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檔案”詞源問題

 

1999年《中國檔案》第2期上,金玉先生與其學生王永共同發表了《檔案詞源新證》(以下簡稱《新證》)。筆者認為,其中所使用的史料和據其得出的觀點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新證》以《清太宗實錄》中的一段記載(本文簡稱“韓大勳史料”)為根據,對“檔案”詞源問題進行了探討。原文如下:

《清太宗文皇帝實錄》(簡稱《清太宗實錄》)在崇德三年(西元1638年)正月甲午日的記載中有三處出現檔案一詞,原文如下:

“初:戶部承政韓大勳為其家人李登赴法司首告盜取庫內金銀、珍珠等物,搜獲黃金七兩,銀十五兩五錢、珍珠七兩九錢。及訊,大勳據供……漢啟心郎高士俊、朱國柱,漢筆帖式汪起蛟、魏雲程等曾將此金查明封固,止以他物登記於簿,而此金並未登記。坐此議:眾人同謀盜金,故不記檔案,俱應論死。承政英俄爾岱、馬福塔、吳守進奉命察計庫內被盜金銀珠寶數目,反多出東珠八顆、黃金四十六兩一錢五分,銀四千四百七十兩,紡絲綾杭(筆者注:此處《清實錄》原文有一“繡“字)四百七十四匹。英俄爾岱等既不知盜去數目,又不知所盜之金未曾登簿,難辭疏忽之咎,應各革一世職,罰銀一百兩。奏聞,上命:韓大勳免死,革職,追所盜金銀、珍珠入宮(筆者注:此處《清實錄》原文為“官”字)。首告李登夫婦准其離主。英俄爾岱、馬福塔、吳守進免革職,罰銀一百兩。布丹、羅洛(筆者注:此處《清實錄》原文有間隔號)車克免死,贖身,仍留部用。赫世密系值日(筆者注:此處《清實錄》原文為“月”字)官,他物皆記檔案,獨金數未經登記,姑免死,革職,解部任,鞭一百,貫耳。阿爾拜系值月筆帖式,他物皆記檔案,獨金數未經登記,姑免死,解部任,鞭一百,貫耳鼻。巴木拜雖非值月筆帖式,亦曾與布丹會計銀物數目,鞭八十,解部任。高士俊、朱國柱、汪起蛟、魏雲程各鞭一百,貫耳鼻,俱解部任。”(金玉先生原文注:《清實錄》第二冊第531頁,《清太宗實錄》第40卷。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

根據以上材料,《新證》作者得出以下結論:

1.檔案一詞的始出提前了一個歷史時期。長期以來,檔案界學者總是認為《柳邊紀略》(約成書於康熙四十六年)一書最早出現檔案一詞。近年有人發現康熙十九年(1680)的《起居註冊》中有部中無檔案的記載,還有人發現順治年間已有檔案一詞的使用……韓大勳史料)突破了檔案一詞始於清代的舊說,開闊了人們的視野。

2.披露了檔案一詞的原始涵義。上述史料說明,檔案的原始涵義本指倉庫財物一類的登記簿,由於它具有重要的記錄和查考作用,故又被人稱作檔案

3.檔案詞源研究縮小了搜索範圍。無論是《明實錄稿本》中的戶部文檔不明,還是《清太宗實錄》中的戶部承政韓大勳等故不記檔案都是封建王朝負責財政的戶部工作中發生的事。我們可以在明代和與之對抗的後金政權戶部、刑部文獻中尋找蛛絲馬跡。

以上材料和結論隨被一些教科書所使用,在檔案學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但筆者認為,該文所使用的材料和相應的結論須加以斟酌,慎重使用。原因如下:

一、關於“檔案”一詞出現的時間問題

關於“檔案”一詞的詞源,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是出現在清入關以後。《新證》作者認為“韓大勳史料”“突破了‘檔案’一詞始於清代的舊說”。筆者認為這個結論所依據的事實是不夠充分的,原因如下:

