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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秋审处及其司官
郑小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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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是清代的重要司法制度。从明清刑律档案中可以看到,立即处决的死刑犯比例极少,绝大多数都要监候处理。在清代,监候人犯在秋审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承嗣留养四类,情实者行刑,后三类均可不死。因此秋后审录,即系死刑的二次覆核,事关重大。

康熙年间,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清闲的四川司汇总。到雍正年间,由于四川地区移民涌入、人口大量增加,各类治安案件激增,四川司开始由简转繁,再承担秋审重任显得力不从心。于是至雍正十二年(1734),皇帝准许刑部的奏请,秋审不再由四川司负责,而另外设局,派遣司官统一办理。(《秋审总例》)秋审在中央的具体承办机构是刑部的秋审处。秋审处本身并没有“编制”,由刑部堂官从各司选派通晓律例、精明强干者充任,资深者称总办、提调、协办,资浅者称行走。

不过,雍正年间秋审处仍然以办理招册制作、刊刻印刷等事务性工作为主,到乾隆年间才发生根本变化。从乾隆七年(1742)起,秋审处开始针对秋审案件展开工作,即核定情节、分别实缓,目的是防止各司分别办理,造成办案尺度畸轻畸重。到乾隆中期,秋审处逐渐形成了一种行政运作模式,即:每年刑部负责审核外省刑名案件的十七个清吏司(每省一司),由堂官(指刑部尚书)选派满、汉司官各一员,专办本年秋审之事,各本司抄录案件,每十起为一册。本司用蓝笔删改,逐案拟定看语,加目录送到秋审处。总办司员用紫笔覆校,增删案身,并改订看语。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呈堂会议者,则著明“临时商定”字眼,别立一册记录。(阮葵生《秋谳志略·沿革》)

至此,秋审处承上启下,握秋审之总纲,其重要性已经显露无遗。由于秋审处的总办、协办之名是差遣而非本职,因此有着相当的灵活性。所派司官都是刑部“通晓律例,才具出众”之人,且与堂官关系亲密。秋审处司官最初的工作是核定秋审实缓,但很快就发展成为一支灵活机动的“救火队”,帮助各司审理疑难大案,以及充当钦差大臣的助手到各省办案,进而成为整个刑部的指挥部,兼有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双重职能。

雍正十二年秋审处成立时,只派有总办司官满汉各二员。乾隆七年增协办司官满汉各二员,并不断增加。到嘉庆初年,秋审处司官达到二十余员,此后基本稳定在这个规模上。其中总办在刑部司官中地位最高,总办升任或离部后,多由协办递补。到同光年间,秋审处主要司官的称谓变为坐办、提调,与此前的总办、协办相对应。其时,秋审处之坐办、提调司官共有八位,被认为在刑部中律例最精、人品最正,每逢大案,必从中选人主审,名气极大,故有“八大圣人”之誉。(黄溶《花随人圣庵摭忆》)

秋审是国家大典,一年内全部的重案集于一时,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司官有着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条文依据,全凭办理者准情酌理、运乎一心。乾隆年间的秋审总办阿扬阿在核定秋审册时,曾扬笔感慨道:“此可谓笔尖儿立扫千人命也。”可见其职责之重大。

每年的七、八月份,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强度极大。晚清著名律学家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了他办理光绪十九年(1893)秋审时的情形。他从当年的二月二十七日开始看秋审册,几乎无日不看。如果白天另有现审案件或其他公务,就要在晚间“灯下检点”。七月初十,秋审册看完呈堂。二十九日开始连续三天司议,都是九点上班,一直议到一点吃午饭,再议到五点方散。司议最后一天,沈家本前夜“腹大泻不止,倦甚”,归寓后即“伏枕卧,寒热大作,入夜即昏沉睡去”。第二天还要到衙门堂议,全无休息的机会。

除了工作强度特大之外,总办司官在核定秋审时,还要承担来自部内部外的很多压力。秋审处本身是刑部人才聚集之地,竞争最为激烈,按照程序,秋审处将秋审招册给出“总看”意见后,要与各省按察司的外拟意见核对,实、缓不符者就要呈堂讨论,称为“堂议”。堂议时,如果堂、司之间意见不和,那些精于法律的秋审处司官常常能够坚持己见,与上司争得面红耳赤,甚至“退而上书,洋洋数千言,反复条辨”(阮葵生《七录斋文钞》)。可以想见,这样的行为有着“仕途沉滞”的风险。不过,如果堂官心胸宽大,爱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获得赏识,在秋审处,这样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堂议之后,刑部还要将讨论结果提交九卿科道会议,此后更要送呈皇帝勾决。对于九卿科道的意见,刑部多会倚仗专业背景和主稿衙门的制度优势顶住,但来自于九重之上皇帝的压力却让他们战战兢兢。秋审勾决是皇帝集中考察刑部工作的窗口,一旦有案件办理失当或是不合皇帝的心意,刑部官员常常当即就被处分,对仕途前程大为不利。特别是在乾隆年间,由于皇帝忌讳臣子沽名钓誉,因此刑部稍有宽容之处,圣旨即特意改严。而刑部如果主动从严,又要被责难这是陷皇帝于不仁。如乾隆四十二年,皇帝看到秋审招册中“金刃斗殴致死人命者”很多都拟为缓决,非常不满。认为秋审处“阴骘(zhì,阴德)之见曲从开脱实乖明允之道”。刑部先意承志,马上补充名单,将涉及金刃事件的一百八十余人全部拟入“情实”名单进呈。却又被乾隆帝责怪“请于本年即行改正竟似朕急欲多勾百十人实属误会朕意”(《清高宗实录》)堂司官员落个颜面扫地,两不讨好。

