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鬥爭1840~1950》導言

 

  在中華帝國漫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主要是靠向農民徵收地租和賦稅來維持的。仰賴于地主和佃戶、國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有序關係,這一體制才得以延續。在20世紀中葉的變革中,地租被消滅了,政治經濟結構轉而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原則之上。這種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是否像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主張的那樣,這是受壓迫的農民階級在負有歷史使命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採取革命行動的結果?抑或如他們的貶損者所說的那樣,是缺乏廣大農民支持的一小撮陰謀家操縱的產物? 

    

     本書以商業發達的長江下游地區為討論的焦點,得出如下結論:地租的消滅,與其說是農民群眾或共產主義革命行動的結果,不如說是長期變化過程所致;這個變化過程早在中國共產黨獲得政權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它使得地主這一精英階層在結構性崩潰的邊緣搖搖欲墜。 

    

     當前的研究方法 

    

     對中國共產革命起因問題觀點不同的三大學派,本書的研究採取有“揚”有“棄”的辦法。這三大學派的研究方法是: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研究方法,道義經濟的研究方法和所謂的市場經濟的研究方法。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研究方法將革命歸因於在商業化和帝國主義的衝擊下農民生活狀況的惡化。簡而言之,這種觀點認為,始於明代後期的商品經濟的擴張,伴隨著19世紀帝國主義的入侵,導致農業人口明顯分化為少數的地主和富農以及大量的貧農和無地的雇農。分化必然造成絕大部分農民貧困的加劇。一方面,他們得忍受不以他們意志為轉移的非人格化的市場力量的支配;另一方面,他們還得忍受不斷攀升的地主的苛斂。結果,地主和佃戶之間的關係惡化了,公開的階級衝突升級了。因此,農民當然表現出非常樂意響應中國共產黨的號召,中國共產黨引導農民的不滿來建立一個全新的社會。根據這種解釋,共產革命是農村階級衝突激化不可避免的結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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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例如,胡繩就這麼認為。這個體系也是李文治(卷1)、章有義(卷2、3)編輯的洋洋大觀的三卷本原始資料彙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1957)的編撰原則。 

    

     像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研究方法那樣,道義經濟的視角十分強調在不斷擴張的市場經濟的衝擊下,農民生活日益不穩定。但是,在此動力之外,它還強調國家的作用,尤其是在帝國主義庇護下向近代化邁進中的國家的作用。按照這種觀點,農耕社會與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的並軌,以及國家干預的擴張,都嚴重威脅著農民在勉強糊口的水準上維持自身生存的能力。第一個進程迫使他們與變幻莫測的市場力量聯繫在一起,第二個進程則加重了他們的賦稅負擔。與此同時,這兩個進程還導致了鄉村再分配機制的解體。在過去,這種再分配機制減緩了生存危機對社會中赤貧一族的衝擊力。純粹的市場考量取代了傳統的道義責任。現在,因為失去了以往社會曾經提供的保護,農民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了市場波動和不斷上升的苛捐雜稅的影響。就此而論,農民的集體行動基本上是一種防衛性的努力。農民在諸如中國共產黨此類的革命綱領中所看到的是一個恢復道德社會和保障自己生計的機會,而非創造新社會的可能。① 

    

     與馬克思主義者和道義經濟學家不同,市場經濟學家堅決主張,商業化和與世界經濟的並軌顯然有利於改善農民的生計,並從而提高了農村生活水準。在他們眼裏,革命的爆發並不是因為只有通過徹底的社會變革才能治癒的任何深層的結構弊病,而是因為一個或更多的直接政治因素的影響。蔣介石的國民黨無法建立有效統治,中國共產黨超乎尋常的組織能力,日本人在1937—1945年間的入侵和佔領,都對革命的爆發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② 

    

     上述每一種視角都有助於解釋這裏提出的問題。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研究方法,本書注意到了階級關係和地租問題;根據道義經濟的研究方法,本書強調了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以及田賦問題;根據市場經濟的研究方法,本書注意到了市場關係,特別是運用物價資料來評估地租和賦稅所造成的實際負擔。 

    