第一,“孤證不立”,單一材料不足以確立某一歷史結論。

《新證》一文所使用的材料中出現了三處“檔案”字樣,但這三處“檔案”字樣皆出現於一段文字中,屬於“孤證”。歷史學研究中講究“孤證不立”,用單一材料來證明一種學術觀點是需要進一步斟酌的。

第二,《清太宗實錄》並不是崇德年間的作品,書中記載崇德年間事蹟時出現“檔案”一詞,不足以證明崇德年間就開始使用“檔案”一詞。

《太宗文皇帝實錄》于順治六年(西元1649年)多爾袞攝政時設館編修,順治九年(西元1652年)福臨下令重修,順治十二年(西元1655年)修成,為65卷。康熙十二年(西元1673年)特開史局,重新加以修訂,二十一年(西元1682年)成書,形成康熙本,仍為65卷。雍乾又校訂:雍正十二年(西元1734年)康熙本再次被重修;乾隆四年十二月(西元1740年)終於成為定本,卷數不變。(注:參見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清實錄》,影印說明;齊木德道爾吉、巴根那編《清朝太祖太宗世祖朝實錄蒙古史史料抄乾隆本康熙本比較》,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太宗文皇帝實錄》共有四個本子,我們現在見到的漢文寫本只有雍乾本。而雍乾時期作品所使用的名詞怎麼能夠等同於崇德年間的名詞用語呢?後人寫前朝的歷史,所使用的語言往往是作者的語言,而不是所寫歷史時期的語言。

事實上,“韓大勳史料”的作者用語與崇德年間官方用語,不具備“同時性”。這樣,就違背了原始史料的“同時性標準”(原始史料必須是與歷史事件同時產生的證據),因此也就不足為憑了。

第三,《清太宗實錄》並不是原始資料,它是一種再創作性的作品,使用其中的史料時需要斟酌,特別是需要有關的旁證。

《實錄》並非“實錄”,它是一種根據各種史料重新修訂而成的一種“記實性”史學作品,不是原始史料。作為官書,《清實錄》的編纂因受朝廷干預影響而造成失實之處較多。編成之後,藉“體例不合,用字不妥”而重新刪改之事屢有出現,使得所錄不實,成為各朝實錄的通病。近人孟森曾指出:“改《實錄》一事,遂為清世日用飲食之恒事,此為亙古所未聞者。”“《清實錄》為長在推敲之中,欲改即改,並不似前朝修《實錄》之尊重,亦毫無存留信史之意。”(注:《明清史論著集刊》,中華書局,1959年,第619-621頁。)而且,相比較而言,《清實錄》前三朝改動比較嚴重。《清太宗實錄》經過了數次修訂,刪改修飾之處在所難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有一份手抄材料,系用黑紅二色筆校勘雍乾本和順治本所記錄下來的異同,從這份材料中可以看到,雍乾本在內容上也有刪改。(注: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本《清實錄》第一冊,影印說明。)

另外,《新證》一文中提到載有“韓大勳史料的《清太宗實錄》見於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本《清實錄》第二冊。筆者翻閱家中所藏中華書局影印本《清實錄》第二冊,出版時間為19856月,不知《新證》作者1986年中華書局影印本《清實錄》第二冊的版本出自何處?(筆者注:《清實錄》每一冊的出版時間不盡相同,第二冊為19856月,而第一冊卻為198611月,前後顛倒,不符合常理,須細加分辨才可。)

二、“韓大勳史料”的原始出處

《實錄》的撰寫要以原始史料(主要是檔案)為依據。那麼,《清太宗實錄》中的“韓大勳史料”是以什麼為依據呢?筆者從多年積累的資料中找到它的原始出處——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原滿文材料的譯文如下:

