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戰爭後,劉銘傳總結1840年至1834年四十餘年的歷史經驗教訓,得出了“臺灣為東南七省門戶,各國無不垂涎,一有釁端,輒欲攘為根據”的結論(《劉壯肅公奏議》卷一,《法兵已退清開撫缺專辦台防折》。)。因此,他於1885年上奏,誠懇地向清政府請求免去他福建巡撫的職務,以便專心籌畫臺灣海防及建設事務。當年,清廷下詔臺灣建省,劉銘傳首任巡撫。就任後,劉銘傳廣施“新政”,興辦了一批近代企業,奠定了臺灣近代化的基礎。而基隆煤礦是近代企業中重要一家。本文擬就劉銘傳與臺灣基隆煤礦的關係作一簡論,求教于方家學者。
一、 劉銘傳撫台前的臺灣礦務
臺灣盛產煤,“煤為礦產大宗,臺灣多有,而基隆最盛產。”(連橫《臺灣通史》。)至於臺灣煤礦開採始於何時已無從查證,但知在明代天啟年間,西班牙佔據基隆時就已開採。清初,臺灣在鄭氏政權的統治之下,臺灣人民繼續開採。乾隆年間,由於“雞籠山為全台總脈”(《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2第17頁。),加上受到清廷礦業政策的影響,煤礦的開採一度出現停滯狀態,嘉慶年間,礦禁更嚴。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西方列強開始入侵中國,為了尋找在華之能源供應地,列強就把眼光盯住了臺灣。尤其是美、英列強對臺灣煤礦十分垂涎,他們曾多次派出武裝人員前往臺灣勘察雞籠煤礦,測繪臺灣海岸地圖和調查臺灣各方面情況,對臺灣煤礦的窺伺之心日臻明顯。
帝國主義掠奪臺灣煤礦的企圖使中國清政府警覺起來。1850年,福建督撫“飭令淡水廳文武隨時密查,遇有不肖民人私挖煤炭,立即槍斃,以杜勾串洋人的弊端。”(《四國新檔英國案》卷二,第29頁。轉引自《甲午戰前之臺灣煤務》第18頁。)然而,消極的抵禦終究不是長久之計,閩台若干官員認為臺灣煤務一項,徒有禁之虛名,不如索性弛禁,妥為管理,借可增進稅收利益國民。他們主張由中國自行開採臺灣煤礦,同時考慮到外交上的原因,故建議“堵之以民”,即由民間開採。
1866年福州船政局成立,它的煤炭供應即仰仗臺灣煤礦。西法開採之前,臺灣煤礦雖然每年都有多少不等的煤炭供應船政局使用,但由於土法開採,所能供給的煤炭必定有限,此時不但船政局本身生產需要大量的煤炭為能源,同時生產出來的兵船也要大量的煤炭來發動,所以此時臺灣煤礦“要供給福州船政局所造兵船以充足廉價的燃料,目前已感困難”,“用機器開挖(臺灣雞籠)煤的問題已經引起福建當局的注意了。”(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582頁。)在這種情況下使得清廷同意雞籠煤礦可由南洋通商大臣酌量開採,產煤可由華洋商人買用,成為弛禁臺灣煤礦的先聲。
1875年,“直隸總督李鴻章、船政大臣沈葆楨請開採煤鐵以濟軍需,上允其准,命於直隸磁州、福建臺灣試辦。”(《清史稿·食貨志(五)》第16頁。)至此,臺灣煤礦的開採正式開始,沈葆楨購買西洋機器,雇傭洋人開採臺灣煤礦,使臺灣煤礦的產量比以前大大增加,日產量達200噸,但由於礦廠行政腐敗和礦工生活的貧困,再加上當地氣候惡劣,年產量還不能完全滿足需要,雖然如此,臺灣煤礦作為中國第一家近代化煤礦已初步顯露出了西法開採的優越性,讓人們看到了希望。
