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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夷务”
徐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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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严华夷之防”,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此时的中西交往主要是通商贸易,被称为“夷务”(鸦片战争后逐步改称“洋务”)。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设立粤海关,并指定广州十三行(háng)为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在清廷的“夷务”管理制度中,十三行行商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实质上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质。乾隆二十二年(1757)实行广州一口通商后,行商在这一得天独厚的制度环境下迅速崛起,几乎包揽了全部合法的中西贸易,成为当时令人瞩目的商人群体。

一、“天朝体制”与粤海关的设立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一直用朝贡的办法处理对外关系。近人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对外关系不过是“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清承明制,由礼部管理藩属各国的朝贡事宜,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清政府常常表述为“天朝体制”。但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其目的主要是“通商互市”,他们既不是传统的朝贡国,也无意成为朝贡国。这样,“天朝体制”就不断受到挑战。

西人东来,并非始于清朝。明正德九年(1514),葡萄牙人首次航行至广东屯门,开启了中国与近代意义上西方各国的关系。此后,西班牙、荷兰、英国、丹麦、瑞典人纷纷前来叩关索市。不过,除了葡萄牙人被允许租居澳门贸易,其他西方商人基本上被明朝的海禁政策挡在国门外。

清廷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接受东南沿海官员的请求,酝酿开海设关,并派人前往江浙和闽粤地区巡视、考察沿海形势。二十四年,康熙帝下令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立海关,开海贸易。由于历史、地理原因,广州成为了西方商人在华贸易的主要口岸,粤海关即成为四大海关中对外贸易最为繁多的一处。很快,粤海关就在实践中形成了由地方督抚、海关监督和行商共同管理中西贸易的制度。广州一口通商后,这一制度被称为“广州制度”。

在这套制度内,地方大员负责秉承皇帝旨意,拟定、颁行贸易规章,并负有监管海关的职责。乾隆十年(1745)兼任粤海关监督的两广总督策楞奏准实行保商制度。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商在广州的行止严加限制。嘉庆十四年(1809)和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民夷交易章程》、《防范夷人章程》等。行商则要代表清政府对外商在华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外交事务中担任重要角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为抑制外商扩大北方口岸贸易的企图,将中西贸易限于广州一口,一直以来作为中介贸易洋行的广州十三行,遂成为清政府指定的办理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

二、行商与“夷务”

乾隆帝谕令广东一口通商后,清政府日益走向政治和文化上的封闭。为严“华夷之别”,清廷禁止官民与洋人直接接触,中外商务与外交事务均由熟悉“夷务”的洋行商人出面交涉。外商若有申诉,只能通过行商转呈,事关商务者转呈粤海关监督,民事诉讼则转呈香山县衙。十三行行商的涉外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官方解决中外纠纷

这些纠纷包括贸易、政治以及民事纠纷等。行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官、“夷”之间斡旋协调。现各举一例如下:

——贸易纠纷:俄罗斯商船来广贸易案

1805年(嘉庆十年)11月,俄国美洲公司商船“希望号”和“涅瓦号”到广州售销皮货。按照清政府“天朝体制”的传统,俄国属于“北地陆路通商之国”,其法定的互市地点在恰克图,不许前往沿海口岸贸易。对于俄国商船这一严重违反旧制的举动,粤海关监督延丰在收受贿赂后,未予深究,更未经奏准,就允许俄商上岸贸易。清廷获悉后,对于俄船越界贸易深感不安,一月之内三次寄谕查究。即将卸任的两广总督那彦成于1806年1月作出“应俟朱批到日,方准放行”的决定,暂缓放行已装好回程货物的俄船出洋。而俄国商船若错过季风,将滞留一年才能起航回国。一个不予放行,一个急着要走,僵持之际,在英国东印度公司驻粤商务总管的协调下,行商应允代俄商出面恳求“放行”。行商先是将“夷商”请求放行的禀文代呈海关监督,没有结果后,又由总商潘有度率众商前往粤海关衙署叩求。经过行商一番斡旋,广东官府在没有接到谕令前,就发放出港执照,俄船得以赶上季风,于2月8日返航回国。嘉庆帝“原船返回,不准开仓贸易”的谕令成为一纸空文。当然,涉事官员事后均获清廷查究:延丰被革职,接那彦成的吴熊光、接延丰任的阿克当阿及广东巡抚孙玉廷均交部议处。

