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一年(1682),清朝內大臣奇塔特出使準噶爾部,這是清准關係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標誌著清朝以“籠絡、羈縻”為主的對準政策將轉變為以“限制、削弱”為主的政策,這一轉變對清朝統一準噶爾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關於此次出訪,一些清史和蒙古史論著有所涉及,但未明事件的重要性。隨著清代各種文字史料,尤其是奇塔特出使準噶爾部蒙古文檔案的公佈,使我們有充分的依據,探討這一重要歷史事件。
一、奇塔特出使準噶爾部的背景
西北的衛拉特蒙古,自十七世紀四十年代隨著準噶爾部的再度興起,獲得了長足發展。到噶爾丹執政時期,已實現內部統一,南擴回疆,西侵哈薩克,遠交西藏,成為清朝周邊最強大的政治勢力,開始威脅清朝的西北邊疆。
此時,正值清朝全力平定三藩、收復臺灣,無暇顧及西北邊疆,所以對準噶爾部採取以籠絡、羈縻為主的政策,希圖避免衝突,保持和平。康熙帝鼓勵噶爾丹與清朝往來:“朕嘉爾盡心敬順,往來不絕,故向來爾處所遣之使,不限人數,一概俱准放入邊關”,這是明末以來少有的現象;清廷為了及時掌握準噶爾部方方面面的資訊,將“來信先譯後奏”之慣例改變為“理藩院轉呈之凡外國所奏蒙書,均先奏後譯”;康熙十三年 (1674),對雙方貿易實施免稅措施,規定:“凡蒙古駝馬進張家口、殺虎口貿易者,自今至九月免其稅課”;清廷還充分尊重準噶爾部的法律,如準噶爾人在清朝滋事,一般都交由準噶爾部究處。康熙十六年(1677),準噶爾部的佟噶爾代等八人冒稱貢使來京,被清朝發現後,康熙帝下令:“厄魯特貢使往來,若無符驗,仍複假冒,亦未可定。令檄行噶爾丹,將佟噶爾代等,用彼例照常治罪,嗣後進貢遣使,務給符驗,方准放入”。噶爾丹接到來文後,懲處佟噶爾代等,並將結果複呈清廷。
在雙方的積極推動下,清准關係明顯改善,互市貿易呈現穩定、遞增的態勢。自康熙十一年(1672),噶爾丹第一次派團前來清朝互市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除康熙十四年(1675)沒有記載外,每年都一到兩次派團到北京訪問、貿易。這裏還不包括準噶爾部其他貴族派出的使團、商隊。准部使團、商隊人數 “或千餘人,或數千人,連綿不絕”。這是自瓦剌也先以後200多年來蒙古與內地貿易首次出現的繁榮景象,在清准關係史上前所未有。
清朝通過與準噶爾部的友好往來,有效地防止了准部的侵擾,為平定三藩及收復臺灣爭取寶貴時間,創造了良好環境。長期的交往也加深了雙方人民的瞭解,增強了相互之間的依賴感,為邊疆地區的統一奠定了廣泛的社會基礎。
康熙二十年(1681)年末,平定了“三藩之亂”,收復臺灣的戰爭亦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清朝開始把注意力轉向北部邊疆地區,將準噶爾問題納入議事日程。這一主動調整體現了康熙皇帝總攬全局、運籌帷幄的非凡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清朝對準政策之一系列變化已再所難免。