     然而,這些研究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都無法單獨用來解釋19—20世紀江南事態的發展。*按理說,長江下游地區從一開始就應該成為革命運動的最前線。畢竟,它具備了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和道義經濟學家所描繪的革命的一切必要因素:農村經濟高度商業化,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農村社會高度分化。而且,由於長江下游地區經濟上政治上的中心地位,帝國主義、近代國家機器的形成對此處的衝擊更是要比國內其他地區大得多。然而,儘管這裏具備了這些想來有利於革命的條件,20世紀20年代的共產主義組織者在江南地區卻幾乎沒有取得什麼進展,最後不得不放棄這種努力,轉而把力量集中於窮鄉僻壤。1949年,當革命最終波及這個地區時,革命的到來不是以來自底層的群眾奪取政權的形式出現,而是以來自上層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力征服的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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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這種研究方法在斯科特(Scott)《小農的道義經濟:東南亞的叛亂和生計維持》一書中表述得最為清晰。作為該研究方法應用在中國歷史研究中的例子,參見馬克斯(Marks):《華南的農村革命:農民與海陸豐歷史創造,1570~1930》和撒克斯頓(Thaxton):《中國向右轉:農民世界裏革命的合法》。 

    

     ②認為中國商業化和與世界經濟的並軌基本上屬於有利影響的論據,可以參見馬若孟(Myers):《中國農民經濟》、科大衛(Faure):《中國解放前的農村經濟》、布蘭德(Brandt):《華中與華東地區的商業化與農業發展,1870—1937》。關於國民黨無法建立有效統治、中國共產黨組織能力的重要,以及日本人佔領的作用,分別參見伊斯門(Eastman):《流產的革命:1927—1937年國民黨統治下的中國》、霍夫海因茨(Hofheinz):《截斷了的海浪:中國的共產主義農民運動,1922—1928))、詹森(Johnson):《農民民族主義和共產主義勢力的關係:革命中國的興起,1937—1945》。 

    

     *清代,“江南”(江之南)一詞指的是江蘇南部的常州、蘇州、松江三府和太倉州,以及浙江北部的嘉興、湖州、杭州三府。 

    

     江南的歷史在其他方面也同樣背離了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和道義經濟觀點的主要原則。例如,誠如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研究方法所預言的那樣,民國時期(1912~1949)確實可以看到地主與佃戶之間衝突的加劇,但這不是地租負擔不斷加重或農民生活水準逐漸下降的結果。相反,那些年頭,地租保持穩定,甚至還有所下降。佃戶集體行動的逐步升級,更多的是由於政治形勢而非經濟形勢的變動。同樣,誠如道義經濟的研究方法所預示的那樣,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家確實以更大的力度干預農村社會,但這未必一定導致苛捐雜稅的增加和反對田賦的民眾騷亂。相反,在民國時期的大部分時間裏,江南農民的賦稅負擔要比晚清時期更輕,民眾對田賦的抗議活動也明顯減少。但是,儘管存在自相矛盾之處,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國家對地方社會干預的加強,的確帶來了民眾抗租活動的升級。 

    

     在捕捉江南的演變模式時,市場經濟的研究方法與其他研究方法一樣,均無功而返。總的來說,市場經濟的觀點受到了其意識形態對手——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過於簡單化、摩尼教式的看法的過多影響。馬克思主義者看到農民日益貧困的地方,市場經濟學家就堅持認為農民日益富足。事實上,這兩種觀點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正確的:不斷加強的商業化和與世界經濟的並軌給長江下游地區的農村帶來了相對繁榮的時期,這一點也不假,但是同時也給這一地區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混亂。市場經濟學家往往對那些經濟混亂時期不加以考慮,認為它們是非常態的,對農村社會不會造成持續影響。下面我們將證明這些經濟混亂時期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它們確實決定性地重新界定了國家、精英、農民三者之間的關係。此外,市場經濟的觀點還認為,長期的經濟增長產生了足夠的剩餘產品來滿足所有三方的需求。而實際上,在晚清和民國時期,三方對於農產品的競爭可謂愈演愈烈。 

    

     方法論 

    

