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澳門史料除《明史》、《明實錄》有部分記載外,其餘大都散落在明人文集、筆記及諸野史、雜史之中。經過數十年中外學者的搜尋網羅,明代澳門史料多已發現使用,要獲一則澳門新史料,殊為不易之事。然近讀明人田生金《按粵疏稿》,競發現較多的前人尚未使用過的澳門史料,實令人欣喜萬分。
田生金,《明史》無傳,諸《廣東通志》亦無傳,其生卒籍貫,仕宦事蹟均不詳。從《明神宗實錄》及《按粵疏稿》的有關記載,大約在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後至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前出任廣東巡按禦史〔1〕,曾與兩任兩廣總督張鳴崗和周嘉謨共事。其在任內, 頗有建樹。當時兩廣總督周嘉謨稱:
“柱史雙南田公,持斧入粵,慨然有攬轡澄清之志,五嶺大吏相戒勿犯。……及按部,延見父老,問謠俗,省疾苦,平寬滯,清罷稅,祛積弊,表節義,豁虛征,恤災患,則和風煦而甘霖濡,保姆之乳而挾纊之溫也”〔2〕。田氏留下著作兩種:一曰《柱下芻言》, 一曰《按粵疏稿》。前者收奏疏十七章,為西台任職時言;《按粵疏稿》則是“在粵言粵”,全部為任職廣東時的疏草。全書分為六卷,共收奏章103 篇,其中有幾篇奏章所言之事與澳門有關。
一、《請補道缺疏》
這是一篇奏請中央補廣東海防道及鹽道的疏章,卷一載:
粵四面皆海,夙稱盜藪。其內為里海,千支萬派,郡邑翩聯。虎門而外,東通閩省,西接交夷,即日本、暹羅、占城、渤泥、東西洋之屬,皆可航海而至,是以有海防道之設。……粵之海道,自參議喻安性加意振刷,大是改觀,而自該道入賀之後,亦缺近一年矣。……又況朗夷讬濠鏡以潛窺,倭奴逐風濤而謀犯,不逞之土究造大艦以探珠池,異省之流徒合奸民而遊蜃海。小之則為剽掠,大之且有隱憂。此處提到喻(當為俞)安性振刷海道之事當即萬曆四十一(1613年)至四十二年約束澳門葡人之事。康熙《香山縣誌》卷十載:
萬曆四十一年,海道俞安性請兩院勒碑,禁澳夷蓄倭〔3〕。又載有俞安性于萬曆四十二年發佈的《海道禁約》五款,當時這《海道禁約》刻成石碑被立於澳門議事亭內。此處的“朗夷”當即“佛朗機夷”的省稱,即指澳門葡人。
二、《大計劾方面疏》
這是一篇彈劾鹽道與海道官員的奏章,其中亦提到市舶提舉司,文收卷一,載雲:
其署海道也,抽豐客范監生關說澳船,則白金滿囊,然商人接濟私貨尚可禁否;抽豐客龔易所屬放洋船,則檀香、象牙滿室,然親戚假借名色尚可禁否。況總哨之虛實不問,船隻之有無不問,奸徒之通澳不問,而海防蕩然,何以綏內地哉。自嘉靖末隆慶初兩廣總督吳桂芳建議“海道副使轄東莞以西至瓊州,領番夷市舶”〔4〕, 海道副使實際上成為對澳門進行專門管理的主要官員。田生金這篇奏章則是彈劾當時的海道負責官員的怠忽職守、貪髒枉法的行為。“抽豐客”即是指那些通過關係走後門謀取財貨的人,在這裏即是指幫助澳門葡人船主及外國商人疏通海道官員的華人,“范監生”及“龔易”均是。田氏這篇疏文告訴我們,當時澳門葡人的貿易船隻通過對海道官員的賄賂疏通,獲得了極大的經濟利益,“白金滿襄”,“檀香、象牙滿室”俱言此。由於海道官員的失職,商人們對澳門的“接濟私貨”無法禁止、內地“奸徒之通澳”亦無人管控,雖有“海道”之設,而實無“海防”矣。
三、《條陳海防疏》
