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曾作《太子慈烺和北南两太子案》文①,刊出后自觉有所不足,意犹未尽,继续探索,续成此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再作些分析、补充。
一
太子慈烺在什么时候被周奎叔侄出卖给清廷,因而在清朝刑部落难?也就是说,北太子案发生在什么时候?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史籍上记载分歧。史事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就是说它总有一定的时空环境。叙述史事必须把它放在确切的原有环境中,才能看出史事与环境的联系,环境对史事的影响。现在我提出北太子案发生的时间问题,并尽自己所能进行初步推测和探讨。
北太子案发生的时间,记载颇有兴味。先看备受称赞的清朝官修正史《明史》,虽有太子慈烺、外戚周奎传记,但因处理北太子案是清廷一段不光彩的历史,于是《明史》只写南太子案,而将北太子案一笔勾销,好像从来没有发生过此案,也就不存在此案发生时间的问题。《明史》的做法干脆,姑不具论。其他有具体时间的记载,可归结为几类。
第一类作顺治元年十一月。我在前述《两太子案》文中,引钱■《甲申传信录》,即从此说。查继佐《罪惟录》②、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等都持此说。佚名《鹿樵纪闻》、《清史列传》、谈迁《北游录·纪邮上》等作较宽泛的表述,即作顺治元年冬,为简化可并人十一月说,不单列。《清世祖实录》又不同,把北太子案记在十二月辛巳二十七日,但所记内容还包括辨认、审讯情况和结论,则十二月辛巳显然不是案发时间,案发时间还在前,为简化也可并入十一月说。附带说一下《清史稿》。作为官修大型清一代历史,它似乎无法完全回避在清廷统治下发生的大事,于是删改《清世祖实录》关于北太子案的纪事,作为其《世祖本纪》同日的条文,全文不足百字,较《清世祖实录》删汰大半,云:“辛巳,有刘姓者自称明太子,内监杨玉引入故明嘉定侯周奎宅,奎以闻。故明宫人及东宫旧僚辨视,皆不识。下法司勘问。杨玉及附会之内监常进节、指挥李时荫等十五人皆弃市。仍谕中外,有以故明太子来告者给赏,太子仍加恩养。”3
这段文字与《清实录》原纪事比较有一些大的不同:甲,删去公主与太子“相见掩面泣,奎跪献酒食”等文字,以加强太子为伪的印象;乙,发现袁妃已前死,省略“明贵妃袁氏”字样,改为笼统的“故明宫人”,以堵塞清廷弄虚作假的漏洞;丙,《清实录》原文“以真太子来告者,太子必加恩养”4,是表示真太子尚未被清廷获得,北太子为伪,故未必“恩养”,改为“太子仍加恩养”虽保留以故明太子来告字样,使其模糊化,似乎北太子还继续被“恩养”。可知,《清史稿》有关撰著者没有照抄《清实录》原文,而是从维护清朝出发作了一些修改。但关于北太子案发时间的判定,应比照《清世祖实录》作出。
第二类作同年九月。谈迁《国榷》将北太子案记于崇祯十七年即顺治元年九月庚戌二十五日,可名为九月说。但《国榷》所记有简略的辨认等内容,似九月庚戌不是案发时间,案发在此以前。陆圻《纤言》、计六奇《明季南略》虽将太子换成永王,周奎府换成老中书周玄振家,但案发时间同属九月说。
第三类不记载太子犯案的具体时间。张岱《石匮书后集》、查继佐《国寿录》、戴名世
《弘光朝伪东宫伪后及党祸纪略》等,记的都是糊涂账。
我写《两太子案》文时,虽采十一月说,但进一步研究后,对此说的正确性日益怀疑。思想动摇是从研究十二月甲子初十日清廷重奖内院三汉官一事引起的。我检查了多尔衮进京后顺治元年内清廷颁发赏赐的情况,发现清廷对诬太子为伪的降清高官颁发赏赐,从八月起赏赐次数变得频繁,赏赐价值也更加贵重,并且这些赏赐都不记载给赏的原因,而查看顺治元年开始历次赏赐的记录,一般是说明为什么给赏的5。现将从八月开始的3个月内的赏赐按时间先后列举在下面:
八月庚申初五日,“赏大学士冯铨……内监曹化淳、车应奎、王德化、王之俊等貂褂各一袭。”
八月壬戌初七日,“赏故明周后父嘉定侯周奎缎百匹、银百两,晋王朱审煊及妃嫔范氏等银两有差。”
八月甲申二十九日,“给大学士谢陞貂裘、靴帽、白金百两。”
九月癸巳初八日,“给大学士洪承畴貂皮朝衣、貂褂、缎匹、银两、庄园、奴婢及牛马等物。”
九月戊戌十三日,“赏故明晋王朱审煊貂褂一领,貂蟒袍一袭。”
十月“初九日,内院咨文:冯阁臣、谢阁臣各赏缝面貂皮沿边皮袄一。次日,又各赏此二人及洪军门蟒缎面貂皮里镶边披领一,赏洪军门缎面羊皮袍一。命笔帖式将赏品送往内院。”①
