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和發展

 

丹噶爾即今青海省湟源縣,以其地有著名的黃教寺院棟科爾寺(建於1652)而得名。“丹噶爾”即“棟科爾”之異譯。清雍正前,丹噶爾為青海和碩特蒙古領地,雍正二年(1724)劃歸甘肅西寧府西寧縣。道光九年(1829)析置丹噶爾廳,仍屬西寧府。自雍正二年始,丹噶爾地方民族貿易隆興,由一片不毛之地發展成為黃河上游區域性商業重鎮。由於丹噶爾的民族貿易規模大,輻射範圍廣,不僅在黃河上游區域各民族經濟聯繫中發揮了重大作用,而且更成為青藏高原與內地經濟聯繫、物資交流的樞紐。因此,無論是從區域經濟史的角度,還是從少數民族經濟史的角度來看,清代丹噶爾的民族貿易都是值得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試就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商業貿易的主體結構以及在該地民族貿易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歇家”制度等問題,作一些粗略探討。 

 

一、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 

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是以雍正二年清政府在丹噶爾以西之日月山(蒙語謂“那拉薩拉”)設立互市為契機的。是年,清政府平定了以羅布藏丹津為首的部分青海厄魯特蒙古貴族的反叛活動,結束了自十七世紀三十年代以來和碩特蒙古在青海草原割地而據的狀態,在政治上最終將青海蒙古各部及其所屬的藏族各部完全納入了清王朝的統治體系之內。這使政治統治更為有效和強化,清政府又力圖將青海蒙古各部與內地的經濟聯繫置於官府的監督和控制之下。羅布藏丹津叛亂被平息後,年羹堯上奏《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針對青海蒙古各部貿易問題專擬一款,提出表海蒙古各部“與內地之人互相貿易之處,則定以每年二月、八月二次交易,俱以邊外為集。臣選得西寧西川邊外,有那拉薩拉地方,請指定為集,不准擅移。屆期,仂令總兵官飭委營弁,領兵督守,如有擅進邊牆者,即行懲治”。年氏此議得到清廷原則性同意,但認為“各蒙古需用茶葉、布面等物,交易之期過遠,必致窮乏,應令四季交易。”①至雍正三年(1725),川陝總督岳鐘琪認為“親王察罕丹津、公拉查卜等諸台吉部落居住黃河之東,切近河州,去松潘亦不甚遠,向來原在河州、松潘兩處貿易,今若止令在於那拉薩拉一處,恐不足供黃河東西兩翼蒙古易賣”,因此建議將青海蒙古二十九旗中居牧黃河以東之五旗指定於河州和松潘貿易,“河州定于土門關附近之雙城保,松潘定于黃勝關之西河口,此二處地方俱有城堡房屋,地方寬闊,水草俱好,利於互市,可為永久。”此議得到清政府批准②。雍正五年(1727),清政府在丹噶爾築城,次年竣工③。在日月山隨地就市的貿易活動自此移至丹噶爾城內進行。隨著貿易的漸次繁盛,丹噶爾也逐漸稱名於世。 

