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斌静案”看清代驻疆官员与新疆的稳定

      清朝在康雍乾時期達到了鼎盛,但至乾隆末、嘉慶初,習俗日侈,風氣日壞,貧富對立,矛盾尖銳。政權機構中貪風日盛,賄賂公行。奢侈淫糜的風氣是社會衰敗和動盪的標誌。【參見戴逸:《簡明清史》第二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369頁。】這種風氣自然也對邊疆地區產生了影響。清朝自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以來,新疆基本保持了60年的穩定發展局面。隨著國勢開始衰落,清朝對新疆的治理也日漸鬆弛。清嘉慶二十四年(1819)發生在喀什噶爾的“斌靜案”,誘發了1820年的張格爾之亂,造成了新疆長達8年的動亂,給新疆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學術界對“斌靜案”前後影響新疆安定因素的問題研究較多,但對“斌靜案”本身及其影響探討較少,本文力圖通過“斌靜案”以及清政府對“斌靜案”的處理,透視這一時期新疆官員的素質,分析新疆不穩定和變亂的因素。 

 

一、“斌靜案”由來 

 

1759,清朝通過推行“懾之以兵,懷之以德”的方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亂統一新疆後,慎選滿洲親貴或蒙古重臣出任軍政長官、將軍、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因俗施治”,以“軍府制”下的“伯克制”、“劄薩克制”和“州縣制”,協力行政,並減輕賦稅,廣辟屯田,新疆出現了吏治較為清明、經濟發展、各民族和睦相處、民間安樂的局面。道光帝在1826年也深有感觸地說:“我朝平定回疆以來,各部回眾,鹹隸版圖,納賦交糧……回子安居樂業者,垂六十餘年。”【《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18。】應當說,新疆這種政治局面是在清朝達到鼎盛,全國經濟恢復並得到發展的情況下出現的。 

    乾隆末嘉慶初,清朝統治階級的驕奢淫逸日益嚴重,整個朝政風氣開始敗壞,財政虧損,軍備廢弛。這種腐化和官場上的貪贓枉法,加之土地兼併激烈,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促使 

社會矛盾更加尖銳化,清朝的國勢由盛轉衰。而這一時期,英、俄等國國力大為增長,並開始不斷對外侵略擴張。它們在中亞展開角逐,其侵略勢力已滲入新疆,時時威脅著我國新疆地區的安全。同時,在清朝強盛時藩屬於清朝的中亞浩罕國勢力也逐步增強。大量浩罕商人在新疆從事商業貿易活動,並滯留於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田等地,在當地形成了一股頗具影響的勢力。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浩罕又收留和卓後裔,認為“奇貨可居”,直到19世紀初,浩罕庇護的和卓後裔已聚集了上百人,他們在浩罕統治者的策動和操縱下,隨時準備竄入新疆作亂,從而成為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19世紀初,國內外不利因素都嚴重影響著新疆的局勢。這一時期,清廷在新疆任用的將軍和諸大臣多有不當,斂財納賄,貪污濫權,習以為常,“各城大臣衙門每遇年節,該城阿奇木呈送果品食物等水禮,大臣們回賞食物,原無關弊端。而今各大臣自到任時,所屬本城及各莊阿奇木均饋送回疆所產之金絲綢緞、回子錦、花布,玉玩,皮張等件,謂之博勒克,節壽一律呈遞。任滿回京,該阿奇木致送程儀元寶數十錠,亦系攤派。從前不過收受饋送,尚有博勒克之名,近聞有遇阿奇木呈遞時,故作辭卻,複授意私人轉告阿奇木,將所遞之物一一折價,尤為貪詐可恨”。【③⑤ 《那文毅公辦理善後奏議》(),馬大正、吳豐培主編:《清代新疆稀見奏牘彙編》(道光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24頁。】有些官員更是作威作福,“官之不肖者,狎玩其民,輒以犬羊視之”,【《左宗棠全集》卷52《奏稿》,上海書店影印本1984年版。】生活糜爛,“以致奸宿回婦,罔顧廉恥”,③“廣蓄回女”,強迫年輕婦女“服女役”,讓她們“更番入值”。【《新疆圖志》卷115《兵事一》。】清朝統一新疆後,在南疆保留了伯克制度,雖然政府授予伯克一定的養廉銀、養廉地和種地人,但各地仍有許多伯克貪婪殘暴,肆意掠奪,有的強迫窮民“自攜牛具”,為自己的田地耕作;有的私設公堂,濫用酷刑,草菅人命,有的霸佔民女,“淫濫無恥”。“窮回隱痛吞聲,不敢與阿奇木等較量,極為可憐。”⑤吏治腐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織,19世紀初葉的新疆正處於動盪不安的前夜,稍有誘因激變,就會釀成大亂,“斌靜案”就是在這種形勢下發生的。 