这些原因不明不白的赏赐,深深地启人疑窦。明朝皇室人口繁衍至盛,瓜瓞绵绵,嫁娶频频,外戚众多,爵职相传,世代延续,到明末显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经过大顺、清朝相继发生的两大政治变革,外戚有抵抗的,有投降的,虽已寥落减员,但清廷何爱于周奎,唯独他蒙重赏?唯一可能的答案,就是周奎叔侄出卖太子慈烺的事实。这是一。其二,晋王审煊在山海关石河之战中,从阵前逃离李自成军羁绊,投到吴三桂军中,从而又成为清军掌中物。先后落入清人虎口的明朝皇族,还有秦王存枢、襄陵王逵槐等人,清廷何爱于审煊7,此时让他独蒙重赏?唯一可能的答案,就是晋王审煊在北太子案中作伪证,诬太子为伪,为此他饱受官民詈骂,却在清廷得到鼓励。第三是除谢陞于八月间才到清廷供职外,冯、洪在八月前并不获赏冯于五月间应召积极,闻命即赴,获衣帽鞍马银币之赐。这是安置和慰问之礼,又当别论,从八月起3个月内,冯、谢各领赏3次,洪领赏两次,而且所值甚重,再加上3人十二月的大赏,可能的答案使人不能不联想到与北太子案有关。由于主张太子为真的降清者都不赏,所有领赏的明朝宗室、官员、外戚、内监几类人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他们在北太子案中的表现,赢得了清廷的欢心。这真是有趣的事情。
因此,我认为太子在清朝刑部落难,最晚在顺治元年八月初。也就是说,北太子案最晚在那时发生。谈迁《国榷》将其系于九月,不是草率从事。谈迁是严肃的历史学家,他重撰《国榷》时,距北太子案只有几年时间,他到京师收集文献,咨访旧绅,所带再次完稿的《国榷》还是个“征求意见本”。他放着可能一直在社会上流行的十一月说、元年冬说不采用,而要别树一帜,显然拥有不同的信息。我推测清廷捕获太子慈烺后,先将他秘密囚禁,暗地辨认,评估真伪,在确定其真实身份,准备杀害后,延至冬天才举行以辨认为名的审讯,于是人们误认为此案发生在冬天。但这是否符合事实,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二
我在《两太子案》文中,曾指出清廷为操纵北太子案的审讯,做了政治导向工作,对倡言太子为伪的证人颁发重奖,杀害讲真话的证人。杀害刑部主事钱凤览、指挥李时荫、太监常时节、杨玉等以及上书为太子辩护的一些民人,史籍的记载很明确,不存在异议。颁发重奖一事,我举顺治元年十二月甲子初十日,“赐大学士冯铨、谢陞、洪承畴等各黄金二十两、白金一千两,嵌宝金钟盘二副、螺钿盒二架、玉壶一执”8,作为证据。但史籍只记载给他们的赏赐,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我把这次赏赐与出卖、杀害太子慈烺的阴谋活动联系起来,确定它的强烈政治导向性,其实除了知道谢陞是诬太子为伪的要角外,并不掌握更多资料,主要通过推理得出结论。推理的前提,首先是赏赐的时机。这次赏赐恰好在北太子案发生已一段时间,以辨认真伪为名的审讯进行得如火如荼,却还没有取得清廷满意、官民认可的结论,反而显出民情激愤、形势恶化动向的时候,迅速消除认定太子为真的议论,催生一齐诬陷太子为伪的政治局面,已成为清廷的迫切需要,这就不能不借助于一些别的手段。其次,为实现某种目标,奖、惩从来是互用并济、相辅相成的两种方法、同一政策的两个方面。持太子为真论的官民、主张慎重处理此案的官员,大都遭到清廷严惩,甚至人头落地,不出现在受赏名单中。有惩就有奖,则力主太子为伪论的人必然得到奖励,两者结合构成完整的政策。正是十二月甲子清廷决定杀害钱凤览等人9,同一天给冯、谢、洪等颁发重赏,这不是巧合,不是偶然,而是体现清廷此项政策的全貌。选择同一天也是有目的的政治行为,为的是更加强调这些措施的针对性。最后,谢陞是名声昭著的诬太子为伪的高官,分量很重,冯、洪当是同类型人物。我是从这些前提出发得到结论的。
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逻辑,是从已知的事实出发推衍出新结论,深化认识的一种科学方法。在前提正确、推理逻辑严密的条件下,由推理获得的新结论,就是可以成立的科学认识。对史事记述者,史籍编撰者来说,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影响,他们所遇到的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带到他们的笔下,使史事的记述和史籍的编撰多存在隐瞒、遗漏、歪曲、捏造,给对历史问题等分析、研究造成困难。于是推理既成为一种补偏救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入探索的重要方法之一。陈寅恪先生著《柳如是别传》,多用此法以寻求突破,是史学研究应用和依靠推理的生动例证。