由上可知,丹噶爾的民族貿易發端於清政府在日月山所設的互市,但丹噶爾民族貿易的隆興,特別是日後其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輻射範圍的不斷拓展,則主要是依託了丹噶爾自身所佔據的地理和交通位置的優勢。首先,丹噶爾地處黃河上游農牧業兩大區城的分界線上,丹噶爾暨日月山以西為牧業區,以東為農業區;其次,丹噶爾“路通西藏,逼近青海”,是清代內地與青海蒙藏遊牧區以及西藏地區間交通往來的必經之地,有“青海要衝”,“西藏總隘”和“海藏咽喉”之稱;再次,丹噶爾在雍正後成為甘肅行省和青海辦事大臣所轄蒙藏遊牧區(這是清代“青海”的地域範圍)和行政分界點,即處在所謂“邊內”和“邊外”的交界處。這樣良好的地理和交通位置,正是丹噶爾地方民族貿易賴以興盛的內在依託。清政府設立互市,則為丹噶爾的地理和交通位置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實際上,從歷史上來看,包括丹噶爾在內的青海東部地區,作為黃河上游農牧兩大區的接合部,自漢唐以來以農牧產品交換為主要內容的民族貿易就相當繁盛。但在不同時期,由於政治形勢和民族格局的變化,民族貿易的中心在地理上也相應地有所變遷。明末清初,和碩特蒙古南遷青海,其勢力範圍向東越過日月山,一直延伸到距西寧五十餘里的多巴(今青海省湟中縣多巴鎮)一帶,多巴因此而處於“邊內”和“邊外”的交界點上,這裏便一度成為民族貿易的中心,“番夷貿易,山陝商人往來絡繹俱集於此”④。然而,隨著和碩特蒙古在政治上的失勢,“邊內”和“邊外”的分界線西移至距西寧九十餘里的丹噶爾一帶,清政府隨之將“番夷貿易之事改移於彼(丹噶爾)”⑤,民族貿易的中心由此從多巴西移至丹噶爾。所以,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也是清雍正初青海地區政治形勢和民族格局發生變化的一個自然結果。 

 

二、丹噶爾民族貿易的發展及其主體結構 

丹噶爾民族貿易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雍正、乾隆兩朝,為丹噶爾民族貿易的初步發展時期。由於有地理和交通位置的優勢作依託,丹噶爾的民族貿易在這一階段就顯示出了較強的市場凝聚力。如上所述,日月山互市最初僅涉及青海蒙古一族與內地的貿易問題,後來貿易範圍漸次擴大,至乾隆中葉,不僅青海蒙古各部“一切交易,俱在西寧(丹噶爾),從不一赴河州”⑥,而且丹噶爾已成為“漢、土、回民並遠近番人暨蒙古往來貿易之所”⑦。 

這一時期丹噶爾民族貿易中值得一提的是新疆準噶爾部進行的兩次大規模的貿易活動。乾隆六年(1741),經清朝政府同意,准部組織了三百人的龐大商隊,攜帶牛四百九十五頭,羊七千三百九十二隻,馬一千一百七十一匹,駝二千零八十峰,硵砂一萬九千餘斤,羚羊角八萬二千七百余支,還有大量葡萄和各色毛皮到丹噶爾貿易,歷時四個月,貿易額高達銀十萬零五千四百餘兩。乾隆八年(1743),准部再次組織了三百一十二人的龐大商隊,攜帶羊二千八百余隻,馬二千三百餘匹,駝一千七百余峰,皮子二萬余張,還有葡萄、羚羊角等到丹噶爾貿易,歷時四個月,僅皮貨一項,貿易銀額就達七萬八千餘兩⑧。准部在丹噶爾的貿易雖僅有二次,但規模很大,說明當時丹噶爾民族貿易市場已具備了相當可觀的商品貨物集散能力。 

丹噶爾民族貿易發展的鼎盛時期,大體經歷了嘉慶、道光和咸豐三朝,尤以道光時期最為繁盛。史稱此時丹地商業特盛,青海、西藏番貨雲集,內地各省客商輻輳。每年進口貨價至百二十萬之多。丹噶爾貿易市場的凝聚力也在這一時期達到了很強的程度:“蒙古、西番、藏番、玉樹各番之貨皆聚於丹邑,毫無他泄”⑨。當時川西德格一帶藏商每年冬春間也經玉樹到丹噶爾進行貿易⑩。 