    關於斌靜其人,史書雖有記載,但不甚詳細。他屬宗室滿洲鑲紅旗人,生年不詳。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閒散挑補。四十年(1775)四月授三等侍衛,同年十二月,封輔國將軍,五十九年(1794),兼宗室佐領。嘉慶初,累遷前鋒侍衛,前鋒章京,升伯都納副都統。至嘉慶九年(1804),擢齊齊哈爾副都統。十四年(1809),升黑龍江將軍。【參見阿拉騰奧其爾:《清代新疆軍府職官傳略》,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07頁。】斌靜擔任黑龍江將軍不到四年,就因索賄犯案,發往新疆效力贖罪。關於他犯罪的具體原因,據嘉慶十八年(1813)大學士董浩等奏:“審訊已革黑龍江將軍斌靜,咨請豁免積欠,任聽協領等使用部費,並向所屬主事索借錢文屬實,請將斌靜發往伊犁。”【《清仁宗實錄》卷270,嘉慶十八年六月戊午條。】這樣一個被革職的官員到新疆以後不久,卻在嘉慶二十二年(1817)被重新起用。是年,清廷賞斌靜為“二等侍衛”,並任命其為“葉爾羌辦事大臣”。【參見《清仁宗實錄》卷330,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辛酉條。】第二年(1818)又授副都統銜,擔任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參見《清仁宗實錄》卷348,嘉慶二十三年十月辛巳條。】至此,在新疆效力贖罪僅四年的斌靜一躍又成為清朝的封疆大吏。 

自成為南疆最高軍政長官後,斌靜荒淫無恥的本性就進一步暴露。他強迫各族年輕婦女“更番入值”陪侍他,當地群眾極為憤恨。1819,斌靜“奸宿”當地很有名望的浩罕商人薩賴占之女,誘發了大規模的民憤和抗議,張格爾乘機入卡作亂,導致南疆變亂,這就是當時震驚朝野的“斌靜案”。 

關於“斌靜案”之經過,史料記載不盡相同。有一種說法是“斌靜曾強佔安集延回子之女,經其父將其女砍落頭顱,撂入斌靜署內,怨恨已極”。【《清宣宗實錄》卷107,道光六年十月庚申條。】但據長齡于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冬的調查結果:“斌靜在任,事事妄為,常於城外回莊樓上撒錢,招引回民爭拾,籍此窺看婦女,喚入衙署內奸宿。有安集延回子薩賴占之女,斌靜先曾奸宿,後反復傳喚,薩賴占忿極自戕,未令其女前往。傷旋平復,時侍衛阿布都爾滿在彼頗知其事,並詢之前在喀什噶爾換防滿漢官兵,所稱僉同,雖未破落其女頭顱棄置斌靜署內,然亦幾釀人命,是其狂悖荒淫,實已確鑿。”【《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6。】由此可以看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斌靜在任期內確有“奸宿回婦”,【《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6。】強佔浩罕商人薩賴占之女等種種劣行,故“招眾怒”,“回民怨苦久已”,【印鸞章編:《清鑒綱目》卷9,上海書店出版1985年版,538頁。】“積怨入骨髓”。【《新疆圖志》卷115《兵事一》。】薩賴占與其父“兩代都是呼岱達,在當地很有聲望”。【[]佐口透著、淩志純譯:1819世紀新疆社會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543頁。】在喀什噶爾等地,浩罕商人留居者甚多,有一定的勢力。加之當地百姓深受吏治腐敗之苦,“南疆參贊大臣斌靜,荒淫失回眾心”,【魏源:《聖武記》卷4。】長期積累的矛盾終於爆發了。 