但史学毕竟是重实证的学术,能举出实证,由推理取得的新认识就更加牢固可靠。我注意到,宛平县民杨时茂上疏曾指出:“夫内院冯、洪不识太子者,实未在朝也。谢陞身为[前明]宰辅,入侍经筵……既仕我[清]朝,遂忘小主,此无父无君之徒,不足立于民上者也。”10杨时茂在这里评论了内院三汉官在北太子案审理中的表现,对谢陞判语严厉,对冯、洪表示谅解。冯铨在明天启六年1626被罢免大学士,崇祯初又黜为民,直至明亡没有机会东山再起。洪承畴则于明末一直在西北、东北领兵作战,直到被俘降清。两人都不在朝供职,就被善良的民人理解为他们不是蓄意逢迎新主,“既仕我朝,遂忘小主”的“无父无君之徒”。但这仍然透露出,冯铨和洪承畴至少没有站出来支持太子为真,处理宜慎的主张,说不好也与谢陞沆瀣一气,同诬太子为伪。据钱海岳著《南明史》,刑部主事钱凤览曾就太子真伪是非,与晋王“求桂、谢陞、冯铨廷质,求桂终不言是,谢陞力辩其非,执为刘应统假冒”11。冯铨的表现与谢陞并无异致。不过我不知道钱海岳先生何所据而云然。从文字上看,与佚名《鹿樵纪闻》卷上《两太子》相关段落近似,将周奎侄周铎误为周绎也与《鹿樵纪闻》同,但《鹿樵纪闻》没有说冯铨也出面廷质。此事有待考实。
更为扑朔迷离的是洪承畴。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洪承畴在清初崛起的历史。洪承畴自崇祯十五年1642五月降清至顺治元年1644五月整两年时间,没有得到清廷任用,始终只是自身。顺治元年六月初一日,清摄政王多尔衮“令洪承畴仍以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同内院官佐理机务”12。这是洪承畴首次在清朝任职,就入阁办事,但清廷授予他的,是他早在崇祯九年1636明三边总督任上时已获得的荣衔、坐衔、兼衔,他当的是大学士佐理机务的差,却只是“仍以”明朝旧衔当然已转换成清朝的当清朝新差的“同内院官”13,即同知、行走之类,有时候他也可挂大学士衔,或与冯、谢并称,应该说这样自称不算僭妄,人称不算错误,他有此实际,只不过上任时无此名分而已14。到十月初九日,清廷给内院他们3人赏赐,咨文上称冯、谢为“阁臣”,而仍称洪为“军门”,亦即洪任明总督时的尊称,洪所得赏赐也略逊冯、谢2人,除3人均得貂皮披领外,冯、谢各得貂皮袄而洪得羊皮袍称呼、赏品均见第一节引原文。此前,八月初一日,降清后颇受青睐、任职山西招抚的原明恭顺侯吴惟华,曾向多尔衮献征西五策,其第二策强调吴三桂与李自成“有不共戴天之仇”,“洪承畴素为三秦将吏所服,乞专命二臣统旅西征,则三秦军民畏威怀德,扑灭贼焰可计时而待。”有趣的是多尔衮的反应,对五策不置可否,却说“大兵西征,今将抵晋,吴惟华其益尽心剿贼,共建奇勋”15。说直白一点,多尔衮告诉吴惟华,不用吴三桂、洪承畴专征,八旗西征军很快就到山西,你吴惟华还是做好分内的事,闭起嘴来,少管些闲事。多尔衮显然不放心让洪承畴居高位,拥重权,独当一面。这种种情况,完全是作为明蓟辽总督的洪承畴与清军刻骨铭心的对立所铸成的不信任的表现。
这一切在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发生了变化,洪承畴的地位和待遇有明显的提升。闰六月十三日,清廷“命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承畴以原官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地方”16。至此,洪承畴终于得到招抚江南的重要任命,虽然还有钦命平南大将军贝勒勒克德浑、固山额真叶臣统率满洲大兵同行17,行动受到牵制18。但是总算有了较大的空间,可以运筹帷幄,应用自己在前朝十余年中积累的经验、教训,漂漂亮亮为新主做一番事业。因此,他甘冒号为秋老虎的烈日炙烤,欣然就道。洪承畴得到的新宠,反映出清廷对他的信任度有提高。
但这种信任不是唾手可得的。洪承畴必须表现出对清朝的耿耿忠心,才有可能赢得。事实是,在随清兵入关后一年有余,形势的发展给那些在《贰臣传》上声名显赫的人物创造的机遇是不同的,对洪承畴一类只在京城做官的人说,就难得有令人印象深刻的表露忠贞的机会。在此时间内也没有见到他有什么明显的立功表现。考察这一年多激烈的斗争,只有审理北太子案是摆在他面前的良机。清廷为杀害太子,对伪证有如同旱苗得雨的需要。如能尽力送死太子,将被清廷视为与明朝恩断义绝,死心塌地为清朝服务。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其标志性是极其突出的。