鑒於準噶爾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制定新的對準政策,還須深入瞭解准部內情,而以往基本上通過間接方式獲得的資訊尚不足以作為決策的可靠依據。因此,康熙帝決定“以三逆蕩平,武功耆定”,“應遣大臣,使厄魯特(即準噶爾——引者注)、喀爾喀,大加賞賚”,並令內大臣奇塔特率團出使準噶爾部。其實,準噶爾、喀爾喀不僅對平定三藩毫無貢獻,反而一定程度上牽制清朝兵力,起了一些消極作用,因此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什麼賞賚。但借“賞賚”名義,派出使團,深入準噶爾部腹地,刺探虛實,以便制定對準策略才是清朝的真正目的。康熙帝對奇塔特說:“厄魯特、喀爾喀,有至爾等旅寓者,須以禮貌、和藹接待之,和則可識其心志”, “爾等所言,伊等所答及一切傳聞事件,俱錄之來奏”,深入瞭解准部實情之心可見一斑。
清朝十分重視此次出訪,準備工作全面細緻。康熙帝多次召見出訪使臣,詳細吩咐交涉事宜、禮儀以及沿途注意事項等。
首先,擬訂“康熙帝賜厄魯特噶爾丹博碩克圖汗敕諭”,表明對噶爾丹的態度:
爾噶爾丹博碩克圖汗,自爾父兄,曆世相承,虔修禮好,敬貢有年。延及爾身,篤盡
悃忱,往來不絕,殊為可嘉。朕久欲加恩賚,以示優恤至意。只以機務殷繁,是以未逮。茲
海宇升平,惠澤宜溥,特遣大臣、侍衛官員等,齎捧重賞,大沛恩施。爾承此寵錫,當益戴
德意,殫心敬順,以仰副聯柔遠同仁,協和萬邦之至意。
這是康熙帝直接寫給噶爾丹的第一封書信,希望噶爾丹誠心內向,清朝當施彼懷柔,以實現國家一體。其次,準備了豐厚的賞品:貂皮蟒袍、黑貂大褂、茜黑貂帽、珊瑚素珠各一件,皮靴緞襪各
一雙,鑲嵌松石鞓帶一圍,手巾合包、小刀、牙筒俱全,鑲嵌松石珊瑚撒袋一副,弓矢俱全,鑲嵌松
石珊瑚金茶桶、鍍金篐、銀飯桶、銀盆各一具,茜黑貂皮、獺皮、豹皮、虎皮、海豹皮各五張,茶九
簍,大小彩緞各九十匹,毛青三梭布九百匹。如此種類繁多、數量可觀的精美賞品,無疑在顯示朝
對準噶爾部的高度重視。
再次,確定主要交涉事宜:一,額爾德尼和碩齊、巴圖爾額爾克濟農等西套蒙古的歸屬問題;二,給準噶爾部貢使簽發符驗之事。為此康熙吩咐說:
額爾德尼和碩齊等,如系噶爾丹屬下,即限日收捕。如非彼屬下,不能收捕,我朝另
有裁奪。至給發貢使符驗,前已諭檄噶爾丹矣。近見來使,有給符驗者,亦有不給符驗者。
何項人等給以符驗,須詢明。至無符驗不准放入之例,亦明白曉諭之。
最後,明確所採用的禮儀。這是牽涉雙方關係的敏感問題,清廷表現極為務實,決定採用“蒙古禮”。康熙帝對奇塔特說:
伊向行之例,俱用蒙古禮。今若凡事指授而去,或致相岐,行事反多滯礙。厄魯特、
喀爾喀依彼蒙古之例,大加尊敬則已。
奇塔特向康熙帝提出了與禮儀有關的諸多問題:若準噶爾部見敕書後,要臣等待其會盟答復,則待之乎?準噶爾部汗等有赴達賴喇嘛或至他處者,則待之乎?準噶爾部回贈禮物,可受之乎?臣等回時,對方欲遣使同行,則與之偕來乎?伊等乞我身上佩帶之弓箭、戰刀等物,可與之乎?等等。康熙帝逐一作出答復。
除此之外,康熙帝對出訪使團的人際關係、沿途安全以及飲食起居等諸多注意事項,也都一一作了指示。要求滿蒙官員協商共事,“爾等皆屬一體,勿以滿洲、蒙古各分彼此,務須同心協和。滿洲大臣不諳蒙古語言,凡議事,爾台吉、他布囊等,譯宣于滿洲大臣,一同商酌確妥對答之,勿致失言”;“若沿途貿易,切忌自相爭鬥,為瑣事爭吵不休,以失體面”;又說:“爾等有飲酒者,亦有不飲者,出訪外國,事關重大,以勿飲為宜”;為避免沿途與蒙古發生爭鬥,以影響行路,康熙帝還特意吩咐說:“如馬駝等物被小盜偷竊,當優容之,勿令追賠,更須約束隨從人等,毋使妄行爭鬥”。
二、奇塔特使團在準噶爾部的活動
