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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窃盗案之分析
作者:赖惠敏 黄品欣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8-08  点击量: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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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在位六十年,大兴土木、成做器物,将北京妆点成美轮美奂的都城。因扩建宫殿园林而增编内务府的人员,使之成为全国最庞大的行政机构。内务府所属机构 50 多处,官员 3000 多位,太监近 3000 人,还有三旗内管领下食钱粮、食季米人丁 4950 名,其他外雇工匠更不计其数。a出入紫禁城人员多,素质不一,故常发生窃盗案件。最近,笔者探讨温惠皇贵太妃的太监们盗卖她的人参、金银、绸缎等,温惠皇贵太妃在宫廷生活超过六十年,身边太监有些作古,而侄孙们在北京前门开设当铺、药铺等。乾隆皇帝认为:“去世的太监因侵盗无算,身死幸脱不足蔽辜,着将伊等骨殖起刨抛弃。”其他还活着的太监依照“监守官吏侵盗仓库钱粮一千两以上例”即行绞决。负责管库的首领太监王璧按“钱粮互相觉察律”,发往黑龙江赏给索伦


a 参见祁美琴:《清代包衣旗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 145-201 页。

为奴。a

清代宫廷窃贼主要有三类:旗人、太监、工匠,这些人群在法律审判时有若干差异。譬如宫廷的官员属于内务府上三旗包衣,具有旗人身份。清代旗人享有“犯罪免发遣”的特权。雍正三年(1725),这一特权正式以“犯罪免发遣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旗人享有法律特权,也造成犯罪率提升,因此乾隆年间有些变化。乾隆十九年(1754),始有殴死卑幼,情节残忍者,发拉林之例。二十七年,又有寡廉鲜耻实发之例。三十五、三十九等年,又分别有庄头、屯居发遣之例。乾隆四十七年至五十七年,连续发生多起旗人窃案,分别被处以发遣或开除旗档为民。b

至于太监,常依照《大清律例》的“盗内府财物律”“盗大祀神御物律”或“公取窃取皆为盗律”“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等律拟罪。除《大清律例》外,宫廷的太监另有《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之《宫殿监处分则例》:“凡各宫殿等处太监等收存一切钱粮用度等官物,有不谨慎屏当,以致遗失缺少者,系首领罚四个月月银,系太监重责四十板。又注明其首领等非系本身犯罪,系该管太监犯罪者,系失于觉察,例应照本罪减等,罚一个月月银。”c此处出现的“失于觉察”(在档案中常写成“失察例”)处分最为频繁,主要是受牵连后的处分。当然,太监犯重罪仍须按照《大清律例》拟处。d

内务府的匠役有些有旗籍,有些是外雇工匠,他们成做器物时或偷斤减两,或降低金的成色,获取私利。这些罪行多依照“冒破物料律”处分。再者,偷窃物品者在城市珠宝店销赃,按照“盗贼窝主”律、“欺瞒律不分首从”或“用计欺瞒官私取财”律计赃准窃盗论,这在一般偷窃案件中较为少见。巫仁恕利用巴县档案,探讨了窃盗者的动机、身份以及窃盗理论。巴县的小偷及城市销赃的窝主,共同形成一个犯罪团体。e宫廷窃盗案件也可见北京金银铺的窝家。再者,内务府库房管理问题也值得注意,譬如窃贼爬墙垣、拧锁偷银、窜改档册、偷换物品、盘点不实等。本文讨论的案件多半在杖刑以上,人犯送刑部审理,但最后还得奉皇帝谕旨行事,特别是杖毙、发遣极边的处分。

本文拟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的《清宫内务府奏案》《清宫内务府奏销档》,分析盗内府财物及其他宫廷窃盗案件。f文章按照罪名将案件分为:盗内府财物、监守自盗、积匪猾贼、窃盗窝主。文章将分别讨论上述四类清宫窃盗案。在内府窃盗案件的罪犯中,被发遣黑龙江、打牲乌拉、伊犁的相当多,这说明清代逐步缩小旗人的法律特权。内务府窃盗案的特色为连坐,不但惩处窃盗犯之相关人员,而且追赃的对象包括家属、同部门的职官等,这也是法律处分宫廷窃盗案件较特殊之处。

一、盗内府财物

《大清律例》之“盗内府财物律”载:“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杂。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未进库,止依常人盗。)”该律附有两条例文:

a      赖惠敏:《后妃的荷包:温惠皇贵太妃及其太监们的营生》,《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总第 38 期,2022 年。

b      林乾:《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清史研究》2004 年第 1 期;赖惠敏:《从法律看清朝的旗籍政策》,《清史研究》2011 年第 1 期。

c      《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 4,光绪十年武英殿刻本,“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第 2a-6b 页。

d      研究宫廷窃盗着重太监偷窃,如余林:《清代太监惩罚制度述论》,《黔南民族师范大学学报》2006 年第 5 期。

e      巫仁恕、吴景杰:《窃盗案的历史犯罪学分析——以同治朝四川省巴县为例》,(台北)《汉学研究》第 39 卷第 3 期,2021 年;《犯罪与城市——清代同治朝重庆城市窃盗案件的分析》,《台大历史学报》第 67 期,2021 年。

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案》,故宫出版社,2014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销档》,故宫出版社,2014 年。

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员同。

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a

在内务府奏销档中,有以盗内府财物处分的案例,以程彬(造办处档案中写作程斌)案为最大宗。太监程彬管理皇帝养心殿的库房,从乾隆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偷窃金银、珠宝、绸缎、玉器等。此案牵涉人员很广,有盗内府财物者被斩,有太监被发遣黑龙江等地,有被杖责。本节首先讨论事件始末,再分析审判结果。

程彬于乾隆十二年出现在造办处档案上,当时他担任首领太监。首领太监专司近御随侍,收掌内库钱粮及古玩、书画,以及陈设、洒扫、御前坐更等事。b程彬常传达皇帝谕旨交办活计,譬如二月二十日“首领程斌传着做镀金托挂钉六件”。又每当皇帝出巡时,带着银锞赏赐百姓,如乾隆十八年首领程斌交银 1000 两。传旨:“着铸造 1 钱重银锞 4000 个;3 钱重银锞 1000 个;1 两重银锞 300 个。”c程彬因传旨,见过珠宝无数,譬如在正月初九日这天程彬拿了珊瑚朝珠等二十六盘,传旨:“着收什好,俱另换鹅黄缏。”d造办处档案中程彬传旨的数据超过二百多笔,可见他深得皇帝信任,见多识广。

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三旗刑案和民事案件,e罪在杖一百以下的案件由慎刑司审理定罪。程彬的案子罪刑重大,且涉及民人,故由总管内务府大臣会同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官员审理时发现程彬管理内库职任首领,自乾隆十一、十二年以来,每每盗窃官物售卖图利;或将远年册档潜行删改;或将贮库之物置不登记,任意偷窃。于二十三年正月间,竟将皇上库内备用之珍珠三十颗,私行抵换。《清宫内务府奏案》有程彬口供,详见表 1。

窃盗案件的专家提出“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犯罪的发生必须在时空上有三项因素聚合,除了要有犯罪倾向的犯罪者与足以遏止犯罪发生者不在场之外,合适的犯罪标的物出现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所谓合适的标的物,即指标的物的价值、可移动性、可见性与可接近性等特性。此三项因素聚合之后,犯罪(或被害)事件随即发生。f养心殿造办处负责成做和贮存金、玉、铜器、珐琅、玻璃器皿、画、图,以及武器盔甲等物,清宫的艺术之作大都来自造办处。古玩珍宝价值高昂,完全符合可移动性、可见性与可接近性三种特性。

程彬记忆中偷过金子、金凤、金簪花,大约卖了 1940 两。又偷了银子 1000 两。养心殿造办处的经费来自税关以及两淮盐政。乾隆元年到六十年间库贮银五六百万两以上。g程彬从中盗取 1000 两,不易被发现。程彬偷珠子 500 颗、珠坠子 4 副,卖了银 1600 两。玉器卖 360 两。其余绸缎等卖银 353 两。程彬说偷过绸缎锦缎一二百匹数目记不清了,在他仆人五十一的口供中,程彬交给他红蓝酱色春绸共 11 匹,五十一拿到护国寺绸缎摊上,每匹卖银 3 两,共卖银 33

a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 18,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556-557 页。按,原文小字用括号标注。下同。

b     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 21,左步青校点,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 年,第 457 页。

c      《镀金作》,乾隆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合编:《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第15 册,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33 页;《镀金作》,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九日,第 19 册,第 595 页。

d     《玉作》,乾隆十八年正月初九日,《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第 19 册,第 616 页。

e      祁美琴:《清代内务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91 页。

f      Marcus Felson, Crime and Everyday Life: Insights and Implications for Society, Thousand Oaks: Pine Forge Press, 1994, pp. 35-36;巫仁恕、吴景杰:《窃盗案的历史犯罪学分析——以同治朝四川省巴县为例》,(台北)《汉学研究》,第 39 卷第 3 期,2021 年。

g     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6 年,第 17 页。乾隆年间造办处银库有 24 个年份缺资料,其余年份的进项总收入为 5 489 331 两。支出银两有 21 个年份缺资料,其余年份总支出为 6 514 140 两。