     本書的方法論也有別於以前的研究成果。過去,地租、賦稅經常被當作常量來研究,而這樣並不足以使我們明瞭有關各方之間變化的關係。例如,地租涉及地主與佃戶之間的雙向關係,即使地租率保持不變,任何一方的變化均可引起這一關係的重新界定。地主從村莊遷往市鎮,將從根本上改變這一關係的性質;佃戶愈來愈密切地參與商品經濟,也會帶來同樣的後果;然而,沒有一種變化必然地意味著地租量的變化。僅僅把地租、賦稅看作簡單的數量是不夠的,必須把它們置於發展的社會關係的背景中加以研究。 

    

     此外,本書並非把目光只停留在賦稅或地租上,而是把二者結合在一起進行分析。賦稅和地租構成雙軸線,國家、農民、精英三者之間的關係圍繞著這兩個軸旋轉。它們倆相互緊密依存,其中一方發生變化就會直接影響到另一方。例如,國家增加田賦,將迫使地主提高地租,而地租收入的下降則可能引起地主逃避賦稅。為了更好地瞭解地租和賦稅,就必須將它們置於與對方的關係中來加以觀察,而不能孤立地看待。 

    

     與此同時,因為各方利益迥異,在賦稅和地租中糾葛不清的三方,還應該被視為各不相干的獨立個體。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傾向於“合三為二”:一邊是地主和國家,另一邊是佃戶。與此相似,道義經濟學家往往把大精英地主和小自耕農混為一談,一併歸入納稅人一類,而後使該集團與國家相對立。這麼處理,兩個學派都把複雜的動態因素簡單化了。在地租關係中,國家和地主的利益雖有重疊,但也不是完全一致。官員決不可能只奉地主之命行事。他們有自己的職責所在,這些職責在某些時候驅使他們與地方精英密切合作,在另一些時候又導致他們與地方精英直接對抗。同樣,在賦稅關係中,大精英地主和小自耕農的利益也不是完全重疊的。二者承擔的賦稅負擔不同(至少在中華帝國時期是這樣的),與國家發生關係的方式也不同。忽視這些差異,就會遺漏引起變化的若干主要力量,因為正是地主和國家所關心內容的越來越趨於分歧,以及大土地所有者和小自耕農所關心內容的越來越趨於一致,在19世紀末20世紀導致了三方之間關係的轉變。 

    

     最後,本書考察了清代和民國時期各種外部影響對地租和賦稅關係的作用。其中較為重要的是商業化和城市化、中國與世界經濟的並軌、太平天國運動(1851—1864),以及近代國家機器的形成。為了回應某一事件或過程,地租和賦稅進行了調整,重新劃分其中可能允許的界線;接著,在那些新界線所組成的結構中,三方對下一輪挑戰再作出回應,依此類推。從這個意義上說,以上事件和過程的影響是不斷累積的。按照這種方式,外部影響與地租關係、賦稅關係相互作用,引起了國家、精英、農民之間力量平衡的逐步調整。 

    

     民眾的抗租抗稅活動 

    

     賦稅和地租關係說到底就是對農產品的競爭關係。因為每一季的收成都是固定的,三方的爭奪實際上是一場有得有失的遊戲,一方獲利,即意味著另外兩方遭受損失。小農生產的特性註定了糊口以外的剩餘十分有限,因此,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只大不小。產量稍稍下降,都很容易引起針對收穫物的激烈鬥爭。① 

    

     三方關係中固有的緊張狀態,在土地所有者、佃戶的抗租抗稅鬥爭中表現得最為淋漓盡致。抗租抗稅形式有二:個別的和集體的。個別的反抗活動包括種種小打小鬧,通常只是旨在阻撓地主和國家征斂的偷偷摸摸的小伎倆,如拖延交納、簡單的規避、在租穀或稅糧中摻雜,等等。不順從的單個事例,本身對權力和財產關係所構成的威脅十分有限,但是諸多事例累積起來的分量卻會造成巨大的衝擊。②個別的抗租抗稅活動促成了江南地主和政府官員的政策與實踐,此中過程,恰恰就是貫穿本書的一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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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關於小農生產的特徵與中國農村衝突的頻率、激劇程度之間的關係,參見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第333頁。 

    

     ②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農民抵抗的日常形式》對此講行了認真討論。 

    