這一時期貿易的繁榮,也促進了丹噶爾地方人口的增長。大量他地的漢、回、撒拉等族人口因經商而紛紛遷居丹噶爾。道光、咸豐之際,丹噶爾一地,僅回、撒兩族人口就達數千戶之多[11],他們大多都是因經商貿易而從狄道(今甘肅臨洮)、河州及巴燕戎(今青海化隆)等地陸續遷來的[12]。同治三年(1865),清政府首次編查丹噶爾戶口,漢族人口達一萬五千餘人,而“半系山、陝、川、湖或本省(甘肅)東南各府因工商業到丹,立家室,傳子孫,遂成土著。自寧(西寧)府鄰近移居者最多”[13]。丹噶爾地處高寒,土地貧瘠,農業生產即使“豐歲所獲,不過四、五成,雹與霜雪,歲歲堪虞”[14]。很明顯,如果不是民族貿易的發展和繁榮,丹噶爾是很難吸引大量外地人口的。 

民族貿易的不斷發展和繁榮,也成了清政府在丹噶爾地方行政建置的重要依據。早在乾隆九年(1744),西寧道楊應琚就以“丹噶爾路通西藏,逼近青海邊隘,聲息關重,又為漢、土、蒙古、回民並遠近番人貿易之所”為由,奏請設西寧縣簡缺主薄一員,駐紮丹噶爾,“專司稽查約束”[15]。道光二年(1822),清政府又以丹噶爾“商賈雲集,事務繁雜”,將原設簡缺主薄改為繁缺主薄[16]。至道光九年(1829),陝甘總督又以“丹噶爾海藏通商,中外咽喉,漢、番、土、回麇集,事務繁雜,秦設改西寧縣主簿為丹噶爾同知”[17]。在行政建置不斷加強的過程中,商業貿易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自咸豐末年開始,丹噶爾地方的穆斯林群眾因宗教紛爭而引發為反清鬥爭,在長達十餘年的戰亂動盪中,使繁榮的丹噶爾民族貿易急劇萎縮和蕭條。《丹噶爾廳志》卷五言:“至咸豐、同治久經戎馬,番貨委積,顧問無人,丹地商業之衰,未有甚於當時者也”。這數十年時間便是清代丹噶爾民族貿易所經歷的中衰時期。 

光緒時期是丹噶爾民族貿易的回升時期。這一時期,丹噶爾地方的民族貿易隨著戰亂的平息而逐漸得以恢復。“每年進口之貨,推其報數約四十余萬,較之曩昔,僅三分之一耳”[18]。可見,儘管有所恢復,但遠不及鼎盛時期,市場凝聚力已大為弱化了。《丹噶爾廳志》卷五稱,此一時期“藏番之貨,西泄于英吉利、印度之商;玉樹遠番之貨,南泄於打箭爐、松茂之川商;蒙古近番之貨,北則甘、涼、瓜、沙,南則洮、岷、河州,無所不之。”值得注意的是,光緒朝丹噶爾民族貿易的回升與外商在西北的羊毛貿易有著密切的關係。《丹噶爾廳志》卷五言:“嗣因收買羊毛之商來者日多,各項皮貨販者亦眾,故貨、價皆蒸蒸日上,視曩昔(按指同治時期)似大有進步矣。”所謂“收購羊毛之商”,所指主要為洋商,清末丹噶爾“每年有洋行十餘家就地採買(羊毛)”,[19]丹噶爾因此成了外國商行在西北地方最重要的原料採購市場之一。外商的介入,使丹噶爾傳統的民族貿易受到嚴重衝擊,本地商人在資金、價格方面難與外商相抗衡,紛紛負債破產。“鋪戶虧空閒歇者,踵相接背相望也。”[20] 

清代丹噶爾的民族貿易是以傳統的農牧產品的交換為主要內容。農產品的集散轉運也就成了丹噶爾民族貿易市場的主要功能。其民族貿易的主體結構大致如下: 

1.畜產品貿易。可以說,畜產品貿易構成了整個丹噶爾民族貿易的基礎,沒有畜產品貿易,丹噶爾民族貿易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前提。清代由青藏遊牧區輸入丹噶爾的畜產品主要以各類牲畜、皮貨和毛貨為大宗。 