 

二、清政府對“斌靜案”的處理 

“霍罕(浩罕)伯克愛瑪爾籍張格爾為奇貨,暗令其滋擾邊界。”【《清宣宗實錄》卷15,道光元年三月己巳條。】當“斌靜案”發生後,民憤到達極點,浩罕統治者認為時機已到,迅速支持張格爾竄入新疆作亂。嘉慶二十五年八月癸醜(1820106),烏什辦事大臣巴哈布就向清廷(此時嘉慶帝已駕崩,道光帝即位)奏報:“卡外有安集延、布魯特滋擾”。【《清宣宗實錄》卷3,嘉慶二十五年八月癸醜條。】7天后,即嘉慶二十五年九月庚申(18201013),清廷已接到斌靜的報告,內稱“圖舒克塔什卡倫之沖巴噶什愛曼布魯特比蘇蘭奇,串通薩木薩克之子張格爾滋事,賊眾約有三百餘人”。在這裏,斌靜僅將張格爾入卡作亂歸咎于布魯特人首領蘇蘭奇與張格爾串通,與自己的作為沒有任何關係。對此,道光帝在同一天下諭令:派伊犁將軍慶祥“星夜兼程”,赴喀什噶爾“訊明謀叛情由,按律嚴辦”。“再,此次蘇蘭奇等滋事究因何起釁?是否系內地官兵因事激變?並著慶祥到彼後詳細察訪,如有激變情事,如實參奏,勿得稍有瞻徇。”【《清宣宗實錄》卷4,嘉慶二十五年九月庚申條。】顯然,此時道光帝保持著清醒的頭腦,他為了弄清楚張格爾這次入卡作亂的原因,專門派新疆最高軍政長官慶祥前往處理,反映了清廷對此事的高度關注。 

嘉慶二十五年九月甲子(18201017),清廷又接到斌靜的奏報:“本日據斌靜等奏逆犯蘇蘭奇等聚眾滋事……並訊取活賊安集延回子邁瑪特裏供稱,張格爾于本年五月內,曾向浩罕伯克愛瑪爾借兵來搶喀什噶爾,因愛瑪爾不允,遂帶領親隨回子四十餘人,潛入毛薩雅克,沖巴噶什愛曼,串通蘇蘭奇等,糾約三百人,前來滋事”。針對斌靜的第二次奏報,道光帝仍有疑問:“惟蘇蘭奇系布魯特比,因何遽爾生心,謀為不軌,欲占喀什噶爾城池?其中必有其釁根由。”【《清宣宗實錄》卷4,嘉慶二十五年九月甲子條。】兩天后,即九月丙寅(18201019),清廷又一次發出疑問:“斌靜原奏內稱系蘇蘭奇串通張格爾滋事。蘇蘭奇系阿瓦勒之孫,博碩輝之子,阿瓦勒在乾隆三十年平定烏什叛回時,曾經出力,博碩輝並曾賞給二品翎頂,蘇蘭奇襲職受封,安居已久,何以此次忽萌異志?且僅有眾三百人,遽思搶掠城池,謀為不軌,亦覺 

