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在浩如煙海的清代檔案中,發掘出許多重要的歷史文獻,有力地促進了這段歷史研究的深入。最近筆者在搜集考訂康有為變法奏議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件極有價值的史料,這就是康有為的《上清帝第三書》的進呈本。
《上清帝第三書》又稱《請及時變法富國養民教士治兵呈》,是《馬關條約》簽署月餘後,康有為目睹空前嚴重的國難,沒有使統治者有絲毫的振作,他夙夜憂懼,多所籌畫,憤然遞上了這個條陳。眾所周知,康有為從光緒十四年到光緒二十三年間,為使清朝統治者接受其變法主張,屢屢上書,均被阻隔,唯有《第三書》呈遞到光緒皇帝手裏,故此書在研究康有為變法活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長期以來,人們研究康有為這一條陳,僅能使用《南海先生四上書記》、《康南海書牘》等刊本,但是,自從近年來人們發現宣統辛亥五月刊印的《戊戌奏稿》有嚴重改篡之後,《第三書》刊本的內容是否可信,海內外史學界頗有爭議。因此,康氏《第三書》進呈本的原始面目究竟如何?這個問題愈來愈成為戊戌變法史研究者密切關注的問題之一。
新發現的《第三書》進呈本系由墨筆書寫,字體工整,格式與一般奏摺相同,每折六行,每行十八字,全文凡一萬二千五百餘字。文章雖長,但字蹟遒勁清秀,經鑒別並非康有為手書,想系由康氏撰稿,而由其弟子或者其他書手代為謄抄。由於年代久遠,這份極為珍貴的歷史文獻已被割裂為三部分,頭尾脫離,並被分編在不同的卷宗之中。清廷於戊戌變法失敗後,曾對康有為等人奏議進行過一次系統清理,故現存檔案中康折極為罕見。《第三書》可以說是現今存世的唯一的一件康有為原折,它能僥倖保存下來,也許同它被分割開來不無聯繫。本文擬對《第三書》若干有爭議的問題略事考訂,對其意義稍予評說。
其一,《第三書》何時遞呈清廷?長期以來,記載紛然。
查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部編《戊戌變法檔案史料》附錄之二《本編未選檔案史料目錄》記曰:“摘錄進士康有為請及時變法富國養民教士治兵呈,光緒二十四年,殘。”這裏,編者已發現了《第三書》的開頭部分,共二百二十八字,可惜未能鑒別,且所署時間亦不確。再查《康南海自編年譜》所記為乙未四月“二十八日朝考後無事,乃上拒和之論而增末節,於閏四月六日遞之察院,以十一日上於朝。”此處所記時間,顯然有誤,光緒二十一年為閏五月,非閏四月。康有為弟子徐勤在《南海先生四上書記》所附《雜記》中,記載頗為翔實。徐氏謂:“和議既定,肉食袞袞,舉若無事,其一二稍有人心者,亦以為積弱至此,天運使然,無可如何,太息而已。先生(指康有為)以為先事不圖,臨事無益,亡羊補牢,猶未為遲,中國及此速圖自強,尚可拯救。於是,取公車聯銜之書,乙其下篇言變法者,加以引申,並詳及用人行政之本,複為一書,於五月初六日在都察院遞之,十一日察院據以上聞。”
新發現的《第三書》折尾所署時間為“光緒二十一年五月□日”。晚清慣例,凡由都察院代為呈遞的折件,大多只署年月,而將日期付之闕如。為了厘清康有為此折遞上清廷的準確時日,筆者還由錄副奏摺中撿出都察院左都禦史裕德、徐郙等人代呈折一件,很能說明問題。裕德的代呈折說:
據廣東進士康有為條陳善後事宜一件,赴臣衙門呈請代奏。臣等公同閱看,該呈詞尚無違礙之處。既據該進士取具同鄉京官印結,呈遞前來,臣等未敢壅于上聞。再,原呈字數較多,若照例抄錄進呈,恐致耽延時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謹將原呈一件,恭呈御覽,伏乞聖鑒。謹奏。”所署時間為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可見,康有為於五月初六日將條陳呈遞後,都察院又經數日磋商,即以原折進呈光緒帝。將充滿改革新思想的長篇條陳,在較短時間內呈給皇帝,這說明了都察院堂官經歷了《馬關條約》的刺激後,希圖更張舊法、變通成例的思想傾向。