两。第二次程彬又给锦缎 40 匹,五十一卖了 320 两。a从程彬口供偷窃的金银、珠宝、人参、貂皮等大约价值 5253 两。又从其他人的口供中了解,程彬买卖过程中有其他匠役和太监协同说合,获取利润。

1 程彬的口供

日期

偷窃物品

销赃过程

乾隆十六、七年

偷乌云豹皮褂 1 件、貂皮褂 1  

程彬改做穿了

乾隆十九年端阳节

纱葛布 1 箱;还零碎偷过绸缎锦缎一二百匹,数目记不清了

给曾璐、郑玉二人每人 20   余匹;给太监张进喜纱 4 匹;交给家人五十一各色春绸 11 匹、锦缎 40   匹,二次卖银 353

乾隆十九年六月

偷出珠子 500 颗、珠坠子 4  

叫太监曾璐、赵福寿找素日常交活计的养心殿民匠雷老儿找买主,后雷老儿带珠行买卖人钟六来,讲定价银 1600   两,写立了合同,先给定银 50 两,过了几日他们又到我家来付了银子,将东西拿去。我的合同已经烧毁

乾隆十九年

官银 1000

母亲丧事上使了

乾隆十九年

人参一小匣

除母亲患病食用外,下剩零碎卖银多少,也记不清了

乾隆二十一年

玉扛头瓶 1 个、磁炉 1   个、玉磬 1 个、玉炉 1

交给懋勤殿太监赵琏替卖银 270

乾隆二十二年三月

大小青白拱璧 5   件、白汉玉秋蟾 1 件、白玉兽 1

交给赵琏,共卖银 90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

金凤 5 枝、金簪花 5  

叫家人五十一托如意馆匠人金松茂转卖,得银

540 

金子 100 余两

程彬与曾璐到正阳门外金铺内,卖银   800 余两


又一次偷过金子一条零一点

程彬叫曾璐同赵福寿去卖银 600 余两


用饭块珠换过双珠坠 1   副;用小珠换过大双珠坠 2 副;偷过双珠坠 1 副、镀金绬丝流苏 3   对、珠子

422 颗、珠子 100 颗;抵换过大珠 1 颗、珠子 2   颗;还抵换过珠子几次,记不清数目了


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第 235-241 页。

程彬交给奴仆五十一玉器、珊瑚等,是透过金松茂来卖。金松茂系浙江绍兴府人,“在如意馆掐丝作当匠役”。因为雷老儿引进,得以认识程彬的家人五十一。b金松茂做掐丝匠,应当也是玉器加工,他在口供中提到许多玉器的买卖价格和北京的珠宝店,参见表 2。

金松茂为外雇工匠,日薪才 154 文,但是他经由中介或改做玉器,赚得利润远大于匠役收入。乾隆二十一年,他转卖汉玉、白玉印章获得银 45 两。金松茂还充当中介,售卖玉器分红。乾隆二十二年,他将程彬的十六件玉器卖与熊姓、殷姓,得银 1070 两,给五十一银 1000 两,金松茂赚了 70 两,又赚了磁炉一件。十二月间,金松茂卖汉玉昭文带一条,讲定价银 100 两,赚得银 15 两。金松茂卖青白玉等共 166 两,赚得银 21 两。二十三年,金松茂卖白玉方瓶一件,讲定银 70 两,金松茂赚 30 两。金松茂替说合金凤 5 枝、金簪花 5 对,卖给一个姓胡的得银 540 两,金松茂得了 22 两。金松茂靠着介绍分红三年内赚到银 158 两,远比当内务府的匠役收入多。

雷老儿即雷永舒,系大兴县民人,在养心殿作玉匠,是造办处的工匠(旗人),与太监曾璐、赵福寿素日相识。程彬卖给钟六珠子,钟六给了雷永舒等牙用银 80 两,内分给了家人五十一银子 20 两,剩银 60 两,玉行的季三同雷永舒均分了。赵福寿送白玉图书一方(块),叫

a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50-253 页。 b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70-275 页。

2 金松茂的口供

时间

买卖物品

获利

乾隆二十一年七月

太监赵福寿拿了汉玉图书 1 块、白玉图书 1   , 讲定价银

75 

太监赵福寿黄桃杯 1 件,金松茂给过价银 16  

将汉玉图书卖与王姓,得银 80 两;将白玉图书改做暖手卖与邹姓,得银 40  

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赵福寿给了白玉带钩 1

替他卖给王姓,得银 10 两,给了赵福寿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

赵琏二十一年十一月内给了金松茂白玉小佩 1 件,二十二年十一月内给金松茂小拱璧   1 件,他原说寄卖,没讲价银

金松茂将拱璧当在鉴远斋古董铺里,得钱   2000 文;又将白玉小佩当在天和斋,得银 3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

太监赵福寿拿了程彬的白玉昭文带   1 条、白汉玉小拱璧 1 件、小汉玉带勒 1   件要卖,讲明价银 180

将这三件玉器托瑞古斋邬姓卖了,得价银 178 两,将银子给与赵福寿了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

太监赵福寿又给金松茂白玉方瓶 1 件,讲明价银 100  

卖给熊姓,得银 100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

程彬家人五十一给了金松茂白玉桃杯   1 件、青玉方瓶 1 件、青玉斗1件、白玉带钣1件、黄玉圈1件、黄玉三喜杯1件、黄玉扛头 1   件、白玉扛头 1 件、白玉佩 1 个、青玉高足匜 1   件、白玉巵 1 件、青白玉百折炉 1 件、白玉斗 1   件、白玉双把手杯 1 件、青玉爵端 1 件、官窑磁炉 1   件,讲定价银

1000 

将这 16 件玉器卖与熊姓、殷姓,得银 1070   两,给五十一银 1000 两,金松茂赚了 70 两,又赚了磁炉 1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

赵福寿给了金松茂汉玉昭文带   1 条,讲定价银 100 两,金松茂卖与南方客人栾姓,得银 115  

给了赵福寿银 100 两,金松茂赚银 15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

五十一拿着金凤 5   枝、金簪 5 对,烦金松茂替卖。金松茂找见认识的童毓麟同到胡姓铺子将金凤等物卖银 540   两,当日交兑五十一收去了

金松茂与童毓麟得了胡姓给的说合银 42 两,金松茂使了 22   两,其余 20 两是童毓麟使了

乾隆二十二年

五十一在金松茂寓处寄放了锦缎   4 匹五十一又卖给金松茂通海缎二匹,给过他 12 两银子过几日,五十一又卖给金松茂春绸   2 匹、红通海缎 1 匹、红五丝缎 1   匹,给过五十一 17 两银子

金 松 茂 将 3 匹 当 银 23   两,1 匹 当 钱

8000 文使用。有当票 2 张金松茂仍当了 12 两银使用,有当票金松茂仍卖了 17   两银子,分文没赚

乾隆二十二年

五十一有珊瑚荷包豆子 3 副要卖

金松茂转寄在熊姓馆内,还未卖出

乾隆二十二年

太监赵琏给金松茂青白玉大小拱璧   5 件、白汉玉秋蟾 1 件、白玉兽 1   件,讲定价银 145 两。金松茂将那拱璧卖与殷姓 2 件,得银 30   两;卖与董姓 1 件得银 6 两。卖与杨姓 1   件,得银 20 两;金松茂家存着 1 件。金松茂又将秋蟾 1   件卖与王姓,得银 70 两。白玉兽 1 件卖与熊姓,得银 40   两,共卖银 166 两,如数给了赵琏