這篇奏章同時見載於《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七,是與兩廣總督周嘉謨共同上奏朝廷,上奏時間是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五月。《按粵疏稿》中此疏同《明實錄》疏有些不同,文載《疏稿》卷三:
東粵濱海之國也,其中為里海,萑苻嘯集,虎門、門以外,即為大洋,烏合突來,捍禦不易。兼之濠鏡丑類,生聚日繁,滋蔓難圖,靡不鰓鰓慮之。乃其東為惠潮,西為高廉雷,西南為瓊州,要皆茫茫大海,帆檣上下,隨處可通。西控番,南禦交,而內地奸民,日以侵池為事,回訂枉諸,隨處伏戎,其所防不獨一倭。……
澳夷處我內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況複有左道奸徒潛蹤詭秘,不可方物致煩。廷議廑宸衷者乎!此誠今日所當計議者,頃督臣以防汎移駐省城,已會同臣具榜開列禁款,仰該縣掌印官齎赴曉諭,取有夷目遵依結狀前來。臣等複再三與諸司商酌,並質正于諸鄉紳,大概言:大難之端,未可輕發。而言驅逐、言殲滅者十無一二也。且言小民機利,皆賴灌輸,而夷餉二萬,無從抵補。臣等從而折衷之,似亦有定畫焉。夫以我堂堂全粵,視此麼麽,何啻孤雛腐鼠;視此錙銖餉利,何啻九牛一毛。獨計此醜去故土幾數萬里,居鏡澳已六十年。生長于斯,廬墓於斯,各有妻孥,各有貲畜,家藏殷厚,輪奐完美。將欲驅之,能必其脫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顧戀而複來乎?將欲殲之,則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無故而屠戮數千餘命,適幹天地之和。長平坑卒,豈聖世所宜有乎?況以事勢論之,澳內僅彈丸黑子地,無田可耕,無險可恃,日用飲食全仰給於我,非若五胡之雄據要地可蜂起雲擾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環,原設有關一所,一閉便絕非別有徑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且此輩已有並州故鄉之念,亦欲百年長久之計,豈肯自離巢穴,甘蹈滅亡。萬一不軌為謀,上幹天討,則國家之于夷狄自有撻伐之威,詰戎振旅,直發蒙振落已耳。
有謂其蓄積糧糗,內甚險固,須用大師始克者,似亦未必然之慮也。臣等身任封疆,固不敢曲為之解,亦不敢必其百年無變。但揆之今日,事勢不過如此,若夫履霜堅冰之漸,未雨桑土之計,則臣等一日不敢釋然於懷也。雖然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邊境,而在朝廷。如龐迪我等,其教不能行於粵,而獨能惑兩都之士,庶毋亦習見者不驚,創聞者可貴耳。儻聖明慨從南北禮臣之請,嚴行驅逐,續有來京者,遞解來廣,詰問越度根因,重治官兵故縱之罪。彼其妄念既沮,異教自滅,且無所讬足而置喙,又安所釀亂而蓄奸何?區區溴夷之足患乎?……
竊照倭奴乘風入犯,惟春冬二時,然非內地奸人潛為響導,彼必不敢深入。如嘉靖年間,倭患最慘,其賊首徐海、張璉等無非漢人,此往事之明驗也。近來閩粵奸徒,以販海為業,違禁通倭,亦蹤跡不可究詰。近臣等緝得通倭真犯,有飽載而歸真贓可據者,有滿貯倭貨尚未下洋者,利之所在,此輩走死地如鶩。而肘腋之間,濠鏡澳亦奸藪也。夫澳非以處倭也,第奸人附澳,以行挑激之謀,而借澳以為蓄倭之地,是可不為防哉!