——政治纠纷:英国兵船登陆澳门事件

1808年(嘉庆十三年),法国与葡萄牙发生战争。英国借口帮葡萄牙防备法国,派军在澳门登陆,其三艘兵船违禁驶入虎门,停泊黄埔。从这年9月英军驶抵澳门鸡颈洋面,到次年1月在清政府封堵进澳水路、断绝粮食供应、停止中英贸易等措施的压力下退出澳门,在这5个月的交涉中,广东地方官府和粤海关多次通过行商传达谕令,行商居间起到了传递信息、协助沟通的重要作用。

——民事纠纷

外商与中国百姓发生的冲突,也要靠行商协助解决。而行商在协助解决中外冲突时,是有明显倾向性的。在协助解决官“夷”冲突时,行商通常是缓和矛盾,协调二者关系。而在协助处理民“夷”冲突时,常常是助“夷”抑民。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11月,一艘停泊在黄埔的英国驳艇上有人开枪打死一个中国人,凶手逃匿。事件发生后,行商多次与英商商讨怎样应对番禺县官捉拿凶手的要求。事有凑巧,随后一艘英国船上有一屠夫自杀,时任总商的伍沛官(伍秉鉴的商名)与英商合谋,将自杀屠夫顶替凶手结案。他还提醒英商“立即将该两艘船打发走,不要延误,以免另生枝节”。反之,次年2月,一个英国船长被中国人打伤,总商伍沛官和保商鳌官却为英商积极奔走,促使官府将几个打人者逮捕加以严惩。

2.钤束外人活动,为外人的违禁行为负责

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每年对外贸易总额达数百万银元,收益虽多,责任也重,不仅要管理外商的日常生活,还要监督他们遵纪守法。外商的任何违禁行为,都要由相关行商负责,若有监督不力,行商轻则被罚款,重则被治罪。如1784年(乾隆四十九年),寓居十三行的西洋人蔡伯多禄等违反禁令私自进入内地传播天主教,清廷降谕指责洋行商人失于防范,行商首领潘文岩不得不交银12万两赎罪。1801年(嘉庆六年)丽泉行潘长耀所担保的英船私运羽纱,粤海关监督佶山决定重罚,在原关税之外,加一百倍罚款充公,潘长耀自此一蹶不振。1805年(嘉庆十年),英国兵船“猎兔狗号”违禁驶入黄埔,有关行商被处以重罚。兵船违禁闯关应是海防官兵失职,外商走私应是海关稽查不力,但责任皆由行商承担。

3.协助官府接待外国使者

按照惯例,外国人是不能进广州城的,因此,建于广州城外的行商府第经常成为广东地方政府接待外国使者的场所。1794年(乾隆五十九年)荷兰遣使访华,两广总督长麟首先在与华洋互市的十三行区隔江相望的海幢寺接见荷兰来使,后设宴于行商伍氏家族位于海幢寺隔壁的花园。前一年访华的英国马戛尔尼使团停留广州期间,亦下榻于伍氏花园。鸦片战争前后,以行商的宅邸、花园作为中外谈判、交涉之地的情况更加频繁。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澳门政府的全权代表前往广州谈判时,谈判地点就是行商潘仕成的花园“海山仙馆”。次年10月,中法谈判从澳门转到广州,谈判地点也是海山仙馆。

三、结语

广州十三行作为民间贸易机构,实质上参与了诸多政府与粤海关的对外交涉事务。“官事民办”将属于政府职能的外交事务转变为行商的民间行为,把商人推向外交的前沿,显然是一种制度缺陷,其消极影响亦显而易见:一方面,但凡有中外纠纷、冲突发生,行商既要秉承官府的旨意办事,又要满足外商的要求,有时不得不采取欺官瞒“夷”的方法,有意模糊双方的立场或要求。随着中西贸易日益发展,清政府难以运用这一模式有效解决越来越频繁、严重的中外冲突,“官事民办”本身反而成为加剧中外冲突的直接因素之一。另一方面,行商以“民”的身份处理“官”的事务,其本身没有权力,却要负起约束外人并保证外人守法的责任,有责无权,地位十分尴尬,有些行商甚至因为受到外商违法行为的牵连而破产。“夷务”成为了影响行商浮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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