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秋,廓爾喀第二次入侵西藏,搶掠紮什倫布寺。乾隆皇帝派遣大將軍福康安率清軍進藏,驅逐廓爾喀,收復失地。次年八月,清軍深入廓爾喀境內,逼近其國都陽布,廓爾喀“迭行具稟乞降,情詞極為恭順,已明降諭旨,赦其前罪,准其納表進貢。”(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十《准廓爾喀乞降撤兵通諭中外上諭》,見《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檔案史料彙編》(以下簡稱《彙編》,第三冊第767頁,中國藏學出版社)。
乾隆命福康安受降,藏事平定。戰事甫定,乾隆命福康安等辦理藏事善後,並籌議衛藏章程,以資永遠遵循。十一至十二月間,福康安等迭次擬定的各項章程逐一上奏。其條款經軍機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議審核,並經乾隆批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根據福康安所奏各項章程,綜合彙集制定了《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又稱《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以下簡稱《章程》),同年頒佈施行。
《章程》是清朝乾隆時期對西藏管轄和治理的經驗總結,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遵循的一部重要法典。因此,《章程》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和確定的原則精神,指導了清朝中期以後長達二百餘年的治藏工作。民國時期,由於西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仍處於封閉落後停滯狀態,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比較完整地延續下來。因此歷屆民國中央政府仍以清朝制定的法律規範——《章程》作為處理西藏事務的重要歷史依據。民國時期制訂的關於西藏的法規,雖有所變革,但仍然以《章程》相表裏,其立法精神是一脈相承的。
西藏和平解放後。特別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處理西藏問題,尤其是在民族、宗教問題等方面,從這個《章程》的尋繹中獲得啟發,仍不失為重要的參考文獻。
解放後,中央主管西藏事務的官員和駐藏官員以及西藏歷史研究者對《章程》高度重視,對它的立法原則及其各項條款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西藏歷史研究者對《章程》版本流傳狀況的研究則關注不多,是一大憾事。因此,將《章程》版本的研究重視起來,將有助於對《章程》全面系統的研究推向更加深入,對《章程》內容的準確把握及其作用的正確認識具有重要的意義。現在社會上流行的《章程》版本,有兩種藏文本,三種漢文譯本。值得探討的問題是,藏文、漢文本孰是正本。
《章程》的形成
乾隆皇帝從全局出發,站在戰略的高度,把加強對西藏的管轄和治理,保持西藏地方的安定,視為鞏固邊疆民族地區,特別是蒙藏地區的重要因素。而藏內事務,向來毫無制度,加強西藏的治理,必須新訂一切章程,徹底革除積弊,乃是西藏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乾隆在“驅廓保藏”之役勝利後,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諭軍機大臣等:“昨已降旨,令福康安等受降蕆事,並將善後各條,令(福康安等)公同詳酌妥辦矣。但撤兵之後,該處應行另定章程,前旨尚有未經詳盡之處,今思慮所及,再為逐條開示。福康安於撤兵之後,……將所指各款熟籌妥辦,務期經久無弊。”諭旨中,御筆詳列補擬善後章程六條。
福康安等遵照乾隆迭次旨意,於是年十一月初二日上奏《酌定額設藏兵及訓練事宜六條折》,二十一日上奏《衛藏善後章程六條折》,十二月十一日上奏《藏內善後條款除遵旨議複者外尚有應行辦理章程十八條折》等。乾隆批示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議政九卿詳議具奏。旋經議複,“應如所奏辦理。”乾隆遂朱批:“諸凡妥協,永以為例行。”福康安等擬定的各項章程,經乾隆批准後,福康安等遂遵旨將上述各項章程主要條款彙編成《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譯成藏文。
