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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衣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的贡献及启示

王日根

傅衣凌先生在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先后出版了《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1944)、《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明清江南市民经济试探》(1957)、《明清农村社会经济>(1961)、《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1982)、《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1989)、《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1989)、《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1992)。从这些著作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他的三个取向:1,跨越学科界限,强调多学科整合;2,拓宽史料领域,形成大历史通观;3,注重中西比较,走出欧洲中心论的怪圈。如今前两方面在历史学界已几成共识,成为学术主流。本文想着重论述的是第3点,即傅衣凌先生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所做的理论贡献,揭示傅衣凌先生早已着意在研究经济问题时关注整个社会问题,与制度经济学有着共同的追求,而且这些探讨甚至早于制度经济学。产权问题是新制度学派强调的重要方面,傅衣凌先生着重从土地所有制,商业活动滴业资本的投资取向等方面探讨了产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过去一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私有产权,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傅衣凌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时指出:地主可分为贵族地主广般地主,一般地主又可分为商人地主、乡族地主。地主,官僚庸人的三位一体,亦加强了传统社会的坚韧性。中国的地主经济,无论是身份性地主或非身份性地主以及一部分的商人,都以经商赦高利贷为增殖财产的最好途径。商人亦隶属于官僚的统治之下为之服务,削弱了商业资本的独立性。这些工商业与官僚体制结合在一起,就使中国的城镇会馆制度,既有商人,手工业者甚至还有些农民参加,其掌握权力者则是一般的士绅分子,这就保证了传统社会的稳定。 

我们所看到的是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并存。国有经济乡族经济和私有经济长期共存是有目共睹的。从汉代开始的“盐铁官营”,历代王朝建立的各种皇庄、官庄以及各种官营手工业组织,都反映了国有经济的重要性乡族组织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阶段,在某些地区,这种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至于以地主、自耕农和商人为主要代表的私有经济,更是具有长期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私有经济所有权的转移十分频繁。由于乡族成员能“能动地利用和改造乡族组织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复杂的外部环境”,因而,把乡族断定为落后的东西就有失偏颇。由于中国并未出现过西欧那样独立的、非人格化的绝对的财产法权,国家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亦变得多元化和细分化,像永佃权,一田多主、投献,飞洒、诡寄等都是土地产权的零散化,它亦足以模糊常人所说的那种鲜明的阶级关系。产权界限存在模糊性,傅衣凌先生的高足杨国桢先生曾就土地所有制形式做过详细的图解,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国有性质,又揭示了在这种国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化,如土地可以是贵族所有,也可以是地主所有(包括一般地主庙人地主乃至农民),还可以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乡族、家族甚至把人口视为财产,有诸多限制措施,如长住娘家习俗、限制妇女再醮等等,这些既是人口增多耕地紧张的表现形式,也是财产关系复杂化人们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 

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发现地权转移经常还会遇到多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如原业主权,亲邻权、地方霸权等。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经济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 

产权不能得到保护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常见现象,封建政治势力的掠夺多妻制和遗产均分继承制等也抑制了经营地主,商人等阶层的壮大。三种地租并存也削弱了货币地租的积极意义,有时,货币地租甚至成为加重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1](pl14)。奢侈消费也带来追求暴发追求气派等不良社会风气。 

农业经营之外的产业经营更可能遇到大的风险,譬如人们很难弄清政府的矿政,因而不便于运用自己的资财于该项产业。他们特别担心可能会“犯法”或“被抄家”,或者到偏远的山区去开发,或者宁愿置办田产或捐纳功名。政府还时常以各种名目如“捐输”,“报效”等手段,剥夺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中国法律因脱胎于“刑法”,故多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而什么是合法的和准许的、却多不明确,这自然给可能的进取者以很大的困扰。当然,在消极的法律规定之外,清代商人或其他人还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寻求和依赖政府的一定支持,这些申请在江南等地也大量为地方政府所接受,或刻成碑文,成为地方法令。但总的看来,其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未消除政府的干预和其他腐败现象。事实也表明,在19世纪,商人与手工业工人之间的矛盾确实也增多了,官府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和干预。 