臺灣煤礦由於採用西法開採,年產量連年上升,從1878年年產量只有14029噸上升到1881年的54000噸(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612頁《臺灣基隆煤礦年表》。),但是到1883年相對出現了萎縮的情況,年產量為31818噸(英國《領事報告》1885年北京第24頁。),萎縮的主要原因是中法關係的緊張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風潮。
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法國侵略者企圖佔領臺灣,侵略者認為:“臺灣孤懸海外,守禦薄弱,易於攻佔;再則臺灣有豐富而優質的煤炭,可供法國軍艦商船掠奪使用;三則不會惹起國際干涉;四則可以據為控制太平洋的基地”(陳碧笙《臺灣地方史》第154頁。)。所以當時法國總理茹費理說:“在所有擔保品中,臺灣是最良好的、選擇最適當、最容易守,守起來又是最不費錢的戰利品”(羅亞爾《中法海戰》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法戰爭》第三冊第539頁。)。
法國的侵略引起愛國人士的憤慨,劉銘傳在上奏綜述和戰大計時,力主守衛臺灣,對於基隆煤礦尤主周密保全,期使法艦不戰自困。劉銘傳上奏得到清政府的重視,被調任臺灣軍務督辦,率軍增援臺灣。
二、劉銘傳經營臺灣煤礦
1884年7月,劉銘傳到達臺灣,面對海防上的種種弱點,如兵力不足,武器陳舊,防務鬆弛,餉糈困難,部隊派系複雜,海上運輸經常受阻等局面,進行調整,作好了迎戰的準備。
1884年8月3日,法國政府命令遠東艦隊:“破壞基隆港防禦工事暨市街,並佔領附近煤礦”(《法國黃皮書·裴龍至孤拔》,《中法戰爭》第七冊第237頁。)。次日晨,遠東艦隊副司令利士比率三艘戰艦進犯基隆,企圖搶奪基隆煤礦,以保證軍需。劉銘傳得知法軍進犯基隆,星夜馳赴基隆督戰。法軍的軍事優勢迫使劉銘傳撤出基隆,並命令楊洪彪將基隆八鬥煤礦機器拆除下來移至後山,用水浸沒煤井,並將廠房及15000余噸的儲煤焚毀,使法軍不能夠在基隆礦補充能源。經營近十年(1875—1884年)的臺灣煤礦至此全行破壞。對此我們應如何評價?
首先,劉銘傳不願煤炭成為敵資。中法戰爭開始後,中法在海上的優劣勢態已經很明顯,中國的福建水師雖有軍艦十餘艘,但鐵甲艦隻有兩艘,且船政大臣何如璋、會辦海疆事宜大臣張佩倫等奉行李鴻章的屈辱求和政策,不作戰爭準備,以致馬尾海戰全軍覆沒;北洋水師又托口保護京師,不肯南下支援;臺灣島更無水師,使得孤懸海外的臺灣島欲在海上防住法軍的進攻成為泡影。基隆憑臨濱海,無險可據,易攻而不易守,法軍奪取臺灣煤礦的企圖又十分迫切。由此可見,劉銘傳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預防煤炭資敵起見,炸毀煤礦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與“撤基援滬”的軍事戰略分不開。戰爭開始後,劉銘傳分析基隆、滬尾、臺北府地勢,認為基隆憑臨濱海,前無任何屏障,便利敵船炮火優勢的發揮,但城後重山疊峰,有險峻的獅球嶺諸峰,可以紮兵扼守,基隆又距臺北府城較遠,而滬尾“離(臺北)府城只三十裏”,何況“兵力單薄,萬無足恃”,“倘根本一失,前軍不戰而潰,必至全局瓦解,莫可挽回”(《劉壯肅公奏議》卷三《法船並犯臺北基滬俱危移保後路折》。)。因此,從保衛臺灣的全局出發,“不得不先其所急,移師後路,藉保府城”(《劉壯肅公奏議》卷三《法船並犯臺北基滬俱危移保後路折》。),即提出了“撤基援滬”的戰略指導思想。