查得廣州府海防同知設于萬曆元年,原駐雍陌,後因稅監以市舶事體相臨,辭回省城,今議仍以本官專駐其地,會同欽總官訓練軍兵,嚴加譏察,水路則覈酒米之載運,稽番舶之往來,不許夾帶一倭;陸路則謹塘基環一線之關,每日(此處“日”疑為“月”誤〔5 〕)只許開放二次,而夷商入廣,限以人數,皆須香山驗明給票,方許泊五羊河下。其提調司,務擇武弁之能者居之,期於杜絕勾引,潛消窺伺,此亦內夏外夷之大防也。至於海道巡曆最為吃緊,前海道喻安性親履其地,宣佈朝廷之恩威,曉諭目前之禍福,此輩博心揖志,且懼且懷。命之散倭歸國,令人執送閩奸史玉台,無不唯唯聽命。今誠得安性其人者,威望足以懾島夷之心,清白足以將吏之表。每歲巡曆濠鏡一次,使彼恬然顧化,奸人安所播弄哉!若夫老萬山為夷人出入門戶,節經具題,加謹防備,容臣等徑行酌議,或增兵設官以為萬全計,似亦可貽海圉磐石之安乎。此疏內容雖與《神宗實錄》所載大體相同,但《實錄》所刪甚多,略去了許多關於澳門或與澳門有關的重要史料。
該疏十分明確地道出了田生金對澳門葡萄牙人的看法與主張,在對待澳門葡人的去留問題上,田生金與前任兩廣總督張鳴崗的主張是一致的。儘管對待來華的外國人田生金仍然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觀念,但他卻不主張對入居澳門的葡人實行“驅逐”、“殲滅”的辦法,只是希望以加強防範、管理,“使彼恬然顧化”。基本主張與前任兩廣總督張鳴崗是完全一致的。他清楚地認識到,“澳內彈丸黑子地,無田可耕,無險可恃,日用飲食全仰給於我。”儘管葡人入居澳門後,“生滋日繁,滋蔓難圖”,但畢竟受環境和實力的限制,不可能像歷史上的“五胡”一樣“雄據要地”而“蜂起雲擾”;他還看到澳門葡人,“去故土幾數萬里,居鏡澳已六十年,生長於斯,廬墓於斯,各有妻孥,各有貲畜,家藏殷厚,輪奐完美。”這些澳門葡人已大多為生於澳門、長於澳門的“移民”後代,他們是以澳門為其故鄉,而不是葡萄牙。以澳門為其“百年長久”居留地的葡人,怎麼會“自離巢穴”去以卵擊石向明王朝進攻呢?這一點,田生金在疏章中是十分肯定的。
為了獲得對澳門問題的正確認識,田生金還徵詢了香山地區父老鄉紳們的看法,鄉紳們大都不主張將澳門葡人趕走或殲滅,“言驅逐、言殲滅者十無一二”;都認為對澳門葡人不要輕舉妄動:“大難之端,未可輕發”。可見,田生金的意見實是代表當時香山地區地方勢力的意見,即主張將澳門葡人居留地保留下來。當時,廣東巡按田生金並兩廣總督周嘉謨還命香山縣掌印官到澳門宣佈了一系列“禁款”,並獲得澳門“夷目”承認遵守的保證書。
對於在內地的天主教傳教士,田生金則極力主張驅逐,“如龐迪我等,其教不能行於粵,而獨能惑兩都之士。……臣之請嚴行驅逐,續有來京者,遞解來廣”。 龐迪我, 有時又作迪峨, 原名:Didacvs dePantojfa,西班牙耶穌會士,生於1571年。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來華,萬曆二十八年同利瑪竇至北京,覲見明神宗,後即居京師,參加明王朝的修曆工作。據《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二載:
先是遠夷利瑪竇偕其徒龐迪峨入京,上嘉其向化之誠,予之餼廩。瑪竇死後,給以葬地。而其徒日繁,蹤跡亦複詭秘。王豐肅等在留都,以天主教扇惑愚民,一時信從者甚眾〔6〕。田生金所言“獨能惑兩都之士”實際是指龐迪我和王豐肅在北京和南京傳播天主教的成功。田氏亦是一位極力反對天主教的士大夫,故在疏章中奏請將龐迪我等傳教士驅逐出京,遞解回廣東澳門。此事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南北禮部大臣即要求遣返,田氏故稱“儻聖明慨從南北禮臣之請,嚴行驅逐,續有來京者,遞解來廣。詰問越度根因,重治官兵故縱之罪。彼其妄念既沮,異教自滅,……區區澳夷之足患乎?”