牲畜類主要為馬、牛、羊、駝等。據《丹噶爾廳志》載,清末每年凡青海蒙藏地區運到丹噶爾的馬約有四五百匹,每匹價銀約十兩,終極市場主要是蘭州和西安一帶;每年由蒙藏地區運至丹噶爾的牛約有五六千頭,終極市場為甘州、涼州等地;羊約有二萬隻,每只價銀約一兩半,終極市場在清末時主要在西寧府境內就地銷售[21],但在道光及其以前則主要是甘州、涼州、肅州等地[22] 

皮貨中包括牛、馬、羊皮以及各種野生動物的皮子。皮貨貿易一開始就在丹噶爾畜產品貿易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雍正時,丹噶爾就已是“番夷客商遠從西藏等處販買各色皮張進口貿易之所”[23]。道光初,每年僅從青南玉樹三十九族一帶運銷丹噶爾的各類皮張一次得價即不下六七萬兩白銀。至清末,自玉樹運銷丹噶爾的各種野生動物皮諸如沙狐皮、狼皮、豹皮、猞猁皮等每年也有四五千張之多。皮貨的收購者主要是來自湖北漢口的商人,也間有甘、陝、川地區的商人[24] 

毛貨主要以羊毛為大宗,次為陀毛。據載清末每年由蒙藏地區運銷丹噶爾的羊毛有四百余萬斤,總價值達四十萬兩銀子[25]。但羊毛貿易興起於清末,且主要由外商所壟斷。清末每年進入丹噶爾市場的駝毛有二萬餘斤,主要轉售於西寧府各地。 

2.糧茶貿易。糧食和茶葉,青藏牧業區各族基本不生產或不生產,但又是日常必需之品。史籍所稱:“蒙番夙牲肉食為糧,牲畜藩滋,取資甚便,然不飲茶,則澎滯生疾,又必攙食炒食炒麵,始能果腹,是糧茶二物,為蒙番仰給內地要需”[26]。因而糧食和茶葉成為內地輸向丹噶爾市場最大宗的貨物。 

進入丹噶爾的糧食品種主要有大麥、小麥、青稞、豌豆等。據載清末該地“每年約市糧萬余石,每石價銀自五、六兩至十五、六兩不等,即十餘年中最低最昂之價也。本境糧食本足敷用,以蒙番在丹辦糧,故半售于蒙番,而食糧轉資於境外也”。其中麥面由西寧府各地運來每年貿易額為五千余石,一半由蒙藏商人所購。當時,由西寧府各地運至丹噶爾的青稞每年約二千石,全被蒙藏商人購去。由西寧府各地每年運至丹噶爾的掛麵也達四十萬斤之多,亦全部由蒙藏商人購買。此外,自寧夏、甘州等地每年尚有約二百余石大米、小黃米等運銷丹噶爾,其中一部分亦轉銷蒙藏地區。 

茶葉貿易自唐宋以來就是內地與西北各族貿易的重要內容。清代在西寧設茶馬司,主持茶葉貿易活動。其行茶區域主要是青海蒙藏區,作為西寧“市口”的丹噶爾自然就成了茶葉貿易的中心市場。至清末,每年自蘭州運至丹噶爾的茯茶有萬余封(每封約重5斤),大半轉售于蒙藏各地。“此外尚有黃茶、磚茶等類,番僧蒙番私相交易於境內者亦不少”[27] 

茶葉主要來自湖南、湖北、四川及江西等地,“甘肅行銷口外之茶,以湖南所產為大宗,湖北次之,四川、江西又次之”[28] 

3.布匹貿易。布匹也是青海蒙藏各族仰賴於內地的必需品,需求量極大。故在內地輸入丹噶爾市的貨物中,布匹僅次於糧食和茶葉。但延至清末,丹噶爾的布匹市場又被“洋貨”占去了大半。當時,每年進入丹噶爾的洋布約有五千匹,每匹以六兩計,其價銀三萬兩,全部轉售于青海蒙藏地區。土產布匹主要是從陝西三原一帶運來的所謂“大布”,每年輸市約一千卷,每卷以二十五兩計,共價銀二萬五千兩,但轉售于蒙藏區者僅有百分之二三十而已,大部分均在丹噶爾境內就地消化了。另外,每年自內地運銷丹噶爾的羽綾約有一百匹,每匹六兩,共價銀六百匹,全數轉售于蒙藏牧主頭人階層中。 