局勢的發展正如劉銘傳所料,法軍企圖佔據基隆、滬尾,“以臺灣島的基隆和淡水(即滬尾)兩埠口的行政和經營以及海關、礦山等讓與我們,以九十九年為限期”(《法國黃皮書·茹費理致顧賽兒(電報)》,《中法戰爭》第七冊第260頁。)。由於劉銘傳的遠見卓識,法軍雖然佔領了清軍放棄的基隆,但在滬尾並未討得便宜,只得留下“一個巨大墳場”(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二卷第405頁。)而歸。事後,劉銘傳曾因棄守基隆而上奏自貶,但清廷念他保台有功而“著加恩寬免”(《光緒朝東華錄》冊二第1824頁。)。可見,劉銘傳焚毀基隆煤礦是在執行正確的軍事戰略。就上而言,劉銘傳之炸毀基隆煤礦是迫不得已之舉,是軍事戰爭的需要,我們應給予公允的評價,不宜苛責。
1885年6月,法軍撤離臺灣,劉銘傳立即到基隆安撫百姓,商辦善後事宜。由於戰爭中福州船政局被法軍破壞,使臺灣煤礦失去經濟來源;戰爭的損失,也使清廷無力顧及臺灣煤礦,臺灣煤礦陷入了停滯狀態。此時,商人張學熙看到市場需煤甚殷,就請求承辦臺灣煤礦,並保證以後以每百石20元的價格賣予船政局,比原來價格低4元,待到煤礦辦得有所成就,再有官方酌情抽稅。劉銘傳雖不同意煤礦全由商辦,但力不從心,加上節省的開支可以用作其他修復工作,最後同意臺灣煤礦由官辦改為商辦。1886年初,張學熙開始開採煤礦,但煤礦積水太深,而張氏集資有限,“無力購買機器”,結果經營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兩,是年冬稟請退辦”(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612頁。)。至此,第一次商人承辦臺灣煤礦計畫流產。但是作為歷史的銜接點,商辦企業明顯帶有資本主義性質,成為臺灣煤礦走上近代化的重要標誌。
此時正在修復中的福州船政局亟需煤炭,臺灣新式軍民因企業急需煤炭也如嬰兒嗷嗷待哺般。1887年“兩江總督曾國荃、船政局大臣裘陰森、臺灣官辦各出銀2萬兩,委派李鴻章的外甥、候補知府張士諭另外招集商股6萬兩,合12萬兩”(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612頁。),再次開辦臺灣煤礦,張士諭被任命為重建的煤務局總辦(1875年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楨奏請設立煤務局,中法戰爭中,基隆失守,煤務局被毀。1887年劉銘傳請奏設煤務局,見連橫《臺灣通史》卷十八《榷賣志》第351—354頁。)。此時的臺灣煤礦是官商合辦的性質,希望見成效後,再“廣招商股”,“收回官本”(《洋務運動》第七冊。)。煤礦經張士諭添購機器,雇傭洋礦師,抽幹礦中積水,規模已具,“每日可出煤百噸”(《洋務運動》第七冊。),全年的煤產量也達17000餘噸(《關冊》1888年談水第292頁。)。但“覆計出售價值,僅可勉支局用,毫無利息”(《洋務運動》第七冊。)。且煤務局的官員指揮失誤,加上煤礦的運輸困難,成本過重,於1887年冬“試辦失敗,稟請官收”(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612頁。)。同年12月由官府接辦,退還了商股6萬兩和船政局2萬兩。官商合辦的臺灣煤礦又告失敗。