《章程》譯成藏文後,上奏朝廷批准在全西藏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深入細緻的“普法”活動。福康安採取了兩項措施:第一,宣傳上層。福康安等親自向達賴喇嘛及其主要僧俗官員進行逐條講解,提高他們對《章程》的理解和貫徹的積極性。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福康安等上奏稱:“昨臣等將訂立章程翻成唐古特字,同至布達拉麵見達賴喇嘛,與之逐條詳細講論,並傳集各呼圖克圖、大喇嘛等及噶布倫以下番目,……將藏內一切章程詳細訓示。我等現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條熟籌,妥議具奏。”此後,福康安等正式行文將《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抄送達賴喇嘛和濟嚨呼圖克圖,函稱:“近日,我大將軍等會奏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奏報聖聰之底稿,已漸次抄送,有如冊中譯載。恐日久遺失,致礙於事,故今再次咨會。俾達賴喇嘛並濟嚨呼圖克圖即據章程之意,宣諭所有噶布倫、代本、宗、奚等永遠遵行。如仍有輕慢悖逆者,定嚴懲不貸。專此奉達。並送上新訂章程二十九條。”
第二,宣傳群眾。由駐藏大臣衙門將《章程》在全西藏各處張貼公佈,務使家喻戶曉,婦孺皆知。對此,福康安等上奏稱。“應俟臣等節次奏摺奉到訓諭後,由駐藏大臣衙門翻寫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後藏各處張掛,曉諭窮鄉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聖主衛法定制、愛育番黎至意”(見《彙編》第三冊,第822頁)。
《章程》各條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宣講以後,反應強烈。福康安等離藏返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為之送行。明確表示感謝聖恩,謁誠擁護和實力奉行《章程》各條,一切事務按駐藏大臣的指示辦理。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福康安奏稱:“達賴喇嘛等告稱,我大皇帝保護衛藏,糜餉勞師,上煩天心,時勞籌畫,廓爾喀畏懼投誠,從此藏地永遠安靜。又將藏中諸事立定規條,使僧俗永沾利益,共樂升平,感頌恩慈,難名欽服。惟有督率噶布倫、堪布喇嘛等,謹遵善後各條,事事實力奉行,一切事務悉由駐藏大臣指示辦理,藏地大有裨益,黃教更可振興。”(見《彙編》第三冊,第823頁)
從上可知,《章程》的制定和頒佈全過程,清廷對一個民族地區的地方法規採取了如此廣泛而強大的宣傳力度,也許在我國的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這集中反映了乾隆洞悉西藏問題的嚴重性及其整頓西藏事務、徹底革除各項弊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總起來說,《章程》對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諸多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是一部完整的法典。《章程》是清朝前中期治藏的基本經驗總結,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它標誌著乾隆對西藏的立法建設的成功,從此,清朝走上依法治藏的軌道。
《章程》的版本
據筆者所知,福康安等彙編《章程》全文原件,漢文或藏文本至今不曾見到;西藏和平解放後,先後發現並公佈了兩種藏文本,即《水牛年文書》本(以下簡稱“文書本”)和《西藏歷史檔案薈粹》本(以下簡稱“薈粹本”);有三種漢文譯本。
文書本,藏文《水牛年文書》是一本輯錄藏曆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藏文文件的彙編文書,故稱《水牛年文書》。這部文書中多是與《章程》有關的案例,當然最重要的文件就是《章程》的藏文本;還有大將軍福康安等抄送《章程》致達賴喇嘛等的諮文。毫無疑義,這個文書本是《章程》的正本,西藏和平解放後,文書本被發現分別珍藏在拉薩大昭寺和日喀則紮什倫布寺中。
薈粹本,西藏自治區檔案館編、文物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藏歷史檔案薈粹》所公佈的《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是于清嘉慶十六年、藏曆鐵羊年(1811年)在駐藏大臣衙門發現的一份抄件。
漢譯本,《水牛年文書》所載藏文本當系筆帖式由漢文譯成,可以設想在翻譯時至少要有供筆帖式工作的漢文本,這是不成問題的,遺憾的是漢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曾發現。