不过,对秋审处的主要司官来说,能够获得的荣誉、机会和所承担的压力也是呈正比的。由于同堂官交往密切,乾隆中期以后每逢京察,刑部都有非秋审处司官不列一等的惯例。不但如此,刑部堂官还常常以秋审大典在即为名,将已经升任他职的总办司官留在刑部办事,六部司官中唯有秋审处司官有这样的殊荣。另外,由于皇帝对秋审格外重视,所以秋审处的主要官员也往往能直接得到皇帝赏识。在清代,高级文官的位子大多被翰林出身的官员占据,六部曹司是“风尘俗吏”,要想坐到部堂高位,是很困难的。不过,秋审处司官完全不受此限。从乾嘉年间起,刑部秋审处司官的仕途前程,几可与皇帝的秘书——军机章京相埒,“出任按察司,入任侍郎、尚书”(魏源《古微堂集》)。更有甚者,在秋审处初兴的乾隆年间,皇帝为了能使精通律例的该处司官早日回任刑部堂官,常将他们破例超擢。如乾隆二十八年,秋审处总办郎中尹嘉铨升任济东道前受到乾隆帝召见,皇帝向他询问:“总办秋审,汝袍阿永阿、蔡鸿业何如?”尹嘉铨回奏:“阿永阿明决、蔡鸿业练达,臣实不如。惟有悉心校对招册,不敢草率。”皇帝首肯说:“汝办事着实,想与四达同。”(尹嘉铨《偶然吟》)乾隆帝提到的阿永阿、蔡鸿业、四达三人,后来都官至本部侍郎。其中阿永阿以五品刑部郎中超擢三品陕西按察使、蔡鸿业外放四品道员后不久即超擢二品的刑部侍郎,四达更是以本部五品之郎中就地升为二品之侍郎。 

办理秋审之外,秋审处司官另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是审理大案。清代由刑部审理的案件,一般采取各司抽签分配的形式。但遇到钦交大案或是疑难案件,则多由堂官派秋审处司官与案件所在省的司官会审。在这种情况下,秋审处司员自然成为该案真正的主审官员,而本司承审人员不过“拱手陪坐”而已。(《清宣宗实录》)到晚清,大案更是全由派审的秋审处司官包办,本司官员不必参与。除了本部案件之外,凡有地方上解决不了的疑难大案,皇帝所派的钦差通常都要带秋审处司官同行。

事实上,从嘉庆年间起,秋审处的总办司官就渐渐有了从刑部的业务精英转向部内综合事务总管的倾向,清人谓之“承总部务”,其重要表现是兼管部内多个部门。刑部除设清吏司分核各省刑案之外,另有许多分办专项事务的部门。其重要者如保存文书、档案的档房,修订律例的律例馆,负责催办各司办事进度的督催所,管理书吏的司务厅,管理本部补贴银两发放的饭银处,负责保管赃银赃物的赃罚库等等。这些机构如同现在的“临时性常设机构”,大多没有正式“编制”,要从司官中选择精明强干、熟悉律例的人兼办。而刑部最为熟谙能干的司官又集于秋审处,因此秋审处总办、协办司官经常被委派管理这些部门。

因为秋审处司官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所以凡进入秋审处者,一定要经验丰富、熟悉法律,汉司官最好还要进士出身。嘉庆十九年(1814),因为秋审处一时缺人,堂官派捐纳的司官七人,在秋审处学习行走,结果被御史参奏。嘉庆帝向管部大学士董诰询问后,即命刑部将此七员全部退出秋审处,回本司行走。(《清仁宗实录》)光绪八年因为水灾严重,御史张佩纶上奏,请朝廷“儆惕修省”,重点提到“近年刑部秋审处委派不甚公平”(《涧于集》),所以刑案办得很不妥当,以致上干天和、水灾泛滥。可见秋审处不单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选在整个朝廷内也备受关注。因此刑部堂官对秋审司官虽有委派全权,也需要公正行事,接受皇帝和言官的监督。

秋审处职能的转变,不但促进了秋审制度的完善,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刑部的人事管理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特别是秋审处司官光明的仕途前程,给了刑部司官强劲的工作动力。秋审处司官的选取以“通晓律例,善于作稿”为标准,在凭借八股文科举入仕的士大夫队伍中,是难得的技术官僚,与河工、边才并称为“专家学”。(李元度《天岳山馆文抄》)。因为秋审处司官前程远大,所以初分刑部的年轻司官凡有上进之心,无不寄望于早日派办秋审,自然要努力钻研律例。加之乾隆中期以后,刑部堂官亦多系秋审处老司官出身,感情因素使然,对该处新进多有栽培。如晚清著名的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都由秋审处司官外放,数年后回任刑部堂官。他们每每指导新入刑曹的年轻司官要“多看秋审”,并为之“摘要指示”,此后用人亦以看秋审之成绩,为派“乌布”(满语“差事”之意)之根据。(吉同钧《秋审条款讲义序》)代代相传的良性竞争氛围,带动了部内精研例案的学习风气,为推动清代刑部的法律专业进程奠定了人才基础。

作者简介

郑小悠,1988年生,北京人。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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