太不自量,恐斌靜前奏尚多不實不盡。慶祥須詳加察並訊獲供詞,如內地官兵有激變事或別有起釁之由,即行據實參奏,不可稍有隱飾。”【《清宣宗實錄》卷4,嘉慶二十五年九月丙寅條。】顯然,道光帝已對斌靜的奏報產生了很大的疑問,故特令慶祥“須詳加察並訊獲供詞”。但事情的發展卻出乎道光帝的意料,九月丙寅道光帝的諭令發出不久,清廷就於九月乙亥(18201028)收到了斌靜的報告,內稱斌靜派色普征額追擊蘇蘭奇等人,“殺賊三十餘名,擒獲活賊二十餘名,訊供後俱已正法”,“斌靜將前此拿獲逆八十餘名,均於取供後即行正法”。同日,道光帝對斌靜的報告發出了更強烈的質問:“其所獲活賊自應先將其釁緣由訊問明確,並查明孰為起意、孰為脅從,分別辦理,乃色普征額將卡外所獲之賊全行正法,但雲俱系情罪重大,並無切實犯供,恐系斌靜等因事激變,此時轉妄行殺戮,希圖滅口。”這裏,道光帝已根據各種情報做出了準確的判斷,張格爾的入卡作亂必有緣由,因而他直斥變亂的原因乃是斌靜等“因事激變”,為掩蓋真相,乃“妄行殺戮,希圖滅口”。道光帝正確分析了新疆的形勢,認為喀什噶爾“回民眾多,必不能掩人耳目”,因此他又發出嚴厲指令:“邊陲重地,所關甚巨”。要求慶祥迅速帶兵前往喀什噶爾,“訪察真確,如實有激變及妄殺情事,即行據實參奏,不可瞻徇諱飾”。【《清宣宗實錄》卷5,嘉慶二十五年九月乙亥條。】十月辛醜(18201123),鑒於斌靜奏報,慶祥所派人員綏福已到達喀什噶爾,道光帝仍在追問“斌靜等發此折時,距張格爾、蘇蘭奇等滋事之日已一月有餘,其何以其釁緣由豈有未明之理?”斥責斌靜“一味濫殺,以期滅口”,仍然認為:“蘇蘭奇祖父著有勞績,伊亦賞加翎頂,素為出力,何以遽萌異志?”“其中必另有激變緣由”。這時的道光帝已失去了對斌靜的信任,他指示綏福“慶祥至彼後隨同慶祥辦事,不可再與斌靜會銜奏事,扶同支飾”。【《清宣宗實錄》卷7,嘉慶二十五年十月辛醜條。】約在十月癸卯(18201125)以後,慶祥抵達喀什噶爾,立即著手調查張格爾作亂之緣由及具體情況,未等慶祥上奏,道光帝就於十一月丙寅(18201218)以“斌靜色普征額歷次奏報含混,於所獲多犯,全行誅戮,不留一名訊取確供,其辦理錯謬”,令將斌靜“俱著先行解任,留於該處聽候查辦”,【《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2。】任命武隆阿為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參見《清宣宗實錄》卷8,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丙寅條。】但慶祥到喀什噶爾後調查的結果卻是“張格爾糾同蘇蘭奇謀逆”是“久蓄逆謀”,斌靜“尚無激變枉殺情事”。隻字未提1819年斌靜強佔薩賴占女兒招致回民眾怒之事,僅查出“斌靜行止不端,綏善、賈炳與斌靜家人張德福結拜弟兄,飲酒取樂,該家人倚勢淩辱伯克、婪索多贓等款。伏思斌靜身任參贊大臣不知自愛,又不能約束家人,而司員等卑鄙無恥,肆意妄行”。【《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1。】顯然,慶祥是在有意袒護斌靜。即便如此,清廷仍決定將斌靜“革職拿問,交慶祥嚴行審訊”。【《清宣宗實錄》卷9,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庚辰條。】 