現存較完整的漢文是在松筠的《衛藏通志》中,但他將福康安的原奏各條拆散,分別載于“喇嘛”、“番兵”、“番目”等各卷中,各條累計不止二十九條。被《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定名為《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因為松筠對《章程》作了重新改定,儘管其基本精神和後來發現的藏文本大體是一致的,但並不能視為當時《章程》的原本,因此,《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將松筠書中輯錄彙集的章程各條逕自定為《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是不妥當的。目前社會上流行三種正式漢文譯本。
第一,漢文全譯本 紮什倫布寺發現的藏文原本,五十年代初由中共西藏工委譯成漢文,定名為《清乾隆五十七年駐藏大臣二十九條權力》,1953年報送中央統戰部,由鄧銳齡先生根據《嘉慶四川通志》、《衛藏通志》、《清會典》、《清實錄》諸書,對譯文進行了核校,訂正訛誤,疏通文句,定名為《清乾隆五十七年駐藏大臣二十九條權力譯文校注》。同年5月,中央統戰部將該校注本鉛印若干本,供內部參考,成為解放後第一個漢文全譯本。1955年,收入由中央統戰部辦公室刊印的牙含章《達賴喇嘛傳》(內部參考)中(見該書第42至52頁)。
第二,彙編本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西藏自治區檔案館和四川省檔案館合編的《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檔案史料彙編》中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新譯本,是根據《水牛年文書》原檔影本翻譯的。翻譯時忠實原文,為了表述準確,每一條都參閱了福康安的原奏,並逐條加以注釋;同時譯文力求順達,是目前最好的漢譯本。
第三,薈粹本 《西藏歷史檔案薈粹》,公佈了另一藏文本的《章程》及其漢文譯本和英文譯本,引起了藏學界的關注。細讀此件並與文書本對校,發現在一些重要條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刪節、妄增、字詞錯訛和疏漏,很顯然不能算作《章程》原本的準確譯本。文書本與薈粹本的對勘
為了徹底弄清文書本與薈粹本兩者的異同,判定孰為流傳有緒的正本,筆者對兩個藏文版本和漢文版本的各條款逐條分別進行了對勘。並比照福康安等的原奏和乾隆的諭旨,試圖探索《章程》各條款的異同及其本來面貌。
這裏只就漢譯文版本的異同對勘情況擇要加以述及,至於藏文本的異同對勘情形,請見《文書本與薈粹本藏文版本對勘記》(見《<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版本考實》)。漢譯文以彙編本為底本,用薈粹本譯文對勘,寫成校勘記,並提出筆者意見,評其是非。經對勘,除少數條款無大差異外,其餘絕大多數條款都存在大小不等的問題。現將對勘發現的問題,擇錄其中幾條舉例簡述如下。第一、刪去條款重要內容或關鍵文字,模糊了立法依據,破壞條款的完整性。例如:第一條
甲、文書本:“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為黃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區活佛及呼圖克圖轉世靈童時,依照西藏舊俗,常問卜於四大護法神,因依口傳認定,未必準確,茲大皇帝為弘揚黃教,特頒金瓶。”薈粹本:將上述文字刪除,改為“關於尋找活佛靈童事宜。經各方認真考查,並問卜於四大護法神之後,…”乙、文書本:”因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互為師弟,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之呼畢勒罕,即仿互為師弟之義,令其互相拈定。”薈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刪去。
丙、文書本:“大皇帝如此降諭,皆在弘揚黃教,以免護法神作弊,自當欽遵執行。金瓶淨潔不汙,常供于宗喀巴佛尊前。”薈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刪去。
筆者認為:甲,這是“二十九條”首條很重要的一段,指出過去認定靈童的弊端,也是採取金瓶掣簽的緣由,是提出立法的事實依據。而這正是乾隆皇帝迭次諭旨中反復強調實施金瓶掣簽的必要性之所在。但是薈粹本中全部刪去,卻增加了“經各方認真考查”一句。作為認定轉世靈童的第一步。事實上,第一步是先問卜四大護法神,然後去查訪,所以這種一增一減,就完全違背了《章程》原意。該段文字來源於福康安等在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上奏摺《擬以將欽頒金瓶在大昭寺內供奉事折》,原文稱:“查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為黃教之宗,自宗喀巴流傳至今。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圓寂後,不迷本性,俱有呼畢勒罕出世,以衍其教,向系令吹忠等作法降神,秉公指認,是以化身示現,僧俗人等皆信以為真。然行之既久,其中妄指之弊,定所不免。……將來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之呼畢勒罕,若亦指認未真,於事殊有關係。仰蒙聖祖振興黃教,頒發金本巴瓶一件,令將吹忠四人所指之呼畢勒罕姓名及生年月日,各寫一簽,貯於瓶內,對眾拈定,實足以防弊竇,而愜眾心。”