金松茂赚了 21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

五十一拿着嵌珠石金顶花 1 枝,烦金松茂送到同乐园胡姓的摊子上去卖,卖了 198   两,全如数给了五十一五月十七日赵琏给了金松茂珠子 2 粒,让放在童毓麟家

金松茂将这珠子 2 粒交给童毓麟

乾隆二十三年二月

懋勤殿的太监赵琏要买金松茂那磁炉,金松茂要价银 100 两。但金松茂先前借过赵琏   60 两银子,赵琏要冲了账,金松茂未允


乾隆二十三年三月

五十一还给了金松茂白玉方瓶 1 件,讲定银 70  

金松茂卖与熊姓,得银 100 两,金松茂赚银 30  

资料来源:《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第 270-275 页。

改做玉扳指,没有成功,就又送了一方,做了一个玉扳指。剩下的玉块就做了伽楠香软镯一副。赵福寿给了雷永舒工价银 10 两、葛布 1 匹。又一次赵福寿送干黄玉图书一方作了一对双鸳鸯;素白玉盘一个,叫雷永舒起了花纹,得工价银 10 两。又做水晶瓶盖一个,雷永舒得工价银 8 两。a雷永舒提到赵福寿交代他做“玉昭文袋二块、拱璧二块、玉剑把二块,改做镶紫檀木如意二柄。又一次送磁炉一件,配紫檀木座盖一分。玉盘一件,配掐丝紫檀木座盖一分。玉杯一件,去了水仙花耳子,配掐丝紫檀木盘一个。又做了紫檀木自鸣钟架子二个,盛如意紫檀木匣二个,盛数珠凋(雕)紫檀木圆匣二个。又一次送小磁瓶一个,配架座一件。以上木器,俱是我引进的木匠金松茂做的,是以我没得过工价”。b金松茂属于内务府外雇工匠,也在外头开铺子,他在宫廷培养出帝王赏析器物的眼光,再接其他活计,很能赚钱。懋勤殿太监赵琏为程彬的属下,每当程彬找他变价玉器,他从中得利。譬如程彬交给他的扛头瓶等,得到 270 两,赵琏自己赚得 90 两。程彬交给大小青白拱璧卖 90 两,赵琏赚到 55 两。另外,金松茂的磁炉要价银 100 两,因金松茂先前向赵琏借了 60 两银子,赵琏原要彼此抵了,金松茂不肯,赵琏将这炉卖了 180 两银。赵福寿给了赵琏古铜炉卖银 30 两,赵琏只给了赵福寿银 20 两,赚银 10 两。赵琏在三年间,前前后后赚得 335 两,比太监的薪水高数倍。c赵福寿自乾隆十五年十一月间在养心殿库上当差。首领程彬待他较好,平日有事也不瞒着。赵福寿看到程彬偷盗貂皮、金银、玉器、绸缎等,都没举发。虽然赵福寿好像没参与偷窃活动,不过,他曾给赵琏古铜炉一个,卖银 20 两。赵福寿将镶嵌如意二柄卖与蒋姓,讲定价银 120 两。d铜炉和如意属于皇家用品,亦属内务府财物。

刘进玉是随侍处太监,他的口供暴露程彬大量地偷盗珊瑚数珠、伽楠香数珠、碧玺数珠、金星玻璃数珠、琥珀数珠。以“盘”计量,珊瑚数珠一盘、伽南香数珠一盘,卖银 500 两,其余数珠卖银 1800 两。另外,玉瓶卖银 350 两,玉碗卖银 400 两,如意三柄卖银 700 两,玉炉顶卖银 120 两。刘进玉替程彬销赃,共值银 3870 两,刘进玉赚银 480 两,由刘进玉同赵德均分。e 太监曾璐在养心殿库上当差,开库、封库、收发东西都是他和程彬经手。程彬时不时给他银子三五十两不等,平日偷换官物也不瞒他。程彬还替他盖了一所十余间的住房。f十九年端阳节,程彬偷出纱葛布一箱,给了曾璐二十余匹,曾璐算是间接盗内务府财物。太监张进喜供:

“我从前在(营造司)熟火处当差后,于乾隆五年间拨在养心殿当差。我是小太监,一应收发东西,开库、封库俱不经手。程彬他们素日偷盗东西,我实不知道。”乾隆十九年端阳节放赏时,程彬曾给过张进喜四匹纱,他未加思索就接受了。g

养心殿内库的太监曾璐、郑玉、赵福寿与程彬形成一个犯罪集团,又恃有赵德、赵琏、刘进玉辗转售卖,目无法纪。查律载“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相应请旨将程彬照律拟斩,即行正法。”太监曾璐、郑玉、赵福寿等同司库务,有互相觉察之责,三人明知程彬侵盗情由,多次附和分肥。查例载“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但三次者俱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应请旨将曾璐、郑玉、赵福寿三犯,照例拟绞立决”。太监赵德、赵琏与程彬关系亲密,明知偷盗情由,代为售卖赃物牟利,且在程彬事发之后,又将其所盗官物代为寄顿。鉴于赵德已经逃走,应将赵琏发遣黑龙江充当苦差。太监刘进玉由赵德牵引遂与程彬熟识,代为售卖古

a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46-249 页。

b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51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3 页。

c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65-267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57-262 页。 e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43-244 页。

f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51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3-5 页。 g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51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3-5 页。

玩获利,应发遣打牲乌喇充当苦差。匠人金松茂联络程彬家人五十一代售玉器,转卖金凤、簪花,实属性不安分、滋生事端之徒,拟发遣黑龙江与披甲人为奴。程彬家人五十一平时售卖器物,难以悉数,事发之后,又将盗取的官物寄顿埋藏,希图掩迹,应发遣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程彬家人邓大、住儿随同五十一隐匿埋藏官物,亦属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加枷号两个月,满日各责三十板。雷老儿身为官匠,程彬托其将珠坠等物觅售时,居然转托季三觅主售卖,分得银两,但仅只一次,获利也只有三十两,也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两个月,满日责三十板,仍行革役。太监张进喜没有与程彬一起偷盗,也没有代卖寄顿等情节,但曾收受程彬纱四匹;静明园总管太监杨琳在程彬事发之后,代为寄放衣服二箱、马二匹,均属不合,二人均应交与宫殿监督领侍等处理。皇帝认为,总管太监杨琳在程彬事犯之后,不应收受寄顿器物,下旨将其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a 程彬的案子暴露了宫廷警卫制度、太监保举及档册管理等问题。

第一,禁城之宿卫门禁。养心殿位于皇宫核心位置。护军营是紫禁城的主要守卫军队,设统领 8 人,又设护军参领满洲 80 人、蒙古 32 人,护军校满洲 681 人、蒙古 204 人,掌分辖营众。护军是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每佐领下挑选护军 17 人,共 15045 人。三旗包衣护军营主要守卫宫门而稽其出入,守卫的宫门共有 12 处。b散秩大臣 2 人,值乾清门 2 人、值宁寿门 1 人。内班侍卫 40 人,宿卫乾清门、宁寿门、内右门、神武门,每处侍卫 10 人。外班什长3人,宿卫太和门,每旗派什长1人,率亲军40人入值。c程彬无视警卫存在而偷窃珠宝数盘、一二百匹绸缎,神通广大。

第二,太监的保举制度。乾隆二十一年规定,养心殿各处首领太监“收贮本处一切陈设官物,有不谨慎典守,以致失误伤损者,系首领,罚月银四个月;系太监,重责四十板”。d但没有规范太监犯罪呈报体系,以致宫廷发生偷窃案件,往往上下欺瞒。乾隆二十九年,才出现皇帝的训谕:“迩来各处首领太监每多畏事,遇有赌钱、偷窃太监什物,并不呈报总管。如见总管时,概以无事为辞,总管亦不愿闻有事。因循日久,以致偷窃官物。”总管太监循默避事,不参奏犯法行为,形成一种不良习气。三十年,皇帝又谕,应建立保举首领太监的制度:除皇帝特指外,总管太监保举首领,必须选择年过三十的勤慎、诚实之人,如违例妄保,严加治罪。e清廷后来落实了太监的保举制度,如乾隆三十九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奏为总管太监永清等保举未满三十岁的首领太监,曾引乾隆三十年的上谕,并将首领太监照“事应奏不奏律”杖八十,罚钱粮二年不等。f