由官辦、商辦、官商合辦的幾次挫折,劉銘傳對開辦臺灣煤礦是一籌莫展。基隆煤礦改為官辦之後,出現了月月虧損現象。1889年,英商範嘉士經英國駐臺北領事德瑞的支持和介紹,向劉銘傳表示:以分期償還八鬥煤礦官本銀14萬兩為誘餌,換取二十年內在臺灣開採煤礦的經營權。范嘉士的毛遂自薦使劉銘傳頗為心動,於是他派張士渝與範嘉士談判,簽訂了《英商範嘉士承辦煤礦擬立合同》,規定“地方官每月應收該商所挖煤炭1000噸,其價值照基隆市價八折算還”(《洋務運動》第七冊。)。此事一經准奏,該商共繳規平銀7萬兩及相當7萬兩價值的煤炭,即可擁有煤礦的經營權,合同無疑是有利於英商的。清廷認為“臺地孤懸海外,基隆實為扼要地區……設邊疆有事,彼若聯絡一氣,即欲杜其接濟,誠恐防範難周……尤可慮者,中國各省礦產,洋人垂涎已久……若准英商人開辦煤礦,恐他國援以為例,紛紛要求”(《洋務運動》第七冊。)。所以劉銘傳的上奏拒絕,由外商承辦臺灣煤礦也告失敗。
劉銘傳此舉雖未成功,但遭到朝野的普遍指責,認為此乃賣國之舉,唯有慶親王奕劻評價說:“議交洋商承辦,亦系該撫不得已之苦心”(《洋務運動》第七冊。)。筆者認為,對劉銘傳此舉的評價應結合歷史作客觀的分析:
第一、劉銘傳看到了官辦的弊端。歷年官辦的臺灣煤礦不景氣促使企業經營者不得不有所思考,臺灣兵備道劉璈在整頓該礦時就指出:“煤務之壞,壞於曆辦不得其人,浮費過多成本過重,隨時浮冒,任意報銷爾”(連橫《臺灣通史·榷賣志·煤》。)。劉銘傳對此也很有感觸:“官辦積習太深,用人為難”,“漏巵無所底止,非設法變通補救不能免此無窮之累”(《洋務運動》第七冊。)。十餘台礦“未著成效,實由承辦之人經理不善”(《洋務運動》第七冊。)。
第二、中法戰爭後清政府的財政拮据,福州船政局被破壞又使煤礦失去經濟來源,剛剛建省的臺灣財政也很困難。而戰爭後百廢待興,臺灣興辦的各種新式軍用民用企業和恢復中的船政局需煤甚殷。劉銘傳通過各種辦法以期開採臺灣煤礦,先後有張學熙商辦,張士諭官商合辦,但都歸於失敗,最後收歸官辦又出現月月虧損現象。這些迫使劉銘傳不得不重新尋找出路,英商範嘉士的毛遂自薦正合劉銘傳心意。事後,劉銘傳在上奏中說:“若由英商承辦,不特官本可以收回,即以二十年計之。可免漏巵百萬,關稅並車路運資,轉可得數十萬”(《洋務運動》第七冊。)。“所議章程十一條,臣再三推求,亦無後累”(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上冊第226頁。)。因此,劉銘傳此舉是為了拯救臺灣煤礦,拯救興辦中的各種新式民用企業。
第三、臺灣煤礦歸洋商經營不能說是劉銘傳的賣國。劉銘傳很早就說過:“夫不聚斂於民者,不能不與敵爭利”(《洋務運動》第六冊第249頁。)。在劉銘傳的思想中,其“敵”主要是指日本。他不止一次表示“日本為患”的憂慮,他登基隆山,遙望日本於1875年佔領的琉球群島,慨然道:“彼蔥郁者非日本之島耶?失今不圖,吾且為彼虜乎!”(《劉壯肅公奏議》卷首,陳澹然《劉壯肅公神道碑》。)。事實上,日本煤從八十年代開始在中國的煤市上就越來越多,在天津煤市與開平煤競爭,在上海煤市與臺灣煤競爭,而臺灣煤因煤價昂貴,“曾經長期在上海銷售的臺灣煤炭,由於日本廉價煤的競爭,受到了嚴重的排斥,市場大為縮小”(張國輝《洋務運動與中國近代企業》第195頁。)。這與劉銘傳“與敵爭利”的思想相悖。在劉銘傳沒有更好的辦法之前,他把眼光放在外商身上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讓我們來分析一下《英商範嘉士承辦煤礦擬立合同》(《洋務運動》第七冊。)。1、款八規定:“該礦應歸中國主政”,“由地方官派員駐礦,稽查出入”,“如與英國或有戰事,該商系英國子民,應即暫退;若年限未滿,以後事平再行接辦”。這些規定,保證了礦權為我所有,這是近代“權自我操”思想的又一次體現。