完成各項準備後,奇塔特一行帶著康熙帝賦予的重要使命踏上旅途,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末抵達準噶爾部中心伊犁。
首先,噶爾丹隆重歡迎使團。說:“中國使臣從無臨我厄魯特者,今聞遣使前來,不勝欣悅”,並遣寨桑迎接,慰勞使臣。正如康熙帝所料,噶爾丹果然用“蒙古禮”接待遠道而來的使臣,並就此向清使作出說明:
中國禮繁,我國禮簡,而易中國部臣受之上奏,一月後方行賜宴。我國雖無部院,而有
寨桑,若使寨桑接受,是行中國禮也。如我國之禮,則使臣以敕書並賞賚諸物親授我汗,我
汗親身受之。
用“中國禮”,對使團有所不利,須等一個月,方得正式接待。
奇塔特等堅決要求:“天子敕書所到之處,當即祗領”。噶爾丹按“蒙古禮”,很快親見使臣了。康熙二十一年(1682)十二月二十八日,當使臣步入汗帳時,“噶爾丹膝席以俟,及交敕書,噶爾丹俯身兩手受之,其衣服等物則彼左右之人受之,其器用幣帛等並駱駝牽入一一展視受之”,場面十分隆重。奇塔特口傳康熙帝對噶爾丹的問候後,噶爾丹隨請康熙帝之安。奇塔特等遵照康熙帝之吩咐,沒有要求噶爾丹在接受敕書和賞品時行君臣之禮,這在清朝與邊疆割據勢力的交涉中絕無僅有的,反映清准關係走向低谷前夕的實際。接著,噶爾丹向使臣詢問了清朝平定三藩和派人入藏學習藏文的情況。次日,噶爾丹邀請使臣觀賞喇嘛儺舞表演和誦經。從康熙二十二年(1683)正月初一日起在“幕中設筵凡三日”,盛情款待清朝使團。
其次,噶爾丹通過寨桑車臣等,就清使臣提出的西套蒙古首領額爾德尼和碩齊、巴圖爾額爾克濟農等的歸屬問題進行了認真的協商。奇塔特等先將部發查詢額爾德尼和碩齊、巴圖爾額爾克濟農之文交給准方,並說明:
此項事情,先已檄行兩次,並無回文。故因我等此來之便,令定議。如額爾德尼和碩齊、
巴圖爾額爾克濟農,系爾屬下人,當限日收捕,照例治罪,齎罰贖送部。若非爾屬下人,或
不能收捕,我朝另有裁奪。
車臣寨桑等答曰:
我汗言,前所行兩檄信有之,第以為部文,所以未答。今諸大臣稱系聖旨,敢不以覆。
額爾德尼和碩齊者,原系我屬下人,得罪而逃至中國又複獲罪,可往擒之。其屬產等項悉聽
上裁,至額爾德尼和碩齊本身乞以畀我。
奇塔特等反駁:
額爾德尼和碩齊獲罪於中國,乃欲擒彼,與汝是何言耶。且汝等只言及額爾德尼和
碩齊,巴圖爾額爾克濟農與汝無涉乎?
噶爾丹折中道:
額爾德尼和碩齊和巴圖爾額爾克濟農皆我所屬,此二人,已歸達賴喇嘛,我當遣人往
召之。倘如命而至,我治其罪,爾等遣人來取罰贖。若複他遁,則無如彼何也。
經過反復協商,雙方約定以乙丑年(1685)四月為限,解決上述問題。若期間額爾德尼和碩齊等滋事作亂,則悉聽清朝處分。可以看出,噶爾丹無意解決西套蒙古問題,因而一直拖延時間,“前所行兩檄,第以為部文,所以未答”,顯然是藉口。當清朝使臣從萬里之遙來到準噶爾部,提出解決問題時,噶爾丹卻含糊其詞、敷衍了事,甚至企圖將西套問題推給清朝,有以西套蒙古牽制清朝力量之嫌。清使臣也似乎覺察到噶爾丹的用意,極力要求噶爾丹儘快收歸西套蒙古。1685年清准約定時限過後,噶爾丹遣使清朝,正式聲明西套問題“凡有是非一聽聖裁”,決定放棄收歸西套蒙古。噶爾丹的干擾被排除後,清朝逐步將西套蒙古收歸旗下,賀蘭山以北的防務隨之加強。
接下來,協商入關準噶爾人的符驗發放問題,因其關涉貿易秩序。奇塔特等提出:
去年七月,有稱為汝汗之侄丹津溫卜之使者,並無符驗,前來進貢。汝處何項人等給之
符驗,何項人等不給符驗?
汝母與弟及子侄等無汝符驗,則不准入關,汝知之乎?