当时,审讯因清廷操纵,降清旧绅渐渐一边倒,“除常内侍、旧锦衣外,无复敢言[太子]似[真]者。”旧司礼监王德化等原说太子为真者也改变证言,“皆言不似”。在众多伪证者中,有一“尚书某公”赤膊上阵。“尚书某公问云:‘尔的系何人,来冒太子?自何人主使?”’19这个尚书某公是谁?这样略带轻蔑地称呼他,说明他是一名汉人高官。顺治元年无汉尚书,因此排除六部实职汉尚书的可能性。从六月开始在内院佐理机务的洪承畴,没有大学士名分,却有尚书头衔。“尚书某公”无疑就是洪承畴。这样,洪承畴在北太子问题上的所作所为,终究留下了一点记载。
由此可见,顺治元年十二月甲子清廷重赏内院冯、谢、洪三位汉官,是为了操控北太子案的审讯,奖励伪证,体现其政治导向性工作的结论,不仅由推理获得,而且存在旁证。
三
两太子案是什么社会矛盾的反映?是什么性质的斗争?
由北太子案激发的凤河营祁八、杨凤鸣、张三起义,高举“灭虏扶明”大旗,提出“救太子”的强烈要求。“灭虏扶明”是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的口号,而“救太子”是社会政治矛盾和易代斗争的口号。这次起义把“灭虏扶明”和“救太子”两个不同的口号一并提出,突出表现了民族斗争与易代斗争的紧密结合,反映出北太子案和其后起义的民族斗争性质。
我们不妨再回顾一下北太子案发生以来的情况。从太子落入清廷掌握之中起,清廷就处心积虑想把他消灭。其时,太子慈烺并没有步入社会,没有为非作歹,得罪社会,他与清廷也没有结下深仇大恨,不应屈死。然而易代斗争就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民族斗争与易代斗争结合起来就更加激烈、更加残酷。慈烺是清廷取代前明,立足中原,统治全国的巨大障碍,需要毫不留情加以铲除。为达此目的,清廷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起袁妃于九泉,出场作证,是最典型的表现。对持对立证词的证人,最大程度地动用行政资源,加以重赏和屠杀,是又一形式的奋力搏击。民族斗争的另一方也不含糊,官员抗争至死,毫不后悔,人民奋不顾身,从上疏争辩到武装起义,及时进行,没有退缩。这是斗争双方的利益决定的。
可见,北太子案的性质是始终一贯的、鲜明的。
问题是南太子案。文秉《甲乙事案》曾指摘南太子是清朝间谍。他说:南太子“是北朝之谍也,借以蛊惑人心,俾中朝自起争端,同室互斗,起承其弊,此卞庄子之术也”20。卞庄子是春秋时鲁国人,勇力绝伦,但他能力刺二虎,还是先使之互相撕咬,伺其两败俱伤而后将其刺杀21。假使清廷派一间谍进到弘光政权内,无疑还是应用了卞庄子的计谋。李清《南渡录》也说,“时谓[王]之明之南,乃北廷所遣,以搅惑臣民也。”22持论与文秉同。看来南太子清谍说在当时可能是一种流行的舆论。但文秉、李清此说迄今不能坐实。目前还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南太子案是清朝间谍与南明直接的斗争,而这样的斗争无疑正是民族斗争的表现。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待进一步探索。
在南太子清谍说还不能证实的情况下,南太子案是不是就如同其表面现象显示的那样,完全是南明内部事务呢?是南太子与弘光关于皇位继承权矛盾的爆发吗?自清兵入关以后,民族矛盾、明清间争夺全国统治权的矛盾,构成社会主要矛盾,规定、制约、影响社会其他矛盾。南太子案不是独立于社会外的。从表面看,它与北太子案似乎是不相干涉的两案,承办者是互相敌对的明清双方朝廷,案犯、干证也各有不同的人物,但南太子案仍受民族矛盾的规定、制约、影响。有一条线把两太子案连接、串通起来,这条线就是崇祯太子慈烺。两案都把辨认案犯太子身份的真伪当作审讯的主要任务,现在看清廷在北太子案中是别有用心的表演,明廷在南太子案中虽有主观意向但仍较认真,不管当时辨认的结论如何,实际上除非北南太子都是假冒,否则两太子中只有一真,必有一假。两案在这个问题上联系、统一、归并到了一起。北太子案发生在前,南太子案成了它的延伸一案,从属一案。