2、款一規定:英商可以在兩處試開煤礦,所開之處周圍三英里之內不准民人挖煤,由“地方官立限”,縱然兩處試開都失敗,年限也未滿,以後也不得再試開。並規定合同以20年為限,一旦年限期滿,英商就得撤退。這些規定保證了全台不受外商侵犯,他之權力只限于合同規定的20年之內的兩處礦井。3、款一規定:英商“所挖煤山,……,如系民地即秉公酌給地租”以“每方丈給四角至六角為止推算”,該:規定部分地保證了人民的利益。4、款四規定:“地方官每月應收該商所挖煤炭一千噸,其價值照基隆市價八折算還”。款五規定:“該商煤炭除撥給地方官一千噸之外,其餘每噸出口,應納賦課一角”,這些規定保證了我方在經濟上的利益。5、款七規定:“地方官若遣生徒進礦學藝,每礦可撥三人,該商工師應宜優待,所在任其遊歷,以期學術有臻”,該規定為我方學習先進技術創造了條件。可見,該合同的簽訂使我在保證了“中國主政”的大前提下,文能獲得一定的利潤和學習先進技術的機會,這不能說是劉銘傳的賣國。
洋商承辦臺灣煤礦遭拒絕後,劉銘傳一面派候選知縣党鳳岡整頓,維護煤礦生產,一面仍作招商接辦的打算。1890年廣東商人、候選知府蔡應維、雲南候補道馮城勳、基隆煤礦職員林元勝等通過全台撫墾事務副使林維源與劉銘傳接洽,表示願以官商合辦形式承包基隆煤礦,經過一番研討,雙方洽定集資30萬元,其中商人出20萬元,繳還原基隆煤礦本銀12萬兩,礦上房屋機器折價10萬元作為官本,共同開辦基隆煤礦,但礦務經營全部由商人主持。“官不過問”(《洋務運動》第七冊。),今後無論盈虧,按照成本官一商二計算,事後雙方擬定了《官商合辦臺灣煤礦議立章程》。按此章程,名為官商合辦,實為商辦,官方既不需要新撥款,也無需派人去參與經營,同時還能分得煤礦生產恢復後的紅利,十分符合對官辦失去信心的劉銘傳的心願。因此,劉銘傳於1890年8月16日將煤礦移交商人承辦。不料事後所擬章程報予清廷,卻遭到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軍機大臣奕劻的嚴厲指責,清廷以“上年包辦之洋商雖已作為罷論,尚恐其別有影射冒充之弊”(《洋務運動》第七冊。),而加以拒絕。基隆煤礦官商合辦再告流產。
兩次計畫的被否定使劉銘傳灰心喪氣。此時,十分信任劉銘傳的醇親王奕譞薨逝,劉銘傳受到四面攻擊,他自知大勢已去,1891年上奏告病還鄉,繼任巡撫邵友濂盡廢劉銘傳“新政”,臺灣煤礦也從此日見衰弱。1891年“八鬥礦井已竭,擬開暖暖新礦,未成”,到1892年,“基隆礦停止生產”(孫毓棠《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下冊第612頁。)。1894年中日戰爭爆發,翌年《馬關條約》簽訂,臺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割去了,臺灣煤礦落入了日本帝國主義的手中,50年後方回人民的懷抱。
三、劉銘傳經營台礦失敗的原因
綜觀劉銘傳撫台七年,其間硝煙彌漫,鼓鏑震耳,但他為了振興臺灣煤務,仍費盡了心機,焦勞擘劃,慘澹經營,結果都失敗了,究其原因,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經營方式的落後。臺灣煤礦是第一家官辦的近代化煤礦,它為中國煤礦的近代化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官辦的弊端日臻明顯:經營管理紊亂,官員浮冒,貪污嚴重。