其二,關於《上清帝第三書》遞上後的處理情況。
《康南海自編年譜》謂:“上覽而喜之,甫發下樞垣一時許,樞臣讀未畢,恭邸閱至論礦務一條,以手作圈狀。上既追入,旋發下軍機,命即日抄四份,軍機本無書手,乃調自內閣,即日抄呈,以一呈太后,以一存軍機,發各省督撫將軍議,以一存乾清宮南窗小篋,以一存勤政殿備覽觀。”
梁啟超于《康有為向用始末》中則謂:此書“既上,皇上嘉許,命閣臣鈔錄副本三份,以一份呈西後,以一留乾清宮南窗以備乙覽,以一份發各省督撫會譏(議)。康有為之初承宸眷,實自此始,時光緒二十一年四月也。”此處梁啟超所記“鈔錄副本三份”,與康記不同;梁將此書遞上時間,誤記為四月,應為五月。
徐勤所記與康、梁有所不同。其文曰:“初六日在都察院遞之,十一日察院據以上聞,是日發下半時許,再傳旨取回,留至十五日發下,有旨命鈔三份,限一日鈔訖,一呈懿覽,二存禦匣,三貯乾清官南窗。十六日鈔就,呈懿覽,留覽十日,二十六日乃發下。”
徐勤與梁氏均謂鈔三份,與康不同;又,徐氏說,“發下半時許,再傳旨取回,留至十五日發下”亦與康記不同。徐氏記載與清檔有相吻合處。據軍機處檔案所記為:“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都察院折,代遞廣東進士康有為條陳由(附原呈)。” “十五日另繕,同折見面帶上,原呈述旨後隨奏片遞上。”五月十五日又記曰:“奏片一件,本月十一日都察院代遞康有為條陳呈一件,恭呈慈覽由。”“五月十九日,原折、原呈發下,堂諭另存。”
由上述可知,康有為《上清帝第三書》於五月十一由都察院代遞後,光緒帝即命另行鈔錄,五月十五日鈔就,同日即將此折遞呈慈禧太后,五月十九日發下交軍機處封存。徐勤所記“十六日鈔就”,太后留覽十日,“二十六日乃發下”,與軍機處檔案相抵觸。康有為此書遞上後處理情形,應以軍機處檔案記載為准。關於此折重抄份數,清檔並無記載,依情理推之,仍應以梁啟超、徐勤所記較確。
其三,康有為說,光緒帝“於群臣上書中,凡存九折,以胡火燏棻為第一,吾折在第二。”康氏所雲與檔案記載吻合。
查軍機處檔案,光緒帝於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二十七日頒佈自強諭旨,略謂:
“自來求治之道,必當困時制宜,況當國勢艱難,尤應上下一心,圖自強而弭隱患。朕宵旰憂勤,懲前毖後,惟以蠲除痼習,力行實政為先。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詳加披覽,采擇施行,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礦產、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抵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皆應及時舉辦。至整頓厘金,嚴核關稅,稽查荒田,汰除冗員各節,但能破除情面,實力講求,必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著各直省將軍督撫,將以上諸條,各就本省情形,與藩臬兩司暨各地方官悉心籌畫,酌度辦法,限文到一月內,分析複奏。當此創巨痛深之日,正我君臣臥薪嚐膽之時。各將軍督撫,受恩深重,具有天良,諒不至畏難苟安,空言塞責。原折片均著鈔給閱看,將此由四百里各諭令知之。”
根據光緒帝的諭旨,軍機處除寄發上諭外,還同時“繕寄葫燏棻等條陳折片九件”。於閏五月二十七日“分寄福建等省十處,六月初一日分寄四川等省八處,六月初二日分寄吉林等省四處。”
