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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說明:1985年12月,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藏簡史》認為“藏蒙協定”(或稱“蒙藏協約”)的簽署是“虛傳”(見該書第365頁)。然而檔案史料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如日本外務省於昭和三十九年三月出版的《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一冊中就收錄了有關簽訂“蒙藏協約”的數通文件,反映了西藏和外蒙古代表締結“蒙藏協約”的簡要情況和協約的內容。現將這些檔譯出,以供讀者參考。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蒙藏協約”是十三世達賴喇嘛及其政治智囊德爾智等人一手策劃的。在辛亥革命爆發,國內局勢動盪的情勢下,喀爾喀少數世俗封建主宣佈外蒙古“獨立”更加堅定了十三世達賴喇嘛搞“西藏獨立”和“藏蒙聯盟”的分裂主義圖謀。當時外蒙古雖已宣佈“獨立”,但遭到中國政府的
堅決反對,在國際上也未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承認,甚至連策動外蒙古自中國分離出去的沙皇俄國也堅決反對外蒙古“獨立”。因此,十三世達賴喇嘛派遣締結協約全權委員德爾智前往庫倫與外蒙古當局磋商締結“蒙藏協約”,彼此承認“獨立國地位”等等,恰是外蒙古當局朝思暮想的,雙方代表很快于1913年1月11日締結了“蒙藏協約”。西藏政府是中國的地方政府,外蒙古當時雖然已宣佈“獨立”,但未得到中國與世界各國的承認,仍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西藏與外蒙古當局均不具有簽訂國際條約的資格,所締結的“蒙藏協約”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十三世達賴喇嘛發起的締結“蒙藏協約”的活動不過是一場鬧劇而已。
日本駐俄國田付臨時代理大使致桂兼任外務大臣電
第10號 1913年1月17日
報界關於締結“蒙藏協約”的報導
據聖彼德堡電訊社買賣城電,西藏和蒙古雙方全權代表在庫倫締結了包括九項條款的“蒙藏協約”,彼此相互承認“獨立”,謀求發展通商,並決定為普及佛教齊心協力。
(經由符拉迪沃斯托克1月19日午前11時25分到,第42號)
(譯自《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一冊,第458號文件)
日本駐哈爾濱本多總領事致日本桂兼任外務大臣電
第3號 1913年1月20日
報界關於簽署“蒙藏協約”的報導
19日東省鐵路機關報登載恰克圖來電如下:西藏和蒙古在庫倫簽署了協約。該協約相互承認西藏和蒙古自主(autonom y),決定在發展商業和傳播佛教方面相互幫助。
(譯自《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一冊,第459號文件)
日本駐華伊集院公使致日本加藤外務大臣電
第60號公電 1913年2月6日(2月14日收到)
關於締結“蒙藏協約”外務大臣加藤高明男爵閣下:
2月5日法文報《北京新聞》發表了“蒙藏協約”,當天以第135號電作了報告。《北京新聞》在社論中以庫倫來電報導了“蒙藏協約”的消息:宗教相同且同樣遭受中國政府虐政的兩國國民簽訂本協約是必然的。先前蒙古一宣告“獨立”,達賴喇嘛就希望進一步鞏固蒙藏“兩國”間早已存在的精神鏈條,終於親自要求締結協約,於是看到了本協約的締結。該報接著登載了協約九條全文,並對協約評論說:“無論如何,對總教主達賴喇嘛承認‘獨立’,蒙古感到無上光榮。況且締結協約首先是由拉薩教主達賴喇嘛提出的。毋庸贅言,蒙古人感到滿意的是,當然是協約的締結對其全體教民的偉大感化。而對西藏而言,本協約明確宣佈西藏已‘獨立’,並且聲明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已不復存在。從商業方面觀之,過去每當蒙藏人民之間發生商業紛爭,便會遭致北京政府的干涉,為此造成了很多困難。此次締結協約,可避免這些紛爭了。於是,得出最後的結論是,本協約將永保‘兩國’和平,云云。詳情請查閱該報社送給外交部的原文……”
謹此報聞,以供參考。
駐中國特命全權公使 伊集院彥吉
(譯自《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一冊,第460號文件)
日本駐俄國田付臨時代理大使致加藤外務大臣電
第4號密電 1913年2月15日(3月4日收到)
關於“蒙藏協約”加藤高明男爵殿下:
關於在庫倫締結的“蒙藏協約”的大體內容,在第10號電中已作報告,諒您早已知悉。此次俄國外交當局根據本代理大使過去的委託,將該條約全部俄譯文和與協約相關的俄國駐蒙全權代表廓索維慈致沙查諾夫的公函已抄送給我。廓索維慈在公函中對該問題所表達之意見,有助於窺知該問題之真相。以上內容均譯成日文,並與俄文原文一併寄給您,以供參考。
駐俄臨時代理大使 田付七太(印)
大正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俄國駐庫倫全權代表廓索維慈之公函
1913年1月19日(俄曆1913年1月6日)第2號關於蒙古政府全權委員和達賴喇嘛使節德爾智簽友好協約一事,1月15日(俄曆1月3日)已電告。德爾智將本協約的內容出示給本代理大使(原文如此———譯者)時,解釋稱,此次
簽訂“蒙藏協約”,系達賴喇嘛提議,將同宗教並遭受中國當局同樣壓迫之蒙古和西藏,在宗教和政治上結為一體,乃是達賴喇嘛之夙願。蒙古脫離中國,擁戴呼圖克圖為汗,這更加堅定了西藏最高教主的夙願,並加強了簽訂他所籌畫的蒙藏之間承認相互“獨立”的書面協約的意願。達賴喇嘛的提議受到庫倫的同情和歡迎。於是,既作為德爾智的使命,又作為蒙古人的希望(即希望仿照11月3日[俄曆10月21日]締結的“俄蒙協約”與西藏簽訂協約),締結了“蒙藏協約”。想起來,可以充分理解庫倫政府採納西藏最高教主的提議,佛教最高首領的嘉納和贊同在皈依佛教的人們心目中具有最大的宗教意義。不僅如此,還可鞏固呼圖克圖在俗界所取得的尊嚴和地位,宗教地位次於達賴喇嘛的呼圖克圖不能不歡迎在宗教界享有最高絕對權威的達賴喇嘛的提議,而締結彼此同等地位的協約。
對西藏,尤其對達賴喇嘛而言,與蒙古簽訂協約,既表明自己已“獨立”,又表明拉薩不願容忍中國的宗主權。相反,這只能看作他同情蒙古的變革、尊重與蒙古新政府之間的友好關係的手段。縱令因倆當事者不具有權利和能力,而“蒙藏協約”未發生政治效力,而這一協約不適合稱為國際性法令,但無論如何未嘗不可把這一協約看作對與西藏和蒙古相關的中國宗主權的抗議,以及兩“主權者”之間存在的協同一致的顯著明證。協約恢復了達賴喇嘛的權利和地位。從這一關係來看,下面的情況無疑使一味地求得達賴喇嘛歡心,努力把達賴拉到中國一邊的民國政府激動不已。達賴喇嘛和呼圖克圖間的權勢之爭由來已久。有時兩者之爭執相當激烈,也發生過中國方面助長他們不睦的事情。此次蒙藏接近,北京政府甚感不快。即蒙藏兩民族之競爭,因現時兩者之聯合及彼此相互援助反對中國壓迫這一更重大的共同目標而被排除。從俄國利益的角度觀之,雖說蒙藏接近在法理上尚不完備,但是通過接近可遏止中華民國政府過大的虛榮心和自尊心,使他們產生妥協的想法,可以斷定,這對俄國有利。據德爾智說,為了得到達賴喇嘛的批准,“蒙藏協約”文本由他送到拉薩。達賴喇嘛已賦予他明確的使命和進行談判、締結協約的權利,由此來看,達賴喇嘛無疑會批准該約。
協約譯文附後。謹此報聞。
(附件二)“蒙藏協約”
(1913年1月11日[1912年12月29日]在庫倫締結)
蒙古和西藏已擺脫滿洲朝廷羈絆,脫離中國,現已各自組織“獨立之國家”。鑒於兩國自古以來信奉同一宗教這一事實,為加強歷史上相互友好之關係,根據蒙古國民的“君主政府”之委任,“外務大臣”心得尼克達比裏克特大喇嘛喇布坦及“外務副大臣”兼統領芒賚巴圖爾貝子達木丁蘇倫和根據西藏“君主”達賴喇嘛之委任,羅布桑阿旺多尼爾阿旺喬音贊,西藏銀行理事伊希劄木蘇,書記員根頓噶勒森簽訂如下條文。
第 一 條西藏“君主”達賴喇嘛贊同且承認蒙古構成“獨立國”,且承認該歲十一月九日所宣佈之黃教首領哲布尊丹巴喇嘛為“蒙古國君主”。
第 二 條“蒙古國民之君主”哲布尊丹巴喇嘛,贊同且承認西藏構成“獨立國”,且宣佈達賴喇嘛為“西藏國君主”。
第 三 條蒙藏“兩國”共同審議盡力繁榮佛教之法。
第 四 條“兩國”將來若有內憂外患時,互相援助,永矢不渝。
第 五 條“兩國”對為教務和“國務”遊歷各自領土之公私臣民,互相設法保護。
第 六 條“兩國”如從前一樣交易其地方產品、商品及家畜等,並開始設立工業設施。
第 七 條自今以後有關借貸事項,唯有經官衙許可方可借貸;無官衙之許可,“政府”不審理有關借貸事項之要求。
倘借貸在本條約締結前完成,或者在此點上產生紛爭,當事者不能進行交涉而蒙受極大損失時,其債務由官衙催促交還。但無論如何,債務不得與賦役人和旗人有關。
第 八 條本協約有必要追加條項時,“蒙古政府”和“西藏政府”簡派全權委員,根據當時情況,進行談判。
第 九 條本協約自簽押之日起生效。
“蒙古政府”締結協約全權委員 “外務大臣” 大喇嘛喇布坦
“外務副大臣” 達木丁蘇倫“西藏君主”達賴喇嘛締結協約全權委員 格吉爾咱西布堪乾
羅布桑阿旺喬音贊
西藏銀行理事 伊希劄木蘇書記員 根頓噶勒森
蒙古“共戴”二年十二月四日(譯自《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一冊,第461號文件)
(資料來源:《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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