事实上南太子案起了卞庄子之术的作用,发生了对民族斗争双方朝廷的生死存亡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撕裂了南明社会,激化了弘光政权内部的党争,促进了官民的对立,加剧了中枢官员与地方督镇的冲突,积累了官民间、阶级间、党派间、个人间深刻的仇恨,导致宁南侯左良玉“以奉太子密旨诛奸臣马士英为名”23,打起“清君侧”大旗24,发大兵东下犯阙。内战终于爆发。执政的马士英、阮大铖之流也更极端,一心对付来犯的左良玉军,竟然调拨史可法布防江北、准备抗清的刘良佐等军去西线参战。清军乘其空虚,一路凯歌行进。明守土官员、镇守将卒望风纳降。清军没有费多大力气就推翻了弘光政权。弘光政权轻易瓦解,是因为朝野官民丧失信心,离心离德。清军破扬州,摧毁南京的江北屏障,南京百官就以勋臣忻城伯赵之龙为首,集会清议堂,协商降清25。在此前后,被视为军事干城的江北四镇降清者居半,虽然高杰前死,黄得功殉难,而其主力部将李本深辈、马得功辈也都叛变。至于临危变节,甘当向导,反戈向明,争媚新主的人和事所在多有。但南太子案使情况更加严重,加速催化的作用却是不能否认的。这一点最突出地反映出南太子案对明清双方的关系。
必须强调指出,清廷是直接插手南太子案的。顺治二年五月十七日或说十五日,清兵占据南京皇城,豫王多铎即问:“崇祯太子安在?”赵之龙将王之明释放出狱,往见。多铎表现谦卑,“离席迎之”,与之并坐,指着他对南明诸降臣说:“此真太子也。”还“衣以金紫”,“谕文武等官,明太子当予一县封以主先朝之祀。旋以弘光所选淑女配之。”26我们知道,多铎不是判定南太子真伪的权威,不仅不是权威甚至是根本毫无发言权的。他凭什么强行出头表态?他凭的是权力,利用政治和军事力量资源,此时此刻他是南京的老大,他说了算。他说是白就没有人敢说黑,即使果然是黑也没有人出面说。他是南京的话语权威,也就成了判定南太子真伪的权威。但他为什么要说,这里面就有深意。李清说他想利用南太子安定新附的江南地方,“已,见内外俱定”,才对南太子王之明冷落了。我在《两太子案》文中作了两点解释:掩盖杀害北太子的暴行,讨好力主南太子为真的江南民人。这后一点实际上已包含在李清安定江南的意思里面。李清和我揭示的简单道理,似乎足以使多铎相信,就这个自己毫不熟悉的事情强行发话表态,在政治上是值得的。多铎的插手有力地说明,南太子案不是游离于民族斗争以外的,它受民族斗争的制约和影响。至于我说多铎此举实属愚蠢而多余,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四
两太子案已经过去几百年,虽然还有人对案件感兴趣,但从研究的角度说,较普遍地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对两太子案作用和影响的忽视。更有甚者是案情和史实仍然不清。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后,清断代史和南明史包括通史的相关部分出版了很多种,多数染患这些毛病。据我所见两太子案在这些著作中的地位有不同情况:
断代清史只有少数几种论述两太子案,南明通史则不能回避南太子案而都有论述,论述的学术水平不一,有的较好,有的不甚完整,甚至不大确切。如《清史编年》关于北太子案的记述就很不完全,只在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载:“清廷以假冒罪杀‘故明太子案’有关之十五人。”27首尾缺乏交代,使人读后一头雾水。《清史编年》关于南太子案的记述较胜一筹,条目加注释,内容较完备,虽然还有南太子下场等仍付阙如,但案情大体清楚。又如谢国桢先生《南明史略》,不仅没有对南太子案作重点论述,而只有几句话草草介绍,连这几句话还有两个人名弄错刘正宗误为刘宗正,王之明误为王之仁,而且既标明南太子案为“伪太子案”,却又认南太子为真,对此案性质、因果、影响等问题更是轻轻放过,无一语道及。谢国桢先生不以为意的研究态度,衬托出他的看法,显然他不认为南太子案是重要的影响历史发展的大事。南炳文、顾诚两先生都各著有《南明史》,同以南太子为伪,其主要论据都是崇祯年间东宫讲官王铎、刘正宗、李景廉的证词。南太子对前讲官所提理应对答如流的问题所表现出的无知,足证其为膺鼎。这是有说服力的。但是,治南明史的困难就在于,记载纷繁驳杂,歧异冲突,考辨不易,视南太子为真为伪的对立双方,都有自己的根据。以赦罪升官为饵,为什么不能诱导前东宫讲官方拱乾表态,并在刘正宗等认定南太子为伪的奏疏上列名,始终“漫不置一语”28?御札召南太子,使张、王二内侍前去觇视并迎接进南京城。“二竖一见太子、,即抱足大恸,见天寒衣薄,各解衣以进。”29这类问题和记载,仍有可以追究的余地。说起破解南太子案,在北太子为真拥有铁证,并已为孟森先生揭破的情况下,南太子之伪即不言而喻,可以轻易结案。但如撇开北太子案,南太子案的破解,则因其记载的混乱和分歧,而构成严重的挑战。