    但斌靜案並未完結,道光帝于嘉慶二十五年十二月壬辰(1821113)對慶祥的奏報仍表示懷疑,張格爾等人“何以遽敢圖為不軌?恐另有激變情事”,警告慶祥“該將軍因斌靜等已辦理不善之咎,即存化大為小之見,欲將就完案,輒將其釁根由匿不奏聞”。強調自己對此案“亦不能將就了事”。【《清宣宗實錄》卷10,嘉慶二十五年十二月壬辰條。】道光元年二月己酉(1821331),慶祥再次奏報清廷:“張格爾糾同蘇蘭奇等滋事,實因窮苦起意搶掠,並非由斌靜激變,現據眾伯克出具甘結。”從而騙過了道光帝。於是清廷認為斌靜身為“參贊大臣鎮守邊疆,年老昏聵,行止乖方,于家人廢員等通同婪索伯克財物,並恐嚇淩辱伯克,以致眾心不服,毫無察覺,實屬辜恩負職”,乃將其“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斌靜雖然被撤職查辦,但民憤未平,張格爾之亂也未被徹底平定,反而愈演愈烈。道 

光四年(1824)、六年(1826),張格爾兩次竄入新疆作亂,給新疆帶來了極大的破壞。道光帝對此極為憤怒,于道光六年八月丁巳(182699)總結說:“總由近十餘年來歷任參贊、辦事大臣等貪淫暴虐,回子等憤恨忍受,當時伊犁將軍或漫無覺察,或隱忍不報。迨至嘉慶二十五年,經朕降旨交慶祥詳查,亦複隱徇,未經據實具奏,馴致釀成叛亂。”【《清宣宗實錄》卷102,道光六年八月丁巳條;《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18。】這說明道光帝已覺察到了慶祥袒護斌靜的行為。不久,慶祥在喀什噶爾被張格爾軍隊包圍,兵敗自殺身亡。隨著時間的推移,清廷也得知了斌靜的所作所為,“前聞斌靜曾強佔安集延回子之女,經其父將其女砍落頭顱,撂入斌靜署內,怨恨已極”,【《清宣宗實錄》卷107,道光六年十月庚申條。】因此對斌靜再次做出處罰:“斌靜在任,事事妄為,奸宿回婦及安集延回子薩賴占之女,致薩賴占氣憤自行劃傷,幾致釀成人命,荒淫已極。若于在任時早經發覺,即應照乾隆年間高樸之案立予正法。該員業經發往黑龍江釋回,兩目俱瞽,亦不能竟予寬貸,著拿交宗人府會同刑部嚴行治罪”。【《清宣宗實錄》卷111,道光六年十二月辛酉條;《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6。】道光七年十月乙未(18271211),刑部和宗人府對斌靜一案會審,“照激變良民律擬斬侯”,但道光帝又法外施恩,將斌靜著宗人府“永遠圈禁”。【《清宣宗實錄》卷128,道光七年十月乙未條。】道光八年(1828),張格爾之亂徹底平定,道光帝再次赦免斌靜,將“斌靜著交該族長嚴加管束”。【《清宣宗實錄》卷137,道光八年六月甲申條。】斌靜案就此以斌靜本人被赦免而了結。 

斌靜一案自1819年案發至1828年斌靜被赦免,前後處理時間長達8年。斌靜一開始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極力掩飾,並貽誤戰機;而道光帝則在案發伊始就懷疑張格爾等入卡作亂必有緣由,應當是“激變”所致,故多次諭令伊犁將軍慶祥嚴查。雖然慶祥欺騙朝廷,袒護斌靜,但隨著事態的發展和道光帝的嚴厲督促,斌靜被革職拿問,定罪為“激變良民”。儘管後來斌靜被赦免,但“斌靜案”最終真相大白。 

1820年張格爾之亂時入卡作亂僅有300,1826年作亂時,“喀城回子,全行變亂”。【《清宣宗實錄》卷100,道光六年七月甲午條。】張格爾之亂,一度使清朝喪失了阿克蘇以外的全部塔里木盆地南緣地區,以致天山南路都處於危急之中,各族人民飽受戰亂之苦。為了平定張格爾叛亂,清朝耗銀1100多萬兩,僅在“道光六年,清政府調了伊犁、烏魯木齊、陝甘、寧夏、四川、西寧、吉林、黑龍江等處兵勇三萬六千餘人”,【《那文毅公辦理善後奏議》跋,馬大正、吳豐培主編:《清代新疆稀見奏牘彙編》(道光朝卷),47頁。】徵集軍馬二萬餘匹、駝一萬餘峰,才將叛亂平定下去。張格爾入卡作亂的原因很多,既是和卓家族這股分裂破壞勢力在新疆陰魂不散的惡果,也是浩罕汗國支持和卓勢力、極力對外擴張的產物。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這一時期清朝在新疆的地方官員的日趨腐敗,尤其是作為鎮守天山南路的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斌靜的不法行為,也是導致張格爾入卡作亂的一個重要誘因。 