第三,档册管理。雍正皇帝即位后看重宫廷物品的管理,雍正四年(1726),设立内务府御史衙门,凡七司、三院、内务府三旗等处每月送应注销之文档至御史衙门,会同详查后上奏。御史衙门官员奏报,养心殿所取对象、品项均与内库钱粮相关,若不入销档,不肖人等因此趁隙行弊,亦未可知。此后养心殿、武英殿、御书处每月所取对象、品项,应将数目咨送御史衙门,连同各处销档核查。g太监窜改档案,即便陈设被盗,核对档案却无误。郑玉就供认,他替程彬偷改过档案。h另一种情况是在开库时偷换器物。太监张进朝就供认见过用黄色不圆的珠子

a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51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44-53 页。

b     秦国经:《清代宫廷的警卫制度》,清代宫史研究会编:《清代宫史探微》,紫禁城出版社,1991 年,第 308-325 页。

c      光绪《大清会典》卷 82《侍卫处》。

d     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 20,第 443 页。

e      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续编》卷 1,左步青校点,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 3 页。

f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208 册,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 320-327 页。

g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6 册,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第 375-387 页。

h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42 页。

代替白圆珠子。a程彬移花接木将白亮圆珠换成黄珠。清末这种盗换器物的行为更为猖獗。溥仪皇后凤冠上的全部珍宝在婚礼后都被换成了赝品。b程彬的口供提到宫廷管理但看太监的操守,先前开奇里管事的时候,稽查甚严,他不敢偷窃,后来刘沧洲等人管事,他常常一人开库,得以偷盗。c

程彬偷窃的历史长久,自乾隆十一年起偷珠宝玉器等项甚多,如入无人之境。从人事制度和器物、档案管理上可看出不少的漏洞。

二、监守自盗律例与案件

秦化真探讨了清代监守自盗罪刑罚的变革。《大清律例》的律文为万世之法,不容随意修改,其刑罚的变革主要在“例”的变化。清代大量修例,并形成定制。监守自盗增加条例是在计赃银两增加,譬如依律四十两处斩(系杂犯死罪,实际为徒五年),条例则改为一千两处斩。d 内务府的物品以监守自盗律判处的案例多,说明内务府多半按《大清律例》计赃论罪。

清律之“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载: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银四十两,虽各分四两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两,皆杖一百之类。三犯者,绞,问实犯。)一两以下,杖八十;一两之上,至二两五钱,杖九十;五两,杖一百;七两五钱,杖六十、徒一年;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二两五钱,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一十七两五钱,杖一百、徒三年;二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二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e 由于侵欺四十两依照杂犯死罪处斩,实际拟徒五年不够具体,且对数目大者过于轻纵,清廷增订例文详细规定:“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遇赦准予援免。如数在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免。”f宫廷窃盗案以这条例文判罪的案例最多。

乾隆九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奏报养心殿内库失银 330 两,系太监张玉偷窃。除自他床下搜获银 100 两,他还供出柜内收藏银 26 两。此事令乾隆皇帝非常生气,下谕第二天将张玉带至瓮山杖毙,并令当地圈禁之太监观看,以为警示。g这一案件不只杖毙张玉,而且惩处养心殿及库房失职官员。首先,每日清晨坐五更之太监向首领太监寇明领取钥匙开角门入库内查验,寇明不留心查看,封条自正月二十日挪动至二月初三日并未查出,亦属溺职。总管潘凤系兼管养心殿之人,对该地方并不严加防范,以致被窃,及搜查之时又未亲身前往,仅委之于首领。应将总管潘凤照失察例降一级调用,加罚钱粮一年。首领李金虽在重华宫住宿藏匿银两之地方,并未派他往查,但身系首领,本处失事又系本处太监偷窃,并未查出,亦属不合。应将李金照

“不行详查例”,罚钱粮六个月。h奉旨:“寇明着革退首领,交总管重责四十板,给与热河当差。

a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05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255 页。

b     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4 年,第 146 页。

c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51 册,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第 41-42 页。

d     秦化真:《清代监守自盗罪刑罚体系研究》,《刑事法评论》2014 年第 1 期。

e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 18,第 563-564 页。标点有所改动。

f      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671 页。

g     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 4,第 48 页。

h     不行详查例”最早见于乾隆四年。吏部议奏:“内阁批本处行走之刑部员外郎富德,将礼部议覆河督高斌奏封河神一折,换匣遗漏。请将该员外郎,照官员遗漏表文例,罚俸一年。该班失察之侍读,照不行详查例,罚俸六个月,载入律例。”

《清高宗实录》卷 91,乾隆四年四月甲午。

徐文耀着革退首领,仍令在养心殿当差。潘凤着革退总管,仍令在养心殿首领当差。”a

内库首领王守贵、开齐礼、曹进孝俱系管库守领,库门锁钥关系綦重,应不时查验,居然在失事之后查验锁钥,竟系松锁,漫无觉察,疏忽之罪洵属难辞。将首领王守贵、开齐礼、曹进孝均照“疏忽例”各罚钱粮三个月。b太监穆泰然、张德明、李有德、刘福、刘玉、王惠、刘文玉均系十九日晚坐更,太监韩世忠、东贵十九日虽未坐更,亦系本处住宿,太监张玉偷窃银两漫无知觉。应将太监穆泰然等均照“不觉被盗杖一百律”,杖一百。系太监各鞭一百,交与总管令其当差。至太监张吉德、王守义系十九日晚坐更之人,张吉德又与张玉同屋居住,王守义与张玉同坐五更往验封条,张玉偷银挪动封条,俱未觉查,殊属不合,均应照律各鞭一百,仍交总管令其充当苦差。张玉偷窃银两后,将银借给民人李廷发 100 两,追出纹银 20 两,九三色银 36 两,钱 23 千文合银 14.37 两。又张玉在梁家钱铺寄放钱 2500 文合银 1.56 两。并查获张玉衣服 7 件、云缎半匹,及张玉住宿值房内所有衣物等项,一并交与总管办理。张玉尚应追银

102. 44 两,应着家属照追。c

程彬案件里提到的盗换珠子,在其他案件也发现交给崇文门变价的物品被盗换。乾隆五十五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和珅奏,武备院南鞍库库守明善伙同造办处匠役张六达子,假充商人诓领什物卖钱分用。又甲库库守玉保将官领布匹私自抵换,从中得利。随密差番役将明善、张六达子、玉保(三人俱系旗人)拿获,解交慎刑司官员等严加审讯。据明善供:

去年八月,我因穷苦起意向张六达子商量,告诉武备院有发交崇文门变价什物。我要捏写领子,叫张六达子赴武备院,领些变价什物出来卖钱分用。张六达子应允。我随捏写商人谢中祥领子一张,叫张六达子假充商人,到南鞍库领得破烂麅鹿皮二千张、破鞍板五百块、鞦辔靫子七斤、破布八百块。我们将麅鹿皮卖钱九十七吊,破鞍板卖钱三十四吊,鞦辔靫子卖钱三十五吊,破布卖钱八吊,两人均分花用。本年二月崇文门招了商人沈姓赴武备院支领什物,我与张六达子央求商人,将我们预先冒领什物情由告诉明白,求他宽展日期还他钱文。我们现在仍是支吾,尚没有给他是实。d 宛平县民人沈英也供认了明善的罪行。甲库库守玉保供:“我们衙门每年于二三月间从衣服库领出做东西的蓝布,俱是厚密的。我于五十二年起至本年止,每逢领布时,我预先买下薄疏蓝布换厚布转卖,每匹布约赚钱二三百文不等。我自五十二年至今共抵换过约一二百匹,至所赚钱文俱记不得细数了。”


明善等赴南鞍库领取应交崇文门变价什物,计赃在八十两以上,应杖九十、徒二年半。玉保从衣服库领出官布,私用劣布抵换,从中渔利,计赃百两以上,应拟流罪。不过,这些罪犯作为库守,藐法营私、情实可恶,未便照律拟罪,应请旨将明善、玉保、张六达子革去库守、匠役,俱销除旗档,“从重发往伊犁给披甲人为奴”。至于南鞍库司员、库掌在发物之时漫无觉察,实属玩忽,应将他们交内务府严加议处。库员外郎二格、福泰、六品库掌琦璞、僧额、常龄,委署六品库掌福舒,无品级库掌福宁阿、玉柱俱从重革职,以昭炯戒。总管内务府大臣据此建议:“嗣后如有各该处诓领什物,交崇文门派员执持印领带同商人赴库,方准领出,以杜冒混之弊。”明善、玉保、张六达子拟枷号三个月,满日再行发遣。赃物照所值钱文应于各犯家属追出,如不能足数,即着落该院堂司各官赔还。e明善等人并没有因为其旗人身份享有“犯罪免

a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30 册,乾隆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 157-162 页。

b     雍正六年议准:“亏欠帑项人员,如看守疏忽,以致自尽,应仍照委员看守‘疏忽例’处分。”后来也用于其他部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 27《吏部·禁狱》。

c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30 册,乾隆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 157-162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158 册,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 305-313 页。 e     158 册,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 305-313 页。