身份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离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由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它给予社会各阶层谋求地位升格的机会,也确实有许多人由此达到了升格,如商人通过经商挤入地主阶级行列,如官僚阶层兼营商业扩大了自己的土地份额。贫寒子弟通过矢志于科举,一旦科举及第,顿时土地财富滚滚而来。身份的变动(可升可降)与经济地位的变动像两条线影响着社会的每一个人。既调动了全社会每个人的积极性,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但既然这地位的变动有一套彼此能认同的规则,它就能长期发挥作用,并牵引社会向前发展。 

政府政策和社会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傅衣凌先生注意到家族、乡族、会社、会馆以及基层政权组织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早熟,其消极作用则抑制了中国社会的向前发展。 

傅衣凌先生认为:中国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不仅具有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的功能,而且与多元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既有中央集权,又有地方分权,二者既多相互配合,同时又存在诸多矛盾和不适,但多数情况下,是中央集权驾驭着地方分权,地方分权多体现为对中央政权意旨的尊奉和灵活的创造性的运用。傅先生说:“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如清代的巡检司)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着控制权,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影响深远的观念之下,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又可以是地缘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中,并且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与‘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2]地方割据和阶级斗争正是上述矛盾运动的结果,但“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割据和起义并未使国家长期陷于分裂,而是反过来促使了大一统国家和中央专制集权的强大。所谓‘天下可传檄而定’的说法,既说明基层社会实际上控制在地方势力手中,并可通过他们消除地方上的不安定因素;又反映了整个社会需要一个大一统的国家政权的心理。”[2]乡绅是连接中央政权与地方权力的中介,它“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协调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2],不管怎样,乡绅有无权力,还得取决于政府的授权和承认。从这一点上看,明清时期,中央集权是不断加强了,而不是逐渐削弱了。只是在官僚体制衰弱之时,即王朝的后期才体现出国家系统控制权的削弱,别的时期则显示出中央政权的日益强化。乡绅阶层通过乡规族约实际上行使着基层社会的司法大权厂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的纠纷。 

傅衣凌先生的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许多进步是由制度带来的,同时,有些制度亦形成对经济发展的阻滞作用,如牙行往往过分晙削商人,使商人裹足不前。制度本身的目的在建立秩序,但制度又往往被执行者所利用,使制度无法有效地执行,反而更破坏了原先的秩序。中国传统社会运行过程中,缺乏的往往不是制度设置,而是制度的被败坏。傅先生即不仅考察制度本身,亦更注重研究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诸条件,考察制度的具体实行过程,傅先生研究厘金制时,发现清廷是在已无法再从田赋、捐输、征商、发钞诸方面以打开财政的出路的背景下,向手工业者摊加的负担,它借用了会馆抽厘的互助鸠资方式,绅商阶层把抽厘劝捐作为报效政府跻身官场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体现自己在基层社会拥有权力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着厘金制度的执行,结果各省所设厘金局“自数十处至数百处不等,有曾经报部者,有私自设立者,非委员督办,即绅士经理,其中洁己奉公者,固自有人,而营私牟利之徒,更指不胜屈”[3]。由此而酿成的纠纷乃至血案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我们觉得,傅先生这种分析是切实的,把握到了当时社会的脉动。 