4.藥材貿易。青藏地區各類藥材資源極其豐富,清代蒙藏各族也開始重視對這一豐富資源的開發,故在丹噶爾民族貿易中,藥材貿易佔有一定的地位。輸入丹噶爾的藥材主要有鹿茸、麝香、大黃、茜草等等。據《丹噶爾廳志》卷五,清末每年由青海蒙藏地區運銷丹噶爾的鹿茸角約四百餘架,由內地商人收購後運至蘭州、陝西等地轉售。其價格按大小不同計自二三十兩至百餘兩不等,以平均五十兩計,共價銀二萬兩,貿易額頗為可觀。而在興盛時期,每年運銷丹噶爾的鹿茸角數量則高達一千七百餘架之多,以上述平均價格計,價銀更高達近九萬兩。 

5.各類手工業品貿易。在民族貿易中,各種手工業品的貿易往往佔有相當份量。據《丹噶爾廳志》卷五,當時每年由山西運至丹噶爾的鐵鍋有一千餘口,價銀一千五百餘兩,大半轉售于蒙藏各地。江西所產瓷器頗受青海蒙藏同胞的青睞,故每年運銷丹噶爾的瓷器約有百餘擔,價銀六千兩。再如,各種銅制器皿,諸如鍋、罐、壺之類,每年由內地運至丹噶爾者約二千餘斤,價銀一千兩,主要也轉售于蒙藏各地。另外,用於泥塑佛像及彩畫寺廟鍍金用的“佛金”,每年自內地運銷丹噶爾者約一百萬張,價銀二千兩,基本上轉售蒙藏遊牧區及西寧府境內各寺院。 

從以上所述可明顯看出,在清代丹噶爾民族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是農牧產品的交換。這種貿易的存在,對於保障從事單一遊牧經濟的蒙藏民族的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無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量畜產品通過丹噶爾作仲介進入內地市場,也大大豐富了內地社會經濟生活。當然,上述主體結構也僅僅是就主幹方面而言的,並非全部內容。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社會歷史的向前發展,從事單一遊牧生產的蒙藏各族的經濟生活,也發生著某些新的變化,並且反映在民族貿易當中。例如,居牧於柴達木盆地的一些蒙古族部落,就對本地一些礦產資源進行開採,然後運至丹噶爾銷售。其中對湖鹽資源的開採最為顯著。“鹽系天成,取之無盡”,雍乾時期,“蒙古用鐵勺撈取,販至市口(丹噶爾)貿易,郡民賴之”。[29]至清末,“或有私販偷運至蘭州、漢中一帶銷售者”。當時每年運銷丹噶爾的湖鹽達三百余石,價銀八千兩。除鹽外,柴達木一帶的蒙古族還開採硼砂、火硝、硫磺、鉛、皂礬等,運至丹噶爾,轉銷西寧府各地及外省,每年銷售額共約五六千兩。一些蒙古族群眾還從青海等捕撈湟魚(裸鯉)“至丹城出售,銷路最廣”[30],一部分還轉售西寧、蘭州及甘州、涼州一帶,每年價銀達八千兩。 

 

三、清代丹噶爾的“歇家”制度 

丹噶爾民族貿易的興起和發展,是丹噶爾城鎮形成和發展的歷史動因,從而也對清代丹噶爾地方的社會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如前所述,丹噶爾地方農業經濟非常落後,儘管務農人口在全部丹噶爾人口中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三,但是所生產的“農產僅供土人所用,尚多不足之虞。……故農產而外,衣食皆資于商也”,所以時人認為:“本境之商業甲于農工也”。據載,清末丹噶爾本地居民中直接營商者約一千餘人,又“資以食者四千餘人”,[31]二者約五千餘人,差不多占當時丹噶爾廳人口總數(光緒十六年統計該廳總人數約二萬二千餘人)的四分之一。這種比例在以農立國為傳統的中國封建社會中是極為少見的,況且清末丹噶爾的貿易規模比起嘉道時期已大為遜色,由此推測其貿易鼎盛時期營商者的人數可能更多。 