乙,此段文字亦見於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擬將欽頒金瓶在大昭寺內供奉事折》。這句明確規定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之轉世靈童的掣簽,由“互相拈定”來認定。此處“拈定”即抽籤認定的意思。這是針對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兩大活佛舉行金瓶掣簽而規定的程式,與其他大活佛轉世靈童認定的掣簽辦法(或程式)不同。而薈粹本竟然將這句刪去。破壞了掣簽程式,從而也破壞了本條的完整性。
丙,這段是本條的結尾,這句體現了禦制金瓶的神聖性,必須長年供奉在宗喀巴佛前。對此,福康安等在上述奏摺中稱:“金本巴瓶到時,臣等即行送往大昭內宗喀巴前供奉,並選派誠實喇嘛專司看守,以昭誠肅”。這個做法得到乾隆帝首肯,親筆朱批:“是”。它集中體現了皇權與神權的結合。
例如:第二條甲、文書本:“凡安分守己者,准其照舊經商,以往商賈任其來往,並無稽察之法。茲特定章程,……”薈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刪去。
乙、文書本:“各外番欲來拉薩者,亦須由邊界營官呈明情況,由江孜及定日駐軍查驗人數等後,呈報駐藏大臣衙門,待抵達拉薩後,造具名冊,由駐藏大臣衙門核查。”
薈粹本:上述文字被改為“對來藏之外人,須加調查,呈報人數,抵拉薩後,要接受檢查。”
丙、文書本“派往各地之漢宮及書吏人等,如有貪污受賄等情,一經查明即行參究治罪。”
《薈粹本》:上述文字被刪去。筆者認為:此條是根據戰前西藏地方對鄰國商賈、朝聖旅遊人員等的入境缺乏有效管理而制訂的涉外關係條款。
甲、這幾句指出此前外商等人員來藏無管理之法,是一大弊端。針對此類弊端而制訂此條,這正是立法的緣由。薈粹本回避此類問題,加以刪去,顯然是不妥當的。
乙、薈粹本中,對本段作了改動,如“駐藏大臣衙門”、“邊界營宮”、“江孜及定日駐軍”等最高執法衙門和具體負責執法官員一概刪去。如此一來,使得原本規定十分具體、操作性較強的條款,變得即無執法機關和負責官員,又缺乏可行性的籠統空文了。
丙、這段文字,是清朝中央政府對嚴厲懲治駐藏官員貪贓受賄罪行的立法,這是保證實施落實本條的重要的保證因素,刪去,即破壞了條文的完整性。
第二、改動條款文字,造成表述含混不清,意思不確切,極易造成誤解。
例如:第九條
甲、文書本:“如此方能符合大皇帝仁慈廣被藏地眾生之至意,且對達賴喇嘛等藏地百姓造益無量。”
薈粹本:上述文字被改為:“此一切均系為了西藏之安寧。”乙、文書本;“鐵豬年以前,前後藏一切欠繳租賦全行豁免。”薈粹本:改為:“蠲免前後藏各地鐵豬年所欠差役。”筆者認為:
甲、本段文字本來十分具體明確,頌揚了乾隆皇帝免征遭受戰爭創傷等地的差徭,並擴大到前後藏一切欠繳租賦,這符合造福西藏百姓之意。薈粹本改動的文字與原句意思相差甚遠。
乙、“鐵豬年以前”,改為“鐵豬年”是完全錯誤的。前者指以鐵豬年為下限(含鐵豬年在內)上推若干年,即蠲免鐵豬年以前所有的欠繳租賦,不論欠了幾年,租賦共計多少。而後者當然僅只限於鐵豬年當年所欠。薈粹本的改動,不僅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在法律文書中,這種文字改動,雖只一字之差,卻導致內容上差之千里,這絕對是不允許的。
如:第十條
甲、文書本:“嗣後駐藏大臣前往布達拉宮瞻禮外,有商議問題時,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地位平等,共同進行。”薈粹本:改為“駐藏大臣常設衙門中若有要事,須到布達拉宮協商。其他諸項事務,由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駐藏大臣進行平等商議。”
乙、文書本:“自噶倫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等,統歸其管轄,不論大小番目,須遵從駐藏大臣之命。”薈粹本:改為“以噶倫為首在西藏任職之大小活佛等均須聽從駐藏大臣之指派。”