    斌靜所犯罪行,按清朝律法都是死罪。一是斌靜強佔民女,按清朝的法律應該處以死刑。二是貽誤軍機罪,更是死罪難免。對於斌靜,清朝政府本來應該實行嚴厲的制裁,完全可以處死斌靜,以警示在疆之官吏,敲山震虎,同時平息民憤,安定社會。但是,清政府對斌靜的處置,過於輕寬。道光帝對斌靜法外施恩,讓人很難理解。筆者認為,就道光本人素質而言,他並不是一位有魄力、有膽識、有作為、有遠見的君主,有清以來,自乾隆後,清朝雖然沒有出現暴君,但基本上都是庸君,沒有多少作為,道光本人也被稱為有德無才,是過於軟弱的皇帝,加上斌靜又是皇親國戚,所以道光對斌靜處理極寬。同時,清政府對邊疆地區的民意過於輕視,更重視武力的威懾,但這種威懾隨著清朝國力的衰落,震懾力已大大減弱了。通過清政府對“斌靜案” 

的處理,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出,清朝自嘉慶開始國力明顯衰落,對邊疆的治理比較鬆弛,並沒有站在新疆穩定的高度上去處理“斌靜案”。 

 

三、“斌靜案”的思索 

“斌靜案”已經過去近200年了,但重讀有關“斌靜案”的資料,它仍然引起我們的深思,該案的經驗和教訓也值得我們汲取和借鑒。 

()嚴格吏治是新疆穩定的政治基礎。 

    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對新疆事務高度重視,使“回戶賴其休息”,【魏源:《聖武記》卷4。】從而保證了新疆幾十年的穩定局面。在統一新疆之初,清政府對吏治問題非常重視,果斷處罰了許多違法官員,收到了較好的成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清廷放鬆了對官員的監督和處罰,“斌靜案”就是清廷治邊政策失誤的表現。 

    清政府剛剛平定準噶爾貴族和大小和卓叛亂後,曾對新疆吏治做出過一項特殊規定:各地將軍、都統、參贊辦事大臣,例由滿洲貴族充任。17604,清政府在發給陝甘總督楊應琚的諭令中規定“新辟疆土,如伊犁一帶,距內地遠,一切事宜難以遙制,將來屯田駐兵,當令滿洲將軍等前往駐紮,專任其事”。【《清高宗實錄》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條。】應當說,在清朝統治新疆的初期,駐守各地的滿族大臣表現出較高的素質,說明清政府對新疆吏治問題的高度重視。清廷對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苛勒回眾、辦事不力等官員的處理態度明確,懲處也比較嚴厲。早在1765年烏什事變發生時,乾隆帝就以貽誤軍機為罪名,處決了原阿克蘇辦事大臣卞塔海、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納世通。乾隆四十三年(1778),乾隆帝慧賢貴妃之侄、葉爾羌辦事大臣高朴在當地私役維吾爾群眾3000人為自己開採玉石,非法牟利數十萬兩,罪行暴露後,乾隆帝下令將其“革職嚴審,即與該處正法”,“屍骸不准攜回內地”。【《清高宗實錄》卷1068,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戊午條;1069,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乙亥條。】乾隆五十四年(1789),和田領隊大臣格繃額因向當地伯克、群眾勒索財物和收受賄賂被清朝政府下令“在和闐正法示眾”。【《清高宗實錄》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條。】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清朝統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