至此,我想专门说说新出版的钱海岳先生撰《南明史》中的两太子案问题。钱书收罗宏富,但取舍、剪裁、考辨、撰述等一连串的问题,显然没有完全确定。有关太子慈烺和两太子案的论述,给人一种录笥存案,尚待斟酌的感觉。观其悼皇帝太子慈烺列传,一上来讲慈烺在李自成军中的经历,因李自成战败乞和而落入吴三桂掌中,以多尔衮不允而不能继立以续明统,被吴三桂挟持,亡命陕西。其后,“慈烺南下不返。”“慈烺、慈炯、慈炤后皆不知所终。”30接着分别详尽描述南、北两太子案。既已断言太子和二王“后皆不知所终”,则描述两案不过补叙与太子有关的故事而已,而两案中的太子则都应是假冒混充。其实不然,钱先生又在本卷传《赞》中表态说:“余向读诸家记载诸皇子事,大抵在南者似慈烺,在北者似慈炤……”31措词谨慎,使用的都是“似”字,但说明钱先生内心经过比较,倾向认南太子为真,北太子则是永王现身。值得注意的是,这仍然还不是钱先生的结论,“似”字极富伸缩性。他在全书第1卷安宗本纪弘光元年四月壬戌初十日条又记云:“毅宗皇太子遇害于北京。”32这项纪录表明,钱先生又以北太子为真太子,而非永王现身了。我原来因研究两太子案,而对钱先生的纪事感到好奇、有趣,便先读悼皇帝慈烺列传,后来准备有时间就读一点,慢慢来,从头起。读完安宗本纪,尽管已产生疑惑,但仍感到关于两太子案的纪事已尽于此矣。不意又大错特错。他在绍宗本纪中隆武元年十月辛丑条又记:“北京太子薨。”33钱先生书中年月日完整使用明大统历,辛丑为二十三日,合清时宪历为顺治二年同月同日34。此“北京太子”为何人?钱先生既以为太子慈烺“南下不返”,“不知所终”,又认为北太子似永王慈炤,且认为毅宗皇太子已在北京“遇害”,其非北太子可知。那么有否可能为南太子呢?钱先生说南太子“后同安宗北上遇害”35,并明确记载安宗于隆武二年1646五月甲子即十九日,“清以弓弦勒令自尽”36。南太子之遇害自然同时,与“北京太子”薨逝年月日都不相同,显非一人。“北京太子”究系何人,毫无着落,竟成“天外来客”。
这些相互抵触的说法共存于一书中,反映出作者在面对复杂、混乱、矛盾的历史记载时的迷惘,难以着笔,而对这样一部规模宏伟的著作说来,碰上重要的史事,即使尚待落实,如果不先记入,便容易遗忘、丢失,这当然是著作家常见的困窘,是不得已采取的权宜处理方法,其中的问题定稿时必须解决。倘就此了结,当然不符合著作的法则。钱先生将耗费自己毕生心血的空前伟著命名为《南明史稿》,在原定书名后郑重地添一“稿”字,良有以也37。
清断代史包括通史中的相应部分多数对两太子案无片纸只字涉及。有的标注为《大事》的编年史,大约也将两太子案视为小事,置于其视野以外。我参加撰写的《中国史稿》第7册清史,是这类清史的一种。因为我既是这一册编写者的召集人,又是这部分政治史的起草者,此一失误自应由我负完全责任。我在写作《中国史稿》这一部分稿件时,由于缺乏研究,一点没有想到让北太子案和南渡三疑案在历史上占据它应有的位置。学识的缺陷导致削弱科学的敏感性,损害对历史发展的全面分析和深入理解。单从这个问题看,我们编的新的断代清史,无可否认是从清史分支学科奠基人孟森、萧一山后退了38。这个问题如此普遍,我集中翻检了改革开放前20年中出版的几种章节体清史,只有王戎笙先生主编的《清代全史》第2卷,虽没有全面研究、介绍两太子案,但毕竟说明了南太子案的重要消极作用,指出:反马阮的官僚“还借‘南渡三疑案’做文章”,“最后,倾向于东林的军阀左良玉便在这些人的鼓动下,借救护北来太子为名,起兵东下‘清君侧’。于是朝廷中的党争演变成内战,而弘光政权也就在这种混乱局面中灭亡了。”39
两太子案发生后,对案件的研究始终存在。在这个过程中,孟森的《明烈皇殉国后纪》代表一种突破,把对案件的认识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但人类的认识,如果后来的人没有将已达到的认识加以继承、纪录、深化,已有的认识也可能遗忘、丢失、萎缩、后退。这是智慧的损失,是值得注意的。
有的学者持一种历史潮流论,与我进行讨论,认为崇祯太子的复明和弘光朝廷的存在,都违反历史潮流,他们的覆灭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不必强调两太子案的作用、影响。我劝他慎用“历史潮流”一类词语,因为这一词语给人一种历史必然性的错觉,而它实际上只指历史发展、变化的趋势。历史必然性的发展体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中,体现在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从落后向先进的轨迹中。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则不同,可能有好、坏不同的趋势。发生两太子案的顺治元、二年间,其发展趋势如何,是好是坏,并不清楚,还是应该进行具体分析。