符驗者,入關之合法證明。然未執符驗貿然入關者時時有之,爭執便再所難免。清朝欲平息貿易糾紛,加強對準管理以求穩定邊疆,符驗問題就顯得至關重要。對此,噶爾丹答復:
我遣使請安進貢,必有印文。至我屬下之人,各處貿易,潛至中國,冒稱我使,亦未
可定。且杜爾伯特、圖爾固特、和碩特等部落雖皆在我屬下,其居住遙遠,不便取我符驗,
我亦不及給之,且伊等向來亦不用符驗也。自今以後,我若遣使,當用印文,開注年月日期
而遣之。
並重申:除他自己派遣的使臣才發給符驗外,連他的母親和姊妹都不能索得符驗,至於允許入關與否,唯聽康熙帝裁決,噶爾丹據實陳情,態度明朗,清朝要求對入關者統一管理之願望並未實現。
最後,奇塔特與噶爾丹協商解決了“巴朗案件”。康熙十八年(1679)正月,準噶爾部入京商人格楚爾,在歸途中捆縛歸化城土默特人巴朗並帶至伊犁。巴朗聽說清朝使團到訪,前來投訴。奇塔特認為,這是關乎清朝尊嚴之事,立即向噶爾丹提出嚴正交涉,說:
此巴朗乃天朝另戶之民,非人家僕也,其格楚爾以汝國例,應治何罪?
噶爾丹當即表示要拘捕格楚爾進行究處,但格楚爾聞訊逃遁。噶爾丹向使臣說明:
格楚爾已回又複去矣,以此觀之,其所行之事是真,故避去耳。但我國一切罪犯從無殺
之之例,可罰格楚爾以十五九牲畜,乞諸大人稍侯帶歸。
噶爾丹以驚人的誠意,贏得了使團的信任。於是,奇塔特等亦聲明自己的立場:
我等奉差頒恩賞而來,並非來取罰贖。其妄行之人,令汝等懲究聞之於我,我等不便
等候,俟有貢使之便,將罰贖附解可也。
在整個巴朗案件的交涉過程中,奇塔特立場堅定,毫無敷衍、讓步;噶爾丹則每每態度恭順,希望與清朝和好相處。奇塔特通過巴朗案件的交涉,得以證實噶爾丹對清朝的態度,其意義遠遠超過案件本身。
奇塔特一行在準噶爾部停留一月,完成各項交涉事宜後返程。噶爾丹派額爾克格隆等人攜帶“馬四百匹、駱駝六十頭、貂皮三百、銀鼠五百、猞猁猻皮三張、沙狐皮一百、黃狐皮二十、活雕一隻、貼金牛皮五張、厄魯特鳥槍四杆” 等豐厚禮物,隨清使前來回禮答謝。
三、奇塔特回京後清朝對準政策的變化
奇塔特使團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七月回到北京,向康熙帝奏報出訪經過。議政大臣等奉旨逐一詳議,對出訪所取得的成果和噶爾丹對清朝的態度給予肯定:
噶爾丹博碩克圖汗累代進貢,往來通好,今將敕書、賞物,照彼蒙古禮接受,恭請聖
安。又稱,嗣後遣使,俱給用印符驗,填注年月日期,應無庸議。其額爾德尼和碩齊等事,
約以醜年四月為期,約期之內,如仍複作亂,悉聽皇上聖裁,應俟所期之年再議。攜回之
巴朗,交都統顧慕德。其格楚爾應俟照彼國例治罪,將罰贖牲畜解送到日,所司再議。
清朝使臣到訪的康熙二十一年(1682)正是準噶爾部最不景氣之時,噶爾丹的鐵騎在哈薩克遭到沉痛打擊,“死者無數,唯嘎爾旦躍馬持槍脫身去”。可以想見,在準噶爾部往返行程半年,在伊犁又住一個月的清朝使團,不能不注意噶爾丹及準噶爾部的情況。何況准部對使團的活動似乎並沒有嚴密監控,使臣們有機會結交準噶爾部人。康熙十八年(1679),被準噶爾部商隊捆縛帶至准部的歸化城人巴朗,就到使團駐地進行投訴。此事說明使團的行動沒有受到大的限制,他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瞭解準噶爾部內部情況。
綜合史料記載,奇塔特出使準噶爾部取得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成果:一,從噶爾丹迎接、招待以及交談使臣的過程中,確認了噶爾丹希望與清朝保持往來,尤其是對互市貿易有著強烈的依賴感;二,在西套蒙古的歸屬問題上,取得了明顯的進展,規定了最後期限。雖然符驗問題的協商未能如願,但申明了雙方的主張。圓滿解決了巴朗案件,證實噶爾丹對清朝的態度;三,確認了噶爾丹不會輕易投附清朝,解決準噶爾問題的最終辦法必將是武力。因為,奇塔特交敕書時,噶爾丹在汗帳裏盤腿而坐,俯身兩手受之,以表明自己不是康熙的臣子;四,使團通過親眼目睹和其他各種途徑,掌握了準噶爾部山川地理、政治軍事、經濟生活、風土人情等諸方面的情況。