傅衣凌先生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认识是全方位的,多视角的。他揭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早熟性,如土地买卖农民有相对的离土自由雇工现象普遍,生产技术先进,商业发达,城市兴盛等等。高王凌先生的研究也显示: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自有规律,有条理有次序有步骤,一步步由低到高的合理的发展过程。如农业中的家庭经营,土地的私有和租佃制度,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较多自由,遍布各地的市镇系统和市场制度,以及商品性的生产经营等等,如果与欧洲农业文明的相应制度相比,则无不显示出其经济有效和巨大的优越性。因此中国足以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典型[4]。传统社会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就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不看到这一点显然是不全面的。以18世纪为例,圣祖、世宗、高宗倾力于经济政策的推行和贯彻,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正是这一些“发展政策”,而不是前一阶段的“恢复政策”,构成了18世纪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因为传统社会政治权力过重,前社会残余深厚、传统政治队伍通过科举捐纳等途径不断得到更新,增强了其稳定性,社会阶层互相流动,变换,商而兼士土而兼商或农商兼业,增强了传统社会的韧性,显示出对新事物的包容力与化解力,于是,在欧洲封建社会较难出现的新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早已蔚为大观。但因为传统政治机构在不断发生着适应社会变迁的变化,除了“公”的系统之外,各种“私”的社会组织形式(即家族、乡族、会社、会馆等)都通过政府倡导和民间自建而有力地补强着传统社会的秩序基础。哪怕是村社制残余或奴隶制残余,都有效地发挥着稳定一方的政治作用,因而我们可以说至近代以前,中国传统社会是最具活力的社会形态,西方国家走向资本主义阶段后依然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合理成分而发展成近代的文官制度。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程序和社会组织建设的经验直至近代亦延续不绝,继续发挥着自己特定的作用。就以会馆而言,它可以算是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传统社会管理的新创造。近年来,研究传统社会经济政策的成果表明:许多政策都是统治者积极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的产物,因而具有积极作用。中国近代社会诸多改革的推进实际上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内因的作用,显然是无法想象的。过去的研究多把商会作为舶来品,但实际上,只有借助于传统的会馆和公所的商会才具有生命力,也才能发挥现实的作用,否则就形同虚设,无所作为。 

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不断有所发展的,历朝政府也在不断探索经济发展的道路,许多新的因素的出现甚至是政策鼓励和影响的结果,这表明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极大的包容力,具有较强的稳定能力。我们看到,农业中的集约经营,佃农经营乃至经营地主的出现都得到政府的允许,手工作坊也取得一定的发展。当然,政府的干预有时也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譬如平籴均输等政策就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使经商者因难于把握这些非经济因素而裹足不前。 

中国传统社会还较善于利用前社会因素为社会稳定做贡献。如奴隶制残余和村社制残余都有效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奴隶制残余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受压迫较重的农民固然会沦为奴隶,商业资本的畸形发展也驱使许多自由民成为富家大户家里的奴隶或生产奴隶,还加上为躲避政治压迫、躲避赋役而自愿为奴者,外来民族由低文化层次入主中原亦增加着为人奴者的数量。可以说村社制残余是奴隶制残余存在的载体,村社中的乡族组织和祭祀活动,需要蓄养奴仆为之服务,家族中各支系经济的涨落也成为滋生奴隶的良好土壤。村社制的存在也弥补了传统社会统治的薄弱环节,他们更以相互扶助的伪装隐蔽封建的剥削,俾能保持封建秩序的一时安定与均衡发展。 

在地方志上每见到乡族势力以风水为理由,禁止开矿烧炭,其对于农业生产的种植,首先保证地租的安全封建秩序的安宁,以防止自然经济的动摇,因而在中国农村里,地主阶级每提高乡族公议或合村公议的形式,禁种谷物以外的作物,特别作为工业原料的蓣、茶等商品化作物都加以限制,这样,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扩大既受到限制,也妨碍工业原料的供给,这使得中国手工业生产不能得到农业生产的支持,而获得更大的发展。 

秦汉以后,奴隶制因素地主制因素启耕农经济成分和其他多种经济因素长期并存。地主阶级通过租佃制主要以实物地租形态剥削佃农的同时,劳役地租(如佃仆制)和货币地租也长期作为其附属的补充,而不表现为一种时间先后的替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经济的存在更是一种长期的现象,在每个新王朝的早期还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此外,原始村社制的残余也普遍存在,而且,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总是处于历时性的动态的变化之中。 