《丹噶爾廳志》卷五將本地業商人員分為四類,一是“開鋪坐賈者,漢、番人皆買其貨,而尤以番貨為有利”;二是“出口貿易者,以收買蒙番羊毛、羔皮為大宗,較坐賈者,為獲資獨厚”;三是“開歇店以招住蒙番者,蒙番貨物皆歸歇店買賣”;四是“提籃行賈者,每日上市專售蒙番零貨”。其中,“歇店”即“歇家”,是最值得重視的一類。因為“歇家”的活動一方面構成了清代丹噶爾民族貿易運行機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另一方面體現著封建國家對丹噶爾民族貿易活動所施加的干預。 

 “歇家”一詞,據筆者所見,最早出現于明季文獻中。嘉靖時,楊一清在一篇有關西北茶馬問題的奏疏中有這樣一段文字:“合無今後但有將私茶潛tíng(原字山下加王加辶)邊境興販貿易,及腹裏販賣於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方衛分永遠充軍”[32]。儘管楊一清在此未能明言“歇家”具何種身份,但可以看出“歇家”與“進貢夷人”間有密切的關係。從字面理解,“歇”有“歇腳”、“歇息”之意,故推測明代所謂“歇家”者,就是那些在西北緣邊城鎮中專為入貢往來的少數民族僧俗提供歇息住所的店家之類。至清代,西寧府屬各城鎮中依然有“歇家”存在,即所謂“至青海蒙古、番子來至西寧,各城內向設官歇家容留住宿”。[33]然而,清代的這些“歇象”的活動並沒有局限于傳統“店家”的本行,而是以此為基礎,將自身的活動延伸到了商業貿易領域。這方面,丹喝爾的“歇家”尤其引人注目。 

丹噶爾“歇家”的歷史,是與該地民族貿易的歷史同步。雍正七年,署陝西西大通總兵馮允中在其奏摺中曾稱:“所屬之丹噶爾寺地方原系番夷客商遠從西藏等處販買各色皮張進口貿易之所,從前有進上所用皮張有司採買,例發官價,今已停進多年。此弊未除,竟有歇家牙儈串通胥役地棍指稱衙門尚舊例,發價勒買”[34],那麼,“歇家”在民族貿易活動中究竟起著什麼樣的作用呢?首先,丹噶爾的“歇家”充當著蒙藏商人貿易代理人的角色。即“蒙番等易買糧茶、什物,均系官歇家為之經理”[35]。道光二十一年(1841),陝甘總督恩特亨在其奏摺中說:“查西寧丹噶爾地方每年冬間召四川所屬德爾格、西寧所管玉樹紅帽爾等番前來貿易,所攜皮張、茜草、硼砂、牛羊等物向經熟識之歇店人等評價,出售本地鋪店”[36]。所謂“評價”,又表明“歇家”在貨物交易過程中還發揮著牙人的作用。 

其次,作為蒙藏商人的貿易代理人,“歇家”又往往在貿易活動中為他們提供債務擔保。“番夷等來丹貿易時,客商均未齊集,此客商到丹而夷人等已將回牧,不能在丹久候,勢不能不借歇店人等通權經理,從中保欠”。象前述德爾格、玉樹等地藏族商人所攜貨物由“歇家”評價,出售給當地鋪店後,雙方即“訂明交銀月日,俟該番商貿易事竣出口之期始行交清,設有賒欠,該番商等情願緩收,央令歇店人等從中作保,侍至下年來丹清□□。該番人間有賣剩殘貨,路遠不願馱回,亦托歇店人等存放素識之殷實鋪戶,亦至下牟來丹售賣。其本地鋪店承買番貨無多,須待陝西涇陽等處客商前來聚集方能售銷,其價銀有現時交還者,亦有訂期交還者。所有番子帶來牛羊向系賣給甘、涼、肅等處客商,該客商系向在西寧辦事大臣並西寧府衙門請領照票,同歇店人等前赴柳溝卡內收買,交收銀兩亦與前同,帷物價低昂不齊,商來遲早亦異,即或不能當時交銀,皆系彼此相商訂期歸還,請人保欠”[37]。由此看來,“歇家”又具有保商的某些特徵。 