田氏在奏章中還談到澳門蓄倭之事。張鳴崗在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時說:“澳夷盤踞內地,近且匿養倭奴以為牙爪”〔7〕。 而田氏則認為:“肘腋之間,濠鏡澳亦奸藪也。夫澳非以處倭也,第奸人附澳,以行挑激之謀,而借澳以為蓄倭之地”。這就是說,所謂澳門葡人所蓄養之“倭奴”,其實並不全是“真倭”,其中亦有很多是內地“奸人”,這種情況與當時的所謂“倭亂”情況是一致的。
田氏這篇奏章中還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葡人入居澳門的時間。田氏稱葡人“居鏡澳已六十年”,此疏上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上推六十年,則是1557年,即嘉靖三十六年,這和葡文文獻的記載正好吻合。安東尼·博卡羅《東印度政府一切要塞和市鎮圖集》稱:“1555年,這種貿易轉移到浪白澳,1557年又從這裏轉移至馬交港”〔8〕。 這應是葡萄牙商人大規模入居澳門的記載。在此之前,雖也有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但是零星的和個別的。這種中西文獻的吻合,恰好說明了葡萄牙人正式入居澳門的時間應為西元1557年,即明嘉靖三十六年。
二是“廣州府海防同知(即澳門同知)”設置的時間。一般著作均將“廣州府海防同知”一職為清乾隆時所設,《澳門記略》卷上稱:
今上禦宇之九年,始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 〔9〕清乾隆時兩廣總督策楞則稱:
又分防同知,例給關防以昭信守,擬為“廣州府海防同知關防”字樣。〔10〕故今人黃鴻釗、費成康諸先生均將“廣州府海防同知(澳門同知)”一職是為清代始設的澳門職官〔11〕,殊不知,此職實設于明萬曆元年(1573年)。田氏疏章載:“查得廣州府海防同知設于萬曆元年,原設雍陌,後因稅監以市舶事體相臨,辭回省城,今議仍以本官專駐其地。”田氏並非信口而言,而是經過查實,“廣州府海防同知”一職實是明萬曆元年(1573年)設置,駐地就在雍陌,後因為廣東稅監(可能指李鳳)要將“市舶司”一職由海防同知兼管,才辭回省城。由此可證,清乾隆時所設的澳門同知並非首創,只是仿明之制而重新設立。
三是關於澳門提調司的設立。《澳門記略》稱:“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12〕。但關於這三個明王朝在澳門設立的機構可以說沒有任何其他的說明文字。據《明史·職官志》,提調、備倭均為下級武職官員,地位在守備、把總之下〔13〕。巡緝當為捕盜官員,可能是香山巡檢司派駐澳門官員。提調,又稱提調澳官,《明清史料》乙編中有“提調澳官脫繼光”之名〔14〕,疑即龐尚鵬《撫處濠鏡澳夷疏》中的“守澳官”〔15〕。郭尚賓《防澳防黎疏》則有“縱夷醜於提調衙門”〔16〕之說,而田氏之疏中則更清楚說明:“其提調司,務擇武弁之能者居之,期於杜絕勾引,潛消窺伺,此亦內夏外夷之大防也”。可以較為清楚地看出,提調司是明朝設在澳門的一個軍事鎮守機構,下轄一定的武裝士兵,在澳門建有行署衙門,其官名稱“提調”或“提調澳官(守澳官)”。
四是關於喻安性巡曆澳門之事記載較詳。《澳門記略》、《香山縣誌》及《全邊略記》諸書雖均有俞安性事蹟記載,但不如田氏奏章載喻氏事蹟詳,其中特別提到“命之散倭歸國,令之執送閩奸史玉台,無不唯唯聽命”,澳門葡人將隱居澳門的福建走私商人史玉台送交廣東政府一事為諸書所缺。文中又稱喻安性“威望足以懾島夷之心”,表明當時明王朝派喻安性巡視澳門,並在澳立石禁約,此舉在澳門葡人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總的來說,田氏主張對澳門加強防守,其措施可概括為幾點:
1.移駐廣州海防同知於雍陌,嚴查海上番舶往來。
2.謹守塘基環關閘,限制夷商入廣人數,每月開關兩次。
3.選擇武藝精良將士駐紮澳門提調司,防止澳內外勾結。
4.要求海道官員每年對澳門進行一次巡視。
四、《參防汛把總疏》
《參防汛把總疏》載於卷三,當為萬曆四十四年後上疏,內載:
訪得香山寨把總以都指揮體統行事,都指揮使鄭舜臣年力尚強,而意氣偏頹於抱疢;操持亦勵,而機權總詘于當關。濠鏡澳異類逼外,不聞拏一接濟,而哨官吳元龍所獲私澳之犯,徑即釋放,則防守謂何?塘基環出入當嚴,不聞謹我藩籬,而哨官梁鎮邦每于常販之物起稅私抽,則約束安在?旗總蔡陞搜掠閩商銀錢,及香山追獲,而馳書救解,不幾縱之禦人乎?隊兵蘇勝搶奪商人貨物,及刑官提犯,而逃抵,不幾與奸同事乎?土人陳廣珍騎馬取債,豈是販馬通夷,而大肆逼勒,則舍人茅應龍等為之,廣珍見有詞也。村民楊朝聘買牛一隻,豈是以牛為市,而恣行嚇詐,則隊兵王一俊等為之,朝聘尚有口也。該寨兵船,應令常川在海者,而捕盜陳鴻、麥瑞冠等偷安回港,竟不點閘,安望其緩急有資?該寨書健,原有禽糧額數者,而書舍潘聰、李浩宇等濫竽充役,竟不清查,安望其錢糧無冒?總之本官威令不行,士卒衡命,故追賊則失主吳萃真不獲該寨一臂之用,而濟澳則奸徒李義喜只為兵哨自利之資。在夷人,固目無本官,而在本官,亦心無隄備,所以然者。……請伏乞敕下兵部,再加查議。如果臣等所言不謬,將鄭舜臣姑以原官量調內地,遺下前缺,另選謀勇兼資者銓補。庶澳夷控制得人,而地方有攸賴矣。這是一篇全面控訴明政府守澳部隊弊行的檄文,其中以大量的事實揭露了守澳部隊的腐敗,從都指揮使鄭舜臣,到哨官吳元龍、梁鎮邦,到旗總蔡陞,到隊兵蘇勝、王一俊等,行私舞弊,私自抽稅,搶掠財貨,恐嚇訛詐,可以說無惡不作,以致明朝對澳門的控制形同虛設。而透過這些活生生的事例,亦可從另一側面反映,當時的內地商人同澳門貿易的頻繁,“私澳”“通夷”這是當時人冒險而能獲取巨額利潤的途徑。田氏這一奏章最為生動地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又一個事例。
五、《問過欽總林榮疏》
《問過欽總林榮疏》載於卷三,為田氏彈劾廣州里海把總林榮的奏章,其中提及林榮侄林英澳門走私之事:
榮有不在官侄林英,在廣生理,欲帶私貨往澳貿易,慮恐官兵盤獲,竊用欽總封條封船,當有上東總指揮趙夢得捉獲解道,究發見有封條可據。……趙夢得將原捉獲林英通澳封皮遞驗,……縱侄林英夾帶通澳,私貨被指揮趙夢得捉獲,見封條可證。……以私通夷澳為利源。這篇奏章通篇均是揭露廣州里海把總林榮罪行之文,此處僅節錄其縱使其親侄林英赴澳門走私,且在走私貨品上貼“欽總封條”,企圖以軍用物資的名義夾帶私貨人澳貿易,而被上東總指揮趙夢得抓獲揭露。這一段材料據上疏時間為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三月,可反映這一時期軍方對澳門的走私十分猖獗,連“把總”這一層次的中級武官亦投入到走私中來。既然林英通澳採用的辦法是將走私貨品貼上“欽總封條”,那亦可見,這種假用明政府“官方”或“軍方”的名義進行澳門走私者是大有人在的。
六、《辯問矜疑罪囚疏》
《辯問矜疑罪囚疏》載於卷六,其中保存部分甚為重要且為諸史所缺的澳門資料:
三名嗎籲囉、嗎吱囉、嘽囉招稱,與監故俱朝鮮國釜山人,幼被倭擄賣與佛朗機,帶至廣東香山澳,俱在三巴盧寺下街住。有哨官譚奇兵船于萬曆三十五年七月內,哨見南澳外洋山邊有小艇一隻在彼,查問稱系白沙寨被擄,捕兵陳勝等今送回海南道收問。又有另究紅毛通事郭實、丘仁共十二人,獲送新寧縣收審,稟報本哨夏守備,轉報兵巡海道,訖至本年八月十八日。嗎籲囉等同澳中夷奴監故哆、響唋囉、吱、囉,並被兵殺死,溺死夷奴六人,共十四人同駕一艇往山取柴,陡遇官兵譚奇、梁傑等兵船,疑以為倭追捕,遂用柴刀向敵,、囉、吱等傷死兵張權等三人,致兵奮勇殺死夷奴二人,斬去首級,溺死四人,生獲與嗎籲囉等八人。具由妄稱:等在海行劫白艚等船財物,殺死客人,于八月十七八日突入廣海內地,督兵探見船內有光頭倭夷約五十余徒,向前迎敵,彈死兵張權等,傷兵王傑等,夏守備督兵擒獲生倭八名,斬級二夥,並器仗解赴兵巡海道審發。海防倪同知蒙喚番兵通事徐伯貴等傳譯,報出等姓名,複蒙研審,因夷語不能通達,無由訴辯,具由解道,轉解軍門,批按察司譯審。致蒙問擬與嗎籲囉等八名,俱依強盜得財斬罪,梟首通詳,批允監候,有、哆、響唋囉監故,將囉、嗎籲囉等五名刪招轉詳,未示吱、囉各亦監故。
今蒙巡按田禦史會審,得嗎籲囉等以倭奴入犯內地,輒敢與我兵格鬥,拒殺三命,各擬梟斬,亦複何辭?第此輩飄入廣海,未見有擄人掠貨之事,至所雲送回海南被擄陳勝及送赴新甯通事郭實等果獲于何夷之船,何由得還,招中俱無頭緒。而上川等地方失事是何月日,皆似別案牽合一起者。據梁傑等偵探,各夷俱是光頭,似非短髮倭奴,而嗎籲囉等名姓亦與倭夷稍不類,且所獲兵器止是倭刀二把,余皆漢人兵仗耳,豈數夷而共一刀乎?譯審三夷,訴系取柴之船,尚有主人在澳。雖未必然,然武弁貪功妄殺,亦往往有之,不可不察。