奇塔特出使準噶爾部,顯然為清朝調整對準政策、謀求解決準噶爾問題之方案提供了比較可信的依據。通過出使瞭解了噶爾丹對清朝的真實態度,從而使清朝更加堅定了平定準部的信心。而這時,清朝對台戰爭取得全面勝利,收復臺灣,實現了對南方地區的完全統一。清朝根據局勢變化,調整戰略部署,開始把主要精力轉向準噶爾部,著手解決西北邊疆問題。用兵准部需要時間做好準備,在用武力征服准部的時機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清朝便將貿易限制作為特殊手段,削弱噶爾丹的勢力,以便為武力統一創造條件。康熙二十二年(1683)九月,康熙出臺了一項重要對準政策:
比年爾處使來,或千餘人,或數千人,連綿不絕,沿途搶奪塞外蒙古馬匹牲畜。進邊
之後,任意牧放牲畜,踐食田禾,捆縛平民,搶掠財物,妄行者甚多;嗣後,爾處所遣貢
使,有印驗者,限二百名以內准入邊關。其餘俱令在張家口、歸化城等處貿易。
可見,清朝改變了過去“不限人數,一概俱准放入邊關”的政策,嚴格限制噶爾丹使團、商隊人數。清朝還改變了以往準噶爾部人在清朝犯法,交由准部懲處的慣例,宣佈:“依本朝律例,傷人者,以傷人之罪罪之。盜劫人財物者,以盜劫之罪罪之”。
清朝的限制給噶爾丹造成巨大損失,引起他的強烈不滿。康熙二十四年(1685)七月,噶爾丹向清朝提出抗議:“自古以來,四厄魯特貿易向有舊制,我等未便廢也。若仍遵舊制,則凡事皆宜矣”。清廷對噶爾丹的抗議和要求未予理睬,認為:“康熙二十三年,議政會議已有定例,噶爾丹所奏舊制不便廢之語,應毋庸議”。
清准關係漸漸下滑。康熙二十四年(1685)十月,準噶爾部沙裏巴圖爾台吉的使臣伊特木根在北京北館(使團駐地)打死清朝商人王治民。按大清律例,清廷當即處決伊特木根,並規定:以後只許噶爾丹等四大台吉來京互市,其餘小台吉俱於張家口互市,對準部繼續採取強硬措施。這樣,清朝對準部的優待政策,已被嚴厲的限制政策所取代。
可以說,康熙帝對噶爾丹的政策經歷了三個不同階段。1672—1682年,即以優待、籠絡為主的政策,使得噶爾丹通過與清朝貿易獲得物質利益,擴充了實力。清朝則更多是羈縻噶爾丹,爭取時間,完成了平定三藩和收復臺灣的戰略部署。1683—1688年,是以限制、打擊為主的政策,通過削弱噶爾丹的實力,為統一西北邊疆創造有利條件。1689—1697年,則轉變為用武力平定噶爾丹。三種政策相互銜接,互為作用,有條不紊。本文探討的第二種政策在康熙對準戰略中起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其意義不容忽視。這一政策達到預期效果,造成準噶爾部生計艱危,上層失和,某種程度上甚至動搖了噶爾丹的統治。噶爾丹本人向清使訴說:
頃奉明旨,限貿易之人毋得過二百名,我兄弟台吉等不知其故,以為出自我意,不容彼
貿易,皆與我不和。乞為代奏,照常進貢貿易;厄魯特從來進貢貿易,各自分行。今概
不得往來,我國之人殊為憂苦。今或用印文,或不用印文,照常行走,侯旨定奪遵行,乞以
此轉奏。
清朝的嚴厲措施,削弱了噶爾丹的實力,減少其貿易所得。同時,準噶爾部發生內亂,策妄阿喇布坦奪取準噶爾部基本領地,使噶爾丹蒙受損失。噶爾丹為維持生計,謀求東山再起,不得不東侵喀爾喀,南下內蒙古,引發與清朝的直接衝突。而這時,清朝經過多年經營,國庫充裕,軍力增強,完全有能力對準部實施武力。雄才大略的康熙皇帝抓住機遇,三次親征朔漠,打敗噶爾丹,實現對喀爾喀蒙古的有效管轄,大大推進了北部邊疆的統一。
(資料來源:本文由作者提供,中華文史網首發,轉載引用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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