这些机制的存在,许多貌似新事物的东西被牢固地控制在传统体制所允许的范围内,有的甚至为传统体制的维持发挥着有效的作用。如乡族创办的市场,“不是单纯的建筑在商业和自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着适应封建地主的需要,解决自然经济的矛盾而开辟的,因而这种市场有着强烈的隶属性,它保护了本地方的利益,阻碍了大缄市的出现,具有严重的封建割据性,这又是封建时代中国国内市场的矛盾的一面。”[1](P39)。“近代上海宁波商人——镇海方家对于建造宗祠茔墓义庄,修浚河渠桥梁,十分积极,成为维持封建制的另一个有力的杠杆,新事物反成为旧事物的保护者。”[1](P41)。 

傅衣凌先生认为:“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大帝国,这个封建帝国内由于地大物博人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阶级关系十分错综复杂,它的历史发展有其独特的道路,既没有背离一般历史的共同发展规律,也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中国是一个长期沉睡的社会,中国历史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既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欧洲社会、日本社会,也有别于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埃及、波斯等等,因为中国不像近冲东国家那样处于沙漠地带,国家的繁盛,固和水利灌溉有关,但作为封建社会的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却始终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或国有制。”傅先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一贯发展的趋向,但在各地却表现殊异,认识和揭示这种殊异是揭示中国传统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一个基础。傅先生充分认识到中国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把它视为中国传统社会别具韧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与他长期深厚的研究积累分不开的。他曾细致地研究过江南市民经济徽商活动福建海商活动,也详尽地考察了巴山老林、荆襄山区、闽浙赣山区等人迹罕至之区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使他认识到“沿海与内陆,山区与平原,南与北均各具特点。”[5](pl83)。正是出于这种认识,傅先生竭力倡导分区研究,譬如,他说:“明代山东、河南两省的粮食生产以及商品化作物的种植是很发达的,它和江南以及沿海各省的发展同其步骤,但其生产形态却有某些不同,它处于广漠的平原,有可能采取大量雇工的经营方式,这和南方各省的地少人多,以租佃制为主的集约的小农经营,略有差异。”[5](P184) 

傅先生的研究还表明:18世纪开始中国社会呈现出若干新的面貌,如专业化经济区域的出现,经济作物种植日益普遍,农业商品化程度有很大提高,手工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生产组织形式有较大变化,生产的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有所发展,商品流通领域空前繁荣,长途和短距离贸易十分活跃,出现了一些很大势力的商人集团,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繁荣地区和主要贸易商路附近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手工业和商业城镇,特别是江南地区,许多临时的定期的集市发展为较大规模的工商业市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全国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思想文化领域,反映市民阶层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也纷纷出现,泰州学派主张“百姓日用即道”,以“利欲”“鼓动得人”,表现了追求经济增长的近代意识。李贽则进一步提出了个性解放的要求。我们觉得,所有这些都是传统社会多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巨大包容力的产物,体现了传统社会巨大的适应能力。 

政权权力对社会发展变迁有着巨大的适应能力,因而清代重新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并没有遏制自由经济发展的势头,而是在规范秩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经济的发展更有了良好的前景。王业键先生说:太平天国以前各主要经济区之间经济的整合程度,已超过了17世纪的欧洲,而中国的东亚邻国(特别是东南亚)的经济也越来越紧密地与中国经济联系在一起,这种整合不仅对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是一个有力的促进,而且还具有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力[6]。贡德·弗朗克指出:直到1800年,中国仍然是世界经济的中心,中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异乎寻常的巨大的和不断增长的生产能力、技术、生产效率、竞争力和出口能力,这是世界其他地区都望尘莫及的,以致于中国能够把世界生产的白银(当时的世界货币)的一半吸引了去[6]。安古斯·麦迪森测算,在1700—1800年间,中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所占比重从23。1%提高到了32。4%,年增长率达0。85%,而整个欧洲的GDP在世界所占比重仅从23。30/o提高到了26。6%,年增长率为0。21%,因此直到鸦片战争前不久中国经济规模依然居世界经济地区之首,其地位远远超过今日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6。傅衣凌先生认识到了中国传统社会内部的多元结构,也认识到了这种多元结构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意识到了在适应之后许多新面貌的出现,但碍于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他害怕被戴上“为封建统治唱赞歌”的帽子,因而展示了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的另一面,这是我们必须加以原谅的。事实上,只要我们循着傅先生的论述加以推衍,是不难得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出现崩溃的现象,但有分化的征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较为缓慢、但绝不是长期沉睡”等等观点的。 