发遣”的特权。这表明,清廷针对宫廷监守自盗案件惩罚较严,同时也表明旗人的司法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积匪猾贼例

清律对于偷窃三次以上称积匪猾贼,积匪猾贼一向以穿窬为常技,在宫廷窃盗案中也不乏实例。《大清律》规定:“积匪猾贼为害地方,审实,不论曾否刺字,给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乾隆二十三年改发新疆,三十二年仍由新疆改发内地,面刺“改遣”二字。a

乾隆三十二年,办理宫殿工程总档房事务兼管辖番役郎中金简、伊龄阿禀称,因拆修皮库 , 遗失数块铜底瓦,应当饬交番役等严行踩访查拿。番役头目九儿等将窃犯薛常在(旗人)、民人张八、安七,及收买之民人史二等拿获到案。随将该犯等逐一严加究讯。缘听事人b薛常在因拆修皮库后见西朝房上铜底瓦露出,即起意于六月二十四日乘空自行偷铜底瓦一块,从西华门拿出卖钱;六月二十七日,又商同土夫张二、张八偷铜底瓦一块,令张二背藏在衣服内,从西华门拿出卖钱分使;七月十九日,又商同张八、安七偷铜底瓦二块,各背藏在衣服内,从西华门拿出卖钱分使;七月二十四日,又商同张八偷铜底瓦一块,令张八背藏在衣服内,从神武门拿出卖钱分使。前后四次共偷大小铜底瓦五块,重 104.5 斤,值银 18.81 两。

薛常在商同土夫张八等节次伙盗铜底瓦大小五块,重至百余斤,卖钱分使,实属不法。内务府和刑部请将薛常在照“积匪猾贼例”拟军改发黑龙江,赏给兵丁为奴。张八等讯据盗卖铜斤,虽系薛常在起意,但敢于伙同盗卖分使,亦属不法。请将张八、安七均照“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计赃一十五两,杖一百律”各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系民照例刺字,满日折责发落。收买铜斤之民人史二、田正等不知情实,系误买,均无罪省释。薛常在等所得钱文应由各犯名下照追给主。员外郎仲山系承办修理皮库之监督,平日并未留心查办,以致遗失铜底瓦,应照 “疏忽例”罚俸三个月。本案各犯所盗铜底瓦皆由西华、神武等门带出,该门是日值宿官兵人等不行搜查,玩忽之咎难辞。请旨将值日该管护军统领及官兵人等交兵部照例议处。c

乾隆四十年,大学士舒赫德奏称,贼犯郭四五偷窃皇极殿瓦上铜钉、宁寿宫门上铜锁等物藏匿转卖。据该犯等所供,七月初四日,第一次偷铜钉 6 个、荷叶 4 件,经开设住宿工匠锅伙之史二(与上文的民人史二重名)及同住锅伙之民人刘黑子说合,卖与王大,得京钱 3000 文。王大用刀刮得连铜金屑4.8钱,转卖给温老儿得京钱3000文。温老儿洗得潮金3.4钱呈缴。铜钉、铜帽及荷叶被打成碎块,经王大之父王四卖与收买杂铜之郭麻子,得京钱 3020 文。十四日第二次所偷铜钉 15 个,经送饭之王超引领同携至打磨厂开炉房之夏举家开看,只存钉 13 个,洗下潮金 3.3 钱,经夏举店伙沈维有,将郭四五领至收买碎金之李景安铺内,卖得京钱 4100 文。夏举又将钉上煎洗未净之金,复洗得潮金 1.8 钱,卖与李景安,得京钱 3280 文。与沈维有共用。其抵给夏举作为煎洗工价之铜帽铜斤,夏举煎得铜 23 斤,卖与纪俊,得京钱 5910 文。王超在逃未获,遗失铜钉 2 个尚无着落。二十八日第三次所偷铜锁,该犯与素识之祁五秃子卖与收买杂铜之马稼即马公道,得京钱 7000 文,祁五秃子分得京钱 1000 文。马稼携带铜锁自行投首。其所偷击索铜桩一个,藏匿砖堆遗失无存。d

郭四五潜匿禁地肆窃拒捕,又飞一般地离开。内务府行文至山东巡抚饬查该犯邻佑亲属乡

a      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4,第 717 页。

b     再一应差遣传唤应需听事人八名,即于各管领下食钱粮苏拉挑用,不须另添钱粮。参见《内务府现行条例》,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嘉庆朝抄本,不分卷页。

c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56 册,乾隆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第 57-64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110 册,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 374-385 页。

地人等,将该犯历年踪迹讯明咨覆。根据乾隆元年规定:“管工官分饬各属,择朴实有身家者,点为夫头。各将召募之夫,取具甘结存案。其夫役每人各给火烙腰牌一面,稽查出入。”a清朝规定殷实之家担任夫头,招募的工匠取具甘结,进入宫廷给腰牌以便稽查。但郭四五并无夫头作保,还有刘黑子、祁五秃子俱系佣趁无籍之人。因此,工头王宏业混用贼匪充夫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示众。

因镀金铜钉铜锁系宫殿饰用之物,非外间应有,众所共知,故对收买赃物之人处罚甚严。史二收藏郭四五所偷铜钉、荷叶,又同刘黑子向王大说合售卖,引领郭四五将铜锁卖与马稼,夏举代洗钉上镀金,或分得赃钱,或隐赚赃物,均非寻常知窃受寄、故买分赃者可比,应当重惩。窝赃之史二、买赃之王大、洗金得赃之夏举均应于正犯郭四五死罪上减一等,拟流改遣,发往伊犁。说合引领之刘黑子、祁五秃子(均为民人)发往乌鲁木齐,给与兵丁为奴。马稼买铜锁,也应一例发遣,但此犯携赃投首,稍知畏法,“应照事发自首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王大之父王四听从伊子转卖碎铜,夏举的伙计沈维有引领郭四五卖金,应减王大、夏举罪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收买金屑的温老儿、李景安,收买铜块的郭麻子、纪俊虽严讯不知窃情,但不问明来历,亦有不合,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领同郭四五至夏举铺内洗金之王超,脱逃未获,应俟获日,照刘黑子、祁五秃子之例发遣。因为此案发生在宫禁重地,所有承办工程之主事七十一、主事杨作新应照“溺职例”革职,b仍留工效力赎罪。窃去后毁失的铜钉等物,着落七十一、杨作新如式赔补。c

杨作新于雍正十三年补放为员外郎。d乾隆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申时,先蚕坛东边养蚕房失火,郎中杨作新因未详加稽查防范,依照“不行详查例”(见前面引文)罚俸六个月。乾隆二十三年,热河塔工下肩石料稍觉压裂。该工监督三格、杨作新交内务府衙门照例严加治罪,郎中兼佐领三格,遵旨革职,仍留在工行走,杨作新因折卸损耗工料银 19 756.5 两,被革职抄没家产,留工效力赎罪。e乾隆四十年,杨作新承办雨花阁铜塔活计粗糙,照“造做如不法者笞四十律”,系官罚俸六个月。f从杨作新的履历来看,他被处革职也不只一次,但身为内务府官员获得优免,仍留工效力赎罪。

工部郎中富勒赫等督理工程,虽系专责,但于夫匠出入并未防查,亦属不合,应将富勒赫、毓奇照“不实力稽查例”各降一级留任。七月初四、十六、二十八、二十九,八月初三日等日,在宁寿门上该班疏防失察之护军校福绍等五人,护军朱隆阿等二十九人等均照“仓库不觉被盗律各杖一百”,留差。护军参领宝福、副护军参领六十七、阿济尔海、护军校委署护军参领赵德,均照“仓库不觉被盗罪止杖一百”各留职役律,各仗一百,系官各降四级留任。总管内务府大臣英廉、四格照失察罚俸一年例,加重罚俸二年。至贼犯郭四五偷窃镀金铜钉六个镀金铜护眼荷叶四件,系于七月初四日由敛禧门出神武门。十六日偷窃镀金铜钉十五个,二十九日偷窃镀金铜锁一条,俱由敛禧门出东华门,其各该门是日该班章京等漫无知觉,亦应议处。g