再次,如上所述,丹噶爾“歇家”的活動體現著封建國家對丹噶爾民族貿易所施加的干預,其主要表現為“歇家”實際代表封建政權行使對蒙藏商人貿易活動的稽查監督職能。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清代丹噶爾“各屬蒙番歇家本系報官開設”[38],“此並非清領官憑者不能充”[39],故稱之為“官歇家”。因而“歇家”本身就處於官府控制之下。二是“歇家”要保證來丹噶爾貿易的蒙藏商人循規守法,“倘有滋事,惟官歇家是問”。各“歇家”還要將所招住蒙藏商人的人數、往來日期、所帶貨物等逐項登記,“報官查核”[40]。道光初,依陝甘總督那彥成奏議,清政府更置立“迴圈印簿”制,每“歇家”置印簿西本,“將逐日來店住宿之蒙番,詢明何時進口,所來何貨、所換何物,詳細填注簿內,無論有無住宿,次日呈官查驗,毋得遺漏。仍按月呈報總督衙門,以備稽核”[41]。三是“歇家”要嚴格監督蒙藏商人的糧茶貿易。糧食和茶葉如前所述為蒙藏各族“仰給內地要需”,故清政府將控制糧茶貿易視為“制番命之要策”。如蒙古各部易買糧食,“向准在青海大臣衙門起票換買”,且規定“每票定限一年繳銷”。至道光初,清政府又規定“每票只准用一次,所請若干口糧,即注明糧數、人數及牲口數目,並問明路途遠近,定以期限,即在卡倫呈繳。該處兵弁亦即當日具稟繳銷”[42]。至於茶葉,則規定“每糧一石配茶二封,即於糧票內注明”[43]。對於藏族各部,也大致如此。如道光初年規定各部易換糧茶,要“計口授食,每年准買兩次”,同時也要請領照票,“官為經理,發鋪照賣”[44]。但不論何族何部,具體的交易活動,則要由“官歇家”加以監督。“仍令差役歇家跟同蒙古等,照數易買糧茶,並令歇家出具並無多買結據。倘蒙古等所買糧茶浮于印票請領之數,一經沿邊卡隘查出,將差役歇家一併治罪”[45] 

進入嘉慶、道光時期,隨著丹噶爾民族貿易的繁榮,丹噶爾“歇家”的活動範圍又進一步擴大,許多“歇家”已由蒙藏商人的貿易代理人發展到直接營商。當時那彥成就在其奏議中稱:“官歇家勾通蒙番,私賣口糧,並夾帶違禁器物,甚且於山僻小路分開私歇家,招引野番於寅夜私自授受、銷髒、易糧、私買軍火”。那彥成還一再嚴飭各“歇家”,“只准開店,不許囤積糧食、布匹、茶葉以及軍火等件,倘違即加重治罪”。反映出當時“歇家”私自營商的情況很嚴重。更有一些“歇家”私自攜帶糧食、茶葉等貨物直接深入到蒙藏遊牧區進行交易[46]。“歇家”私販糧茶,表明封建國家在糧茶貿易的控制上已出現了相當嚴重的漏洞。所以,那彥成在道光初年曾對丹噶爾的“歇家”進行了整頓,封禁私開“歇店”,並不許囤積和販賣糧、茶等貨物,但漏洞卻越來越大,道咸以後,“蒙番率皆私入內地,任便到處買辦口糧,漫無稽查”[47]。表明處於沒落時代的封建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能力越來越弱了。 