崇德三年正月“三十日。正藍旗韓大勳,為其家人李登赴法司首告盜取庫內金銀珍珠。搜獲黃金七兩,銀十五兩五錢,珍珠七兩九錢。及訊韓大勳,供稱……鑲白旗藏調元牛錄下漢啟心郎高士俊、漢啟心郎正藍旗崔明信牛錄下朱國柱、漢筆帖式正白旗王國明牛錄下汪起蛟、漢筆帖式鑲紅旗範文程牛錄下魏雲程等,曾將此金過稱封固。止將他物注入漢文檔簿,而此金並未注入。遂議彼等同謀盜金,故未將金註冊,俱應論死;承政英俄爾代、馬福塔、吳守進奉命盤查庫內被(盜)金銀珍珠數目,反多出東珠八顆,黃金四十六兩一錢五分,銀四千四百七十七兩,紡絲、綾絲、杭繡四百七十四匹。承政三人既不知被盜數目,又不知被盜之金未曾註冊,殊屬疏忽,應各革一世職,罰銀一百兩。奏入,上命英俄爾岱、馬福塔、吳守進免革職,各罰銀一百兩入官;布丹、羅洛、車克免死贖身,仍留部用;赫世密系值月官,他物皆記檔冊,獨金未登記,姑免死,革職,鞭一百,貫耳;鑲紅旗馬拉希牛錄下阿爾拜筆帖式,身為值月筆帖式,他物皆記檔冊,獨金未登記,姑免死,鞭一百,貫耳鼻;鑲黃旗喀喀穆牛錄下巴木拜筆帖式,雖非值月筆帖式,實與布丹計銀數,故鞭八十;兩漢啟心郎高士俊、朱國柱、兩漢筆帖式汪起蛟、魏雲程各鞭一百,貫耳鼻;赫世密,筆帖式巴木拜、阿爾拜、兩漢啟心郎、兩漢筆帖式等七人,俱解部任。搜韓大勳家所獲金七兩,銀十五兩五錢,珍珠七兩九錢,俱沒入官,韓大勳論死,奏入上命暫留,俟朕思之。至四月十五日,上命韓大勳免死,革職,首告李登夫婦准其離韓大勳,任其所往。遂投其本旗多羅貝勒豪格。”(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275-276頁。)

關於“內國史院滿文檔案”,一史館的研究員寫道:

“內國史院滿文檔案形成于清入關前,所記內容距離事件發生的時間很近,基本上是當時人記當時事。其史料來源最為直接,仍保持了清初滿文檔案檔所固有的文字樸實、很少修飾、記載詳盡等特點,更為原始可靠。”(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內容提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清入關前內國史院滿文檔案》是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清入關前滿文檔案文種中的一種,現存四十七冊,其中天聰朝十八冊,崇德朝二十九冊。該項滿文檔冊,均用無格宣紙,各冊長短不齊,厚薄各異,寬窄亦不盡同,都用新舊交替的過渡階段的滿文抄寫。”(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編譯說明”,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清入關前內國史院滿文檔案》,在後來纂修《大清太宗文皇帝實錄》時用過,許多記事,曾經一改再改,很多文句,曾經塗抹刪劃,甚至有改寫或增添之處。經核對後發現,被刪改的原文,遠較《清實錄》為翔實,而修改、增添之文句與實錄記載同。兩者詳略不同,因而導致歷史真實性的重大差異。故本書(指《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筆者注)僅譯出其被刪改的原文,以恢復當時史事的真實記錄。”(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編譯說明”,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由以上可知:“韓大勳史料”原出於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滿文檔案中與漢語“檔案”、同義的詞 Dangse羅馬譯音,漢譯為檔子檔冊等)。韓大勳史料中的檔案一詞是《清太宗實錄》作者根據以上滿文檔案資料轉譯的。

至此,可以完全證實,“韓大勳史料”中的“檔案”一詞非崇德年間的原始用語。

三、關於“檔案”一詞的原始涵義、搜索範圍及明清之際檔案名稱問題

《新證》一文中寫道:“上述史料(指“韓大勳史料”,筆者注)說明,‘檔案’的原始涵義本指倉庫財物一類的登記簿,由於它具有重要的記錄和查考作用,故又被人稱作‘檔案’”、“為‘檔案’詞源研究縮小了搜索範圍。無論是《明實錄稿本》中的‘戶部文檔不明’,還是《清太宗實錄》中的戶部承政韓大勳等‘故不記檔案’都是封建王朝負責財政的戶部工作中發生的事。我們可以在明代和與之相對抗的後金政權戶部、刑部文獻中尋找蛛絲馬跡。”