光緒帝所存九折,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康有為在年譜中,並沒有記載”檔案中對此亦沒有羅列,而考訂清楚這九個折片的內-容,對於瞭解甲午戰爭之後,清朝最高統治者所奉行政策的改變,有着極為重要的關係。
首先,需要考辨清楚的是這九個折片的作者。劉坤一的《遵旨議複折》為我們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線索。該折稱:“合觀徐桐、胡燏棻、張百熙、陳熾、准良、信恪、康有為等所奏,無非仿照西洋新法,整頓中國舊法。”在為數眾多的督撫復議折中,惟有劉坤一列出了九折片的作者名單,其餘督撫則或舉其一二,或舉其三四,人數不等,但都未超出劉氏所列舉的範圍。
在弄清折片作者基礎上,參酌現存軍機處錄副奏摺及宮中硃批折以及軍機處有關檔冊,即可大致厘清折片內容。似應包括:
一、都察院於五月十一日代遞的廣東進士康有為《為安危大計,乞及時變法,富國教民,教士治兵,求人材而慎左右,通下情而圖自強折》,簡稱《上清帝第三書》。
二、五月初十七日順天府府尹胡燏棻《條陳變法自強事宜折》。
三、閏五月初七日南書房翰林張百熙《急圖自強,敬陳管見折》,並附有條陳單一件。
四、閏五月初七日委散秩大臣信恪《請開辦礦務折》。
五、閏五月十六日翰林院侍讀學士准良《富強之策,鐵路為先,請飭廷臣會議舉辦折》。
六、戶部候補員外郎陳熾條陳一件。陳熾此條陳在檔案中未見。惟關於陳熾當時情形需略言之:陳氏與康有為等關係密切,過從頻繁。系北京強學會的提調,又有正董總董之名。陳氏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銷假,軍機大臣於是日遞有《章京陳熾服闋仍在額外行走折》,當日即奉旨“知道了”。五月初,陳氏即被編為漢軍機章京頭班入直。翁同龢在乙未五月三十日的日記中記曰:“陳次亮熾來見,吾以國士遇之,故傾吐無遺,其實縱橫家也。”不難看出,陳熾所處地位之重要。他實際充當了維新派與帝党之間聯繫的橋樑。
其餘三個折片,則可能均為協辦大學士徐桐所遞。徐氏這一時期所遞折片甚多,發交督撫討論的則可能有閏五月十九日所遞《遵議興利裁費敬陳管見折》,該折貼有紅色標籤,其所擬興利裁費辦法為:補抽洋貨以開利源、清查海關以增公項、整頓招商局以收利權、稽核電報局以清官款、酌收紗布捐以益公帑、裁汰冗員以省浮費、鈎稽軍餉以歸實用、停止貢獻以核浮報。徐桐的另外兩個折片,分別為《和議雖成,武備難緩,仍應選將練兵以固根本折》及《槍炮宜製造一律片》,亦均為閏五月十九日遞上。
據上述可知,光緒帝在甲午戰後,憤于國勢危迫,民生日艱,急於博采眾論,變法更張,這一念頭是在看到康有為的《上清帝第三書》開始的。但康氏條陳甚長,在發交各省督撫議核的抄件中,似不可能全文照抄,而只擇其要者。康折被放在相當重要的地位,由廣東巡撫馬丕瑤所遞《議核康有為等時務條陳折》即可看出。
其四,關於《上清帝第三書》進呈本與坊間流行各種刊本的異同問題。
康有為此書的最大爭議處,即在於他在這次條陳中,究竟是否向光緒皇帝提出了“設議郎”的建議。臺灣學者黃彰健在其《康有為戊戌奏稿辨偽並論今傳康戊戌以前各次上書是否與當時遞呈原件內容相合》一文中,即明確斷言:“這種意見(按:指設議郎一事)當時都察院怎敢抄錄代呈?我不相信今傳康第三書與當時進呈原件內容一樣”,“康第三書真本,據我推測,可能無選議郎等觸犯時忌語句。以第二書已編入《公車上書記》,在上海印行,故康上第三書以表示他對清廷的忠誠,以免受清廷迫害。”
黃彰健這一論斷,在國內外頗有影響,然而,卻與歷史真實不符。康有為《上清帝第三書》進呈原本是這樣敍述的:
“伏乞特詔,頒行海內,令士民公舉博古今、通中外、明政體、方正直言之士,略分府縣,約十萬戶而舉一人,不論已仕未仕,皆得充選。因用漢制,名曰議郎。皇上開武英殿,廣懸圖書,俾輪班入直,以備顧問。並准其隨時請對,上駁詔書,下達民詞。凡內外興革大政,籌餉事宜,皆令會議,三占從二,下部施行。所有人員,歲一更換,若民心推服,留者領班,著為定例,宣示天下。上廣皇上之聖聰,可坐一室而照四海,下合天下之心志,可同憂樂而忘公私。”