該道確鞫詳奪行分巡嶺南道,委廣肇二府理刑官譯審,得嗎籲囉等初據偵探,以為光頭倭奴,今驗長髮,殊不類倭,原系朝鮮釜山人,被擄賣與佛朗機,帶至香山澳。十四人泛一艇取柴,遭兵捉解。有主在澳,嗎籲囉主名啊咯吱囉哪吥,又嗎吱囉主名咹啲嚦噃喃吥,又嘽囉主名喏呢吧。隨喚夷目嗎珈面質雲,澳內果果有此名,則取柴之說非虛,且時當八月風汛不順,安得有倭船內犯,詳道行府復審相同呈道。又批香山縣拘得夷目夷主查問,俱稱各夷奴先年委因取柴迷失,如虛耳罪呈道,蒙黃右參政復審,三犯有主夷奴,采柴情真,似應解網,用昭好生之仁,具詳到臣。該臣看得此一役也,武弁侈為非常之捷,院道嘉其肅清之功,莫不謂日本真倭突犯內地,守備奮勇督戰擒斬如許,而實則澳夷樵采之船耳。船僅一隻,人僅十四人,而張大其詞,謂有五十餘徒,懸坐以海洋行劫,弁輩之急於邀功,敢於妄報如此。各夷既有主人,各主又有具結,其非航海之倭明甚。奈何其無故而薙擒之,雖其拒敵殺兵,罪似難宥,然困獸猶鬥,實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殺溺者六,斃獄者五,亦足以相償矣。見在三犯,未可謂非我族類,一概禽獮也。既經道府各官譯審再三,情委可矜,相應疏加辯釋,給還澳夷各主領回約束。緣三犯原問斬罪梟首已經刪招轉詳,今辯釋放未敢擅便發落。田氏這一份奏摺是反映明代廣東地方政府與澳葡政府關係極為重要的文獻,不僅不見於其他中文文獻,甚至在現存葡文文獻中亦未有披露。這一案件是明代廣東地方政府對澳門葡奴製造的一樁聳人聽聞的大“冤獄”,由於廣東巡按田生金的復審核實才獲得“平反”,案發時間是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平反時間已至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歷時八年。
案件基本情況是,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14名澳門葡人奴僕駕小艇一艘離澳樵采,途中遇明朝海上巡稽船,澳船逃遁,明兵船追捕,雙方都以為對方是倭寇,互相格鬥,澳船傷死明兵3人, 明兵船亦殺死澳奴2人,又有4人在格鬥中落水溺死,其餘8名澳奴被捕。 本來此事為雙方誤會引起,且雙方各有死傷,本應由廣東地方政府和澳葡政府談判解決。但明朝官兵為了邀功請賞,遂謊報情況,說這批澳門葡奴是倭寇,共有50餘人,在海上行劫白艚船,殺死船客,掠奪財貨,又入犯廣海,而被官兵抓獲,遂將這8名被捕者以“強盜得財”罪判處斬刑。 由於語言不通,被捕澳奴無法訴辯。其中5名澳奴即在獄中死去, 餘剩3名在獄中監候。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 廣東巡按田生金復審此案,召通譯詳審才發現此案有疑點,遂展開廣泛調查,發覺這批澳奴均是朝鮮釜山人,被倭寇賣與澳葡為奴,且這批澳奴主人均在,亦承認確實曾要這些奴僕離澳砍柴,但迷失未歸。又質詢於澳門兵頭,亦確證這批澳奴在澳門有登記。經反復查證,才知此案實為一大“冤獄”。田氏遂上報朝廷,呈請將原判斬刑尚未執行的3名澳奴釋放,著主人領回。
明代關於澳門夷人犯罪的審判權問題並無制定特別的法律條文。費成康先生言: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顯然參照唐朝法律中“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的條款,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時,允許他們自己產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來審判、治罪,……如案件涉及中國人,不論中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都由在澳的中國官員審理。〔17〕費氏此說後半部應是有據,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稱:
據記載1587年以前,中國曾派遣一位官員駐守澳門,承皇帝之旨管理該城,凡牽涉中國人在內的案件,不論他是原告或被告,都歸他裁判。〔18〕但對其“同類自相犯”時,明政府是否任其“依照本民族的法律來審判”呢?查明朝刑律並無對外國人的特殊優待規定,《明會典》卷一六一稱:“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19〕。這就是說,明朝的刑律是凡是外國人犯罪不管什麼情況均按明朝的律令進行審判。可見,明律在這一問題上與唐律是有很大的差別。
又據傑薩斯《歷史上的澳門》記載:“1582年,兩廣總督召澳門主教、民政長官及治安判事等,詰責葡人自由行使法權之不法,大有違皇上予以澳門之初意”〔20〕。可見,在葡人入居澳門之初,明政府是不允“葡人自由行使法權”的。後來,雖然在葡萄牙人的賄賂下,兩廣總督答應其“自治”,但很明顯這種私下應允的“自治”並未取得完全的法律地位,即在明王朝的法典上並未獲得承認。所以,在萬曆三十六年(1608年)時,香山知縣蔡善繼能在“澳弁以法繩蕃頭”的情況下,親自去澳門“縛悖夷至堂皇下笞之”〔21〕,這完全可以證明蔡善繼對澳門葡人內部的爭鬥並非遵循唐律的精神,而是按大明律令“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但是,關於明王朝對澳門的法律管制問題,在賄賂和失職的情況下,葡人對於澳門境內的治安及審訊絕大多數是自己處理,故裴化行稱:
澳門本在香山縣境內,直接屬廣東省政府之所在地肇慶府管轄。按理,它本來應該歸於地方官治理範圍之內,但是在早期治外法權尚未正式規定,葡人對於半島之內的治安及彼此之間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處理。〔22〕這一事實及舊俗相沿直至清乾隆時,《澳門記略》載:
自前明中葉迄今垂二百年,中間聚集蕃男婦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該夷王分派夷目管束,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處治。〔23〕直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廣東政府才頒佈《澳門約束章程》,正式將澳門葡人、黑奴及華人犯罪的審判權進行嚴格的界定。
萬曆四十三年由廣東巡按田生金處理的這一樁有關澳門的案子很明顯是完全按照大明律令判處,初期以海盜劫貨殺人罪,將八名澳奴全部判處死刑,後由於田氏的重新復審,發現冤獄,給予平反,又完全按照明律予以釋放。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起于萬曆三十五年,終於萬曆四十三年,前後八年,十四人失蹤、被捕,澳門葡人不可能不知道一點訊息,然而,在這八年間,澳門葡人沒有向廣東政府提出任何質詢和抗爭,任其在獄中死去五人。即使在發覺此案為一“冤獄”時,作為“青天大老爺”的田生金還說:“雖其拒敵殺兵,罪似難宥,然困獸猶鬥,實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殺溺者六,弊獄者五,亦足以相償”。雙方格鬥,明兵死二,夷人死六,後又在獄中死去五人,而言“亦足以相償”。對於這一並不十分公平的“平反”,澳門葡人方面亦未見不同的反對意見,而且對澳門“夷目”均是以隨時“喚”和“拘”的行動召來“面質’和“查問”。很明顯,作為廣東巡按的田生金在這裏與澳門夷目是一種處理上下級關係的態度,廣東巡按處理與澳門有關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明朝的法律進行判決,亦毋須與澳門葡方進行任何協商。這一發生在明代的有關澳門案例的判處,即可證實居澳葡人在明朝時其司法管轄權完全在明王朝,居澳葡人犯罪同其他的中國人犯罪一樣,按大明律令判處。至於為什麼會出現“葡人對於半島之內的治安及彼此之間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處理”這一事實,主要是因為在葡人的賄賂下,廣東地方官員對澳門葡人擅自處理澳內司法案件權力給予了默認,故在很多案件及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官員對於澳門內部發生的案件沒有給予干涉,即出現《澳門記略》中所言:“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處治”。準確地說,葡人對澳門內部司法案件具有擅自處理的權力這只是一種事實,但在明朝的法典中卻不具有被明王朝認可的法律地位。