由於以上結論是建立在前面“‘韓大勳史料’中,‘檔案’一詞是崇德年間原文”這一個前提結論基礎上的,而這一前提結論本身是不成立的,所以,後面關於檔案原始涵義與搜索範圍的結論也就無法成立了。

下面,我們簡單考察一下明清之際滿漢各方檔案用語情況:

1.明代檔案類事物名詞用語

明代的檔案類事物名詞用語是漢語在長期社會發展中自然形成的,與漢唐以來漢語文檔案類事物名詞用語一脈相承。它包括:文書(使用頻率很高)、案牘(使用頻率較高)、文案(使用頻率較低)、文卷(使用頻率較低)、案卷(使用頻率較低)等,其中,“案”字已經比較常用。

2.清前檔案類事物名詞用語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在筆者所翻閱的大量清前(清入關前的努爾哈赤時期、皇太極時期、順治初年未入關前這段時間常被歷史學者稱為“清前”)原始資料中,從未發現“檔案”一詞出現。現在所能看到的比較清晰的事實是:清入關前滿人稱“檔案”為 Dangse羅馬譯音,漢譯為檔子擋子”“檔冊等)。檔子的來源是薩滿教的薩滿檔子(刻有符號的木牌)和滿族人的記事木簽,後來逐漸成為滿族比較通用的檔案名詞。

明萬曆二十七年(西元1599年)努爾哈赤令額爾德尼、噶蓋二巴克什利用蒙古字母記錄滿語,初創滿文。從此,女真人用原始的無圈點滿文進行記錄,即ejehe dangse——“記錄檔子檔子的記錄範圍極為廣泛,涉及社會管理的各個部門,而不是僅限於戶部。以下僅從《滿文老檔》中選取幾例:眾人的額真以下,村的領催以上,將誓書上呈給汗。汗看過記在檔子上。”“重看檔子,任命齊湯古爾為參將。把尼堪和死的人都重新寫在別的檔子中。”“每一牛錄各出十人寫檔子。(注:遼寧大學歷史系編:清初史料叢刊的第一種《重譯滿文老檔》,太祖朝第一分冊第77頁,太祖朝第二分冊第31頁,太祖朝第二分冊第42頁,1978年內部出版。)類似的材料很多,說明檔子一詞在滿族語文中出現的頻率相當高。

3.清入關後檔案類事物名詞用語

“檔案”一詞是清入關後滿漢文化融合的產物。現在看到的材料是它在順治年間就出現了。“檔案”一詞出現的正常邏輯應該是:滿文創設後,特別是新滿文創設後,隨著滿漢交流的日益增多,滿文譯漢文的次數和文字量也不斷增多。特別是清入關後,“將滿書頒行天下,使皆得習而譯之”,“則滿漢合一,而治效不臻上理者無有也”這種大量的“滿漢合一”,就必然涉及“ ”如何譯的問題。在此前的漢語言文字中,檔案類名詞從未出現過“檔”字或類似讀音,可見這個讀音來源於漢語可能性不大,合理的解釋是:人們在當年大量滿譯漢的過程中,“ ”與案卷、文案、案牘等詞結合,被逐漸翻譯為“檔案”,形成了一個新的意義比較廣泛的詞。

但必須指出的是,“檔案”一詞最初並不是清代的通用語,出現的頻率遠沒有現在這樣高。文書(使用頻率很高)、案牘(使用頻率較高)、文案(使用頻率中等)、文卷(使用頻率較低)、案卷(使用頻率較低)等同義詞或近義詞也在同時使用,檔案一詞的出現頻率並沒有文書和案牘那樣高。

 

(文章來源:《中國檔案》2005年第3期,中華文史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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