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本

  

奏本是明、清時期臣工向皇帝上奏的文書之一。明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改革後,題、奏並行,官員公事用題,私事用奏。清因明制,然僅限於官員使用。凡官員至任、升轉、加級、記錄、寬免、降罰,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賚謝恩,或代所屬官員謝恩等事,概用奏本。清初規定,奏本文字不得超過三百字,奏本正文之後,須注明全文的字數及用紙張數。 

奏本程式,據明《萬曆會典》記載: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頭二字,手寫二十二字。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民灶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右謹奏聞四字,右面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聞字過幅第一行抬頭。計紙字在右謹聞前一行,與謹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清代奏本程式與明大致相同。定制每幅為高26cm,寬12cm,篇幅長度以字數多少斷幅。首幅開面上方正中寫一字,下押官衙印信關防。自第二幅起為正文,頭行書具奏衙門官銜,疏密俱做一行書寫。文尾以右謹奏聞謹具奏聞四字結束。末幅正中寫具奏年月日,年月日下列具奏者官銜姓名,加蓋官衙印信關防。 

清代奏本例同題本,文字一般為滿、漢合璧,也經由內閣票擬貼黃,照錄朱筆後送六科發抄施行。 

乾隆十三年(1748年)下令廢止奏本。 

 

 

(轉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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