在設議郎問題上,康氏進呈原本與坊間流行的刊本,詞句完全一致,並無原則性更易,可見,黃彰健在這個問題上的推斷是錯誤的。
當然,康有為的《上清帝第三書》洋洋萬數千言,臨時草就,匆忙遞上,故後來刊印時,語句更改處頗多,然其文雖異,其義實同。但也不排除康有為在刊行時,把有些語句改得十分尖苛,與進呈本有較大的出入。譬如,開頭部分進呈本謂:“外患內訌,禍在旦夕,而欲苟借和款,求安目前,靡知所屆矣。”而刊印本則改為“外患內訌,禍在旦夕,而苟借和款,求安目前,亡無日矣。”刊本中“亡無日矣”,在進呈本中未曾出現。又如:進呈本謂:“不變法而割祖宗之疆土,馴至於危”,刊印本則改為“不變法而割祖宗之疆土,馴至於亡”。一則曰“危”,一則曰“亡”,更改之蹟,昭然可見。看來,康有為的上書,送給皇帝看的,與民間流傳的,在用語上是稍有不同的。
長期以來,人們比較看重《公車上書》,認為它標誌著醞釀多年的變法宣傳,開始變成了實際的政治運動。然而,以往的評論亦有欠缺之處。因為《公車上書》並未遞上朝廷,很難說它對深居於紫禁城高牆內的光緒皇帝產生了多大影響。
其實,真正刺痛光緒皇帝的是《第三書》。由於《馬關條約》簽署後,列強交迫,國勢日蹙。朝野上下,震動感憤。作為主戰派首腦的光緒帝焦灼萬分,亟思更張舊法以圖自強。正在此時見到康有為的《第三書》。書中作詳陳的富國、養民、教士、練兵的具體做法,就是康有為給皇帝開出的“驗方”。《第三書》深深打動了光緒的心靈,引起了強烈的共鳴,立命謄抄數份,時時省覽。直到三年之後,百日維新已形成高潮,光緒帝仍然念念不忘康有為的這次上書。據康氏年譜記載:“至戊戌五月,上再問樞臣以吾舊折,樞中再撿上。上之強記不遺一善如此。”可見此書對光緒帝影響之深。
光緒帝將康氏《第三書》及胡燏棻等九個折片發下之後,從中央到各省督撫將軍對康有為等人的建議進行了激烈的爭論。頑固派甚至對康有為進行了指名道姓的攻擊。但也有不少官員對康氏的主張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場統治階級內部的論爭對清政府的國策影響至為深刻。不久,光緒下令敦促各地修鐵路,開礦山,創郵政,練軍隊,並鼓勵私人開工廠,對民族工商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還應該指出的是,光緒帝對康有為《第三書》提出的一整套更張舊法的方案中,最感興趣的地方僅僅在於採用西法,進行具體的經濟改革,即上諭中所津津樂道的練兵、籌餉兩大端,以為憑藉這些辦法便可以實現大張撻伐,“以湔國恥”的目的,相反,對康有為大膽提出的以設“議郎”為中心改革封建政體的建議,光緒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他既沒有表示贊成,也沒有表示反對,在各地督撫將軍以及在京的王公大臣為數眾多的議複奏摺中,竟然沒有一個人提到“議郎”問題。因此,我懷疑光緒帝發交內外臣工討論的康氏《第三書》很可能將這段精彩的論述刪去了。光緒帝發下討論的條陳中,既有維新派的奏摺,也有守舊派的建議,說明這位“春秋方富,抱大有為之志”的皇帝,在甲午“師徒撓敗,割地輸平”之後,雖然有“銳意更張”為發奮自強之計”的良好願望,但是,他還沒有認識到從政治體制上進行改革的重要意義。
總之,《上清帝第三書》所涉及到的問題是非常豐富的,大有深入探討之必要。這一重要文獻的發現,不僅對研究康有為的政治思想,而且對康氏以後各次上書的考訂,乃至對整個戊戌變法史的研究,都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资料来源:《戊戌维新运动新探》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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