郭四五偷窃的铜钉、荷叶、铜锁来自皇极殿,这里的铜器特别多。康熙二十八年(1689),

a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952《工部九一·匠役·雇觅》。

b 溺职例”为“库秤雇役侵欺”律下之钦定例一:“苏松州县粮重仓多,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殷实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照溺职例议处。”朱轼、常鼐等纂修,《大清律集解附例》卷 7,雍正三年内府刻本,台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第 27b 页。

c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110 册,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 374-385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1 册,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 122 页。

e  大连市图书馆文献研究室、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满文档案选编·职司铨选 奖惩 宫廷用

度 宫苑 进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92-93104-105 页。

f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209 册,乾隆四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第 238-244 页。

g《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10 册,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 374-385 页。

清廷建宁寿宫,乾隆三十七年修建时改名为皇极殿。宁寿门是皇极殿的门之一。乾隆三十八年,总管内务府大臣英廉等奏,皇极殿建成,安设铜鹤一对,鼎炉二对。铸造鼎炉共约用黄铜 3935 斤。焊重檐楼子四座,约用红铜条 627.44 斤,工价物料银 555.84 两。铜龟一对,约用黄铜 3976 斤,工价物料银 755.99 两。铜鹤一对,约用黄铜 2084 斤,工价物料银 412.16 两。乾隆四十年二月,总管内务府英廉等奏,遵旨在宁寿宫、皇极殿前增加铜缸二件,俱口径五尺,共约估用黄铜 10 714 斤。四十年四月,遵旨成造宁寿宫各座安设铜制古龟、鹤、鹿、鼎炉,计七对,并收拾见新。添配顶楼鼎炉二对、铜鹤一对,共用黄铜21 286.5斤,行取红铜条1296.75斤,工价物料银 4391.68 两。a

郭四五七月初四日从皇极殿偷镀金铜钉、荷叶,得经过宁寿门、皇极门,又从敛禧门出神武门,居然神不知鬼不觉。十六日第二次所偷铜钉 15 个,其中 13 个,除了金子少量不计,铜重达 23 斤,二十九日偷窃镀金铜锁一把,两次俱由敛禧门出东华门。按理说看守宫殿的首领太监应在每日散工时逐一搜查,以免小偷潜藏宫内,但因平日疏懒导致被盗。

本节的案件表明,罪犯除了按照《大清律》定罪外,相关的官员兵役按照各种则例议处。作为皇家禁地,清廷制定了较为严密的规章制度,但积匪猾贼屡现,说明制度并没有被严格遵守。

四、窃盗窝主

清律之“盗贼窝主律”载:“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

(故买)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b

乾隆三十五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奏织染局司库塞钦等将织造所用丝斤盗卖一案。织染局以往织造备赏屯绢,皆系局内官匠织造,交送缎库。若遇局内有要紧活计,无暇织造,按每匹用丝 1.61 斤之数,发交司匠等,在民机织办。该年因局内有赶办活计,故司库塞钦告知办理织染局事务的员外郎天德,让广储司领取此项屯绢 100 匹,照每匹用丝 1.61 斤之例,共发丝 161.25 斤,交司匠福格、喜德二人,给付铃印执照,令其持往六里屯,交铺户民机织办。福格、喜德请塞钦在城内寻觅铺户,令其织造 50 匹。再将丝斤售卖一半,由各屯绢铺购买 50 匹,一来可以快速完成任务,二来卖丝买绢又可以获利,给大家分用。福格等听从其言,随后托库使玉格在城中寻觅铺户,许其谢银。玉格在鼓楼前义合号民人陆天成绒线铺内,问明织办屯绢及鬻卖丝斤两项俱可后,回告福格等。三月十八日,塞钦、玉格携带白丝一把,同到陆天成铺内看准丝样,议定给丝 17 两,代织屯绢 1 匹,每卖丝一斤给价银 1.6 两。塞钦领出白丝 161.25 斤,言明令陆天成代办屯绢 50 匹,留给丝 61.25 斤。其余丝 100 斤卖与陆天成,得价银 160 两,办屯绢 50 匹需用 80.5 斤的丝,塞钦另给陆天成 106.1 两。

陆天成见丝每把俱有石门县印记,并采样字样,已知其为官物,因恐载运出城有人盘诘。随向塞钦等索取凭据,塞钦等即将从前发给福格等赴六里屯织办屯绢 100 匹之印照一纸,交陆天成收执。此案除失察之该管大臣和尔经额、员外郎天德等,另行议罪具奏。塞钦、福格、喜德均照“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计赃四十两斩,杂犯,准徒五年律”,徒五年,系旗人各折枷号五十日(按:旗人依然享有换刑特权),满日各鞭一百。玉格系该局库使,此项屯绢非伊专司,受贿托代觅铺户说合,将官物盗卖,实属枉法,若仅照枉法赃一两至五两杖八十律,杖八十无足示戒,应加枷号一个月,满日鞭八十。民人陆天成明知官丝,认买希图获利,若照律

a      《乾隆朝内务府奏销档》第  319 册,第 96-108 页,乾隆三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章乃炜:《清宫述闻》下册,紫禁城出版社,2009 年,第 679687691 页。

b     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5,第 760-761 页。

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亦不足以蔽辜,应再枷号一个月,枷号两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匠役王九流虽系听从该管头目等指使拉运,并无许分赃物情事,亦属不应。应将王九流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旗人鞭八十。a

同治年间,管银器库的崇淇在库值宿,因贫起意抵换金器,遂乘开库之便,窃出金大碟 6 件,每件原重二两平七成半金 8.48 两,携至东四牌楼,在伙摆首饰摊之郝景幅、张得受、高得蕣摊上商量,撤金另行打造。讲定每件给崇淇银 10 两。郝景幅等商量欺瞒崇淇,意图多赚,遂将原碟剪碎撤金搀银,化得四成半金锭 6 个,交万宝首饰局如式打造金碟 6 件,每件约重 6 两,随交崇淇收回库内。并向崇淇诈言每件仅撤出金 5 钱,所搀成色及分两多寡崇淇并不知情。b 崇淇偷窃的金大碟为七成五的色金(即 75% 的金,25% 的银),换算纯金约 38.16 两(8.48 两*6*0.75=38.16 两)。

又于正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十一日止,崇淇又乘值宿之便,4 次共窃出金二号盘 6 件、金大碟 6 件,金盘每件原重二两平八成金 15.5 两,金碟与前相同。仍交郝景幅等撤金另打,讲定金盘每件给崇淇银 20 两,金碟给银如前。郝景幅等照旧欺瞒崇淇,将金盘碟剪碎撤金掺银,化得大小金锭各 6 个,大锭内有七成金 3 个、五成金 2 个、五成半金 1 个、小锭均系六成金。另交九华局之刘得海打造,刘得海亦图赚金,复行熔化按原金锭分两每锭又撤出金二成,打得五成金盘 3 件、三成金盘 2 件、三成半金盘 1 件,每件重 10 两零。并打得四成金碟 6 件,每件仍重 6 两上下。均经郝景幅等陆续交付崇淇收回库内。并又向崇淇诈言金盘每件仅撤出金 1 两,金碟撤出金如前。崇淇仍不知所掺成色及分两多寡情事。金盘每件原重二两平八成金 15.5 两,换算成纯金约 74.4 两(15.5 两 *6*0.8=74.4 两),再加上金大碟换算成纯金约 38.16 两,共 112.56 两,换算为银共 1688.4 两。这次每件给崇淇银 20 两,12 件共 240 两。至于九华局打各成色的金盘,换算成纯金共 37.36 两,折银 555.6 两。1 两纯金为银 14.87 两。郝景幅等得银 892.8 两。c

同治九年(1870)四月初十日,经该处奏明将赃犯崇淇交司审办。即据管理番役各员及番役等,访闻伙摆首饰摊之郝景幅等有毁化金器另行打造情事,先将各铺户获案。因要犯郝景幅等闻风逃逸,复经大臣严饬官役购觅眼线悬赏侦缉。d

据崇淇供称每次窃出之时,系他自己值宿,或逢开库请印,或乘出入家伙之便,当时无人知觉。其每次开库应换封条亦系由伊标写封锁,委系独自偷窃,实无知情分赃之人。当将委署库掌文惠传案详讯,据供与崇淇轮班值宿,崇淇偷窃金盘、金碟,他与柏唐阿祥超实不知情。复将抵换盘碟十八件调出,并提原存金器校对。饬传验匠磨勘成色分两,核计应追足金 150 两零。兹据番役起获张得受等熔化原金 5 锭,又将郝景幅等卖给广升银号金锭饬令该铺赔缴,共追足金 66 两零。并验掺换盘碟成色,自三成以上至五成不等,核得足金 56 两零,仍亏短金 27 两零,除刘得海赚用 19 两零外,余系郝景幅等卖与不识姓名之人,无从着追,案无遁饰,应即拟结。

