙朝,通常大省十名,中省七名,小省三至五名。雍正元年(1723)恩科乡试,一次扩大至大省三十名,中省二十名,小省十名,此后各朝按此标准增广,遂为定制。咸丰朝始,由于社会动荡,科举考试数次停科或展延,清廷开始大幅提高增额员数,各省乡试举人的额员也有了大幅提高。

有清一代自顺治二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停科举止,共计开科112次。据毛晓阳、金甦在《清代文进士总数考订》一文中的估算,清代进士的总数为26849名。又据楚江《清代举人额数的统计》一文,清代举人总额为152100名,所以清代进士总数仅为举人的18%左右。

在大挑之制出现之前,举人入仕之途无外乎拣选及作为拣选补救措施的截取。所谓拣选,即凡六品以下官员缺出,其中某些员缺按制由吏部根据各该衙门咨请,开列名单,奏请简派大臣挑拣,请旨任用。清代的拣选之制经历了由初时考试授职,到后来停止考试并按乡榜名次、科分及省分次序进行的过程。经年累积,参加拣选人员越来越多,在短期内无法完成掣选授官,从而造成候选者长时间滞留京城的问题。

有鉴于此,康熙帝下令吏部按候选次序截出应选人名单,在临选前两月通知选人到部投供,称为截取。举人的拣选与截取到乾隆时期,经过近百年的执行,由于可供选用的举人越来越多,致使雍滞愈盛,乾隆帝不得不另求他法,遂决定采用大挑之制。

二、大挑之制确立与执行

大挑始于乾隆十七年(1752),其作为一项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终成定制,一直持续到清末。曾以六年为期举行一次,从嘉庆二十二年(1817)起,固定为每隔九年举行一次。

1.大挑的标准

在此前的拣选和截取中,从拣选之初的考用到后来拣选、截取的按条件选用,无论是按名次、科分及省分,都保持了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但是大挑之制不同,它不按“次序”选官,而是以貌取人授官。如果说拣选与截取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那么大挑完全由挑选者的主观印象决定的。

相传大挑是“以同、田、贯、日,身、甲、气、由八字为衡”(况周颐《餐樱庑随笔》),“同”为身材方长,“田”为方短,“贯”为头大身直长,“日”为肥瘦长短适中而端直,皆中选。“身”为体斜不正,“甲”为头大身小,“气”为单肩高耸,“由”为头小身大,符合这类的人皆不中选。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中八字标准的后四字则是“气、甲、由、申”,并解释为:“同”者面方体正,“田”者举止端凝,“贯”者体貌颀长,“日”者骨格精干,如此者为合格。“气”者形相不正,“甲”者上宽下削,“由”者上窄下粗,“申”者上下皆锐而中粗,如此为不合格。于合“同、田、贯、日”四字内一字之格者,再审察其应对,须言语详明,于时事吏治能述其梗概,素有研究者即挑取,所谓人文并选,身言之试也。

2.大挑的过程

大挑由钦派王大臣主持,举行地点在紫禁城内东南角,靠近午门的内阁。内阁大堂平时按谕旨不设正座,六堂分左右六位,如果遇大挑之年,则钦派王大臣皆面北而坐,被挑者南面跪。(震钧《天咫偶闻》)通常以二十人为一班,按序站好,先唱三人名,派为知县,然后这三人出列。然后再唱出八人的名字,这八人为不被录用者,俗称“八仙”,又称“跳八仙”,这八人也出列。剩余九人不唱名,皆以派用为教职,自出,更一班进。齐如山在《中国的科名》中谈到,这种挑法“仪注极简单,也不作文,也不写字,只是设一公案,摆上应选的举人名簿,主任王爵入座,即唱名传举人谒见,十个人一排,一齐跪在面前。因系奉旨主选,所以须跪。只凭他一看,他认哪个人是一等就是一等,毫无凭据。”

在齐如山看来,大挑作弊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在于能够认识王爵的举人太少,能否被挑上全凭“运气”二字。如果一同参加大挑的人中,多是年岁太老或猥琐不堪的人,则自己便很容易得一等;倘此排多是高华英挺或气度雍容的人,则自己得一等便很难。不过也有例外,嘉庆帝为皇子时曾两次主持大挑,就曾遇到过有人“讬言私宅宾友”“呈递名条”之事,结果被“密记所托姓名,屏而不录”。嘉庆帝自述:“朕在藩邸时,曾蒙皇考钦派,与成亲王永瑆、及大学士阿桂、刘墉等一同挑选。彼时朕与成亲王坐位在前,即系与众大臣公同商酌,以定去取,从无独出意见之事。”(《清仁宗实录》)

大挑时,挑选者的主观意志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乾隆年间有位常州举人恽敷参加大挑,监挑某大臣把“恽”字错读成“挥”字,恽敷大声进行纠正,该大臣认为恽敷不知官场规矩,没有对其错误打个掩护,将其屏弃不用。多年后,恽敷再次就挑,此次主事的是书画家、成亲王永瑆,看见恽姓惊喜道:“是南田先生(清代画家恽寿平,常州人)后人耶”,于是授与一等。(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前后两次就挑,因主事之人不同,结局也不同。

如果被挑者长相魁伟,那么成为一等的机率就大一些,但也有例外。在陈恒庆《归里清谭》中就记载了一个例子。有山东某举人,人如曹交(春秋时曹国国君的弟弟,身高九尺四寸),竟落大挑。其人非常愤怒,等大臣事毕将登舆时,拦住质问:“大挑以何者为凭?”大臣知道其为落挑负屈者,高声应之“我挑命也!”举人无言而退。时人将此事与当时在科场上相传的谐联“尔小生论命莫论文,碰!咱老子用手不用眼,抽!”放在一起,无论中与不中,皆由命!