筆者認為:甲,薈粹本把本條原句意思表述得十分明確的兩層含意,即本條規定的兩項內容混淆在一起,造成錯誤。第一層是指駐藏大臣上山(即去布達拉宮)瞻禮一事。新任駐藏大臣到拉薩履新後應到布達拉宮供奉有皇帝聖容唐卡的薩松南傑殿瞻仰聖容,之後到經堂與達賴喇嘛會晤,相互存問,這當然是禮節性的拜會。這就是上山瞻禮的全部過程和具體內容。此項活動的具體時間由駐藏大臣自行酌定。第二層是指駐藏大臣督辦西藏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強駐藏大臣的權力。強化清廷對西藏地方管轄和治理的力度。通過立法改變從前那種在辦理藏中諸事中,“駐藏大臣等不但不能照管,亦不預聞,是駐藏大臣竟成虛設”的弊端。文書本本段文字的表述比較符合原奏精神。原奏是“……應如福康安等所奏,嗣後駐藏大臣上山瞻禮一節,應聽其自行酌量不必勉強外,其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據此可見,薈粹本歪曲了原意,把駐藏大臣前往布達拉宮進行禮節性拜訪活動,歪曲為駐藏大臣有要事必須“到布達拉宮”與達賴喇嘛“協商”;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具有平等地位和權力,歪曲為其他一般事務,須由達賴、班禪、駐藏大臣“平等商議“。
乙、此段與文書本文字意思有很大不同:大小番目與大小活佛不同;管轄、遵命與指派含義亦不一樣。如此表述很不確切,極易誤解。軍機大臣阿桂等原議奏是:“自噶布倫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份系屬員,無論大小事務,俱稟命駐藏大臣核辦。”表述得文字簡練、意思明確。文書本和薈粹本翻譯都不夠準確,而後者尤其不妥。
第三、文字表達與原意相差甚遠,嚴重歪曲和不符條款原意。例如:第二十一條甲、文書本:“如先前曆世達賴喇嘛之親屬,好多大呼圖克圖均領有免差照票。”薈粹本:上述文字被改為:“大呼圖克圖多有頒給達賴喇嘛親屬執照情事。”
乙、文書本:“該兵丁缺出,即將原票收回。”薈粹本:上述文字被改為“若有死亡者,須將所發免役執照收回。”筆者認為:
甲、此處文書本表述很明確,簡言之即達賴之親屬和大呼圖克圖均有免差照票。而薈粹本改為大呼圖克圖發給達賴親屬執照,兩者意思完全不符。此處文字,福康安等原奏是:“查藏內各寨番眾供應烏拉人夫牛馬,窮民最為苦累,而富族大戶每懇求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給與免差照票,不令當差。即從前達賴喇嘛等用事親族及大呼圖克圖等,亦多聽從囑託,率行給票。”由此可見。文書本文字是正確的。
乙、兵丁“缺出”,與“(兵丁)死亡”兩詞含義是不同的,缺出並非僅指死亡,這樣譯改很不妥。福康安等原奏文字是:“該兵如有事故,仍將原票繳銷”。“事故”一詞含義較廣,文書本譯為“缺出”較近原意。
例如:第二十九條文書本:“各種之逃亡絕戶應減免賦稅,待荒地有人複耕後再行徵收。”薈粹本:“對逃亡戶之差役應予免除,俟逃亡戶返鄉後照舊承擔。”
筆者認為:首先,賦稅與差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農業稅和其他捐稅,這裏偏指農業稅。後者指勞役,這裏指烏拉差役。
其次,“荒地有人複耕”(即有佃種田地的人)與“該逃亡戶返鄉”應該是兩碼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福康安等原奏文字為:“其各寨逃亡絕戶,實在田畝拋荒,即將該戶租賦豁免,俟有佃種之人,再行照例升科。”並非確指“該逃亡戶返鄉”,文書本的譯文是比較貼切的。
以上從三個方面對文書本和薈粹本的異同,舉例略加分析評判,僅僅是為了說明薈粹本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情況的各種問題,指出它是一個存在嚴重問題的版本,以期引起藏學界在利用它時予以注意。
結語
首先,筆者認為薈粹本應是文書本的刪改本,不是正本。對於這一點,在藏文原檔中已經反映出來。藏文《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刪改件(即薈粹本影印原件)文末有以下注文:“漢政府這份章程二十九條的正式原件,寫在幣紙上,加蓋紅紫方印,於鐵羊年七月二十一日由噶仲吉嘉在駐藏大臣處找到後,上交存檔。”這條注文說明:1、清政府這份二十九條章程,是該章程形成十八年後於駐藏大臣處發現的,雖蓋有印章,但並未發給西藏地方政府執行,因此,其是否是二十九條章程正本,是值得質疑的。2、本件肯定不是二十九條章程原件,而是一份經過刪改並未發出的“二十九條章程”抄錄而成的抄件。這是確定薈粹本非正本的最直接的不可辯駁的鐵證。
其次,本文從對文書本與薈粹本對勘的論證中,證明了由於刪改者法制觀念的薄弱和對法律條款理解的膚淺,造成刪改本出現諸多問題。從刪改過的一些重要條款中,再也看不出“嚴定章程,革除積弊”的立法依據和妥善治理各項弊端而規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完整的法律條文;且刪改後的條款內容及其文字表述與福康安等原奏條款內容及文字表述差異甚大。須知法律是剛性的,不能隨意改動,是含糊不得的。而薈粹本恰恰在這些嚴肅問題上出了差錯。
最後,筆者向讀者鄭重指出,薈粹本不是《章程》的正本,把它作為乾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的正本向國內外公佈,是值得商榷的。筆者希望藏學界對薈粹本的性質及版本價值有足夠的瞭解和認識,避免以訛傳訛,造成學術研究的混亂。
(資料來源:中國藏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