    到光緒時期,洋商勢力進入丹噶爾大搞羊毛貿易,許多“歇家”又成了洋商的貿易代理人,具有鮮明的買辦特徵。這是丹噶爾“歇家”身份的一大歷史性變化。但限於本文論述範圍,對這個問題不再討論了。 

    

參考文獻: 

①《清世宗實錄》卷20 

    ②《清世宗實錄》卷31 

    ③《丹噶爾廳志》卷1 

    ④青海辦事大臣馬爾泰等:《奏覆遵旨嚴慎稽查棟科爾城往來貿易番人等折》(雍正十二年二月初十日)見《雍正朝朱批奏摺彙編》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5冊,第855頁。 

    ⑤見前引馬爾泰等奏摺。 

    ⑥《甘肅通志稿》軍政六·互市。 

    ⑦楊應琚:《為邊口急請添駐縣佐以資治理議》,見《西寧府新志》卷34 

    ⑧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乾隆八至十五年準噶爾部在肅州等地的貿易》,見《歷史檔案》1984年第23期。 

    ⑨《丹噶爾廳志》卷5 

    ⑩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軍機處錄付奏摺:陝甘總督恩特亨奏摺(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見膠片第361088號。 

    [11]《丹噶爾廳志》卷3 

    [12]樂斌:《撒拉回眾滋事辦理完竣地方肅清折》(咸豐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見《撒拉族檔案史料),青海民族學院研究所編印,1981年。 

    [13]《丹噶爾廳志》卷6 

    [14]同上,卷5 

    [15]《丹噶爾廳志》卷1;楊遇春:《奏改同知折》,見《丹噶爾廳志》卷7 

    [16]前引楊遇春《奏改同知折》。 

    [17]《丹噶爾廳志》卷1 

    [18]《丹噶爾廳志》卷5 

    [19](清)康敷容:《青海記》第30頁。 

    [20]《丹噶爾廳志》卷5 

    [21]《丹噶爾廳志》卷5 

    [22]前引陝甘總督恩特亨奏摺。 

    [23]署陝西西大通總兵馮允中:《奏報田禾豐收糧廣價平暨貿易營伍等地方情形折》(雍正七年十一月初七日),見《雍正朝朱批奏摺彙編》第17冊第87頁。 

    [24]《丹噶爾廳志》卷5 

    [25]《西寧府續志》卷10、《丹噶爾廳志》卷5 

    [26]豫師:《請飭禁四川私販黃茶折》,見吳豐培輯《豫師青海奏稿》,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7]《丹噶爾廳志》卷5 

    [28]左宗棠:《變通辦理甘肅茶務疏》,見《甘肅新通志》卷22 

    [29]《西寧府新志》卷4 

    [30]《西寧府續志》卷10 

    [31]《丹噶爾廳志》卷5 

    [32]楊一清:《為修復茶馬舊制以制馭番夷安靖地方事》,見《明經世文編》卷115 

    [33]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茶疏》,見《平番奏議》卷1 

    [34]見前引馮允中奏摺。 

    [35]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買茶疏》。 

    [36]見前引恩特亨奏摺。 

    [37]見前引恩特亨奏摺。 

    [38]那彥成:《青海酌安卡隘嚴拿漢奸情形折》,見《平番奏議》卷1 

    [39]《丹噶爾廳志》卷5 

    [40]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買茶疏》。 

    [41]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買茶疏》,又見《清宣宗實錄》卷44 

    [42]那彥成:《青海酌安關卡隘嚴拿漢奸情形折》。 

    [43]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買茶疏》。 

    [44]那彥成:《清厘河南番族編查戶口疏》,見《平番奏議》卷4 

    [45]那彥成:《請嚴定蒙古買茶疏》。 

    [46]那彥成:《青海酌安卡隘嚴拿漢奸情形折》。 

    [47]豫師:《請飭禁四川私販黃茶折》。 

    

   

    (資料來源:《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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