     本書研究的時段內,個人抗命不從是農民比較普遍的反抗方式,但是種田人間或也會團結起來,採取集體行動,反抗地主或國家的索取。村民們可能會發動罷租或罷稅,如果不減輕數額,他們就拒絕交納錢谷;他們也可能聯合起來把徵稅與收租之人從地界上趕跑;他們還可能舉行遊行,跑到地主宅第或縣衙要求減租蠲稅。在江南,往往只有地租和賦稅關係處於極度緊張的經濟政治狀態之下時,這種行動才會大量發生。 

    

     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民的集體行動對於本書所作的分析意義重大。首先,它可以用作衡量地租和賦稅關係的一個便利的尺度。公開衝突激烈的時候,鬥爭各方的不同利益也就最尖銳地對立起來,三方關係緊張之所系也就最清楚地得以揭示。其次,集體反抗行動的頻率和方式的變化,往往意味著國家、精英和農民之間力量平衡的變化,也因此能夠更多地揭示出三方關係的轉變。最後,集體反抗行動與每天發生的平淡無奇的農民抵觸行為並無二致,它當之無愧地成為變化的一個動因。在歷史發展的某些關鍵時刻,普遍的集體行動對於重構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和賦稅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 

    

     商業化、城市化和世界經濟 

    

     我們首先開始討論的是清代中前期的地主、佃戶和國家,當時蓬勃發展的商業化和城市化進程極大地改變了地主和佃戶之間的關係。商業機會以及城市生活的愜意吸引著大土地所有者進入市鎮和城市,此時,他們與佃戶之間的關係就變得越來越疏遠、越來越缺乏人情味;至於佃戶,當過去的帶有些許感情的人格化的紐帶被嚴格的契約關係所取代的時候,他們也逐步擺脫了地主的控制,獲得了更大的獨立性。地主—佃戶關係的淡化,為雙方因為土地及其產出而加劇衝突創造了條件。這也促使國家從總體上更多地干預鄉村事務,特別是地租關係。 

    

     隨著商業化的不斷發展,地租和賦稅也越來越普遍地折征貨幣。正如我們在下文可以看到的,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成了江南農村社會一個主要的不穩定因素。由於需要獲得現金以交租納稅,更多的農民,甚至於那些只種植糧食作物而沒有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民,都被拉入了市場經濟。這個過程,黃宗智稱之為“剝削推動的商品化”,①它削弱了土地生產能力與地租賦稅水準之問的聯繫。過去,地租和賦稅都是以平均產量為基礎的定額;現在,它們年年隨著物價以及中國複本位制中銀銅比價的漲落而波動。以前,威脅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脆弱平衡的主要經濟因素,是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造成的產量下跌。地租和賦稅的折征貨幣,使得這一平衡同時還非常容易受到變動的市場力量的影響。 

    

     清末和民國時期,隨著中國與世界經濟的並軌,土地生產能力與地租賦稅之間的聯繫越來越脆弱。物價和貨幣價值不再是僅僅對國內供求關係起反應,也對國際市場力量起反應。賦稅地租關係容易受到世界市場影響的特性,在19世紀40—50年代,在清代的最後15年裏,以及後來的20世紀30年代經濟蕭條時期,都表現得淋漓盡致;在這些時期內,物價和幣值的變動普遍引發了民眾針對國家和地主的反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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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第102頁。 

    

     市場經濟的觀點強調,因為世界貿易提高了對農產品的需求,從而給中國農村經濟帶來了好處。但它幾乎沒有注意到中國與國際市場的聯繫如何直接影響了農民的租稅負擔,更沒有注意到這種聯繫如何使得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關係日趨緊張。①我在前面已經說過,這種忽略會造成嚴重的後果。要對世界市場對中國農村經濟的影響作出任何估計,都不能不考慮到國際物價和貨幣波動對地租賦稅關係所起的作用。 

    

     太平天國運動 

    

     太平天國運動標誌著長江下游地區國家、精英和農民三方關係變動中的一個分水嶺,這是本書的主要觀點之一。1860—1864年太平軍對江南的佔領,極大程度上瓦解了農村社會秩序,以至於在戰爭過後清政府重新控制江南之時,勢必要對地租賦稅關係進行大範圍的調整。 

    