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我的粗浅看法不见得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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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载《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②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3,《皇太子列传》,《皇太子慈烺》第2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198页。但查继佐说太子是被大顺军出卖给清廷,而不是周奎叔侄。
3《清史稿》卷4,本纪四,《世祖本纪》一,中华书局,1977年,第2册,第92~93页。
4《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辛巳。
5 例如顺治元年三月甲寅赏赐希福等,四月戊午赏赐谭泰等,五月辛丑分别赏赐冯铨、孔希贵等,为什么颁发赏赐,其原因都说得很明白,分见《清世祖实录》卷3、4、5。
6 以上赏赐记录,分见《清世祖实录》卷7、8;《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52页。
7 恰恰相反,据已故南明史专家钱海岳说,顺治三年五月,晋王“与宗室同遇害”《南明史》卷27,列传第三,《诸王》一,中华书局,2007年,第5册,第1433页,清廷竟将他给收拾了。但不知此说何据。又钱书晋王名求桂,本文晋王名审煊,从《清世祖实录》。求桂为审煊父辈,虽全名符合明室规定,但仍有疑问。现存档案《摄政郑王吉儿哈朗贺表》说,“有明朝晋王朱新宣,原被贼挟带随营,亦为我兵所获。”[载《明清史料甲编》第1本,第65页]则晋王归清时其名新宣,实满汉文转译时之误译,音近字异,小有出入,而作求桂则完全不正确
8《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甲子。
9 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四编卷1,《戾园疑迹》下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706页。
10 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四编卷1,《戾园疑迹》,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下册,第704页。
11 钱海岳:《南明史》卷26,列传第二,《悼皇帝慈烺》,第5册,第1417页,求桂应为审煊。
12《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六月丁已。
13 内院并不设如此名称的官员,此前没有见过,此后也不再用,似乎只是为着贬低一下洪承畴特创的。这可是清朝官制史上的一个小趣闻。
14 洪承畴有机会在顺治元年七月与冯铨连名,十一月与冯、谢连名上疏,二年三月行文咨吏部,统称大学士,都是自称之例《内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等启本》、《内院大学士冯铨等题本》,载《明清史料》甲编,第1本,第194页;《内院大学士冯铨谢陛洪承畴等题本》、《内院大学士洪承畴咨吏部问》,载《明清史料》丙编第2本,第101、102页。在前述咨文内,洪自述清廷给祖、父赠官,均限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无大学士。一般赠某人先世官,都赠如某人本官,其被眷顾深厚者,本人晋升,其祖、父亦获加赠。可参看魏裔介、吴■等人先世蒙受赠官情况魏荔彤:《魏贞庵先生年谱》;《吴■文集》第二《碑传资料》,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故洪祖、父赠官缺大学士,也是洪当时未被授予大学士职衔的佐证。
15《清世祖实录》卷7,顺治元年八月丙辰。
16《清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癸巳。
17 洪承畴上任数月,共事的满族亲贵、八旗将领中又增加镇守江宁将军巴山。