总管内务府大臣称衙门并无办过似此成案,崇淇究竟应依照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还是依照“监守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刑部官员查律载,“用计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e刑部官员判定:崇淇派管银器库先后偷

a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87 册,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第 104-117 页。

b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254 册,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 113-124 页。二两平重一两一钱五分等于库法平重一两一钱,参见《养心殿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编号 1,第 248 页,嘉庆十一年五月初八日。

c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254 册,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 113-124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254 册,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第 83-86 页。崇淇系内务府镶黄旗禄增管领下人,年三十二岁,于同治四年挑补御膳房顶戴承应掌,八年七月间派管银器库。

e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254 册,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 113-124 页。

窃金盘碟 18 件,撤金抵换共得京钱 2 700 吊。崇淇所窃金器系在景运门外膳房库内收存,虽与乘舆服物有间,究属内府财务,该承应掌、派管银器库,在内值宿,即有监守之责,“辄敢偷窃金器抵换得赃,实属监守自盗”,按制钱一千合银一两,计赃在一千两以上,“崇淇应革去钱粮,销除本身旗档”,依照“监守盗仓库钱粮一千两以上斩监候例,拟斩监候。该犯锁送刑部监禁,先刺盗官物三字,入于朝审办理”。

民人郝景幅、张得受、高得蕣一起摆首饰摊谋生,于崇淇窃出金器嘱为撤金另行打造,该犯等贪获重利,商同欺瞒崇淇,任意掺撤毁化,并向崇淇诈言成色分两,先后赚剩余足金 60 余两,不是一般的知情销赃,应按“欺瞒律不分首从”定拟。铺民刘得海给郝景幅等打造金器,将原交金锭另行熔化,复撤二成,赚金 19.85 两,虽由已化锭内撤出,不知系偷窃官物,仍属欺瞒取财,且该犯所赚之金花尽,无力完缴,亦应一律问拟。查黄金一两作白银十两,俱已逾贯。a应将郝景幅、张得受、高得蕣、刘得海均合依“用计欺瞒官私取财律”计赃准窃盗论,免刺。窃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各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札送顺天府定地发配,到配折责安置。b

五、从窃盗案看宫廷事务的管理

秦国经研究了清代宫廷的警卫制度,论及紫禁城门卫制度。内廷各馆供事、书吏、苏拉、皂隶、茶役、厨役、匠役等,皆由内务府给予火烙腰牌。c祁美琴也提到内三旗包衣骁骑营设骁骑参领、参领各 15 人,披甲 5300 多人,负责紫禁城内武英殿等三十一处的值宿和守卫。内三旗包衣护军营设护军统领 3 人、护军参领、副参领、委署参领各 15 人,护军校、蓝翎长 100 多人,护军 1200 人,主要负责顺贞门等十二处宫门的守卫和扈从、执灯导引等。d清宫守护制度非常严密,但看档案时,发现很多的漏洞存在。以下分别讨论。

(一)器物的档案管理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记载,总管内务府大臣奏报盘查广储司六库的物品,确实核对品目和数量。如雍正三年大臣奏:“依雍正元年奏过黄册内,实存东珠、珍珠、宝石等项数目,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出入档案查算除用以外,库内应有东珠、宝石、铜锡器等”共清查一千九百余项。e但是,各宫殿庋藏物品太多,像程彬案件中窜改档册者也不乏其人。

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户部侍郎安泰查办汤泉新任总管六达塞呈报旧任总管常泰所交行宫库存什物短少数百件、钱粮银短少三百余两未交一案。慎刑司官员严讯常泰:“你是汤泉等处行宫总管,所有库存什物俱有档案,你如何私自将什物盗去?又将档册偷改?”据常泰供称:

“我因家道贫穷,见行宫库存什物多有损破糙旧,俱是收存不用的。是以生心要拿些家去当卖费用,随陆续将绸纱旧帐,并铜磁木器拿了几百件去是实。”常泰因偷拿了好些什物,恐怕日后档案不对,因向和尔经额谎说要营造司的册子与行宫的册子查对。常泰向营造司要出册子,将他私拿去的什物删除,另造了五本册子,仍交还营造司,营造司也就收了。随将营造司的原册

a      1 两黄金作白银 10 两是官方所定兑换数字,据乾隆元年《九卿议定物料价值》载,头等赤金每两银 9.15 两,今核定银 10 两。参见迈柱等纂:《九卿议定物料价值》卷 1,蝠池书院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第 5 页。

b     诈欺官私取财律”载:“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 18,第 612 页。

c      秦国经:《清代宫廷的警卫制度》,清代宫史研究会编:《清代宫史探微》,第 308-325 页。

d     祁美琴:《清代内务府》,第 96 页。

e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1 册,雍正三年十二月初十日,第 427-516 页。

烧了。官员还发现常泰在造假册子上边用的小戳记,常泰供:“和大人查点陈设的档册是和大人自己带去的,小戳子系查对二字,每件上俱印一个。我改换了册子,向琉璃厂照式也买了一个,在册子上印用是实。”据和尔经额称:“于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内前往热河汤泉查办陈设岁修时节,即着营造司委署主事延强、笔帖式富勒赫等,将每年呈报营造司陈设岁修印册带往逐处查点,按件押记查对印子。至所有更换移挪陈设等项,按照彼处册档照对,亦用查对印记。查完回京奏闻之后,将所有印记册档,令延强等俱交营造司收贮。后于二十九年二月内,员外郎常泰向我说:‘现在各处底册俱有构抺不清之处,恐怕舛错,要将营造司收贮的印册撤出照对,誊清报堂。’是以我叫营造司官员给他照对,完时即便交回是实。”a

问据跟随和尔经额前往查点陈设之委署主事延强、笔帖式富勒赫同称:“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内,随和大人前往热河、汤泉等处去查行宫的时候,遵和大人谕,将营造司收贮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呈报岁修陈设印册俱领出带往,所有行宫现设并库贮陈设等件俱照原报印册按件查点。册上逐件钤用查对二字印子,至有更换移挪之件,按年推算,照依彼处册上,钤用查对印子。查毕奏准后,将所有钤用查对二字印册俱交营造司收讫是实。”慎刑司官员查例载: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下者仍照本律拟斩,杂犯准徒五年,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常泰侵用官兵钱粮,及粮价岁修核减等银三百余两,又侵盗官物九百八十二件。虽尚未查明作价,损坏旧物统计未必及一千两之数,但该犯身为总管,敢于躬行侵盗,”且审讯时又不坦白情由,故“应加等治罪,以示惩创。”常泰依“侵盗官钱粮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汤泉一带行宫,系管理行宫大臣傅己所辖。常泰侵盗钱粮官物,傅己毫无觉察,应照“失察例”罚俸一年。千总邱良玉、何泮虽然没有一起分赃,但明知册籍不符,听从钤押图记,应照“徇情例”b降二级。苑丞五雅图,苑副长新、沈标、穆克登布俱系管理行宫之员,对于常泰任意侵盗之事,默无一言,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昌平州知州黄元圯对常泰改换之册不行详查,即行用印,实属疏忽,应请交该部查议。工房书办林从正听从常泰禀官用印,虽无伙同分肥情事,究属不应,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副都统和尔经额虽不知常泰偷盗官物改换册籍之事,但当常泰禀取营造司原册之时,不行详查,遽准领去,实属疏忽已极,如果照失察例罚俸一年,不足示警,应加罚俸一年,共罚俸二年。c

乾隆三十三年三月至八月,武备院铁匠四达子六次偷过武备院堂上册档五十本、毡子一块、木板两块,南鞍库铜壶一把、茶碗二十五个,北鞍库铁锅一口、铁盆一个,卖钱花费。此案经慎刑司衙门咨送刑部办理。刑部咨称,“四达子系包衣汉军正身,屡次偷窃武备院器物,已属积猾,胆敢将公署收存册档屡次偷卖,实属藐法”。四达子应照“积匪猾贼例”销去旗档,面上刺字,发往伊犁,给与兵丁为奴。其偷卖档册已经转售,改作纸张,无从追起。例载:“文武官员衙署被窃失事之员,即行申报,若不申报,别经发觉者,将不行申报之员,降一级留任。窃犯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堂主事法保等均系武备院办事之员,该院文件什物等项屡次被窃,应随时申报,然并未申报,理应照例议处。不过,主事法保等既能留心,严饬该匠役等值更稽查,将四达子拿获,与一年限内自行拿获免其治罪之例相符,应将法保等均照例免其议处。此外,库掌王彦、观音保对于衙署被窃,既没有按时申报,也未限内拿获罪犯,实属不合,应将二人均照例各降一级调用。d

a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38 册,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第 494-506 页。

b    徇情例”出自《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凡宫殿监拣选各处首领,有不将人去得;或年久出过力者保举,因而徇情者,罚一年月银。”《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 4,第 2b 页。

c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38 册,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第 494-506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68 册,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三日,第 33-39 页。王彦有加一级,观音保有加五级,应各销去加一级抵现降一级,均免其降调。