意识形态是左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傅衣凌先生充分认识到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影响。他指出儒家思想对经济发展有消极影响,但也不能无视其积极作用。 

商业活动经常归之于官僚体系之中,商而好儒,儒而兼贾,贾不分,在人口构成中,农商不分农工不分相当普遍,家族内子弟的职业分工更增强了家族的社会适应力[1](p195)。明清商人观念的变化,是从传统的伦理道德中脱胎而来,他们敢于大胆反抗传统对于工商的轻视,却又往往从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寻找反抗的依据,而缺乏决裂的勇气。儒家思想有积极意义,如讲究“贾道”、“贾义”,力求使自己的工商业活动与社会道德相吻合。商人们奉行“诚信”、“不欺”、“克勤克俭”等儒家信条,并实践于工商业的经营上。 

傅衣凌先生发现: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地方,封建传统意识也更为发达。反过来看,这可能可以说明这些所谓的传统因素往往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因而为新经济因素的出现和壮大提供着保障。 

傅先生总结了明未经济思想中出现的崇尚“奢华”的风气,在“义”的旗帜下追求利,亦无可厚非,有的则打出“良贾何负闳儒”的旗帜,这些思想观念的变更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傅先生说“明中叶以后社会经济以及时尚风俗的变化,反映到意识形态方面,则出现了一些主张崇奢黜俭和工商皆本的思想家。”[1](P146)陆楫提出禁奢节财不足以使民富,反之,奢侈却可以助长社会经济的发达工商业的繁荣[7]。这一思想颇类似于当今以消费促生产的理论。“这种崇奢黜俭的主张,真正体现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这两个不同思想体系的斗争,是以从明中叶起,人们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种种现象掀起一场争论,提出各自不同的见解,有的从发展地方经济出发主张开放贸易,反对封建政府的种种限制,有的则主张农末相资,有无相通,打破封建割据的分散局面;有的则主张开通海禁,利国利民,这些思想都说明当时商品生产的发展,已超过狭窄的本地市场,而趋向全国性的范围前进,这是构成中国这个大一统的封建国家的物质基础。”[1](P146)对于章邱李开先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大胆为商人说话,肯定商人和高利贷的作用,傅先生说:“这种经济学上的新伦理定律,把中世贪欲的罪恶,转变为近代社会‘为储积而攫取和为攫取而储积’的经济原理,反映明代新的经济因素已在夹缝中滋长出来。”[1](P148),再如清代前期思想家黄宗羲、唐甄等主张“工商皆本”,把封建统治者历来视为“末世”的商贾提到与农业并重的高度,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商品经济对于传统观念的冲击,或者说在传统社会中能够包容进步因素的存在。 

傅先生认识到明末社会处于一个“天崩地解”的时代,儒家学说遭到了李贽、黄宗羲等人的严厉抨击。傅先生说:“在16、17世纪的中国社会,李贽能一扫封建礼教的传统束缚,以个性解放,男女智力平等对顽固派进行声色俱厉的驳斥,是很少见的。”[5](P312)李贽批判了儒者不言功利及程朱理学中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谬论,提出“人必有私”的理论,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顺应了历史潮流。李贽敢于为工商业者说话,他曾说:“商贾亦何可鄙之有。”[8]对于李贽思想的进步性,傅先生充分估计到了,但并不是要无限拔高,“他只能是封建社会的进步思想家,地主阶级的叛逆者。他的思想虽在一定的程度内反映了市民的一些要求,但不可能作为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者而出现于历史的舞台。”“李贽虽带有封建社会后期思想的某些烙印,也反映了某些市民的要求,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前景仍缺乏足够的认识。”[5](p314)傅先生认为这是与李贽当时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的。处于明末清初的顾炎武亦是这样,他对明代君权过分膨胀深表不满,却不敢触动君权;他亲自参加过商业活动,也主张开矿,发展生产事业,却反对用银,这同样是当时环境的产物。[5](p324)由此,我们觉得傅先生既把握住了当时社会前进的脉搏,又没有过分夸大。他充分估计到了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又意识到这些进步的局限性,显得细致入微,又切实准确。 