     關於太平天國運動對農村社會的衝擊,學者間一直爭議頗多。在西方學術界中,孔飛力(Philip Kuhn)和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提出的論點最具爭議性,他們兩人主要依靠江南的狀況來系統闡述自己對於晚清和民國時期叛亂與地方社會結構變遷之間關係的推論。②簡而言之,他們認為,平叛戰爭不可避免地打亂了國家和精英之間的動態平衡,使得紳士有機會侵奪已被削弱的府縣政府的軍事行政職能,並在地方社會中擴張自己的勢力。在那些太平軍直接控制下的地區,紳士的力量足以迫使太平軍為了保證獲得對清軍作戰所需的收入,而放棄其重新分配土地、追求平等社會的激進綱領。既然無法根除這些現存的權力和財產關係,太平軍轉而選擇維持原狀,並利用它們為自己的目的服務。按照這種觀點,在佔領區內,太平軍統治的主要受益人就是精英,太平軍同意他們對地方社會擁有實際上無可辯駁的管轄權,以此來換取穩定的收入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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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科大衛:《中國解放前的農村經濟》對此觀點持部分異議。他在此書中考察了世界貨幣市場對江南地租和賦稅的影響,但是對國家、地主和農民之間不斷升級的緊張局面卻近乎視而不見。 

    

     ②孔飛力:《中國帝制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第189—196頁。魏斐德:《叛亂與革命:中國歷史上民眾運動之研究》,第219—220頁;《中華帝國後期地方控制的演變•導言》,第2—4頁、21—25頁。 

    

     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1864年平定叛亂之後,脆弱不堪的政府無法恢復已經失去的權威和控制力。因為力不從心,地方一級的軍事行政權力繼續掌握在精英手中。隨後,在晚清和民國時期,精英通過近代化和地方自治改良鞏固了對農村社會的控制,其結果造成了地方紳士不斷濫用權力,他們不再受到政府的節制,逾越了對精英一農民相互作用起指導意義的那些界線,進一步發展成為民國年問的“土豪劣紳”。他們的蹂躪終究成了農民不滿情緒的主要導因,助長了農民對20世紀共產革命的支持。 

    

     本書也試圖探究太平天國運動與共產革命之間的聯繫。但是,關於這一聯繫的性質,本書的研究結果導出一個不同的觀點。太平軍在江南的統治,既沒有導致太平天國思想體系中指明的那種農村社會的完全重構;也不像孔飛力和魏斐德所提出的那樣,即權力的控制、財富的影響對現存機構,實際上秋毫無損。太平軍在地方管理和地租賦稅關係中引起的變化,雖然還不能夠算得上是革命,但是比起那些精英,農民的利益還是得到了較為充分的滿足。我認為,精英對農村的控制,可能已經強大得足以迫使叛亂者在意識形態方面有所讓步,但是還不足以制止叛亂者強行實施不利於精英利益的措施。 

    

     江南精英走過叛亂的年代,他們的力量不能說是毫髮未損,更不能說是有所加強。誠然,太平天國戰爭過後,江南地區的精英勢力確實出現了顯著擴張。但是,這一進展並非如孔飛力和魏斐德認為的那樣,是精英在太平軍佔領期間取得統治地位的一個產物,而應該是他們努力恢復在太平天國混亂時期所失去的勢力的結果。而且,精英勢力的擴張,也不是如孔飛力和魏斐德所竭力主張的,需要國家權力的收縮;相反,太平天國運動之後,精英和國家都在想方設法,力圖重新界定自己與對方以及與農民之間的關係,二者的職能、影響也都有所膨脹。 

    

     晚清和民國時期的地租賦稅關係 

    

     太平天國運動引發的危機,導致國家、地主和佃戶三方之間的關係得到全面修正。首先,在晚清時期的蘇州府,繼而又在民國時期長江下游除蘇州府外的大部分地區,官員從各個方面介入地租關係,干預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這種介入需要更為全面、更有組織地參與地租徵收,與此同時,也需要更加努力地管制地主對佃戶的欲望。其次,地主,尤其是在外大地主,動用種種資源以建立私人收租代理機構和田業公會,每年與縣官就地租的最高標準問題進行交涉。國家更多地介入,地主更多地動用資源,二者共同作用,為地方官員和大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合作與競爭增加了新的形式。 