18 清廷在颁给洪承畴的敕书中,向他开放了部分人事权,“其山林隐逸及故明废绅、才德堪用者”,允许他“军前先委署事”,上闻核实后再实授。但实际上此项授权并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洪承畴上任途经沧州时,曾想收用一名陕西旧部杨彤庭,当“面陈”勒克德浑、叶臣时,二人“皆有其难其慎之意”,经过争辩仍不获首肯,还是“令”他“请明旨遵行”。洪承畴看来很恼火,遵“令”请旨时高调申明敕书给他授权,内院也协议支持,有权“军前随宜委用”。[《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江南各省事凡办理必须用人谨举所知仰祈圣裁事揭帖顺治二年七月十三日》]似希望敕书不成具文。
19 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四编卷1,《戾园疑迹》下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702页
20 文秉:《甲乙事案》卷下,载《南明史料八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30页。
21在查找卞庄子故事出典时,我曾向同事罗琨、张永山贤伉俪请教,承赐教,特在此表示感谢。
22 李清:《南渡录》卷6,载《南明史料八种》,第407页。《南渡录》单行本较简略,亦有此语,见李清《南渡录》卷5,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6页。
23 顾炎武:《圣安皇帝本纪》下,载《南明史料八种》,第112页。
24 黄宗羲:《弘光实录钞》卷4,《黄宗羲全集》第2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85页。
25 文秉:《甲乙事案》卷下,载《南明史料八种》,第547页。
26 李清:《南渡录》卷6,载《南明史料八种》,第407页。陆圻:《纤言》中,《杂记》,《南京太子》
27 史松等:《清史编年》第1卷顺治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53页。
28 钱澄之:《藏山阁集》,《藏山阁文存》卷6,《杂文》,《南渡三疑案》,黄山书社,2004年,第430页。
29 计六奇:《明季南略》卷3,弘光元年乙酉即清朝顺治二年正月起至四月止,《太子一案》,中华书局,1984年,第174页。
30 钱海岳:《南明史》卷26,列传第二,《悼皇帝》,第5册,第1410页。“慈烺南下不返”句疑其有为“在南者似慈烺”的看法伏笔的意思。
31 钱海岳:《南明史》卷26,列传第二,《赞曰》,第5册,第1423页。
32 钱海岳:《南明史》卷1,本纪第一,《安宗》,第2册,第46页。谈迁:《国榷》卷104,弘光元年四月壬戌,中华书局,1988年,第6册,第6203页载:“清虏杀伪太子。”抱阳生:《甲申朝事小纪》四编卷1,《戾园疑迹》下册,第707页载:“乙酉四月初十日,伪太子卒于太医院中。”此皆钱先生的依据。
33 钱海岳:《南明史》卷2,本纪第二,《绍宗》,第二册,第92页。
34 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78年,第186页,并承陈智超兄赐教。
35 钱海岳:《南明史》卷26,列传第二,《悼皇帝》,第5册,第1416页。
36 钱海岳:《南明史》卷1,本纪第一,《安宗》,第2册,第55页。
37 参见钱海岳《南明史·出版说明》第13页,谈本书命名前后变化情况。整理者将书名中“稿”字删除时,多少有些忽略作者的苦心,将作者宣示此非定本,其中有问题尚待解决的意思抹掉了。
38 孟森除有专文《明烈皇殉国后纪》研究两太子案外,并在《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0年上册明史第34l页、下册清史第395~396页作概略论述。萧一山则在其所著《清代通史》中写一长注进行论述,见《清代通史》,中华书局据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影印,第1册,第305~306页。
39 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2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页。又同书方志出版社2007年重排本,第59页。
( 原载《清史论丛》2009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