总而言之,傅衣凌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并非停滞不前,而是不断有所发展。许多早熟现象(实际上指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期才出现的现象)都是在传统社会政府政策机制下出现的,如四民阶层的流动性腐业的发达,市场的兴盛等都包含了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因而,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直到清代仍未出现崩溃的迹象,但有分化的征兆。我们过去一味指责封建政府的商业限制政策税收政策,其实这也是政府维持社会平衡发展的必要努力。我们过去又多把传统社会内出现的市场繁荣,货币地租雇佣劳动都看成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征兆,但傅先生认识到市场繁荣有时是政府或地方豪富操纵的结果,货币地租往往更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使老百姓必须再经受一层市场的刮削,至于雇佣劳动也往往并不具有真正的自由。我们过去还多极端地称许农民战争,傅先生的研究表明:中国历史上的纷争经常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纷争以及不同利益集团间的纷争。譬如捻军就是地方势力发展壮大力图反抗中央政府的一支力量。总起来看,傅先生能一贯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地认识到被人们认为是落后的东西中的进步因素以及被人们称许的东西中的落后因素,体现了较强的辩证思维。 

譬如,过去许多人认为永佃权是佃农反抗领主斗争的一个重要成果,傅先生则指出:“永佃权的赋予,是有两重性的,它不是单纯的为着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却成为封建主统治农民的一个工具。这是中国佃权成立的要因。”[9](p49)在论述一田多主制时,傅先生指出:“中国农村小租主——中间层人物的存在,只是中国封建制的扩大的结果,并且此种赔田的由来,也至为复杂,复因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发展的缓慢,于是农民在长期的阶级斗争中所取得的一部分耕作权,并不能在历史上起着积极的进步的作用,相反地,却产生有许多不良的影响。特别是中国独立的自营农民的发展,在其前进道路上亦非顺利,而每受到封建势力的压迫;再为了城市工商业发展的迟缓,这样,工业对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影响,也显见落后,于是遂使得这般小租主差不多都是脱离生产的经营,坐收田租,不劳而获的,这只有使直接生产者的佃农增加重大的负担,必须付出高额的佃租,造成不合理的租佃关系,而萎缩农村的生产力。所以在这里我们对于佃权在历史上的作用,就必须采取辩证的观点给予正确的评价。明代中叶以后所普遍存在的一田二主,一田三主问题,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内新旧势力的斗争,新的东西没有成长,而旧的东西又压在它的身上,因而造成中间层人物,这正是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9](P59) 

傅衣凌先生充分估计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发展的一面,也揭示了其诸多障碍。中国社会在近代以来的落后,其根本点在于传统社会政治体制形成了许多不适应社会变迁的因素,如官僚机构中办事敷衍贪污受贿等现象日益滋长,抑制了正气的发扬。凡是能对这些社会恶势力有所清除,社会就可能走向正轨。 

参考文献: 

[1]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5. 

[2]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 

[3]陕西道监察御史高士廉奏[A],皇清奏议[M]:卷65. 

[4]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48。 

[5]傅衣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183、85. 

[6l李伯重.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新趋势[N]。光明日报,2000.09.Ol,③. 

[7]兼葭堂杂著摘抄[M]。 

[8]李贽.焚书卷二。又与焦若侯[M]. 

[9]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M],北京:三联书店:49. 

(资料来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4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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