    

     這兩個過程有助於解釋前面所提及的自相矛盾的現象,即民國時期的江南,一方面是地租保持穩定甚至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卻是佃戶反抗事件的不斷發生。我將要在書中說明:即便官員和地主之間相互制約的新形式能夠遏制提高地租的可能性,但是,它們也會為佃戶集體行動的逐步升級創造有利條件。而且,它們還改變了行動的性質。隨著國家在地租關係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地方政府官員也隨之取代地主成為佃戶反抗活動的首要靶子。不過,強調反官方運動的高漲,並不意味著佃戶和國家之間關係的完全對立。因為,國家在地租關係中的介入,存在著兩個不同的方面。官員可能千方百計地要逼迫佃戶交租,但是他們也殫精竭慮地要限制加諸佃戶頭上的負擔。反映這種雙重性的是:在地租徵收中,江南農民視國家為侵略者,但是,在地租調整中,卻視之為自身利益的潛在保護者。 

    

     因此,20世紀20年代,當共產主義組織者試圖動員江南農民的時候,他們面臨的局面要比正統的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所描繪的明顯複雜得多。國家,遠不止于地主統治階級的代理人,它已經成功地控制了地租。農民,遠不止於共產主義號召的接受者,事實證明,他們強烈反對針對國家權力的激進行為,因為他們已經一次又一次成功地轉向國家權力尋求幫助以抵制地主的剝削。 

    

     在本書研究的時段內,賦稅關係如地租關係一樣,也進行了重大調整。往這個方向邁出的第一步就是1863年著名的減賦運動,這是對江南土地所有者的一次重大讓步。直至世紀之交,這次讓步都極大地減輕了他們的負擔。接著,中國國家近代化過程引起的貨幣波動以及變本加厲的苛捐雜稅,抵消了改革的大部分有利成果。其結果是,在清代的最後10年中,許多江南府縣的負擔加重了,民眾的集體抗稅行動也愈加激烈。 

    

     然而,民國時期江南農民抗稅行動的次數卻出現了戲劇性的下降,相對於中國其他地區的趨勢,這真是一個驚人的例外。那些地區與道義經濟研究方法的斷言相吻合:他們努力榨取更多的稅收來支持近代國家機器的形成,而這種壓力觸發了農村抗稅行動的逐步升級。下文將證明,民國時期江南的真實賦稅水準(即與農產品價格相關的賦稅水準)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最初,在軍閥統治下的1912—1927年間,賦稅下降;其後,在1927年國民黨控制該地區並著手實施其雄心勃勃的強國計畫時,賦稅急劇上升。但是,即便是處於國民黨統治之下,田賦還是要比晚清時期輕得多,民眾的反抗活動也就隨之減少了。 

    

     我認為,造成反抗活動減少的一個同等重要的原因,是賦稅事務中一種新的精英行動主義,它本身是對國家積極鞏固歲入基礎而作出的反應。與帝制時代不同,江南地區的民國政府要求大土地所有者按照和小自耕農一樣的稅率交納賦稅。稅額的均等與地租壓力的減輕同時出現。面對上升的賦稅和下降的地租,大土地所有者有一種直接的經濟上的動機,他們要遊說政府蠲免賦稅,並從農民手中奪回鼓動民眾減稅的主動權。 

    

     總的說來,在晚清和民國時期的變動中,地主是輸家。國家的介入損害了地主的權威,而過去他們正是憑藉權威來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與佃戶打交道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國家為佃戶的利益而進行調停,佃戶才能夠比在過去更有力地對地主堅持自己的要求。特別是1927年之後,地主更是被上升的賦稅和下降的地租這把老虎鉗牢牢地夾住了。在日本佔領的8年(1937—1945)裏,以及緊接其後的國民黨統治的最後4年(1945—1949)裏,他們的窘迫境地更加惡化。1949年,中國共產黨控制這一地區的時候,面對的不是一個強大的擁有土地的精英階層,而是一個已經被日漸強勢的國家侵擾以及成長中的佃戶政治力量所嚴重削弱的精英階層。

  

   (來源:世紀中國 中华文史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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