(二)人事管理

太监偷窃,其直属的总管太监、首领太监都连带受处分。如上述潘凤不仅失察张玉偷窃养心殿库银,另有张凤盗毁金册,皆因总管太监潘凤未严行稽查,“以致首领及太监多人在外赌钱”。太监赌博欠钱,铤而走险,虽然总管太监潘凤等照“失察例”被罚钱粮,但未能匡正太监不良习气。a乾隆二十年以后,将太监偷窃处以“即行杖毙”。如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太监李连栋放火偷窃,皇帝下旨立即正法示众。其父李仁德、母李氏、弟黑子、三儿、老儿五名,发往黑龙江给与披甲为奴。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初五日,署理内总管事务吉庆奏报审理盗窃耳坠之太监王进朝一折,奉旨:“诚若伊自盗属实,办理此种盗窃之人,前有成例,将王进朝即行杖毙。”b以致光绪朝有“近御太监杖毙甚多”之说。此议题值得更深入研究。

另外,圆明园有匠役系刺字窃犯,可以看出用人的疏忽。乾隆十六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奏步军统领衙门拿获偷盗勤政殿玉器等物贼犯鄷四,鄷四供称:“系于四月初三日夜二更时,由六郎庄河沿拔了小柳树,由西铁门东边竖杆扒入偷窃玉器等物。于五更时分扒出墙来。”c鄷四系刺字窃犯,被放入圆明园当割草人,总管内务府大臣认为鄷四系刺字窃犯,本易识认,得以入内当差,可见总管太监等平日并不留心稽查,应将总管太监李裕、陈九卿革职留任,总管太监胡国太、庞贵各罚钱粮一年。d

(三)库房锁头钥匙的质量

雍正四年八月奏准,凡遇六库开库着库官一员、司库一员、无品级司库一员、库使三名共六人。开库送钥匙之后,夜间如有开库事务,值宿司库将六库值宿库使等聚齐,值宿之内务府总管带领开库。再六库钥匙原系值宿库使二人每晚收攒一处,交乾清门侍卫;次日仍着库使二人领取散给六库。嗣后着广储司六库每日令库官一员值宿,其取送钥匙,令值宿司库带领库使二名取送。每晚封库之后交值宿护军校等看守,次早该库接验封条。乾隆二年九月呈准外六库大门停其封锁,将六库封皮即交看库章京、兵丁看守,令各该库值宿司库、库使等仍不时察。e看则例上的规定库房固若金汤,实际上盗贼拧了锁就开了库房。


康熙八年,办买乾清宫周围房屋柜子上锁,大小锁头、钥匙 187 个,此项银 36.71 两。f一副锁头、钥匙不足银二钱,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因而钥匙常被拧断。如康熙二十一年,四执事太监王封远醉酒后扯开自鸣钟银柜封皮,拧弯钥匙逃跑。g制作锁头、钥匙由武备院办理,似乎技术平常。如乾隆九年,副司库瑞保因圆明园活计库二座门上锁钥日久糟坏,请武备院按照尺寸规定造长铁锁五把、七寸长铁锁二把,以备封锁库门使用。h

嘉庆二十一年,东暖殿太监孙奎盗窃案也表明锁的质量堪忧。孙奎本系大兴县民人,时年四十岁,父母俱故,并无弟兄,因贫苦不能度日,在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自行净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孙奎拨进,投在打扫处,到景和门当差,后又拨到东暖殿当差。孙奎自称好吃,因钱不敷,故起意偷窃。他因为到过敬事房库房,所以道路甚熟,对库上锁头也留心看明。二十年十一月初四日夜间,孙奎走至永祥门里边台阶,脚踏栏杆爬墙,由群墙往北,从绛雪轩爬上大墙,由墙上爬至铁门跳下,往东走,由敬事房放煤小耳房下去即是库房。孙奎用

a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145 册,乾隆三十年九月初五日,第 132-136 页。

b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93 册,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初二日,第 234-238 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 2 册,岳麓书社,2011 年,第 549 页。

c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68 册,乾隆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七日,第 517-528 页。 d 《清宫内务府奏案》第 68 册,乾隆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七日,第 517-528 页。

e    《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 1,文海出版社,1972 年,第 38 页。

f     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职司铨选 奖惩 宫廷用度 宫苑 进贡》,第 135 页。 g 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职司铨选 奖惩 宫廷用度 宫苑 进贡》,第 42 页。

h 《皮作》,乾隆九年十一月初五日,《清宫内务府造办处档案总汇》第 13 册,第 26 页。

买的小铁钥匙二把将库上锁头开了,偷得银 650 余两。得手后,孙奎仍照旧当差,将银子陆续拿出换钱使用,置买住房五间,除借给众人各铺户,另置买被褥衣服什物零星花用。a

六、结论

溥仪在《我的前半生》说:“紫禁城在表面上一片平静,内里的秩序却是糟乱一团。从我懂事的时候起,就时常听说宫里发生盗案、火警,以及行凶案件。”b本文的案例表明,此一现象在乾隆朝已经出现。乾隆皇帝时造办处作坊数量增加许多,遍及紫禁城、圆明园、两淮盐政、长芦盐政、三织造、淮安关、凤阳关、九江关、粤海关等。从制造、监督、查核、收藏都设有管理官员,并于乾隆十三年成立督催所和查核房,但每个环节都可以发生偷窃的事情。乾隆二十九年针对总管太监不举报太监犯案,乾隆皇帝颁布上谕,矫正不良习气。又于三十年谕令建立保举首领太监制度。但有些太监不识字、眼皮子浅,无法抗拒宫廷琳瑯满目珠宝的诱惑。再如,养心殿首领太监程彬所形成的窃盗集团,从窃取物品、擅改档案到销赃,有完整的体系。他们找北京铺子将宫廷器物改作其他物品。譬如,金松茂将白玉图书改做暖手;崇淇窃出金盘、金碟 6 件,交给九华局之刘得海熔化另打造器物。如此一来,追赃益加困难。

清初有旗人免发遣的法律规定,后来在窃盗第十八条例文:“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偷窃,犯罪至发遣以上者,将失察旗人为窃之该管官及失察家奴为窃之家主,俱照旗人为盗例交部分别议处。若能于事未发觉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者,免议。”c旗下正身,审系积匪猾贼,销去旗档,均照民人例于面上刺字,发乌鲁木齐等处给与兵丁为奴。在京由刑部开具所犯事由,按月汇奏。在外令该省定拟报部,刑部核实亦按月汇奏。d清代旗人可经由荐举、议叙、世袭、恩荫、翻译科举等取得入仕机会,任职文武官员的人数也多于汉人,故取消旗籍对旗人官员或者希图入仕者来说是较大的处罚。

在刑罚方面,偷窃宫廷器物的处分较一般窃盗案件重,除了按《大清律例》法律条文处分外,皇帝对于窃贼行为加重处分,尤其是太监偷窃案件,有的杖毙示众,有的发遣极边充当苦差。因失窃而株连失察的官员以及管门禁的官兵,并且依照《大清律例》例文或是《钦定宫中现行则例》等处罚。至于工匠则设有夫头制度,即择朴实有身家者,点为夫头。各将召募之夫,取具甘结存案。如果工头一时不察,混用贼匪充夫,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示众。

从宫廷失窃案件可看到清朝为防范此类案件,以上谕、处分条例等形式,订立更周全的律法。

总之,清宫窃盗案件数量多,有不同的人群,且具备特殊的法律审判形式,值得日后进一步探讨。

(本文撰写过程获得巫仁恕教授、毛立平教授、云妍教授提供宝贵意见,史语所博士培育吴曼竹协助校正,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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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 179 册,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初四日,第 563-571 页。

b     溥仪:《我的前半生》,群众出版社,1967 年第 146 页。

c      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4,第 719 页。 d 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4,第 7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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