劉璈在整頓礦務時發現:“八鬥以總炭19850余石起解,基隆只收16550余石,十餘里間少去3300余石”,“八鬥以粉炭9010石起解,基隆僅收粉炭3430石,竟少6180石!基隆收發時,又各有失耗,大概又去一成之譜。既減成色,複失斤重,一轉移間,一月之內,耗至8000余石之多”(劉璈《遵批整頓煤務稟》,見《巡台退思錄》。),貪污現象令人瞠目。又如,1879年,臺灣官煤價為每百石21元,而當時的私營煤窯所生產的上等煤每百石售價為15至18元(《英國領事報告》1879年淡水與基隆第240—241頁。),但煤礦局沒有官方同意就不能降價,使得當時官煤本來就不大的市場更小了,以至於存煤愈積愈多,當時的評論也說:“基隆用機器開採的官辦煤礦在中國人的管理之下,似乎從來沒有得到過令人滿意的結果”(《關冊》1889年分冊下篇第310頁。)。
經營方式的落後,官府對企業的束縛已為企業的經營者所共識,不但劉銘傳感到官辦企業“積習太深”(《洋務運動》第七冊。),就是商人蔡應維也有所認識,在承辦合同第一條就明確指出:“自開辦以至期滿,凡在煤務中用人,理財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統由包商一手經理,官中免予過問,俾得事權歸一,是為第一要務”。雖然該合同未能付諸實施,但說明實業家們已看到了官辦企業的弊端,他們要求衝破官辦企業的窠臼,擺脫封建的羈縻。這預示著一種新的經營方式即將脫穎而出。
第二,風氣未開之故。二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給中國社會無不打上封建的烙印。長期以來,封建政府奉行的重農抑商政策猶如一扇鐵門阻止了中國社會和近代工業文明的接觸,使得絕大部分的中國人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心理上都不願接受近代工業文明的挑戰。如此,煤礦的近代化失去了動力,近代煤礦業的發展就難乎其難了。李鴻章對此認識頗深,“中國金、銀、煤、鐵各礦勝於西洋諸國,只以風氣未開,精華閟而不發,利源之涸日甚一日,複歲出鉅款購用他國煤鐵,實為漏巵之大宗”(《直境開辦礦務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四十第141頁。)。鄭觀應也說:“中國風氣未開,積重難返,創辦一事非大力者不能成”(鄭觀應《盛世危言》開礦上《附開平礦事略》。)。臺灣煤礦作為中國第一家近代化煤礦,其創辦之初必定要受到風氣未開的影響,令投資者止步,加上劉銘傳又不是“大力者”,故自難逃脫失敗的命運。
第三、戰爭的影響。中法戰爭中,基隆被徹底破壞,嚴重遲滯了臺灣煤礦近代化的進程。張學熙承辦基隆煤礦時,就是因為戰爭剛過,礦井積水太深,沒有資金購買機器,只能用人工排水,以致糜費過多,虧折而退。列強對臺灣的窺伺之心,又使劉銘傳把主要精力放在“禦外侮”上,大量經費用於改善軍器裝備,無力增加煤礦資金,煤礦資金的短缺,影響了煤礦的發展。其次,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安定的環境。劉銘傳撫台七年期間,對外有中法戰爭、中英樟腦之爭,對內有“撫番”戰爭,一直處於動盪之中,經濟的發展得不到保證,臺灣煤礦的發展自難順利。
研究和分析劉銘傳經營臺灣煤礦失敗的原因,無意說明劉銘傳經營臺灣煤礦本身就是失誤,重要的在於瞭解劉銘傳艱苦創業的歷史背景,從而公正地評價劉銘傳的歷史作用。
(資料來源:《福建論壇:文史哲版》1994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