还有一例,直隶青县有位金姓孝廉,相貌极丑,“五官布置皆失其所,见者咸笑而不敢正视也。”入得挑场,某王首拔其一等,一时诸公卿相顾错愕,该王曰:“勿讶,是人胆量可嘉!”众人问其原由,王回道:“是人如此面目,而敢入挑场,非有姜维(蜀汉名将)之胆,曷克臻此!”(徐一士《亦佳庐小品》)这种靠主观感觉和个人好恶进行选官的特性表露无疑。

正是由于这种选官制度以貌取人,所以主事的王公大臣难免会有走眼的时候。曾有后来的晚清重臣阎敬铭,因此公状貌短小,二目一高一低,恂恂如乡老,在参加大挑时,刚就班跪下,某亲王立马高声喝道:“阎敬铭先起去!”后来他考中进士,入翰林,官居户部尚书,胡林翼奏调总办东征粮台,在奏疏中赞“阎敬铭气貌不飏,而心雄万夫”。(徐一士《亦佳庐小品》)至光绪时,阎敬铭官至东阁大学士。

道光甲辰(1844)举人江苏阳湖(今武进市)汪叔明,赴挑时本列二等,而且他已经出去了。某王公见某大臣手中的书箑(shà扇子),要来观看,大为称赞。大臣言作书者即系刚才挑二等之汪某人,该王公怃然道:“吾见其人,貌颇狞恶,以为作牧必喜虐民,今乃知风雅士也。”于是连忙把汪某唤回,将二等改为一等。(李伯元《南亭笔记》)

大挑之制虽以貌取人,但总的原则还是以年力精壮者为一等,其目的在于“得及锋而试”,对于年齿稍长,而精力未衰之人,亦可与民社之选。若年力近衰之人,则应列为二等。坚持这个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一等为州县求父母,二等为学官取师长,年太轻恐不晓事,年太老恐不任事,先取强壮,后取人品。”

3.大挑的额定

清代举人大挑的额定开始是按省的大小分配的。后来为公平起见,改为乾隆五十二年大挑时,无论省分远近,但就人数多寡,均匀挑取。自此,每排以十人为率,皆挑十分之五,一等者二人,二等者三人,按科分名次,均匀选择。嘉庆十三年,又改为每两班二十人内挑取一等三名,二等九名,共十二人。自此,大挑额定成例,直至清末。

举人大挑获得官职虽有定额,但是每届有多少人就挑,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这与就挑举人自身的想法有关。因对举人来说,参加大挑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强制,所以每届就挑人数不定,但可根据记载,略知一二。乾隆三十年,约有二千人。(光绪朝《钦定科场条例》)嘉庆十三年大挑,各省就挑举人不下三千数百人。(《清仁宗实录》)

4.大挑举人的出路

大挑的主要目的是为多年雍滞下来的落第举人开辟一条能够快速进入仕途的通路。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举人大挑一等者以知县试用,二等者以教职铨补。其具体过程为,所有选列一等举人,著吏部签掣分发各省,以知县试用,其借补州同、州判、县丞经历、盐库大使、河工等官,悉照部议行。至拣入二等人员,即照该部议定班次,以教职用。也就是说一等举人可以直接任职,而列入二等的举人只能归吏部铨选,要再经过多道选官环节才能入职。

这样经年累月下来,大挑举人的分发人数也渐形雍滞。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以下办法减缓这种状态:1.减少大挑的频率和次数,就挑资格由原来的举人三科不中变为四科以及五科不中才准其赴挑。2.增加可供职缺。嘉庆二十二年,定由大挑一等人员内分发河工试用。不久拣出六十员,签掣发往南河三十员,东河二十员,北河十员,分别试用。自此,大挑分发河工之例一直到咸丰十年(1860),因裁汰南河总督才停止。 3.为减缓补缺压力,各省督抚奏请暂停分发。道光十一年(1831),河南巡抚杨国桢奏请“将各项知县,自道光十二年为始,均暂停分发来豫,俟三年后再行照旧分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

三、大挑制度的优劣

大挑之制虽然是以貌取人,但是这种以貌取人是在科举考试之后,针对部分下第举人进行的。从其执行的具体过程来看,如果说乡试相当于我们今天所称的笔试,那么大挑就是面试。面试不需要再次进行笔试,而是直接以考官的主观意见为准。这个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首先,大挑之制使下第举人能够直接、迅速地进入官场,担任地方官。这对于那些止步于进士之前的举子们来说,多了一条出路。相比以往程序复杂的官员铨选制度,大挑不失为一条捷径。

其次,可以有效避免营私舞弊问题。为了防止在大挑中作弊,清政府采取了较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命所有派出之王大臣,俱著在内阁住宿等。参加大挑的举人大部分来自各省,而主持大挑的王大臣们也是于就挑前临时奏派,所以舞弊的机会微乎其微,基本上能够保持相对的公平。

尽管大挑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从清代选官制度的整体来看,这项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年积累下来的众多举人无官可授的局面,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加之大挑之制以貌取人的方式,无法完全体现人才的实际水平。

作者简介:

孔祥文,女,1969年生。历史学博士,文化部清史纂修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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