田生金這一篇奏章還給我們提供了幾個重要的訊息:(一)明代澳門葡人蓄奴之風極盛,不僅有來自非洲、印度、馬來亞的奴僕,還有日本、菲律賓的奴僕及華人奴僕,而這一案內涉及的十幾位澳奴卻全是“朝鮮釜山人”,更為澳門這一國際化的商埠增加了素材,朝鮮人出現於澳門,這是文獻中目前僅見的一例。(二)澳門聖保祿教堂創建於16世紀後期,中文文獻一般均將“聖保祿(Sanpaul)”譯為“三巴”, 中文文獻中最早見“三巴”一詞為湯顯祖的《牡丹亭》〔24〕,後來均將“聖保祿教堂”譯為“三巴寺”,屈大均、釋跡刪、龔翔麟及《澳門記略》莫不如是,唯田生金奏章中將此譯為“三巴盧”,這是我們見到的唯一不同的譯法,但卻譯得更為準確些。(三)田氏奏章中提到這一時期澳門夷目是“瑪珈”,這位“瑪珈”很可能就是葡文資料中1615~1616年擔任澳門兵頭的馬爾丁·達·庫尼亞(Martim ta Cunha)〔25〕。
注釋:
〔1 〕田生金:《按粵疏稿》卷三《條陳海防疏》稱:“臣奉命按粵甫及二年。”查《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七,田生金《條陳海防疏》上于萬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據此,則可知田生金出任廣東巡按時間是萬曆四十三年。又據《明神宗實錄》卷五八二,萬曆四十七年五月,廣東巡按已改任王命璿,故知田生金廣東巡按任期在萬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615~1619年)間。
〔2〕周嘉謨:《柱下芻言序》,載《按粵疏稿》。
〔3〕康熙《香山縣誌》卷十《澳彝》。
〔4〕《明史·吳桂芳傳》。
〔5 〕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教志》稱:“關閘每隔五日開放一次,以後改為每十五日開放一次”。田氏此處“日”作“月”,則與裴氏所載相合。
〔6〕《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二,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
〔7〕《明神宗實錄》卷五0九,萬曆四十一年六月。
〔8〕安東尼·博卡羅:《東印度一切要塞和市鎮圖集》, 轉引自博克塞《十七世紀的澳門》,香港1984年版,第14~15頁。
〔9〕〔10〕〔12〕〔23〕印光任、 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
〔11〕黃鴻釗:《澳門史綱要》;費成康:《澳門四百年》。
〔13〕《明史·職官志》。
〔14〕《明清史料》乙編,第755頁。
〔15〕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一《撫處濠鏡澳夷疏》。
〔16〕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一《防黎防澳疏》。
〔17〕費成康:《澳門四百年》,第35頁。
〔18〕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9頁。
〔19〕《明會典》卷一六一《律例》二。
〔20〕傑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香港,1902年。
〔21〕申良翰:《香山縣誌》卷五《宦績》。
〔22〕裴化行:《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教志》。
〔24〕湯顯祖:《牡丹亭》第四十九齙《淮泊》。
〔25〕施白蒂:《澳門編年史》澳門基金會1955年中文版, 第212頁。
(資料來源:《暨南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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